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付、托收与信用证在进出口实操中的应用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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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付、托收与信用证在进出口实操中的应用对比摘要:汇付、托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三种主要支付方式,从理论角度,信用证对买卖双方而言风险较小,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常使用的支付方式。然后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的使用却不如电汇广泛。本文旨在通过实地调查,探究信用证在实操中使用较少的原因,并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提出建议。

abstract: remittances, collections, and letters of credit are commonly us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s three primary means of payment. from a theoretical perspective,letters of credit has less risk for buyers and sellers, and becomes the most commonly used means of payment in international trade. while, in the actual operation,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used less, comparing with the telegraphic transfer. through field investigations, the paper inquiries the causes, and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ion on the choice of payment method.

关键词:汇付;托收;信用证;应用对比

key words: remittance;collection;letter of credit;application comparison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6-0137-02

0 引言

在进出口贸易中,由于使用货币不同,以及各国法律、国际惯例和银行习惯的差异,致使货款的收付较之国内贸易要复杂。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局面,其中主要包括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支付方式。

1 三种支付方式概述

汇付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卖方将货物发运给买方后,有关货运单据由卖方自行寄给买方,而买方则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卖方。此种结算方式类似于网上购物初期所采用的支付方式,即买方通过银行汇款给卖方后,卖方发货。根据不同的汇款方法,汇付方式又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由于信汇和票汇速度较慢,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托收是出口方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方式,出口方向银行发出委托指令,银行在进口方承兑或付款的前提下交出商业单据,主要指提单。托收又可分为光票托收、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三种。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进口方的要求,向出口方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按照不同的分类条件,信用证又可分为多种形式,如:即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等。

2 三种支付方式在理论上的对比分析

2.1 收汇风险对比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主要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有利,既可以降

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也能减轻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对进口商有利,可做到先验货后付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

由此可见,汇付方式下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间是极不均衡的。

托收方式将买卖双方间的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进行了一定的平衡,即:出口商通过货运单据控制货物所有权,进口商不付款或不承兑便得不到货运单据,不会出现“钱货两空”的惨重损失;对进口商而言,只要付款或承兑,就可以马上取得货运单据。

信用证方式则将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引入了银行信用,使得结算的程序更加规范、严格,结算的风险得到进一步控制。

2.2 操作手续对比汇付方式的操作手续相对简单,通过银行实现货款的转移,银行手续费用也相对较低;信用证方式下,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以及到期付款的手续繁琐,费用也较高;托收方式下出口商需通过银行传递货运单据,手续繁琐程度较之信用证简单,较之汇付复杂。

2.3 信用性质对比汇付和托收两种方式下,买卖双方根据所签订的合同彼此提供信用,属于商业信用;而信用证方式下,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并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属于银行信用。银行信用较之商业信用更加安全可靠。

3 三种支付方式在实操中的应用对比及原因分析

从理论角度来看,汇付和托收方式虽然都涉及到银行,但其所

提供的仅为银行服务,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而信用证方式中,银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可以说,与汇付、托收相比,信用证的出现是支付方式的一大突破,它引入银行作为媒介,解决了交易双方的信任问题,同时还能对双方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和约束。

然而笔者通过对多家外贸公司以及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的走访发现,信用证在进出口中的应用远远不如付款交单和电汇广泛,原因有如下几点:

3.1 信用证相关费用较高对进口方而言,需向银行提交货款总额的1.5‰左右的开证费以及事先向银行交纳一笔保证金,对于一些实力较小的外贸企业而言,无疑是在资金成本上加重了负担;对出口方而言,通常要向银行支付开证行之外的相关费用,如:通知行的通知费、议付行的议付费等,通常为200元人民币一单,以及出现“不符点”时的扣费。因此,买卖双方往往不希望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3.2 信用证方式手续繁琐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需经过进口方申请开证、开证行开证、出口方审核信用证、出口方申请改证等一系列手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支付方式更规范、更安全,但也使得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完成交易。

3.3 信用证方式支付条件苛刻信用证要实现货款交付,必须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同一致”。然后现实操作中,往往会出现较多人为因素或无法预料的事件发生,导致发货时间、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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