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管理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管理规定4月28日上午,第十一届中国国际动漫节"保护与发展——网络动漫游戏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研讨会在杭州举行。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巡视员孙秋霞在会上表示,文化部将修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管理规定》,后者将于今年年底发布。
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文化部作为网络游戏和网络动漫的主管部门,文化市场司的主要职能则是负责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不含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前置审批工作;协调动漫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工作;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艺类产品内容进行审查,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上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上出版前置审批)等。
据孙秋霞介绍,经过多年的工作,现网络文化工作管理已逐步形成了包括主体准入、内容监管、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市场巡查和监管、执法处罚等四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孙秋霞表示,多年来,文化部一直在网络游戏和网络动漫方面履行政府的监管责任,为解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问题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
论坛期间,孙秋霞简单介绍了文化部在这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第一,以法规建设为基础,完善主体准入制度。
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自2002年以来,文化部先后出台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文化部还牵头与工商总局、公安部等14个部委成立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通过加强各个部门的协作沟通与联系,形成合力,共同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规范网吧和网络游戏市场秩序。
根据孙秋霞提供的数据,目前我国已经具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有3657家,这些企业主要经营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演出、网络音乐、网络表演等业务领域。
2024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

2024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单选题(共40题)1、根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12个月内第()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A.2B.3C.4D.5【答案】 B2、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A.3倍以上5倍以下B.5倍以上8倍以下C.5倍以上10倍以下D.8倍以上10倍以下【答案】 A3、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
A.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B.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C.全面建成小康社会D.实现共产主义【答案】 A4、文化行政部门向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载明()。
A.演出票务B.音乐表演C.经营演出D.演出居间【答案】 A5、第16届残奥会将于8月24日至9月5日在()举行。
A.北京B.上海C.洛杉矶D.东京【答案】 D6、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的罚款。
A.五倍以上十倍以下B.一倍以上五倍以下C.一倍D.5倍【答案】 B7、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熔铸于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_________,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
A.社会主义先进文化B.红色文化C.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D.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答案】 D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
A.专项附加扣除B.经营所得扣除C.综合所得扣除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答案】 A9、以下不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是()A.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出示值勤证件B.营业性演出不能申请主管部门补助C.政府部门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D.公安部门不得向演出举办单位索取演出门票【答案】 B10、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2013年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互联网监管与网络道德建设1

o B.网络赌博
o C.社会危害
o D.犯罪客体
44.加强青少年的网络道德教育主要从()个方面来进行。
o A. 1
o B. 2
o C. 3
o D. 4
45.()是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o A.学校教育
o B.网络社区教育
o C.家庭教育
o D.网络道德教育
46.属于网络不诚信表现的是()
2013年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上培训考试----互联网监管与网络道德建设
成绩:100分共100题
1.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年颁布的
o A. 1988
o B. 1990
o C. 1996
o D. 1998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颁布的
o A. 2005
o A.提高网络舆论监控的技术手段
o B.培养专门的网络舆论引导人才
o C.充分发挥网络舆论意见领袖的作用
o D.明确网络舆论应急处理的特点
23.为什么要加强网络媒体的建设()
o A.论坛BBS、丧失网络舆论霸主的地位
o B.移动互联崭露头角
o C.社交网站的社会动员潜力
o D.媒体关注社会生活的角度转向反常
o D.发展不均衡
2.多选题
1.()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不良信息的发布转播提供了技术支持
o A.计算机
o B.互联网
o C.微博客
o D.数字化
2.我国对不良信息治理的措施有( )
o A.法律规制
o B.行政监督
o C.自律管理
o D.技术控制
3.我国不良信息治理存在的问题()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2.15•【文号】文市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卫生厅(局)、法制办、新闻出版局、文明办、综治办、团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工作,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不断加强。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一些青少年沉迷网吧和网络游戏的现象仍比较严重,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黑网吧和非法网络游戏仍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和整治。
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的迫切期望。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深层次克服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中存在的模糊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把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和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希望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贯彻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吧及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执法,加强监管(一)严厉查处网吧违法经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工作重点,坚持严管重罚,强化市场退出机制。
互联网监管与网络道德建设试卷A

1.单选题1.目前,我国是世界上第()大IPv4地址拥有国A. 一B. 二C. 三D. 四参考答案:C2.截至2011年,我国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长为()小时A. 15B. 14C. 18.7D. 17.53.我过的信息安全网络体系坚持()方针A. 积极防御、综合防范B. 政府监管C. 放任自理D. 主动防御4.我国互联网区域发展现状是()A. 发展均衡B. 高速发展C. 停滞不前D. 发展不均衡5.属于网络不诚信表现的是()A. 利用传播党的方针B. 在淘宝上购物C. 发送安全电子邮件D. 运行不健康网络游戏6.为了健全管理制度,强化互联网基础管理,除了要做到完善互联网资源发展和管理制度,还要()A. 加强政府监管B. 限制互联网的发展C. 对网民行为进行监控D. 加强技术手段研究和技术平台建设7.进一步推动IP地址的申请,鼓励推广使用()地址A. IPv1B. IPv2C. IPv3D. IPv68.下列属于国家顶级域名的是()A. .bcB. .ctC. .cnD. .dh9.互联网安全除了电脑以外,还包括()A. 手机B. 图书C. 杂志D. 报纸参考答案:A10.我国互联网发展的历史只有()年的时间A. 10B. 15C. 20D. 2511.解决互联网安全问题的根本条件()A. 提高整个社会网民的互联网道德本质B. 严格实行互联网监管C. 采取矿物学方法进行探测D. 加强法制手段管理12.北京中关村地区教育与科研示范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时间是()A. 1995.1.20B. 1994.4.20C. 1996.3.30D. 1995.6.18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颁布实施A. 1988年B. 1999年C. 2005年D. 2008年14.《计算机信息交流安全保护条例》是哪一年颁布的()A. 1988B. 1993C. 1994D. 199815.《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是公安部()年颁布的A. 2000B. 2003C. 2005D. 20081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是()年颁布的A. 2008B. 2009C. 2010D. 20121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年颁布的A. 1988B. 1990C. 1996D. 1998参考答案:A1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颁布的A. 2005B. 2008C. 2009D. 2012参考答案:C19.《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是()年颁布的A. 2003B. 2005C. 2009D. 201120.《电子签名法》是()年颁布的A. 2004B. 2006C. 2008D. 201021.最早出台世界上出台了第一部规范互联网传播法律的国家—()A. 英国B. 美国C. 中国D. 德国22.最早出台世界上最早制定互联网管理法规的国家( )A. 法国B. 印度C. 澳大利亚D. 中国23.英国政府在哪年就组织互联网业界及行业机构共同签署了首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A. 2001B. 1988C. 2013D. 199624.法国的互联网近十年来发展,截止2010年全国约多少万人口中近一半成为互联网民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立即停止提供,但未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未立即停止提供。
第一次检查发现并查实。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第二次检查被发现并查实.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第三次检查被发现并查实。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第四次及四次以上被发现并查实。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8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一次检查发现并查实.
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检查发现并查实。
责令改正,并可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次或三次以上检查发现并查实。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罚款。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7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含一年)内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
责令改正,并可处4000元以下罚款.
自设立之日起一年至二年(含二年)内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互联网文化行业的经营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升互联网文化内容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和服务的企业、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互联网文化管理的原则1.依法经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法经营互联网文化业务。
2.保护用户权益: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3.促进创新发展:积极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形式,推动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4.加强安全管理: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5.建立健全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文化管理制度,提升管理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四条经营范围互联网文化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互联网音视频传播服务; 2. 网络游戏服务; 3. 网络文化活动组织; 4. 互联网文化产品开发和销售; 5. 其他互联网文化领域的经营和服务。
第三章经营要求第五条签订合同互联网文化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与用户签订合同。
合同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用户应了解并同意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内容审查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对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含有淫秽、恶俗等不良信息。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应立即进行纠正或者屏蔽。
第七条用户身份认证互联网文化企业应要求用户进行身份认证,确保用户信息真实可靠,并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对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第八条青少年保护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建立健全青少年保护机制,对未成年人提供的内容进行过滤和限制,防止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第九条版权保护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第十条数据安全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
第四章管理标准第十一条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黑客攻击、信息泄露和病毒传播等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
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12•【文号】文市发[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取消、下放、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将管理职责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承担,政府部门加强服务和监管。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结合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的现实和发展需要,文化部制定了《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增强企业自主管理能力和自律责任,保障网络文化健康快速发展。
现予印发,并请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一、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组织编写网络文化管理培训教材,编印《网络音乐内容审核工作指引》、《网络游戏内容审核工作指引》,建立培训师资库和题库,为各地培训工作服务。
二、各地文化厅(局)应当在《办法》施行前对辖区内实际从事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内容审核人员进行培训。
受训人员数量以满足企业实际工作需求为标准由企业决定。
三、培训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网络培训平台由文化部建立。
首次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参加现场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内容审核人员证书》。
自2009年以来,凡参加过文化部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内容审核人员,由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办法》施行前补发《内容审核人员证书》。
四、各地文化厅(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少的地区,可以与周边地区联合培训。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含VOD、DV等)、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含FLASH等)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对互联网文化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文化的影响力日益扩大,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娱乐休闲的新方式,而互联网文化管理也逐渐成为国家重要的管理领域。
为了规范互联网文化表现形式、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和维护网络社会秩序,国家制定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一、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文化网站、应用程序、游戏、音视频、电子书籍等文化产品和服务。
二、重要原则1.依法管理,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禁止利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反动、迷信等非法信息。
2.强化监管,加强网络信息安全。
互联网文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切实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3.完善标准,推动产业发展。
互联网文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网络时代的特点和新发展趋势,及时修订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规范标准,推进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内容审查管理1.内容审核责任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自己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负责,在发布前对其进行审核。
2.内容审查标准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发布内容的合法性、道德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得传播违法、有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反动、淫秽、赌博、恐怖、毒品、诈骗等信息。
3.内容审核机制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对发布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实行分类审核。
四、信息分类管理1.信息分类原则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内容的不同性质和适宜用户群体,对信息进行合理分类和定向推送。
2.信息定向推送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用户的阅读习惯、兴趣爱好、年龄、地域等个性特征,对用户进行信息定向推送,增强用户体验。
3.信息保护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买卖、非法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互联网监管与网络道德建设试卷A

1.单选题1.目前,我国是世界上第()大IPv4地址拥有国A. 一B. 二C. 三D. 四参考答案:C2.截至2011年,我国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长为()小时A. 15B. 14C. 18.7D. 17.53.我过的信息安全网络体系坚持()方针A. 积极防御、综合防范B. 政府监管C. 放任自理D. 主动防御4.我国互联网区域发展现状是()A. 发展均衡B. 高速发展C. 停滞不前D. 发展不均衡5.属于网络不诚信表现的是()A. 利用传播党的方针B. 在淘宝上购物C. 发送安全电子邮件D. 运行不健康网络游戏6.为了健全管理制度,强化互联网基础管理,除了要做到完善互联网资源发展和管理制度,还要()A. 加强政府监管B. 限制互联网的发展C. 对网民行为进行监控D. 加强技术手段研究和技术平台建设7.进一步推动IP地址的申请,鼓励推广使用()地址A. IPv1B. IPv2C. IPv3D. IPv68.下列属于国家顶级域名的是()A. .bcB. .ctC. .cnD. .dh9.互联网安全除了电脑以外,还包括()A. 手机B. 图书C. 杂志D. 报纸参考答案:A10.我国互联网发展的历史只有()年的时间A. 10B. 15C. 20D. 2511.解决互联网安全问题的根本条件()A. 提高整个社会网民的互联网道德本质B. 严格实行互联网监管C. 采取矿物学方法进行探测D. 加强法制手段管理12.北京中关村地区教育与科研示范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时间是()A. 1995.1.20B. 1994.4.20C. 1996.3.30D. 1995.6.18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颁布实施A. 1988年B. 1999年C. 2005年D. 2008年14.《计算机信息交流安全保护条例》是哪一年颁布的()A. 1988B. 1993C. 1994D. 199815.《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是公安部()年颁布的A. 2000B. 2003C. 2005D. 20081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是()年颁布的A. 2008B. 2009C. 2010D. 20121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年颁布的A. 1988B. 1990C. 1996D. 1998参考答案:A1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颁布的A. 2005B. 2008C. 2009D. 2012参考答案:C19.《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是()年颁布的A. 2003B. 2005C. 2009D. 201120.《电子签名法》是()年颁布的A. 2004B. 2006C. 2008D. 201021.最早出台世界上出台了第一部规范互联网传播法律的国家—()A. 英国B. 美国C. 中国D. 德国22.最早出台世界上最早制定互联网管理法规的国家( )A. 法国B. 印度C. 澳大利亚D. 中国23.英国政府在哪年就组织互联网业界及行业机构共同签署了首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A. 2001B. 1988C. 2013D. 199624.法国的互联网近十年来发展,截止2010年全国约多少万人口中近一半成为互联网民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51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文化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文化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是指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文学、艺术、音乐、影视、游戏、动漫、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网络直播等。
第三条互联网文化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互联网文化发展方向正确;(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三)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文化市场秩序;(四)坚持改革创新,推动互联网文化繁荣发展。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负责全国互联网文化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本规定,加强自律,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互联网文化内容管理第六条互联网文化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三)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得含有低俗、淫秽、暴力、恐怖、赌博、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四)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制度,对上传、发布的互联网文化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内容合规。
第八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举报制度,及时处理用户举报的违法违规内容。
第九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互联网文化内容被非法传播、篡改、破坏。
第十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网络表演等新兴业态的监管,确保其内容健康、合法。
第三章互联网文化平台管理第十一条互联网文化平台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方可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用户管理制度,对用户身份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登记。
网络文化管理法律法规介绍

网络文化管理法律法规介绍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化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文化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侵犯他人隐私等。
为了规范网络文化的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网络文化管理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探讨其对网络文化的影响。
一、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法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法是我国针对网络文化管理制定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旨在规范网络信息内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信息,都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还明确了对不良信息的处理措施,如删除、屏蔽、关闭相关网站等。
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法的实施对网络文化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方面,它规范了网络信息内容,减少了不良信息的传播,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它也为网络文化的创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鼓励了优秀的网络文化作品的产生。
二、网络文化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文化经营管理暂行规定是我国网络文化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规定主要针对网络文化经营者,要求其依法经营,确保网络文化产品的合法性和健康性。
规定明确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的程序和要求,要求网络文化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经营。
网络文化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对网络文化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它规范了网络文化经营者的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提升了网络文化产品的质量。
同时,它也促进了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为网络文化经营者提供了一定的规范和指导。
三、网络版权保护法网络版权保护法是我国网络文化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旨在保护网络作品的版权,维护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规定,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与传统作品相同的权利,并规定了网络作品的保护期限和权利归属等问题。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措施,如删除侵权作品、赔偿损失等。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互联网文化的传播和管理,促进互联网文化的繁荣和健康发展,经相关部门讨论和研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各类主体。
一、互联网文化内容的管理1. 所有互联网文化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发布含有政治敏感、煽动暴力、淫秽色情、诋毁他人或损害国家荣誉的内容。
2. 网络文化企业、个人在发布互联网文化内容前必须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内容健康向上、积极有益。
3. 网络文化企业应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系统,配备专门的审核人员进行内容审核,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内容及时删除。
4. 网络发布的互联网文化内容不得含有违法广告,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欺诈行为。
二、互联网文化经营行为的管理1. 互联网文化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相关批准和许可,取得相关经营资质。
2. 互联网文化经营者必须按照经营许可范围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不得从事未取得许可和资质的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3. 互联网文化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注册、审核、管理、反馈机制,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的保护。
4. 互联网文化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三、互联网文化传播平台的管理1. 互联网文化传播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举报机制,对用户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 互联网文化传播平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应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的原则。
3. 互联网文化传播平台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互联网文化内容进行审查和监管,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内容及时删除。
4. 互联网文化传播平台应当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四、互联网文化行业的自律管理1. 互联网文化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互联网文化行业的良好形象。
2. 互联网文化从业人员应当注重自身职业道德修养,不得利用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参与恶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 互联网文化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导语: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良互联网管理工作精神,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收集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欢送阅读。
(一)随着文化数字化网络化的迅猛开展,络上文化信息内容不断丰富,网络文化效劳日益扩展,网络成为向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效劳的重要平台,成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开展的新途径,网络文化对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日益广泛深刻,已成为主流文化的重要组成局部。
但是,网络文化开展中也还存在着不容无视的问题,如优秀的网络文化产品生产供应缺乏,有害及低俗信息屡禁不绝,不同门类、不同地区开展差距过大,监管手段亟待完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
标准网络文化经营秩序,营造既充满活力又健康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是摆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二)多年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网络文化开展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出台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方法》等部门规章及一系列标准性文件,确定了以主体准入、内容审查、执法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社会监督为主的网络文化管理体制机制,促进了网络文化健康有序开展。
(三)修订实施《规定》,是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开展、依法管理、确保平安”的方针,适应互联网开展的新形势,履行文化行政部门新职责的重要举措。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积极的态度、创新的精神,不断深化对网络文化特点和规律的认识,探索开创网络文化开展管理新局面。
(四)《规定》明确了网络文化开展的原那么和方向,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彻新的文化开展理念,促进文化与科技结合,鼓励网络文化企业与传统文化企业双向进入和资源整合,推动文化大开展大繁荣。
(五)《规定》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主体准入、内容管理、经营标准及违法处分等作了具体规定,强化了县级以上特别是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工作按照《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办市发[xx]23号)执行。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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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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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七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四)有确定的域名;(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业务范围说明;(五)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六)域名登记证明;(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十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表;(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域名登记证明;(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备案,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七条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二十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