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复出口(免)退增值税的比较 (3)
出口退税常见政策性问题
出口退税常见政策性问题一、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政策是否一致?答: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算方法不一样:(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退”税管理办法,即对本出口销售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二、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是否有时间规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规定,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或签定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企业办理退税登记时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报送以下资料:(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后再给予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三、出口收汇及核销期限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各为多少天?答:出口企业须在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收汇和核销手续。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复出口(免)退增值税的比较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复出口(免)退增值税的比较作者:姚金武来源:《财会通讯》2007年第02期生产企业发生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业务,一般会选择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两种贸易方式。
在税收上,进料加工方式下,除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的进料加工业务外,一般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其进口料件根据规定按85%、95%比例免征关税、增值税等,加工出口后按“免、抵、退”税的规定办理(免)退税。
来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对企业进口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等予以保税,加工产品出口时,海关对出口货物及企业收取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出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等,但出口货物所耗用国内辅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不予退税。
由于我国目前是一种不完全的退税制度,除船舶、汽车、数控机床、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极少数产品出门实行增值税零税率(退税率为17%)外,其他产品的退税率都小于征税率,企业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计人出口产品的加工成本。
因此,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税收成本就可能不同。
一、同时耗用国内辅件情况下的比较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耗用进口料件的同时,还要耗用部分国产辅件的情况下,如果采用进料加工复出口,因退税率小于征税率,其耗用国产原料件、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中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只能计人出口产品的成本。
但如果采用来料加工复出口,因实行免征增值税,耗用国产料件进项税额中不存在不得免征和抵扣的问题,但收取的工缴费也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实行抵扣。
究竟哪一种贸易方式最为有利于出口退税,这要由耗用国产料件价值的比例大小来决定。
实际上,如果国产辅件用量较少,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相对有利;如果国产辅件耗用量较大,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又相对有利,且“临界点”可以通过计算求得。
[例1]谋特区生产性企业采取进料加工方式生产T/C纱复出口,其进口涤纶棉CIF价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假定海关按90%免税,关税税率为15%。
又假定该进口料件当期已全部加工出口并已办理(免)退税核销手续,出口售价折合人民币310万元。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区别
3、自定销售 -加工企业根 据国际市场 情况自行选 择产品销售 对象和价格 。
4、自负盈亏 -加工企业完 全自行决定 进料、生产 、销售,其 盈亏也由加 工企业承担 。
二、保税料 件仓库管理
1、实物管理
◆ 保税料件 与非保税料 件不能串料 领用;
CR: 待转来 料加工料件 款
◆ 领用保税 料件时
DR:生产成 本--来料加 工—手册号XX成品--直 接材料
CR:直接材 料--来料加 工—手册号 —XX料件
◆ 核算直接 人工时
DR:生产成 本--来料加 工—手册号XX成品--直 接人工
CR:应付工 资
◆ 核算制造 费用时
DR:生产成 本--来料加 工—手册号XX成品--制 造费用
DR:应收出 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 内销产品应 纳税额)
CR:应交税 金-----应交 增值税(出 口退税)
◆成交方式为 CIF时,应当 先按照出口 专用发票金 额确认收 入,收到运 保佣单据 时,冲减收 入、成本
CR:主营业 务收入—出 口(红字)
CR:应付帐 款、银行存 款等
◆外销确认收 入
DR:应收帐 款 CR:主营业 务收入--进 料加工—手 册号-XX成 品 ◆ 结转销售 成本 DR:主营业 务成本--进 料加工—手 册号-XX成 品 CR:产成品 --进料加工 —手册号XX成品
◆每月免税申 报时 ;
DR:主营业 务成本----出 口征退税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进项税 额转出)
出口货物免 抵退税不得 免征和抵扣 税额=出口 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 币牌价 × (出口货物 征税率-出 口货物退税 率)-免抵 退税不得免 征和抵扣税 额抵减额
学习兴税2024题库(货劳条线)
单选题1、下列纳税人中,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是(B)A税务局B税务师事务所C某乡镇人民政府D消费者个人2、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时,税务机关承诺办结审批时限的一般规定是(C)A1个工作日B5个工作日C10个工作日D20个工作日3、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相关规定,下列情况可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C)A商店零售的烟酒B商店零售的服装C商店零售的劳保用品D向消费者个人销售的住房4、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发票所标注的字样是(C)A收购B废旧物资收购C报废产品收购D资源回收5、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的份数是(D)A1份B2份C3份D多份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含(D)A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B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C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D提供应税服务按照使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7、关于消费税从价定率计税销售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消费税计税销售额包括增值税B白酒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计入计税销售额C高档化妆品品牌使用费应计入计税销售额D金银首饰包装费不计入计税销售额8、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批准实行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如果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申报不实的,应是(D)A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按预征率全额补征增值税B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按预征率全额补征增值税C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D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9、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B)A对应税率或征收率B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C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零税率红字发票D对应征收率10、某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条件,其已抵扣的下列扣税凭证,不能作为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分子的是(A)A农产品收购发票B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C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D增值税专用发票11、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C)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A1个B5个C2个D3个12、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不得从事代办退税业务的时限为(D)A6个月B12个月C24个月D36个月13、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遵循(C),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推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强大人才支撑A以用为本,聚天下英才而用之B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D人才资源的优惠配置14、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应税行为中,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的是(C)A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B金融机构发放国家助学贷款C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D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下列凭证,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是(B)A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取得收购凭证B从小规模纳税人的批发商购买免税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C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免税粮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D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E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的期限是(C)A6个月B一年C36个月D5年17、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B)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A一年,2辆B一个自然年度内,3辆C12个月,2辆D12个月,3辆18、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C)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A购置应税车辆三十日内B办理车辆登记三十日内C购置应税车辆六十日内D办理车辆登记六十日内19、纳税人发生下列增值税应税行为,税率不为9%的是(D)A邮政普遍服务B邮政特殊服务C基础电信服务D增值电信服务20、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政策允许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特殊情况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最新来料加工复出口和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区别
来料加工复出口和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区别来料加工复出口和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区别来料加工复出口免税不退税,进料加工是免税并退税,来料加工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需做转出,而进料加工不需要。
来料加工是不退税的,是不计算免抵退税额的,进料加工需计算免抵退税额。
来料加工复出口和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区别是:1. 来料加工是对方来料,我方按其规定的花色品种、数量进行加工,我方向对方收取约定的加工费用;进料加工是我自营的业务,自行进料,自定品种花色,自行加工,自负盈亏。
2. 进料加工,进是一笔买卖,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笔买卖,在进出口的合同上没有联系;来料加工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笔买卖,或是两笔相关的买卖,原料的供应往往是成品承受人。
3.增值税来料加工:(1)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2) 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3)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进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进口料件一般是免征增值税的,出口时免税进口料件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存在退还的,所以我们在计算免抵退税时,要计算一个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4.关税来料加工:进口时免征关税,出口时对成品也不征收出口关税。
进料加工:按加工后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出口时这部分材料免征出口关税。
进料加工:进口时免税,出口时与其他出口产品一起计算退税时,就要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因为外销收入中包含免税进口料件,如果按照外销收入计算的免抵退税就高于实际的免抵退税额,所以要计算一个抵减额用于调整免抵退税额;同时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因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调整的是征税率高于退率税不得免抵退税的部分,但外销收入中含了进料加工使用的免税材料的价值,进料加工进口材料本来就是免税的,不存在免抵退的问题,如不调减就少计了不得免抵退税额。
来料加工:进口时免税,出口时也免税,只要单独核算,就不存在退税计算的问题。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文号:财税〔2012〕3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 2012-0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出口退税计算实例详解
出口退税计算实例详解在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相应的销项税额为零。
正是由于销项税额为零,使得进项税额无法得到实际的抵扣,因此,需要以退税的形式使得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得到实际的抵扣。
目前,在实务上,出口退税在“销项税额”方面并非执行真正的零税率而是一种“超低税率”即,征税率(17%、13%与退税率(各货物不同之差,即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比率。
我国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办法。
“免、抵、退”的含义如下:“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为负数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未能完全抵扣时,对未抵扣的部分予以全部或部分退还。
一、归纳起来, “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征收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相关会计处理为:根据“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三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一)相同点一是两种加工贸易都经历了“进口—加工—出口”三个环节。
二是两者具有共同监管方式,即对用于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进口料件实行海关保税监管,在进口时进行监管登记,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产品出口时由海关核销进口料件。
(二)不同点一是原材料、零部件和产品的所有权不同。
来料加工是由外商免费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加工的产品完全归外商所有,由外商支配;而在进料加工中,经营单位对原辅料和生产加工出来的成品拥有所有权。
二是两者的贸易性质不同。
在来料加工业务中,外商与经营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经营单位接受外商委托并要按外商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收取工缴费,纯属加工贸易性质;而在进料加工业务中,经营单位是自主经营,与销售料件的外商和购买我成品的外商均是买卖关系,经营单位从中赚取销售成品与进口原材料之间的差价,使外汇增值,属于一般国际贸易性质。
三是产品的销售方式不同。
在来料加工业务中,生产加工出来的产品由外商负责运出我国境外后自行销售,销售的好坏与我方毫无关系;而在进料加工业务中,经营单位在产品生产加工出来后要自己负责对外推销,产品销售情况的好坏与自己密切相关。
四是税收政策规定不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退税(或免抵退税),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免税。
加工贸易主要运作程序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审批手续,税务部门和海关对合同履行登记备案手续,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手续,税务部门办理退(免)税及核销手续,以及海关、银行核销合同、台帐手续。
一、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来料加工)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对外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应按规定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在审批合同期间,应重点核查经营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企业(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二、税务部门履行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进料加工)1、经营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必须事先报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退税问题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退税问题一、来料加工的税收(一)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对来料加工复出口给予一定的关税优惠:进境料件不予征税,准许在境内保税加工为成品后返销出口牷剩余料件或增产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且总价值在3000 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二)对来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和设备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范围是:1、外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料件加工返销出口的;2、为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原料油;3、进口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品质检验仪器、安全和防治污染设备,以及厂内使用的、国内不生产的装卸设备;4、为加强管理,由外商提供的微型计算机、闭路电视监视系统、传真机等设备;5、合理数量的用于加固、安装机器的材料。
但新关税政策及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加工货物复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但对其耗用的从国内采购的料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不办理退税,即来料加工业务适用“不征不退的原则。
(四)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及产品经批准转为内销时,应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包括对进口料件免征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对内销售时应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二、进料加工的税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二)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应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进口和征税手续。
(三)加工产品复出口时,在出口环节免征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四)加工产品出口后,对其出口产品所耗用的从国内采购的料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退税。
(五)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及产品经批准转为内销时,应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包括对进口料件免征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对内销售时应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方面的区别【精选文档】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方面的区别一、进料加工税收政策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中,国家对进口料件实行保税政策(即暂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加工增值及采用的国产料件实行出口退税或实行免抵退.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进口料件保税额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国内企业即不需要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来料加工中,国家对进口料件实行保税(即暂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加工增值部分实行免税,采用的国产料件进项税金转入成本.两种加工贸易方式在税收政策方面的区别,对企业有何影响通过以下实例可以看出。
如某企业一年内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金额为400万人民币,保税金额共8 8万人民币(进口环节增值税率为17%、进口关税率为5%),加工后产品出口金额为800万人民币,加工过程中,没有采用国产料件,增值部分主要是依靠先进的加工设备和人员劳动形成的。
生产中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为17%,但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3%。
如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企业在实现出口前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为加工增值部分的金额х增值税率,即400万х17%=68万元,实现出口后享受到的国家退税金额为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进口料件保税额,即800万х13%―88万=16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享受到的退税不一致,相差52万,即企业要多付出52万元人民币。
如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国家对进口料件400万元人民币的保税金额同样为88万元人民币,加工增值的400万元人民币部分,国家实行免税即免缴增值税.实现出口后,因没有交纳增值税,国家也不对企业实行出口退税。
可以看出同样一个加工环节,但采用的加工贸易方式不同,将产生52万人民币的差额。
料加工与进料加工区别:1、原料来自国外,成品在国外销售.2、料件都属保税货物。
3、加工目的相同,都是为赚取外汇。
生产型企业出口业务贸易方式退免税对比小结
生产型企业出口业务贸易方式退免税对比小结一、涉及税种:增值税和消费税;要求生产企业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二、公司业务涉及税种:增值税;三、出口货物退免税及对应贸易类型:1、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复出口享受出口货物免抵退政策;2、来料加工复出口享受免税不退税政策。
四、出口货物免退税含义:免税:免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即销售环节不计提销项税额;退税:退还上一环节支付的进项税额,即采购环节支付的进项税额。
五、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一般贸易举例计算1、涉及来料加工举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
2005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
当月涉及来料加工业务和内销业务。
上期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
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
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
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解答:1)进项税额=34万元;2)内销销项税额=17万元;3)来料加工免销项税额,但不退税,所以与此相对应的进项税额由公司承担,即:进项税额转出=34*200/(100+200)=万元;(计入公司成本) 4)应纳税额=(17+)-34-6=元(万元属于留抵税额)以上来料加工是免税不退税。
2、涉及进料加工举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
2005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
当月进料加工免税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
上期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
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
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
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解答:1)进项税额=34万元;2)内销销项税额=17万元;3)进料加工不予免征和抵减的税额=(200-100)万*(17%-13%)=4万元;(进项转出计入公司成本)4)应纳税额=(17+4)-34-6=-19万元;5)应退税额=(200-100)*13%=13万元6)因为19万元大于13万元,所以应退税额=13万元;7)19万元-13万元=6万元(留抵税额)假如出现的是应纳税额=-13万元,计算的应退税额=19万元,则退税额=13万元,免抵额=6万元。
关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的税收政策。
乐税智库文档
问答精选
关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的税收政策。
【标 签】进料加工,来科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
【业务主题】出口退税
【来 源】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来科加工与进料加工是两种不同的外贸业务。
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对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贸易取得的外销收入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对生产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贸易的,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后,可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加工贸易进料与来料加工两种方式孰优
会计中国乡镇企业(二)对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的设计应简明场圃企业设计经济增加值的考核指标要简单明确,并且体现经济增加值的管理理念。
企业要考虑到经济增加值的运算成本,因此要对会计项目适当调整,做到充分高效。
为充分发挥经济增加值的作用,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性质、类型,以及不同的发展阶段进行会计项目的调整。
企业调整项目应将“务实”与“有用”放在首位,不分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
(三)场圃企业应加强管理理念的提升一些国有企业实施经济增加值指标在做法上,侧重了经济增加值的计算和会计项目的调整上,没有真正理解经济增加值的理论蕴含,采用的效果不佳,不但花费了巨大的成本,而且缺乏实际操作性,给企业管理层造成了困惑。
我国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采用经济增加值,不能完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还应提升先进的管理理念。
为了更好地实施经济增加值的考核指标,场圃应注重对经济增加值的理念进行深入探讨,使该理念深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发挥其管理效应。
(四)场圃企业应用经济增加值应循序渐进我国国有企业采用经济增加值的考核指标应是逐步深入,分阶段开展的。
场圃企业应先学习和把握经济增加值理念,并将其贯彻到具体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才能在企业确立经济增加值的价值管理体系。
根据国外跨国企业应用经济增加值指标的情况得出,这些企业能够有效应用经济增加值指标,都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
为了应对国际市场的激励竞争,我国的国有企业应深入研究经济增加值理念,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其价值。
通过对我国国有企业采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衡量经营业绩的分析,得出经济增加值能考虑到资金时间价值,降低项目投资风险;有效地帮助企业评价不同融资模式,适时调整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经济增加值指标真实地反映了国有企业资本经营增值的状况,充分地体现了企业创造价值的先进管理理念,促进企业致力于创造价值财富。
参考文献:[1]邓鑫美.EVA 在我国企业绩效评价中的问题[J].现代商业,2009(35).[2]魏有焕.基于经济增加值的业绩评价体系研究[J].会计之友(上旬刊),2006(12).[3]刘传侦.EVA 及其在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中的应用[J].经济师,2008(8).(作者单位: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局)!!!!!!!!!!!!!!!!!!!!!!!!!!!!!!!!!!!!!!!!!!!!!!!一、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税收规定进料加工是出口企业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后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而来料加工时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及技术设备,出口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将成品出口并收取加工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及管理全面解析之进料加工
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及管理全面解析之二进料加工进料加工也称为“以进养出”,指国内企业从国际市场购进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在国内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出口到国际市场,获取利润。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可以有效缓解国内原材料的紧缺,可以做到产销对路,还可以充分利用我们国家劳动力价格低廉的优势,发展外向型经济。
但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绝不能以牺牲环境或高能耗为代价,还要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这也是对加工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高污染,高能耗的产品征税的基本思想。
(一)进料加工业务做法1、先签订进口原料的合同,加工出成品后再寻找市场和买主。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企业首先要注意国际市场的信息,以降低风险。
2、先签订出口合同,再根据国外买方的订货要求进口原料,加工生产后再出口。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注意交货时间,要留有适当的余地。
3、对口合同方式,即与对方签订进口原料合同的同时签订出口成品合同,原料的提供者就是成品的购买者。
两个合同相互独立,分别核算。
在签订对口合同时,对进料的数量、质量和时间以及未能如期到达的责任应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通过来料来件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做法可以看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有不同之处。
(二)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业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1、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相同点:都是利用国内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都属于“两头在外”的贸易方式。
2、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不同点:第一,在进料加工中,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均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原料供应者和成品购买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在来料加工中,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它们均属于一笔交易,有关事项在同一合同中加以规定,原料供应者又是成品接受者。
第二,进料加工中,国内承接方从国外购进原料,加工成成品,再销往国外市场后,取得由原料到成品的附加值,但国内承接方要承担市场销售的风险。
在来料加工中,由于成品交给外商自己销售,国内方无须承担风险,但是得到的也仅是一部分劳动力的报酬,故来料加工的创汇率一般低于进料加工。
进出口税收基础习题(十八)
进出口税收基础习题(十八)一、单选题共 20 题1 .复审岗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没有()权税务机关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
A、复审B、核准C、审核D、调查评估标准答案:B解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8〕48号)文件要求,第六十条复审岗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没有核准权税务机关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岗位职责:。
2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不包括以下()A、已向海关报关B、已收取货款C、已实际离境D、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标准答案:B解析:暂无3 .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
退税代理机构可以不将()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A、境外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B、《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C、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D、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标准答案:A解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41 号)文件要求,第二十四条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应于每月15 日前,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附件6),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
同时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三)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4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账务处理上的区别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账务处理上的区别一、基本概念:◆来料加工来料加工是由境外委托方提供一定的原料、元器件、零部件,不需付汇进口,由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记入成本。
◆进料加工进料加工是指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返销出口收汇的业务。
进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或按比例免税,货物出口免征消费税,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
主要有以下一些特征:1、自进原料-加工企业用外汇从国外自行购买进口料件。
2、自定生产-加工企业进口料件后自己决定产品生产的数量、规格、款式。
3、自定销售-加工企业根据国际市场情况自行选择产品销售对象和价格。
4、自负盈亏-加工企业完全自行决定进料、生产、销售,其盈亏也由加工企业承担。
二、保税料件仓库管理1、实物管理◆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不能串料领用;◆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应当分仓库存储;◆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不同储位列管;◆保税料件之入库单、领料单、缴库单、出库单等应当对保税品、手册号等作出标示。
保税料件(含原料、节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半成品、成品等)2、仓库帐簿管理◆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应当分不同仓库账册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不能串料登记帐簿核算;◆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手册号、料件品号别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保税材料不能先出后进;◆加工贸易手册间不能串换。
三、来料加工会计处理1、科目设置◆原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存货抵减类科目,也可采其它名称◆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2、会计核算I,◆进口免税料件时DR:原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CR: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领用保税料件时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CR:直接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核算直接人工时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CR:应付工资◆核算制造费用时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CR:制造费用-XX费用◆结转产成品时DR: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DR: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CR: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DR: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CR: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应收帐款.CR: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四、来料加工税务处理,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规定(1)出口企业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免征(保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增值税出口退税税务筹划-最新资料
增值税出口退税税务筹划一、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货物出口退税比较与选择来料加工业务,既不征税,也不退税。
进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货按比例免征,货物出口免征消费税,并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
基于出口货物退税的考虑,企业是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还是选择进料加工出贸易方式,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不同加工贸易方式是否可以转换。
二是出口退税收益比较。
由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出口退税为零;如果从出口退税额角度来进行选择,主要看进料加工出口是否发生退税。
进料加工货物出口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
如果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发生退税,那么应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如果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税是零,那么选择哪种加工贸易方式结果相同;如果进料加工货物出口发生征税,那么应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
例1:甲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企业为境外某外国公司加工一批服装,收取加工费用150万元(人民币),如果选择进料加工方式,需要从国外购入材料400万元人民币(到岸价格),加工出口销售额700万元(人民币)。
比较不同加工贸易方式应退税额:第一,来料加工免税,出口货物退税为0;第二,进料加工货物出口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万×(17%-13%)-400万×(17%-13%)=12万在不考虑内销货物和国内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当期内销货物销售额和当期进项税为0,也就是说,生产企业当期除了来料加工货进料加工货物,没有发生其他业务。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当期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万元选择来料加工方式出口退税为零,选择进料加工方式应纳增值税12万元,单纯从出口货物退税角度考虑,无疑应选择来料加工访方式。
但是对不同加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不应仅仅局限于出口退税上,还应从整体利益上考虑不同加工方式给企业带来的收益。
选择来料加工贸易企业获取的收益就是加工收入,选择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获取的收益是加工出口货物实现的利润和出口货物退税(或征税);如上例,如果选择来料加工取得加工收入是150万元;选择进料加工,加工成本500万(材料成本、人工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应纳增值税12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2万元,进料加工贸易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是700万减去进料加工成本500万元再扣除应纳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3.2万元,净收益186.8万元,比来料加工贸易多获取收益36.8万元,因此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及账务处理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及账务处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相同点:都属于加工贸易,都需要办理手册进口,进口时保税即暂不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及关税等。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进料加工是指用自有外汇在国际市场购买原材料、元器件或零部件,按自己的设计加工装配成成品再行出口销往国外市场。
这种做法在中国又称以进养出。
来料加工一般指来料加工贸易,是指外商提供全部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承接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承接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承接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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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属于委托加工行为,是境外客户把材料交给境内工厂按客户要求加工,进口商不需要支付货款,货权属于境外口J1O3、政策不同进料加工复出口享受退税,即国内耗用的材料及设备、动力、燃料等进项可以退还;来料加工属于免税,国内耗用的材料等进项需要转出。
进料加工复出口相关政策
1.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以下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2.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分别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
对特准设立的保税工厂,其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料件可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百分之八十五或百分之九十五作为出口部分免税,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五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可按实际出口情况向海关申请补税或退税。
3.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级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算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通常称之为虚拟进项税额,从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货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规定退税税率计算额并予扣减。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进料加工业务,税务机关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应退税额或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时,均不予抵扣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规定征税税率或退税税率计算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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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复出口(免)退增值税的比较
2008-12-27 11:20:57 来源: 互联网
生产企业发生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业务,有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
在税收上,进料加工方式下,除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的进料加工业务外,一般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其进口料件根据规定按85%、95%比例免征关税、增值税等,加工出口后按“免、抵、退”税的规定办理(免)退税。
来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对企业进口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等予以保税,加工产品出口时,海关对出口货物及企业收取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出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等,但出口货物所耗用国内辅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不予退税。
由于我国目前是一种不完全的退税制度,除船舶、汽车、数控机床、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极少数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退税率为17%)外,其他产品的退税率都小于征税率,企业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计入出口产品的加工成本。
因此,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税收成本就可能不同。
一、同时耗用国内辅件情况下的比较
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耗用进口料件的同时,还要耗用部分国产辅件的情况下,如果采用进料加工复出口,因退税率小于征税率,其耗用国产原料件、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中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只能计入出口产品的成本。
但如果采用来料加工复出口,因实行免征增值税,耗用国产料件进项税额中不存在不得免征和抵扣的问题,但收取的工缴费也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实行抵扣。
究竟哪一种贸易方式最为有利于出口退税,这要由耗用国产料件价值的比例大小来决定。
实际上,如果国产辅件用量较少,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相对有利;如果国产辅件耗用量较大,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又相对有利,且“临界点”可以通过计算求得。
[例1]某特区生产性企业采取进料加工方式生产T/C纱复出口,其进口涤纶棉CIF 价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假定海关按90%免税,关税税率为15%.又假定该进口料件当期已全部加工出口并已办理(免)退税核销手续,出口售价折合人民币310万元。
该进料加工耗用国内辅件为1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
该企业适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1)在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CIF价+海关实征关税=200+200×15%×(1-90%)
=203(万元)
当期出口退税额=1.7-(310-203)×(17%-13%)=-2.58(万元)(即要纳税2.58万元)
相关税收成本=3+2.58=5.58(万元)
(2)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
由于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免征增值税,也不办理出口退税,其相关成本除了国内辅件价款外,就是进口关税和国内辅件的进项税额:
相关税收成本=3+1.7=4.7(万元)
对上述结果的比较可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该笔业务的相关成本节约0.88(5.58-4.7)万元,而进料加工复出口由于有4.28万元的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在抵扣国内辅件的进项税额1.7万元以后,还要纳税2.58万元,比来料加工的进项税额1.7万元多交增值税0.88万元。
所以,在这种条件下,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贸易方式更有利于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
但是,如果耗用国内辅件的比重有较大上升时,情况则相反。
[例2]承例1,假设该项业务耗用国内辅件价款由10万元升至100万元,则进项税额17万元,出口售价合人民币31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相关成本的计算如下:
(1)在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
当期出口退税额=17-(310-203)×(17%-13%)=12.72(万元)
不予退还进项税额=17-12.72=4.28(万元)
相关税收成本=3+4.28=17.28(万元)
(2)在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
相关税收成本=3+17=20(万元)
此种情况下应该采用进料加工而不是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来处理该项业务,这样可以节约相关税收成本2.72万元(20-17.28)。
通过计算可知,当加工增值率为50%和退税率小于征税率4个百分点的条件下,耗用国内辅件的比例为15.5%时,两者税收成本相等,即出口货物免退税额等于零。
国内辅件比例小于这个比值时,宜采用来料加工;大于这个比例时,宜采用进料加工。
二、不同加工增值率情况下的比较
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分析中,设定了加工贸易中的加工增值率都是相同的情况。
如果加工增值率不同,对出口退税的影响也将不同。
因为进料加工的增值额可以依据退税率计算退税额,而来料加工不能。
事实上,对于加工增长率较高的出口货物,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反之,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
[例3]仍承例1,若加工增值率为70%,出口售价折合人民币350万元。
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相关税收成本的计算如下:
(1)在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
当期出口退税额=1.7-(350-203)×(17%-13%)=-4.18(万元)(即要纳税4.18万元)相关税收成本=3+4.18=7.18(万元)
(2)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来料加工相关成本与例1的金额不变)
相关税收成本=3+1.7=4.7(万元)
可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该笔业务的相关成本节约2.48万元(7.18-4.7)。
这是由于进料加工复出口有 5.88万元的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在抵扣国内辅件的进项税额 1.7万元以后,还要纳税4.18万元,比来料加工的进项税额1.7万元多交增值税2.48万元。
所以,出口企业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
但是,若加工增值率为10%,出口售价折合人民币为230万元,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进料加工的相关税收成本计算为:
当期出口退税额=1.7-(230-203)×(17%-13%)=0.62(万元)
不予退还进项税额=1.7-0.62=1.08(万元)
相关税收成本=3+1.08=4.08(万元)
而来料加工的成本同样为4.7万元,采用进料加工方式节约的差量税收成本0.62万元,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
通过计算可知,当出口售价为245.5万元时,出口退税额等于零。
也就是说,在出口退税率小于征税4个百分点条件下,若出口货物的增值率为22.75%,无论采用进口加工方式还是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其出口的相关税收成本是相等的,当加工贸易的增值率小于
22.75%时,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
反之,则采用进料加工方式。
三、结合其他因素的比较
一是企业当期或近期有无足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出口企业“免、抵、退”增值税,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其“退税”的前提必须是期末有留抵税额。
根据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可知,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其实际的“免、抵、退”税额就决定于“进项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差额。
虽然企业按“FOB价×出口退税率”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可以分别在不同月份进行申报退税,但税法规定,货物出口后最长4个月不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将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所以,当加工增值率高,按FOB价计算的“免、抵、退”税额较大时,如果没有足够的可供抵扣进项税额,其应“免、抵、退”税金额就得不到有效地抵退。
这时,就可以考虑是否放弃进料加工的贸易方式,而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
二是征税率与退税率相同的情况。
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有多高,采用“免、抵、退”税的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比采用“不征不退”的来料加工免税方式要更为有利。
因为这二种方式出口货物均不征税,由于“免、抵、退”税方式可以退还耗用国产辅件全部的进项税,而“不征不退”的免税方式则要将该项税款计入成本。
三是关于有无所有权及定价权的情况。
出口企业是采用来料加工方式还是进料加工方式,还应注意货物的所有权问题。
因为来料加工方式下,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所有权都归外商所有,承接来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工缴费),出口企业也没有定价权;但进料加工方式下,进口料件及加工后成品的所有权及定价权都归承接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货物售价来增大出口产品的盈利率,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退税的计税(FOB价)的基数。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周伟华、姚金武、唐丽红:《税务会计》,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