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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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备案表备案方法

委托加工备案表备案方法

代加工审核表处理方法
1、审核表可由饲料工业信息网下载,或从百度文库等处
下载(全名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委托生产备案表)
2、按实际操作看最好准备不少于8份备案表(一般委托方、被委托方各需要3-4份)
3、按照委托企业先备案、受托企业后备案的原则进行备案
准备
4、按照备案表上的信息填写好,并需要全部双方签字盖章(原件)
5、按备案要求准备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加工合同原件、执行标准复印件、标签式样(需
要打印或复印在A4纸数目品种与备案表的品种一致)、如
果为预混料、添加剂的审核需要双方的批准文号复印件
6、文件准备齐之后,按照备案表最后一页的要求,整理
好备案材料的顺序,并用夹子夹好,经过县、市、省的顺
序进行审核工作(地区要求不同、有些地区不需要市级批复)
7、委托企业备案完成,提供给受托企业一份备案表复印件、如有空余可给一份原件、并提供受托企业需要的企标、批准文号等的复印件、并提供给受托企业一份商标标志的
使用授权书。

8、注意所有备案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加
工协议等信息必须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完全一致。

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委托加工管理办法委托加工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和明确委托加工的管理流程,保障双方权益,提高委托加工的效率和质量。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委托方与加工方之间的委托加工合作。

二、委托加工流程2.1 委托方责任委托方有义务向加工方明确提供所需加工的产品或服务的详细要求和规格,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

2.2 加工方责任加工方应按照委托方提供的要求,优化加工生产流程,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加工任务,并充分保护委托方的商业机密。

2.3 合同签订双方应在确定委托加工事项后,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2.4 加工过程监控委托方可对加工方的加工过程进行监控,确保加工过程符合要求,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质量管理3.1 质量标准加工方应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确保加工产品符合委托方的要求。

3.2 质量检验委托方有权对加工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对不合格品进行退货或要求重新加工。

3.3 质量反馈委托方和加工方应建立健全的质量反馈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持续改进质量水平。

四、费用管理4.1 费用结算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进行结算,确保费用清晰透明。

4.2 付款方式合同中应明确付款方式和付款周期,双方按时足额支付款项。

五、违约处理5.1 违约责任若任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

5.2 紧急处理在突发情况下,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并共同承担应有的责任。

六、其他6.1 争议解决对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6.2 生效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委托加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各方应遵守上述规定,确保委托加工合作顺利进行。

委托加工的管理办法

委托加工的管理办法

委托加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股份公司对外委托加工的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合作双方互惠互利、协商一致,便于公司整体规划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四条因产能不足或特殊管理需要通过对外委托加工的形式增加产能的经营行为,均属于该制度管理的范畴。

第三章委托加工管理办法第五条各单位由于经营需要,在自有产能不足或特殊管理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社会资源,通过委托加工等方式,实现产能。

采用委托加工等形式实现产能的,期满后可根据情况一单一签或一年一签,合同期限不需超过一年。

第六条各单位根据需要具体负责对外委托加工形式的实施,要制定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的重要方面进行深入评估及复核,包括承包方的选择方案、外包业务的成本效益及风险、外包合同期限、外包方式、员工培训计划等,确保方案的可行性。

付款方式采取后付款的方式。

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实质性提前支付租赁费、委托加工费、承包费。

各单位要在公司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审批,按《澳洋科技采购审批流程》中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由负责相关业务的部门提出申请,由总经理进行审批,对于超过5万的由董事长进行审批。

同时总部要加大对子公司重大业务外包的管控力度,避免因分公司越权进行业务外包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

第七条所选合作方必须是合法的经营实体,在合作前必须进行资信调查,并索取有关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八条上述合作方式必须建立在各单位自身长远规划的基础上,在满足暂时产能短缺与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基础上选择合作方,决定合作方式和合作期限。

第九条合作必须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一旦签约必须信守合同约定,维护公司形象,维护对方应得利益。

第十条各单位发生此类业务时,在与合作方洽谈完毕、协议草拟完成后,需先报公司财务部进行审核,然后再按合同管理办法的流程进行报批。

委托代加工 经营许可证备案流程

委托代加工 经营许可证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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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冀质监局函[2007]274号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冀质监局函[2007]274号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冀质监局函[2007]274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实施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管理产品委托加工备案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备案行为规范、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80号)第四十五条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令7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加工备案是指委托加工实施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管理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企业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

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二)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申请委托加工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四份;(二)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复印件各四份;(三)委托企业(委托企业为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时)和被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份;(四)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四份;(五)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四份/套。

被委托企业应提供复印件的原件以便确认,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

第五条企业双方应签订有效的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委托加工备案操作规范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委托加工备案操作规范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委托加工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委托加工备案(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第四十五条: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扩权强县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规定:市级负责办理事项审批,委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本季度辖区进行委托加工备案情况。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四十五条: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将市区企业、县辖区企业的委托加工备案工作分别委托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委托加工备案项目由县质监局实施。

四、备案条件1、委托企业(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符合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3)已签订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被委托企业(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产品明细覆盖委托加工产品;(3)已签订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北京市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推荐北京市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北京市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备案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第一文库网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及《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加工备案是委托和受委托企业将接受委托加工食品事项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存案以备检查。

本市任何单位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全市的委托加工食品备案工作,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分局)承担相应具体工作,并负责建立委托加工企业备案档案。

第四条从事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性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委托和受委托生产食品的企业在申请委托加工备案时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应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备案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备案事项内容不作技术评审,只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向备案企业出具加盖本部门食品监管专用章和注明备案日期、有限期的备案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委托加工食品备案后,各区县局、分局应每月汇总备案情况并上网公告,加强对其备案事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如企业从事备案事项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委托加工备案的程序及要求第八条企业申请委托加工食品备案,委托双方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照。

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第5号编制:审核:批准:发布日期:实施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管理办法版本控制此文件为集团审计部受控文件。

复印此文件应作为参考副本。

用户应对核查此文件是否为最新版本负责。

如此文档的任何一部分需要修改,则此文件应全部重新发表。

修改请求应传递给文档拥有者。

(见下文)版本日期修订内容编制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委托加工的决定、变更、中止的管理 (1)第三章OEM厂家选择 (1)第四章询价与估价 (2)第五章招投标与定价 (2)第六章委外加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3)第七章生产过程管理 (4)第八章OEM厂家现场监督 (5)第九章OEM加工产品检验规程 (5)第十章OEM厂家后续评价 (6)第十一章专利权和保密 (7)第十二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外加工管理,降低成本,实现集团的利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公司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半成品的委外加工业务。

第三条委外加工业务适用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应按照招投标程序执行。

第四条所属公司以本办法为依据,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委托加工的决定、变更、中止的管理第五条所属公司具备相应生产能力及条件的,不得对外进行委托加工。

第六条所属公司不具备相应生产能力及条件需要进行委托加工的,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是否进行委托加工,并将会议决定及会议纪要报集团审计部备案。

第七条委托加工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事项及时通知受托单位(OEM 厂家),并将资料与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所属公司因生产能力及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经所属公司领导决定中止委托加工的,应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与受托单位协商并签署中止委托加工协议,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存档。

第三章OEM厂家选择第九条 OEM厂家选择流程如下:搜集加工厂信息→筛选、初步考察→建立备选厂家目录→提交初步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实地考察→确定合格备选厂家名单第十条流程说明1、制定OEM厂家调查标准和合格供应商标准;2、集团及所属公司(下简称委托单位,)应通过公开渠道搜集相关加工厂信息,索要加工厂相关资质,初步判断加工厂加工实力,筛选符合条件加工厂进行实地考察。

食品委托加工备案流程

食品委托加工备案流程
6、按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四份(同一地区为三份)。
办事流程
企业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办理部门收到材料,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收费
5、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食品标签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同时标注委托方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 委托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的,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签上还必须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方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的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也可以选择标注委托方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方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的生产许可证的,必须标注被委托方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政策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安全法》
标准规范
食品标签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申办条件
1、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
2、委托生产加工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委托方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申报材料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表》;
2、委托双方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合同要求:委托加工合同明确被委托方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委托加工合同明确合同的有效期限,该期限应当在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之内。)
4、委托生产加工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委托双方或被委托企业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委托加工管理办法ABC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ABC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加工流程,加强委外物资管理,防范委外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外加工,是指公司把内部业务的一部分承包给外部专门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第三条部门职责:(一)事业部-制造部1、编制委外加工需求申请;2、和采购部一起对委外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必要时一起进行现场考察;3、与采购部一起和供应商谈判,签订委外加工合同;4、与委外供应商确认进度情况;5、复核结算对账单。

(二)采购部1、对委外供应商组织资质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2、对委外供应商进行合理选择;3、与供应商谈判,签订委外加工合同;4、将《供应商报废扣款通知单》交委外供应商进行确认;5、通知委外供应商开具发票,填写付款单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与付款。

(三)品质部1、和采购部一起对委外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必要时一起进行现场考察;2、与采购部一起和供应商谈判,签订委外加工合同;3、对委外加工件质量进行控制;4、对报废的委外加工件进行核算,统计报废数量及报废金额;(四)财务部1、财务部负责核对发票;2、定期与采购部核对委外加工款项往来。

第三章委托加工的申请第四条事业部-制造部计划主管应当根据公司实际生产情况,编制委外加工需求申请,内容包括委外加工的内容、对委外加工的要求、建议的委外供应商等。

第五条如果原合同中对分包做了事先约定的,公司进行委外加工业务时,应符合原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事先与客户进行协商沟通。

第六条委外加工申请由生产主管领导审批或授权审批,重点复核委外加工的合理性。

审批通过实施委外加工。

第四章委外供应商的确定第七条采购部对建议的或自行寻找的委外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必要时组织制造、品质等人员进行现场考察,出具考察报告,经采购部主管领导同意后向各加工厂家发出询价通知,明确委外加工要求,合理损耗等总体要求。

深圳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

深圳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

深圳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卫生部《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省质监局《关于明确食品委托加工及其备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关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卫生监管机关变更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将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委托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委托加工合同等事项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报告并登记备查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监部门备案。

第三条委托加工食品的,被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卫生许可证;(二)被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四)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被委托方必须持有符合委托加工内容、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

第五条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标识应当符合产品标识标注的有关规定.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双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还须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六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性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市质监局食管办负责统一组织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工作,并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档案。

第八条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应到市质监局设立的统一对外窗口办理,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应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委托制造、外加工管理办法

委托制造、外加工管理办法

委托制造、外加工管理办法一、前言委托制造和外加工在市场上非常常见,为了确保生产质量,必须严格进行管理。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完整的委托制造、外加工管理办法,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及安全性。

二、定义委托制造委托制造是生产企业以产品设计、零部件制造、装配等环节为依托,利用外部合作伙伴的生产能力、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通过签订合同把生产流程交给他人完成。

外加工外加工是指生产企业委托他人生产、加工自己产品的方式,外加工工艺包含原材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装配等。

三、委托制造、外加工管理办法3.1 委托制造、外加工前期准备管理在进行委托制造、外加工前,需要对选定的合作伙伴进行评估、审核,确保其能够满足生产需要。

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信评估、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环境、安全保障管理等。

3.2 委托制造、外加工合同签订管理与合作伙伴签订委托制造、外加工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作期限、产品质量要求、交货期限、价格和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3.3 委托制造、外加工生产管理在委托制造、外加工生产过程中,生产企业应派出监督人员跟踪监控生产进程,确保生产计划按时按质完成。

同时委托方应开展常规检查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3.4 产品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是委托制造、外加工的核心内容。

产品质量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同时生产企业应定期对产品进行检验,确保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合作伙伴,并与其协商解决。

3.5 知识产权保护在委托制造、外加工过程中,涉及到的产品和技术都十分重要。

生产企业和合作伙伴应在合同中约定并保护双方的知识产权,确保相关技术和机密受到保护。

四、总结委托制造、外加工管理办法不仅关系到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更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制定一套完整、科学的委托制造、外加工管理办法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

委托加工的管理规定(3篇)

委托加工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加工行为,保障委托加工双方合法权益,提高加工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委托加工业务,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生产、质量检验、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委托加工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二)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三)分工协作,责任明确;(四)信息共享,高效运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委托加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委托加工业务,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第五条委托加工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委托加工管理规定;(二)审批委托加工项目;(三)监督委托加工过程;(四)处理委托加工过程中的纠纷;(五)定期评估委托加工效果。

第六条设立委托加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委托加工业务。

第七条委托加工管理部门职责:(一)制定委托加工业务流程;(二)组织实施委托加工项目;(三)协调委托加工过程中各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四)监督加工质量,确保符合国家标准;(五)处理委托加工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章委托加工项目审批第八条委托加工项目审批流程如下:(一)项目提出:各部门根据生产需求提出委托加工项目;(二)可行性分析:委托加工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三)方案制定:委托加工管理部门制定委托加工方案;(四)审批:委托加工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委托加工项目;(五)实施:委托加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委托加工项目。

第九条委托加工项目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项目需求明确,目标明确;(二)加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三)加工成本合理;(四)加工周期满足生产需求。

第四章委托加工合同管理第十条委托加工合同是委托加工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委托加工项目名称、规格、数量;(二)加工材料、技术要求;(三)加工费用、付款方式;(四)加工周期、交付时间;(五)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管理制度-渭南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精品

管理制度-渭南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精品

附:渭南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质检局令第80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质检局令第79号)以及《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2001]4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备案管理。

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和被委托企业(以下称被委托方)双方同在本市范围内的,先由委托方向市级质监局提出委托备案申请,待同意后,由被委托方再向市级质监局办理委托备案手续;若双方有一方在本市以外地区的(包括省外),一律按先由委托方向所在市(地)级质监部门提交委托备案申请,待同意后,由被委托方向所在市(地)级质监部门办理委托备案手续。

第三条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并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委托方并承担被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四条企业申请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时,应按一式三份(委托双方不同在本市的按一式四份)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二)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委托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五)公正有效的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合同(协议)原件(委托生产加工合同或协议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销售全部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委托生产加工的合同或协议中需注明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标注格式、委托生产加工的合同或协议期限,委托生产加工的合同或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承担等);(六)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食品标签式样原件;(七)企业自我声明(见附件2);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均应使用A4纸,同时证照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工业生产许可证产品委托加工备案若干规定

工业生产许可证产品委托加工备案若干规定

工业生产许可证产品委托加工备案若干规定工业生产许可证产品委托加工备案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产品委托加工备案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备案行为的规范、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80号令),结合我省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委托加工备案的范围包括有许可证或无许可证企业委托有许可证企业加工属于许可证管理目录产品的各类行为。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全省许可证产品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省许可证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在本省范围内的,到省许可证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委托企业或被委托企业不在本省范围内的,应到所在地省许可证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委托企业必须是领取营业执照且合法经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被委托企业必须是已合法领取许可证的企业。

第六条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到省许可证办公室办理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5份,具体格式从总局网站下载);(二)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被委托企业的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企业有证的同时提供许可证复印件;(四)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五)委托企业或被委托企业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合同公证书复印件;(六)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第七条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签定的委托加工合同中必须明确由委托方负责销售产品,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被委托方许可证的有效期。

合同中应当明确产品标注样式。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都有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双方(或者仅标注委托方)的名称、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没有许可证的,必须同时标注双方的名称、被委托企业的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八条省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准予备案。

准予备案的,在申请表中签署许可证办公室意见,并加盖公章;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

江苏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委托加工备案管理规定

江苏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委托加工备案管理规定

江苏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委托加工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委托加工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及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委托加工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委托企业(以下称委托方)或被委托企业(以下称被委托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四条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被委托方必须是取得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负责销售。

第五条企业申请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委托加工备案时,应按一式三份(委托双方不在同一省辖市的按一式四份)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登记表》,登记表中必须明确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方式;(二)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被委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规定应当取得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方获得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同时提供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必须明确委托方负责销售全部委托加工的产品,委托加工的产品名称应与获得的生产许可证上的产品名称、品种、规格型号一致。

委托加工食品相关产品的合同必须公正。

企业申请时,应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便确认,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的材料均应使用A4纸。

第六条受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委托加工备案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必要的核实,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于5日内予以备案。

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若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如企业更名、迁址、生产经营范围变化、委托加工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改变产品标识标注等),企业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被吊销的(规定须要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申请撤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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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食品备案及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委托生产加工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委托加工备案工作,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质检局令第7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质检局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被委托方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必须持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涵盖所委托加工的产品及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委托加工食品的标注内容应当符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59条规定;委托加工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标注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90条规定。

第五条被委托方企业经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为省辖市级,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为省级)全部办理同意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备案期满或者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委托加工事项等备案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原备案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委托生产,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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