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之CISG (2)
答案:BD
四、 CISG不涉及事项
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双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 利义务,与以下事项无关: (1)合同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但如果是因要约或承诺引起的合同效力问题,仍然 受公约调整。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约明确指出其不规范所售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问 题。解决它们会延迟公约的缔结。对所售货物所有 权的影响问题留待根据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所确 定的适用的国内法来解决。
三、不适用CISG的买卖范围(2)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 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 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 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标的与其说是货物,还不如说是服务或 劳务。因此,这种合同通常被视作服务合同,故不 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此时,比较合同项下货物 和服务的相对价值,就成为决定是否构成供应货物 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的重要考虑因素。
案例一:Asante Technologies Inc v
PMC-Sierra Inc (CISG-online 616)
买方Asante Technologies Inc的主营业地在加利福尼亚, 买方从卖方PMC-Sierra Inc在加利福尼亚的经销商那买 ASICs集成电路。卖方在特拉华州成立,同时在加州也 有机构,但是,卖方的主要行政、企划和管理部门都设 在加拿大的BC省的伯纳比,同时买方也是向卖方在伯 纳比的部门订购,货物也是在那里交付。卖方在加州的 机构则给买方出具了发票。加州法院认定合同的主要联 系点位于卖方在加拿大的部门,而卖方在加州的机构与 合同的联系则不那么重要,因此根据公约第10条(a)款, 公约适用。因为双方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01《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简介司法考试分值:17分左右知识逻辑与框架:一、国际经济法总论:调整对象、概念、渊源、主体二、国际经济法分论(一)国际贸易法1.国际货物贸易法——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国际货物买卖法(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国际货物运输法(海运为主;三大提单运输公约)(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运为主;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4)国际贸易支付法(托收、信用证)2.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许可协议;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3.国际服务贸易法——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服务贸易总协定)4.国际贸易管理法——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数量限制、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环境壁垒等);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二)国际投资法:1.资本输出国、资本输入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海外投资保险(担保)机制:MIGA、ICSID(三)国际货币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SDR).2.国际融资(贷款融资,如BOT;证券融资;融资租赁)(四)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2.避免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3.国际逃税与避税(五)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1.国际民商事诉讼2.国际商事仲裁3.ADR重点:1.特重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2.次重点:“两反一保”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第一章绪论(略)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部分:《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公约的大部分规定与中国合同法规定基本一致,翻译用语不同而已)★★★★★《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意:中国加入公约的两项保留(1.扩大适用的保留;2.书面形式的保留)【真题】(2002年卷一第67题-多选)2.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规则)(1)要约的规则:要约失效的原因(2)承诺的规则:a.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的区别【真题】 (2008年卷一第42题-单选)3.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运输、特定(生产、存放)地、卖方营业地 b.交单、转移货物所有权品质担保:通常使用目的、特定目的、与样品或样式相符、通用包装/足以保全权利担保:所有权(限制)、知识产权(限制)注意: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同意认可)4.风险转移规则(1)涉及货物运输(约定/未约定交货地点)约定有交货地点,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未约定交货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2)运输途中的货物:原则上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3)其他情况下:买方提货的,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风险转移(4)卖方违约导致货物损失与风险转移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所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真题】(2007年卷一第86题-多选)(1)卖方义务5.违约救济方法(违约责任)(1)买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更换、减价、修理、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索赔(2)卖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索赔(3)注意:各补救措施的适用条件注意:(1)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区别;(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真题】(2006年卷一第84题-多选)【真题】(2010年卷一第40题-单选)C【真题】(2010年卷一第86题-多选)AD【真题】(2010年卷一第87题-多选)AD6.货物保全(1)保全义务的前提:(2)保全的方法:保存或必要时变卖(2)变卖货物的前提【真题】(2002年卷一第70题-多选)单选----(2010年)40.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第一章适用范围第1条(1)本法适用于营业所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在下列情况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a.在订立合同时,该合同所买卖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或将要从一个国家境内运送至另一个国家境内;b.构成发盘和接受的行为是在不同国家境内作出的;c.货物要在作出构成发盘和接受行为的国家之外某国家境内交付。
(2)如果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营业地点,应考虑他的惯常居所。
(3)在适用本法时,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4)如以通讯方式订立合同,只有以信件、电报和其它通讯方式在这一国领土内发出的发盘和接受,或在该国领土内收到时,才能认为发盘和接受是在同一国家领土内完成的。
(5)在确定当事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设有营业所”或习惯住所时,如果当事人已经声明,1964年7月1日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第2条对他们有效,则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均不得视为本法规定的“不同国家”,但以与本法有抵触者为限。
第2条为了适用本法,除有相反的规定外,国际私法规范应予排除。
第3条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排除本法契约自由原则的适用,这种排除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
第4条本法也适用没有居所或习惯住所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已选定本法为合同法,则不论这些国家是不是1964年7月1日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本法。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本法,本法的规定对其合同无影响。
第5条(1)本法不适用于:a.有价证券、股票、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b.不适用已经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船舶和飞机的买卖;c.电力买卖;d.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或扣押物的买卖。
(2)本法不能影响国内法为保护以分期支付价金的办法购买物的合同,及对当事人强制性的规定。
第6条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属于本法范围内的买卖,除非订货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第7条本法适用于商事或民事性质的买卖合同。
第8条本法只适用于买卖双方因合同引起的义务,特别是,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本法与合同的形式、合同所售货物的财产权、合同的效力、任何规定或惯例无关。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第一章总则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定义和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买卖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适用于跨国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活动,致力于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要素: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内容、货物的品质、数量和价款、交付方式、付款条件,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适用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买卖双方约定的原则,补充性地适用国际惯例和统一法规的原则。
同时,也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则,用于解决买卖双方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争议。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义务一、卖方主要义务卖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合格的货物,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同时,卖方还应确保货物的品质和数量与合同约定一致,并对货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二、买方主要义务买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并接收卖方交付的货物。
在验收货物时,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瑕疵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有权提出索赔等要求。
三、解除合同和赔偿责任当买卖双方发生重大违约时,买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双方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一、货物的运输方式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包括陆上运输、铁路运输、海运和空运等不同方式。
货物运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数量、运输时间和成本等因素来决定。
二、货物的装载和交付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方式和时间,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货物的装载,并提供相应的运输单据。
买方在接收货物时,应进行必要的检验和验货,并签署相应的收货单据。
三、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坏、丢失或延误等风险,这些风险应由卖方和买方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
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货物的损坏或丢失,一方有权向对方索赔或要求赔偿。
第四章国际货物质量和数量的规定一、合格货物的要求国际货物买卖法规定,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要求,以及国际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第二章CISG讲解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 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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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同基本民事合同一样,即双方当事 人之间必须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简称合意。 合意由两方面组成,一是要约(发价),一是承 诺(接受)。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 但《合同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要约(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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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 向不特定的人寄送商业广告、商品报价单、招标公 告的行为等。 CISG公约14条第2款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 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 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要约通知中 如包含货物名称、数量、价格或确定数量、价格的 方法,即为“内容十分确定”。 (3)要约人清楚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 意思。即表明要约人在对方接受要约的内容时,愿 受该要约约束。
根据公约第14条(1)款规定:“要约是向一个或一 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 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 意旨,构成发价。”通常提出建议的人为要约人, 或发价人、发盘人;被发出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 人、受发价人或受盘人。 1、有效要约之条件(CISG第14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若非向一个 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应视为“要约 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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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2)公约的扩大适用——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公 约 CISG公约第1.1条(b)项规定:“如果国际私法规则 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本公约也将适用于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 合同。” 据此,只要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这些国 家并非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 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 些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该规定的意图在于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通过国际 私法规则而援用公约将使得法律适用产生不确定性, 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对此条款予以保留。
第二章 买卖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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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术语下货物风险的承担 • 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 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 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 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 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 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接受符合合 同规定的单据并付款。 • 问: • 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到支持。因为货物在到达甲国后A商 经另一条船运往乙国卖给B,该行为本身构成A 商对我 方所交货物的接受,则起丧失对我方的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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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 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 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 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损失,随后 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 赔。 • 问: • 我方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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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 A公司未能撤销发盘;合同成立。撤销要约的通知应 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手上,才能撤 销要约。本案中撤销发盘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手上时, 受要约人已作出承诺,所以撤销无效,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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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对货物承担的责任 • 我方售货给甲国A商,A 商又将该货物转售给乙国B商, 货物抵达甲国后,A商将原货经另一条船运往乙过,B 商收货后发现货物数量短少,向A商提出索赔,据此, 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 • 问: • A商的主张是否应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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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 买方无权拒绝接收货物,以及要求卖方退还货款。因 为只有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买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只减少了55公斤,未构成根本 违约,所以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因此,买方有义务接 收货物并支付价款。
国际经济法第二章习题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关于D组贸易术语,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DAF是在边境指定港口交货B.DES是在目的港船上交货C.DEQ是在目的港船上交货D.DDP和DDU术语下,货物的风险是在目的港交付时转移2.依CIF条件成交时,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是下列哪一项?A.货物在装运港码头越过船舷时B.卖方交货时C,买方接受货物时D.投保时3.DES术语适用于下列哪种运输方式?A.航空运输B.公路运输C.铁路运输D.海上运输及内河运输4.法国甲公司给中国乙公司发盘:“供应16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大连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对此甲公司没有回音关于本题,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乙公司的复电构成承诺B.甲公司应依约立即装船C.甲公司应于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D.该合同并没有成立5.我国某进出口甲公司受中国乙公司的委托与希腊丙公司签订了一份由希腊公司向中方提供某项设备的买卖合同。
其中价格条款为DES。
运输途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船舶起火,虽经及时抢救,仍有部分设备烧坏。
烧坏设备的风险应由谁来承担?.A.中国甲公司B.希腊丙公司C,船公司 D.中国乙公司,6.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只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发票等交到买方手中,以完成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交货方式称为下列哪种方式?A:象征性交货。
B.目的港交货C.工厂交货,:;D,实际交货7.在合同订立之后。
,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的被称为什么?( A.严重违反合同、B.先期违约C.一般违约,/D.实质性违约8.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了从中国出口某产品的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的质量规格。
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德国甲公司又寄来了合同产品的样品,并来电:请收到后确认,;请依样品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样品后回电:样品收到确认,保证依合伺约定的规格履行合同。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惯例
(二)《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 (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CAISG)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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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 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
ULIS主要规定了合同双方的基本义务,如货物的交付、 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价款的支付、不履行的免责、 违约救济和损失风险,等等。该公约于1972年 8月 18 日生效,批准或参加国有 9个,但是,意大利、联邦 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 5国相继退出了该公约 ,实际上只剩下英国、圣马力诺、以色列、冈比亚 4 国。
ULF主要规定了要约和承诺、要约的撤销、反要约等有 关问题,于1972年 8月生效,批准或参加国与 UL1S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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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
该公约于1974年在纽约签订,于 1980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以议定书的形式修订。截至 2004年 8月,1974年文本 有成员国 25个,1980年文本有成员国 38个。我国没有加人该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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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公约并没有对所有涉及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问题 均进行了规定,公约的规定仅限于因合同而产 生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下列几个方面 的问题,均由于各国法律的规定分歧较大,很 难统一,因此,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 有:
1.公约不涉及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问题。
2.公约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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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 公约》
1985年 11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联合召开的外交会议 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 约》(未生效)。 该公约所指的适用法律,是某一个国家的 现行实体法,不包括该国的国际私法规 范。 该公约规定了适用法的确定原则。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PPT课件
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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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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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导读]
❖ 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交易磋商的四个环节以及 贸易合同的签订
❖ 学习目标 了解交易磋商的四个环节,特别掌握发盘、 接受,掌握合同签订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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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案例]
❖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 定“限5月25日复到”。国外客户于5月 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 为远期见票后30天。我公司正在研究中, 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 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问此笔 交易是否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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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交易磋商
一、交易磋商的含义
交 易 磋 商 (Business Negotiation),通常又称做贸易谈判, 是指买卖双方就买卖商品的有关条件 进行协商以期达成交易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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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磋商的程序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
是习惯上所说的交易磋商的 一般程序,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 成交易必不可少的两个最基本、 最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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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Sufficiently Definite) ❖《公约》规定,所谓十分确定应包 括三个基本因素:品名、数量和价 格。 ❖我国外贸实践中应列明主要交易条 件,包括:品名和品质、数量、包 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方法等。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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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盘的有效期(Time of Validity或 Duration of Offer)
22Biblioteka 4.接受生效的时间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 大陆法和《公约》采用“到达生效” 的原则 接受还可以在受盘人采取某种行为时 生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教学目的:能够对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做出判断;对实际业务中合同所适用的各类法律法规有所了解;掌握国际货物买卖的磋商和合同签订的业务内容。
教学重点: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和订立的流程;能够辨别合同的效力、订立书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教学难点: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教学方法:讲述;多媒体演示课时分配:3学时教学内容:本章框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买卖一定货物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也是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时进行补救、处理争议的法律文件。
由于进出口贸易是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中心而进行的,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合同。
其他的各种合同,如与国内的供货方、用货方订立的出口货物的供货合同与进口货物的供货合同;与承运方订立的国内或国际运输合同;与保险公司订立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银行订立的托收货款、支付价款的合同等,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必需的,是为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服务的,是辅助性的合同。
因此,订立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于当事人双方是十分重要的。
第一节合同概述国际贸易中,标的物的买卖,必然要通过一定形式表示出来,而合同,正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这份合同将成为进行补救和处理争议的依据。
合同并不是随意的约定,它既然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就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但是,并不是所有以合同为题的文件都收到法律保护。
一个商人必须知道合同中应该包含什么内容;什么内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一、概念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和关系的协议,如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保险法上的保险合同,海商法上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等等。
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世界各国对合同概念的规定并不一致。
大陆法系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成立,法律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合意。
司法考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课上练习(二)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二)要约承诺部分一、单选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被发价人对发价人的发价进行了非实质性的改动,发价人应当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通知被发价人表示反对,否则,被发价人的答复❖ A 为无效承诺❖ B 构成承诺❖C效力待定❖D要约邀请2、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9年1月15日用电报向外国一公司发盘,要求在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
1月18日上午9:00,我公司同时收到外国公司表示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此接受:❖A可以撤回❖B不可以撤回,必须与我公司签订合同❖C经我公司同意方可撤回❖D视为撤销3、中国甲公司于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白糖15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
乙公司于6月9日回电:“你方5月9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
”甲公司未予答复。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 B.乙公司的回电未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C.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D.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被发价人对发价所作以下各项修改中,属于“非实质性变更”的修改是❖A货物数量B发票份数❖C交货时间D争议解决方式5、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
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
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
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6、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除传递原因之外造成的逾期承诺,要约人若及时通知确认该承诺有效的,则:❖A合同于要约人确认通知发出的时间成立❖B合同于要约人确认通知到达承诺人的时间成立❖C合同于承诺人逾期的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成立❖D合同于承诺人发出逾期的承诺的时间成立7、2008年8月11日,中国甲公司接到法国乙公司出售某种设备的发盘,有效期至9月1日。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国际经济法第二章C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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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2)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 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及买卖合同能否切断第三人对 已出售的货物固有的权益问题; (3)买卖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的责任问 题——卖方产品责任问题,属于产品责任法或消费 者保护法调整,各国可以做出各自规定。
三、CISG对我国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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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2、逾期承诺 (1)概念 根据CISG规定,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 人,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 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的,构成逾期承诺。
(2)种类 ◣ 主观逾期承诺——无客观原因,由于受要约人的原 因未能在规定或合理期限内承诺。 法律后果:原则上无效,但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 或书面通知表示接受该逾期承诺,则仍可为有效承 诺,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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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2)公约的扩大适用——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公 约 CISG公约第1.1条(b)项规定:“如果国际私法规则 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本公约也将适用于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 合同。” 据此,只要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这些国 家并非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 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 些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该规定的意图在于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通过国际 私法规则而援用公约将使得法律适用产生不确定性, 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对此条款予以保留。
(2)要约不可撤销之情况: 一是要约如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 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 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 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做了准备,要 约不能撤销。 5、要约失效的原因 (1)有效承诺未在要约规定时间内作出 (2)受要约人的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这里的拒绝 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明示的拒绝即受要约人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要约的条件, 该要约便告终止而失效; 默示的拒绝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条件进行讨价还价, 作出了实质性的改变。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配套测试题: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中国甲公司以CIF价向德国乙公司出口一批工艺制品,双方选择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甲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
甲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中国某港口装船,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甲公司取得单据后办理了议付。
第二天,甲公司接到德国乙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工艺制品全部烧毁,要求甲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甲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依国际惯例及中国《海商法》下列选项哪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应向中国甲公司提出索赔B.乙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乙公司应向船公司提出索赔D.该案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分三批履行,其中第二批出现了质量问题。
请问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B.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解除整个合同C.在第二批货物出现一般性违约时,买方也可以对该批货物解除合同D.在根本违约的货物与各批货物有相互依存的关系时,买方只可以对第二批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解除合同3.关于F组贸易术语,依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选项哪项是正确的?( )A.FAS贸易术语与FOB术语均是在船上交货B.在FCA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船舷转移C.在FOB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卸货港船舷转移D.FOB和FAS贸易术语主要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而FCA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4.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德国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注册的专利权,货物遭美国海关扣押,美国乙公司遂向中国甲公司索赔。
甲公司不能成立的免责理由是下列哪项?( )A.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B.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C.甲公司是遵照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5.美国甲公司于4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中国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小麦2000公吨,每公吨250美元,CIF大连,9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国际经济法第2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规范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此关系有关的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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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买卖法调整范围: 1. 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有关的货物的运输、保险、支付等有关的法律制度; 2. 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 3. 国际许可证贸易; 4. 国际商品制度; 5. 各国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及其制度。(此一般为纵向的贸易关系)
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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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 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 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 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法律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2、如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该
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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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项下卖方未按期收货所产生货物风 险的承担
案例三: 200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
规定的交货期是2005年6月10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 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 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 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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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规定: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即基于国际私法导致适用原则,即将公 约主体范围扩大,由准据法来确立应适用何国的规定,若适用缔约国法律,则适用公约;若是用非缔约 国法律,则不适用公约。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8、中国德福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收到德国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 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 效。” 德福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圆CFR中国口岸,可接受 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公司当即回电: “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 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 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双方为此 发生争议。
6.3 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 提交有关货物单据 品质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义务
买方的义务:
支付货款 收取货物
一、卖方的义务
❖ 交付货物:
❖ 1.交货地点:卖方在合同约定的地点交货,双方无 约定的,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 (1)货物涉及运输的,卖方在货物移交第一承运人 时完成交货。
前言 合同条款 结尾
标的物条款 价格条款 运输条款 保险条款 支付条款 商检条款 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索赔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 仲裁条款
四、格式合同
❖ 又叫标准合同,是有关国际组织或者国内外 贸商业组织或外贸公司制定的,具有固定样 式和既定条文,印刷成文本的空白合同。
❖ 格式合同的优点: 合同内容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货品检验
(1)买方对货物不符 合同,必须在发现 或理应发现不符情 形后一段合理时间 内通知卖方,说明 不符合同情形的性 质,否则就丧失声 称货物不符合同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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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申请人天地公司的答辩
昌盛公司于1993年1月与被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向其出 口服装进行了洽淡,申请人提出了有关交易条件,并 在售货确认书上打印了有关的货物品名、数量、单价 和总金额,但并没有填写每个品种的数量及具体交货 时间,也没有规定货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该售 货确认书经申请人签字后返还给被申请人。因合同中 的主要条款支付条件一项未确定,后又因昌盛公司直 至1993年3月12日才开出信用证,被申请人考虑到无 法保证按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只能按做好一批 交一批的方式进行交易。因此,被申请人始终没有在 售货合同书上签字,亦未以任何形式表示接受信用证 规定的交货期。据此,被申请人认为: A、关于合同成立的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 没有就本案所涉及的货物出口达成一致意见,《售货 确认书》亦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并 没有约束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仅仅是以事实成交的 方式进行货物买卖。
2-2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中国公司的要求完全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 对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救济方式的规定。 提交货物和转移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一 项主要义务。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 否则就要负违约责任。本案中英国公司在与中国公司签订合同 后,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分批交货,先是迟延交货,后是 拒绝交货,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至于英方辩称,买方开立 的信用证过期,那完全是卖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中国公司在 合同订立后,实际履行期到来之前开出了信用证,已履行了自 己的合同义务,是符合合同规定和国际惯例的。后由于英国公 司没有履行通知对方交货时间的义务,导致了中国公司开立的 信用证过期,也不可能开立新的信用证,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 有偿合同,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一方的违约,必然导 致另一方的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但违约方不能以此为由,认为 对 方 违 约 , 从 而 免 除 自 己 的 责 任 。 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5条;第49条、第53 条。
2-3案例分析
1)基本案情:
1993年1月,Z市天地公司(卖方)以《售货确认为》 的形式确认A国昌盛公司(买方)提出的交易条件, 与其达成5项总价值达717,646.70澳元有服装买卖。 1993年3月12日,昌盛公司开出一份以天地公司为受 益人,涵盖全部货物的总额信用证。依据信用证,首 期24个订单约13万件服装应于1993年4月4日出运。后 因天地公司无法如期交货,昌盛公司应其请求对原定 装运期作了两度延期。鉴于天地公司首批货物严重迟 期,昌盛公司采取了其他补救措施,一方面对天地公 司提供的货物采用空运形式,另一方面向其他出口商 购买替代物。此后,因天地公司所交的第一批货物2 万件服装的质量未达合同标准,致使昌盛公司的客户 向其提出质量索赔。昌盛公司(申请人)就延迟交货、 购买替代物和货物品质问题向天地公司(被申请人) 提出索赔。
2-1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S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S公司自行承担因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 的额外损失 。 本案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损 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利要求 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 失。另外《公约》第74一77条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和计算方法作了 具体的规定。其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 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 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 可能损失。”这项规定对买卖双方都同样适用,而且适用于因各种不同 的违约事项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这里,《公约》没有采用过失责任 原则,而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一方请求损 害赔偿时,毋须证明违约的一方有过失。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对方 造成了损失,对方就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公约》第77 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 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 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 轻的损失数额。”这项规定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各种违约索赔情况。本 案中买方美国S公司明知卖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买方有义务自行及早 购买合同标的的替代物,却不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致使损失扩大。 所以买方S公司应该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第74条、第77条。
(三)国际货物买卖买方的基本义务 1、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 买方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支 付货物价款、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2、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 作好接收货物的准备,按合同规定 接受货物。 注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 定
(四)国际货物买卖违约及对违约的救济方法
1、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救济方法:注意:前提条件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或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理 :根本性违约与时效性 3)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履约宽限期) :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 4)撤销合同:根本性违约 5)要求减价:卖方交货与合同规定不符 6)请求损害赔偿:性质、范围、中国双倍赔偿惩罚制、计算方法 7)中止履行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措施 8)卖方预期违约时:买方可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和请求损害赔偿 9)当卖方提前交货时: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收 10)当卖方超量交货时: 买方可以收取或拒绝;构成根本违约则可拒绝整批货物并请求损 害赔偿。 11)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时:区分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 12)、当卖方在分批交货合同中违约时:P119买方可以采取的补 救方法: 分三种情形看是否构成部分或全部根本性违约处理。
2-1案例分析
1993年II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进100 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每吨3000美 金,于1994年2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 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 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亩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 遭到S公司拒绝。1994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 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2 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钼 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 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 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问: 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 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重点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的基 本义务;买方的基本义务;卖方违约时买方的 救济方法;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买卖 双方的一般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渊源 卖方的基本义务 买方的基本义务 违约及对违约的救济方法 买卖双方的一般义务 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基本概念:10个
(五)国际货物买卖买卖双方的一般义务
1、宣告合同解除无效后双方互为清偿债务的 义务: 1)债务人应清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负有返还已受领的利益的义务 2、买卖双方保全货物的义务: 1)卖方保全货物的义务的情形:两种 2)买方保全货物的义务情形:两种 3)买卖双方保全货物的方法: 将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 或将货物出售
2-2案例分析
[案情] 买方中国某公司与卖方英国某公司于1992年5月14日签订了2 项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供应某货8000吨,交货期为1992年7 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 由卖方选择。成交以后,买方于1992年6月7日主动提前开出了 信用证。此后,买方由1992年6一11月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 卖方在其四次答复中提到其供货人未能交货并对迟延发出通知 表示歉意。1992年II月13日卖方致函买方,以英镑贬值为由,要 求提高合同价格,买方末接受这一要求。合同终于1993年4月、 5月部分履行;英方仍希望我方提高合同价格,我方末同意。 1994年II月16日我方函告英方,声明收到该函告后45天内如果 再不履行交货义务,即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英方复函, 由于买方1992年6月7日开立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末开立新 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卖方的交货义务。 买方于1995年5月20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 请书,要求卖方赔偿买方的损失,即按照1993年6月29日市场价 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748000英镑,并要求卖方承担仲裁 的一切费用。问: 买方的请求是否正当?
1.国际货物买卖法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3.品质担保(Warranty of Quality) 4.权利担保(Warranty of Title) 5.履约宽限期 6.停运权(Stoppage in Transit) 7.保全货物 8.货物所有权的转移(The Passing of Property) 9.风险(Risk) 10.货物风险的转移(Transfer of Risk)
2)双方的主张
(1)申请人昌盛公司的索赔请求和理由: 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售货确认书》,申请人昌盛公司 如期开出一份以天地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全部货物总额的信 用证。依据该信用证,货物分四批运出。因被申请人无法如期 交货,申请人应其请求对原定装运期作了两度延期。然而,被 申请人直至5月底仍未完成首批供货任务。考虑到被申请人首批 货物严重迟期,并已明显无能力交运以后各批,申请人被迫采 取补救措施,一方面对要求被申请人将所提供的货物采用空运 形式,另一方面重新与其他出口商安排生产。此后,被申请人 所交的第一批货物2万件服装的质量未达合同标准,致使申请人 的客户向申请人提出质量索赔。 被申请人一再延期交货,且 其产品质量低劣,其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为: a 被申请人赔偿因其延期交货改变运输方式发生的空运费 167,946.33澳元; b 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购买替代物而发生的损失47,466.71澳 元; c 被申请人赔偿产品修补费51,663.00澳元; d 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申请人的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