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防治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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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反坡煤业有限公司
综合防治水措施
二O一二年
综合防治措施
(一)、总则
我矿为生产矿井,矿井精查地质报告中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确定为简单偏中等,在矿井的生产过程中,要进一步查明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情况,矿井生产过程中要提高对防治水工作的认识,要严格执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防治水文件的精神,做到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不生产,探放水措施不落实不生产,水患隐患不解除不生产。为预防和有效指导我矿的防治水工作,减少突水引起的重大灾难事故,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矿成立专门的防治水领导机构,矿长任防治水领导小组组长,总工程师、有关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安全、生产、技术、通防、机电科设专人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并明确各个职能部门在防治水工作中的责任。
第1条:主管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定期抓;生产矿长要经常抓;总工程师要亲自抓。
雨季期间,矿成立防洪领导小组,防洪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矿长担任。领导小组定期召集会议,研究防治水工程安排,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程的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和资金上给予保证。
第2条:地测科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和观测(降雨量观测、井下涌水量观测、地面河流流量观测),并将
调查收集到的资料填写台帐。
查明矿区(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表水、地下水渗入矿井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地测科还应负责提出年、月的水情水害预报,为防治水工作安排提供资料。
第3条:雨季期间设立监时的雨季“三防”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指挥中心,安全指挥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负责防治水工作计划的安排。各项防治水工程要严格按公司批准的设计和规定的工期组织施工。竣工后组织验收并提出竣工报告报公司审批。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安排和检查,同时组织不脱产的抗洪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编制防洪应急预案。
雨季期间要派出值班人员随时观测分析险情,特别是有突水危险的区域要加强巡逻检查,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立即报告矿防治水领导小组和矿调度室,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并按应急预案规定上报公司防洪办公室和公司调度室:
1、采掘工作面发生突水征兆,有突水发生的可能;
2、矿井发生突水,突水量在1m3/min以上;
3、暴雨后矿井涌水量猛增威胁矿井安全,矿井涌水量超过矿井最大排水能力83%时;
4、当有水害威胁的小矿井开采越过矿井安全防水煤柱线时。
雨季结束后、办公室要在总结当年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下年
度防治水工作计划和防治水工程项目(包括设计、预算和图纸)报公司审批。
第4条:充分分析矿井充水条件,对有突水威胁的地段,编制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消除突水威胁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5条:对矿井范围正在开采的小煤矿进行实测监控,并在井上下防治水系统图上标出小煤矿及废弃的小煤窑的井口位置、开采层位、积水情况等。对威胁矿井安全的小煤矿、必须及时报请公司和地方政府协助处理。
第6条:在作业规程里规定避灾路线,设置路标,并且要让全体井下职工都能熟悉,以备一旦突水能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二)、地面防治水
第7条:地测科必须查清矿井范围内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情况,并进行定点定时观测。收集河流的宽度和深度的变化。枯雨季节流量、流速、水质、最高洪水位及洪水期最大淹没范围、两岸小煤矿开采情况。河流流经地层以及对大井安全的危害程度等资料和数据。必须逐年、逐月搜集或测定当地降雨量、做好资料的积累和分析工作,以便结合矿区具体条件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8条: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应设法排除,不得任其流入井内。
当雨水地面水可能浸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必须采取河流改道、修筑堤坝和汇洪渠,防止洪水流入井下。
2、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引出可能造成循环水的范围之外,排水沟要经常清理,保持畅通,避免倒渗井下。
3、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铺底补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坑必须填平夯实。填塞工作要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区。
4、雨季期间,每次大雨或连续降雨时及其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井及附近地面有无裂缝和老窑陷落等现象,一旦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5雨季期间,每次大雨或连续降雨时及其雨后,必须派专人巡视区内河流,沟渠的流畅情况。发现堵塞河道,立即进行清理。
6、发现小煤矿与矿井贯通,且又有可能作为进水通道时,必须采取措施,堵截水源,并将设计报公司审批。
7、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矿井和住宅区人身安全时,必须采取防止滑坡措施。如果客观无法制止滑坡时,必须设立观测站,大暴雨或连续降雨时日夜设立警戒和派人巡逻,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将受威胁地段的人员撤离危险境界。
第9条:各单位要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以及工农业生活废弃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到的地方,以免洪水时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淤塞河道、沟渠。
第10条: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掘进巷道时,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三)、井下防探水
1、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采用钻探等方法探水,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1)接近被水淹及的井巷、老空、老窑或小煤矿(窑)时;
(2)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并有出水征兆时;
(3)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陷落柱时;
(4)打开隔水煤柱放水时;
(5)接近同地表水体、含水层或其他积水体连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7)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8)顶底板原始导水裂隙有透水危险时;
(9)接近其它可能出水地区时。
2、探水或放水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包括单孔设计以及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科、生产技术科等部门审查。水压大于2MPa的导水构造探放水设计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1条:沿断层防水煤柱边缘布置的工作面,在煤柱附近开切眼时,必须边掘边探,随时对防水煤柱进行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如不符合规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开切眼,探查后,所有钻孔必须封孔。
第12条:对小窑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老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区。都必须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