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致函施压最高法称判决不利社会稳定
陕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陕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5•【分类】其他正文陕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1陈凯等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基本案情】2004年以来,被告人陈凯通过开设赌场,牟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秦旭红等8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彭忠军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付力军等13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长期从事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并采取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拘禁等25起违法犯罪活动。
组织成员还在组织之外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共计21起犯罪活动。
为树立非法权威、逞强争霸,该组织及其成员非法持有15支火药枪、4支气枪、288枚子弹,其中“格洛克”手枪2支。
【裁判结果】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陈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27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罪名,判处十五年一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9万元至1万元数额不等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陈凯等18人提出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陈凯的判决,其余除对个别罪名认定不当部分予以改判外,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以陈凯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从事赌博犯罪活动,并在2015年前后通过与境外赌场勾连,引入网络赌场,通过召集经商人员和公职人员参赌,敛取巨额经济利益,造成大量资金流向境外,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肃处理青岛发生大闹法庭、洋县发生冲砸法庭的严重事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肃处理青岛发生大闹法庭、洋县发生冲砸法庭的严重事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1980.04.28•【文号】[80]公发[审]86号等•【施行日期】1980.04.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肃处理青岛发生大闹法庭洋县发生冲砸法庭的严重事件的通知(1980年4月28日(80)法研字第14号,高检办字<1980>第11号,<80>公发(审)86号)山东、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据青岛市公安局报告,该市北区人民法院于三月二十八日公开审判甄勇聚众斗殴一案时,发生了被告同伙李志诚等十几人大闹法庭的严重事件。
事件发生后,青岛市委极为重视,当晚召开会议,决定将参加闹事的全部抓起来。
已逮捕了李志诚等十二人。
又据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天柱同志反映,该县法院于四月三日公开审判强志恒伤害一案时,发生了草坝大队党支部书记刘志刚等人聚众冲砸法庭、殴打审判员和原告的严重事件。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于四月二十一日函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抓紧调查处理。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最近连续发生的这两起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严重事件,必须引起重视,彻底查明,严肃处理。
为此,特通知你们:立即报告省委,并向省委建议由公、检、法三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迅速调查处理。
对事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要按照政策和法律、法令严肃处理。
并通过对此事件的处理,切实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使干部和群众懂得保证国家法律实施的重要意义,以利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行。
,调查处理的结果,望尽快报告我们。
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屈池阳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屈池阳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0【案件字号】(2020)陕04行终1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宏刚周昌柱张娟【审理法官】刘宏刚周昌柱张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屈池阳【当事人】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屈池阳【当事人-个人】屈池阳【当事人-公司】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郭宁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冯宁宁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宁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冯宁宁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宁冯宁宁【代理律所】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屈池阳【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据此,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陈军与汉中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军与汉中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6【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宏果王勇张安品【审理法官】肖宏果王勇张安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军;汉中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陈军汉中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军【当事人-公司】汉中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封卫宏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封卫宏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封卫宏【代理律所】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军【被告】汉中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程序是否合法;2.陈军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复议机关举证责任质证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2018年7月17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2018)陕07行初3号、4号、5号王亚洲、耿忠等人诉汉中市汉台区XX号通知违法3案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汉中市政府参与了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中,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及汉中市政府均提交了1号房屋征收决定作为证据,陈军进行了质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程序是否合法;2.陈军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一)一审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陈军上诉称汉中市政府在一审中逾期提交证据,一审法院在庭审中不应对该证据组织质证,但起诉期限审查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的程序性事项,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诉请。
即使当事人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仍可依职权向双方当事人调取。
因此,即使汉中市政府在一审庭审时未提交超过起诉期限的证据,一审法院仍可依职权调取。
且本案中一审法院是以起诉超过期限而裁定驳回,并未以汉中市政府提交的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作为裁判的事实依据。
焦广平与神木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焦广平与神木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2【案件字号】(2021)陕行终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炯杨宗信赵婧【审理法官】徐炯杨宗信赵婧【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焦广平;神木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起诉后;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不作为【当事人】焦广平神木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起诉后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不作为【当事人-个人】焦广平起诉后不作为【当事人-公司】神木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代理律师/律所】宋姣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军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姣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军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姣张军【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焦广平;要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起诉后【被告】神木市人民政府;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不作为【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合法性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撤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政府辩称焦广平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且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神木市交通运输局及神木市航运管理站于2019年11月1日联合向睿畅公司作出《限期搬迁通知书》,但睿畅公司已于2011年10月9日变更登记为海航公司,睿畅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海航公司继受。
2019年11月19日,海航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注销,其股东焦广平认为神木市交通运输局强制拆除涉案港口房屋及建筑物的行为违法,且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神木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高伟、王绍军、周雅杰诉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高伟、王绍军、周雅杰诉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吉行终2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家娟杜鹃吴先明【审理法官】许家娟杜鹃吴先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高伟;王绍军;周雅杰;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高伟王绍军周雅杰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高伟王绍军周雅杰【当事人-公司】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高伟;王绍军;周雅杰【被告】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起诉期限的设置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尽快借助司法权力获得救济,同时有助于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证据重复起诉撤诉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起诉期限的设置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尽快借助司法权力获得救济,同时有助于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西安区政府已于2018年2月8日作出通告,高伟、王绍军、周雅杰自认2018年2、3月份就知道西安区政府的补偿款分配方案,至2020年5月21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延安杨剑君检举信
延安杨剑君检举信
【实用版】
目录
1.延安杨剑君检举信的背景和内容概述
2.延安杨剑君检举信的主要指控和证据
3.延安杨剑君检举信的影响和后续处理
正文
近日,一份名为“延安杨剑君检举信”的文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检举信详细列举了延安某官员杨剑君的一系列违法违纪行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以下是该检举信的主要内容。
首先,延安杨剑君检举信指出,杨剑君在担任延安市某区区委书记期间,存在严重的经济问题。
检举信称,杨剑君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套取国家资金等方式,非法获利数千万元。
此外,杨剑君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安排工作,并收受贿赂。
其次,检举信中还提到了杨剑君的生活作风问题。
据检举人透露,杨剑君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且涉及权色交易。
这一指控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不少网民对杨剑君的道德品质表示质疑。
此外,延安杨剑君检举信还涉及其他方面的问题,如杨剑君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
检举信中提供了大量照片、文件等证据,力图证明杨剑君的违法违纪行为。
该检举信在网上曝光后,引发了广泛关注。
许多网友对检举信的真实性表示质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介入调查,给公众一个明确的答复。
面对舆论压力,延安市政府表示已关注到此事,并将根据检举信中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
目前,杨剑君尚未对检举信中的指控作出回应。
总之,延安杨剑君检举信涉及的问题严重,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希
望有关部门能够严肃查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陕西省政府面临全国最大行政诉讼案
民告官,涉案50亿
本报讯据《青年参考》报道,“陕西省政府将面临全国最大的民告官案,这起集团诉讼的原告将会达到500名左右,涉案金额至少在50个亿。
”在陕北,朱久虎律师正带着一个律师团“搞出一份让陕西高院无法不受理的起诉书”。
这事儿说来并不复杂。
在陕北榆林、延安等地藏有石油,有首长提出“各县发一台钻机,叫老百姓打井采油。
”于是陕北各县纷纷出红头文件,出优惠政策,奋举招商大旗。
据说,陕北涉油15个县,有民营开发公司近千家,有近万个自然人股东,涉油个人超过10万人。
麻烦出来了:掠夺性开采造成资源浪费,污染环境恶化生态。
2002年9月11日,中央电视台披露了陕北油田的麻烦,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等领导做了批示。
于是陕北各县紧急行动起来,有的县决定“先收井,后算账,再解决遗留问题”。
这样做倒是政路畅通了,但油老板们不干了,于是律师们来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1•【字号】陕政办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遏制非法集资的高发势头,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打击非法集资的责任心和紧迫感非法集资是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影响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而且危害社会稳定,损害政府形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和社会危害,增强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效遏制非法集资上升势头,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强化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打击非法集资的力度根据国办发电〔2010〕2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办函〔200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的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领导机制、办事机构,落实和完善保障机制。
为统一领导和更好地协调各方面力量有效防范并严厉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维稳办、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省法院和省检察院为成员单位的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陕西银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陕西银监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大西安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与吕靠靠行政强制措施二审行政判决书
大西安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与吕靠靠行政强制措施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陕04行终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智慧周昌柱张娟【审理法官】黄智慧周昌柱张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吕靠靠【当事人】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吕靠靠【当事人-个人】吕靠靠【当事人-公司】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于艇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冯爱坤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宋佳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艇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冯爱坤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宋佳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艇冯爱坤宋佳【代理律所】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被告】吕靠靠【本院观点】2020年7月28日,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在征收小秩村集体土地过程中,其征迁办公室拆除了被上诉人吕靠靠涉案房屋,该征迁办公室系上诉人的内设机构,其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故应由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案适格被告承担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基本原则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0:21:52大西安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与吕靠靠行政强制措施二审行政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陕04行终2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洲,该管委会征迁办工作人员。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与张昆土地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与张昆土地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陕71行终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博侯斌左昆【审理法官】张博侯斌左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张昆【当事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张昆【当事人-个人】张昆【当事人-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吕智平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张某某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范冰洁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智平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张某某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范冰洁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智平张某某范冰洁【代理律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被告】张昆【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二上诉人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二是案涉破坏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为被上诉人请求确认被告强制破坏案涉房屋行为违法之诉,应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被告。
二上诉人在本案中应当承担其免责的举证责任,即应当提供证明其是否对涉诉房屋实施了破坏行为以及由谁实施了该行为的证据,否则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上诉人未经涉案房屋权利人允许,亦未与被上诉人达成有效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对其未补偿到位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实施了破坏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据此确认上诉人破坏被上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妥,本院亦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基本原则共同被告反证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陕西工业展览馆与西安美灵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工业展览馆与西安美灵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1【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4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亦君马延环林瀚【审理法官】姜亦君马延环林瀚【文书类型】其他文书【当事人】陕西工业展览馆;西安美灵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美灵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当事人】陕西工业展览馆西安美灵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当事人-公司】陕西工业展览馆西安美灵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美灵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代理律师/律所】李浩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王滔涛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邢鹏程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周童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浩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王滔涛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邢鹏程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周童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浩王滔涛邢鹏程周童【代理律所】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陕西工业展览馆【被告】西安美灵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美灵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228万元租金。
一、二审法院根据该函认定了美灵广告公司实际控制场地、其未向龙圣公司移交场地的事实,从而支持了龙圣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韩建军与高长安,李忍年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建军与高长安,李忍年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9【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80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勤耕田任华魏哲【审理法官】田勤耕田任华魏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建军;高长安;李忍年【当事人】韩建军高长安李忍年【当事人-个人】韩建军高长安李忍年【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韩建军【被告】高长安;李忍年【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管辖权异议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00:04:33韩建军与高长安,李忍年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8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建军,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长安,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阎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忍年,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蓝田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安,陕西法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梅,陕西法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韩建军与被上诉人高长安、李忍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5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刘某与汉中市国家保密局,陕西省国家保密局不履行××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某与汉中市国家保密局,陕西省国家保密局不履行××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陕07行终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霖刘际勇于云江【审理法官】刘霖刘际勇于云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康学;汉中市国家保密局;陕西省国家保密局【当事人】刘康学汉中市国家保密局陕西省国家保密局【当事人-个人】刘康学【当事人-公司】汉中市国家保密局陕西省国家保密局【代理律师/律所】余艳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艳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艳【代理律所】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康学【被告】汉中市国家保密局;陕西省国家保密局【本院观点】上诉人刘康学提起本案诉讼存在以下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调取证据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康学2020年3月30日向市保密局提交了《请求解密征地、补偿、迁民文件申请书》,1、请求国家保密机关对1970年前后813厂建厂时对南郑县冷水区XX社XX村的征地征山、补偿、迁民文件“定为机密”的定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请求国家保密机关对1970年前后与麻柳树村农民集体山林树木、土地财产征用、补偿、迁民相关定密文件进行解密审查后履行解密手续并对上诉人及麻柳树村村民群众公开公示;3、请求国家保密机关对“征地、迁民、补偿”文件只是定密、过期不解密的责任单位的失职行为确认违法。
2020年4月3日市保密局电话告知上诉人已了解到的813厂对麻柳树村征地、补偿、迁民定密文件至今未解密公开的情况,告知上诉人解密权不在市保密局未进行书面答复。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与朱小利翟良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与朱小利翟良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2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宏果王勇张安品【审理法官】肖宏果王勇张安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翟良辉;朱小利【当事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翟良辉朱小利【当事人-个人】翟良辉朱小利【当事人-公司】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段威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殷雪雪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段威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殷雪雪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段威殷雪雪【代理律所】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被告】翟良辉;朱小利【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废止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朱小利领取了涉案土地使用证(04-15-077)项下土地补偿款,并在选房单上签字。
一审庭上中朱小利、翟良辉称,2012年拆迁队进村时知道原土地证被分成两个土地证,没有提出诉讼,但多次信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姜姮与高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姜姮与高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47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姬钊【审理法官】姬钊【文书类型】其他文书【当事人】姜姮【当事人】姜姮【当事人-个人】姜姮【代理律师/律所】赵倩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赵海飞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吴涛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韩沛伦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倩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赵海飞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吴涛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韩沛伦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倩赵海飞吴涛韩沛伦【代理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姜姮【权责关键词】撤销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6 22:19:18姜姮与高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4729号(202)陕01民终47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姮,女,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飞,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超,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沛伦,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姜姮因与被上诉人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7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年2月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本案进行了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四个加重农民负担案件的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四个加重农民负担案件的通报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3(000)022
【摘要】为了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省政府最近专门派了调查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一批继续加重农民负担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根据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现将已经基本核实的14个加重农民负担案件通报如下: 一、关于长安县子午镇干部及治安人员非法铐、押递午村田爱云母子问题今年7月28日,长安县子午镇催粮干部七八个人,在递午村干部的陪同下,到村民田爱云家催交定购
【总页数】3页(P35-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相关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4年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情况通报[J],
2.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负担信访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J], ;;
3.农民负担:一个不可须臾忘却的话题——从319户农民状告政府案件看农民负担加重原因 [J], 杨性合;龚德全;王明华
4.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违法加重农民负担案件 [J], 罗豪才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5年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情况通报[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陕西省国土厅开会宣布法院判决无效
陕西省国土厅开会宣布法院判决无效
佚名
【期刊名称】《资源导刊》
【年(卷),期】2010()8
【摘要】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山东淄博人李钊通过私刻公章、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等手段,获取了省国土厅新的《采矿许可证》,将“横山县波罗镇北窑湾煤矿”变更为“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负责人由樊占飞变为李钊。
【总页数】1页(P48-48)
【关键词】国土;陕西省;采矿许可证;行政;违法;判决;法院;山东淄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2
【相关文献】
1.陕西国土厅否定法院判决事件调查 [J], 王文志;肖波;
2.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的危险信号 [J], 王石川
3.关于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登记机关如何协助执行法院判决的案例及剖析[J],
4.国土厅否定法院判决引发的"7·17事件"折射出多部门失职 [J], 刘英团
5.不收判决书不等于法院判决无效 [J], 李炜钧;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政府致函施压最高法称判决不利社会稳定来源:中国青年报2010年08月02日07:00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公函发至最高法谁在干预司法(图)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群体性械斗,此事在当地被称为“7·17事件”。
这次事件源自一起矿权纠纷案,该案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裁定维持原判后,数年得不到执行。
今年3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做法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发热议,被指“以权欺法”。
目前,此事尚未有最终结果公布。
中国青年报又接到读者反映,同样是在陕西省横山县,同样是一起关于矿权纠纷的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审理的过程中,却收到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件。
在这份函件中,关于“我省的意见和请求”有这样的表述:“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针对此函件,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教授等数位国内法学专家认为,该函抛弃了政府在市场竞争中应有的公正与中立地位,有利用国家公器为私人利益服务之嫌。
“将普通民事案件政治化,将经济案件上升为政治事件,并借"影响陕西省的社会稳定"的帽子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加巨大的政治压力。
”上述法学专家呼吁,应“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
据知情人士透露,该函虽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送,实际上是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合作勘查,发现优质煤储2003年年初,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的门户网站上,挂出一则关于“联合勘查陕西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资源”的招商引资信息。
该信息透露,西勘院已取得探矿权的“波罗——红石桥矿区”面积共计279.24平方公里,勘查工作投入高达千万元。
看到此信息后,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下称“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进行了接触。
2003年8月25日,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签订了《合作勘查合同书》。
这份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对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煤炭资源联合进行详查及精查。
该矿区的探矿权,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国土资源厅备案,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为15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由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1200万元,并拥有该勘查项目80%的权益。
协议生效后,该勘查区无论是勘查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所产生的利益,由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以8∶2比例分享。
合同注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010年7月30日,凯奇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发琦对记者说,这份合同是有风险的,“勘查投资就跟赌博一样,之前谁也不能确定地下是不是有矿,勘查出来有矿,就赚了;如果没有矿,投进去的就白扔了。
”2004年年底,赵发琦得到的初步数据显示,这279.24平方公里矿区下储藏着优质动力煤近20亿吨。
按2004年国内原煤价格估算,赵发琦将身价惊人。
然而,接下来,却发生了一系列令赵发琦感到匪夷所思的事情。
协调后,合作重新达成一致2005年3月22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转款1200万元,西勘院拒收,并于3月25日致函凯奇莱公司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我院与你公司签订合作勘查项目:"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由于与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实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项。
”此后,双方进行了协调。
2005年5月26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勘查前期工作费用900万元,西勘院出具了收据。
此间,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合作勘查合同与2003年省政府21次会议纪要精神不一致以及国家尚未对合作勘查区拟定开发规划为由,提出终止合作勘查合同。
凯奇莱公司为此向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反映,省政府责成省国土资源厅协调。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经过调查、协调,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关于协调解决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情况的报告》,报省政府办公厅。
日前,记者看到了这份报告。
该报告说:“2004年3月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将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及陕西省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勘查区探矿权评估报告书摘要送我厅备案。
经审查,我厅认为,双方承诺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可同意其合作勘查。
”报告中说:“我厅多次召集双方代表进行协调,终于形成以下意见:双方同意继续以2003年8月25日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进行合作勘查。
并同意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凯奇莱公司,进行后期开发。
”这份报告表明,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重新达成一致,准备履行合同。
然而,接下来,事情又发生了变化。
同一矿区,两次备案2005年12月8日,凯奇莱公司致函西勘院,希望西勘院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尽快提供详查设计和预算,明确凯奇莱公司还应支付的款项数额。
2005年12月14日,西勘院在复函中却说:“关于立即履行合同问题,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未拿到下游产业立项批准,失去合同启动履行的机会,现在履行合同,已无从谈起。
近期接省有关部门函件,波罗井田被省上规划作为香港益业一个重点化工项目的配置资源,作为省属地勘单位我们必须服从”,“我们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仅靠我方力量,已经无力启动。
”此后,不久前才作出报告,协调凯奇莱公司和西勘院继续履行合同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在2006年1月13日,又以陕国土资勘发【2006】1号文件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报送“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益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波罗井田煤炭资源勘探工作协调意见的请示”。
这份文件里的“请示意见”中有这样的表述:“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西勘院应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积极主动协调签订"波罗井田"勘探(精查)合作勘查协议。
”“按照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和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西勘院负责勘探工作,勘探成果归出资人所有的原则,待"甲醇MTO项目"经主管部门核准立项后,由西勘院依法将该井田探矿权转让给项目开发业主。
”据了解,上述“波罗井田”面积约340平方公里,西勘院持有的“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普查”探矿权,在波罗井田范围内的面积约为258平方公里。
也就是说,这两块区域大部分是重合的。
2006年4月14日,西勘院与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益业”)签订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书。
在确认西勘院将本来为西勘院和凯奇莱公司共有的矿区与其他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后,赵发琦非常气愤。
2006年5月,凯奇莱公司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10月1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凯奇莱公司胜诉。
陕西省高院认为,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双方所签订的2003年8月25日合作勘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05)90号文件可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已将2003年8月25日合同报备案,且在当时该厅亦同意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被告关于合同未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西勘院以种种理由终止合同履行,在与凯奇莱公司的合同关系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签订的面积包括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合作勘查区域的合作勘查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于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此外,西勘院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凯奇莱公司支付违约金2760万元;在判决生效1个月内,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
西勘院不服。
2006年11月,西勘院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赵发琦认为,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对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合作合同依法备案后,又对西勘院与另外企业形成的合同也进行备案,这是矛盾的根源。
“中化益业”到底什么来头对同一矿区,为什么会出现两次备案?记者拿到一份在2007年12月17日由凯奇莱的代理律师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干部王凤林调查时所作的调查笔录。
其中,当被问到“为什么同一项目会有两次备案”时,王凤林的回答是“这个问题你可以去问有关部门和领导”。
那么,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下称“中化集团”)、香港益业又是怎么出现的呢?记者调查发现,在2005年8月18日,陕西省发改委下发的一份文件《关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公司建设煤化工项目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有这样的表述:“根据我委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MTO项目合作协议,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作为榆横煤化工园区240万吨甲醇制烯烃(MTO)项目业主,应尽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2005年10月10日,陕西省发改委以“陕发改能源(2005)932号”文,明确“榆横240万吨甲醇MTO项目”的配套煤资源为“波罗井田”。
2006年7月7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出“关于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40万吨甲醇MTO一期60万吨甲醇项目备案的通知”,同意对该项目备案。
记者从中发现,正是因为中化集团和香港益业申报“榆横240万吨甲醇MTO项目”,才有了后来西勘院与香港益业之间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书。
然而,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化益业”),是否真的是由中化集团和香港益业设立呢?记者调查发现,中化益业由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陕西益业”)和中化集团共同出资组建,于2006年6月16日设立。
其中,陕西益业占注册资本的90%,中化集团占10%。
来自工商部门的资料显示,陕西益业成立日期为2006年4月14日,其法人股东为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太兴置业”)和自然人刘峰。
其中,刘峰占注册资本的95%,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占5%。
有关资料显示,刘峰出生于1979年,西安人。
但此外没有更多公开信息。
而陕西太兴置业成立于2003年6月10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及配套服务;旅游综合开发及配套服务;西林花卉的栽培与销售;建筑装饰材料、土特产品的销售。
陕西太兴置业的股东为自然人刘浩和刘亮。
记者发现,陕西益业在2008年2月3日曾做过一次投资人(股权)变更,法人股东由陕西太兴置业和刘峰变更为刘峰。
也就是说,陕西益业成了刘峰的独资公司。
此外,在2008年7月25日,中化益业曾做过一次投资人(股权)变更,法人股东由陕西益业和中化集团,变更为陕西益业和陕西太兴置业,中化集团彻底退出。
这样一来,中化益业由刘峰、刘浩、刘亮三个人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