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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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生产、销售、维修等企业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和约定的追溯期内,在保险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由于保险单中所列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且受损害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书面提出索赔,被保险人亦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书面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但法律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不包括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对其雇员由于雇佣关系而依法或依据雇佣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或其修理、改装、重置、退换、回收或召回引起的损失及费用;

(四)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违法或犯罪行为引起的责任;

(六)对大气、土地及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责任;

(七)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石棉、电磁场、霉变、铅毒或其相关问题引起的责任;

(九)第三十八条列明的信息技术除外条款中规定的情形;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或政变等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责任;

(十三)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责任;

(十四)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五)保险单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十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及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期满可续保,但须另办手续。

保险费

第七条投保人按被保险产品的预计年销售收入预交保险费,待保险期间结束后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应收保险费,多退少补,但应收保险费不低于本保险合同设定的最低年保费。

预交保险费=预计年销售收入× 年费率

第八条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预交保险费或对预交保险费交付方式、时

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期间的起始日前支付预交保险费;约定以

分期付款方式支付预交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支付第一期预交保险费。投保

人未按本条约定交付预交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未按期足额支付预交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支付第二期或以后各

期预交保险费的情形, 从保险责任期间的起始日起满十日,保险人有权解除保

险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到

达投保人时解除;在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预

交保险费占应付预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各项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并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的,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自其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退还保险费;如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各种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按双方约定期限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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