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全文
2024年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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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专利权)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质押知识产权1.1 知识产权的种类1.2 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1.3 知识产权的有效期第二条质押物的范围2.1 质押物的清单2.2 质押物的价值评估2.3 质押物的权利限制第三条质押的效力3.1 质押的成立条件3.2 质押的登记手续3.3 质押的优先权第四条债务人的义务4.1 债务人的还款义务4.2 债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4.3 债务人的权利限制第五条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5.1 债权人的监督权5.2 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5.3 债权人的权利限制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6.1 合同的变更条件6.2 合同的终止条件6.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债务人的违约行为7.2 债权人的违约行为7.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 争议的管辖法院8.3 争议解决的费用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变更条件9.3 合同的解除条件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范围10.2 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10.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的许可11.1 许可的条件11.2 许可的范围11.3 许可的期限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的转让12.1 转让的条件12.2 转让的范围12.3 转让的程序第十三条合同的附则13.1 合同的生效日期13.2 合同的履行地点13.3 合同的履行语言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合同的签署日期14.2 合同的签署地点14.3 合同的签署主体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质押知识产权1.1 知识产权的种类本合同质押的知识产权为专利权,具体为(专利名称),专利号为(专利号),申请日为(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为(授权公告日)。
1.2 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件。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和专利权质押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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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和专利权质押登记须知一、引言1.1 任务背景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专利权的灵活运用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和专利权质押登记是专利权人在实践中运用和保护专利权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1.2 任务目的本文旨在详细介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要求,以帮助专利权人和合同、质押交易参与方准确理解和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2.1 合同备案的必要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专利权人与他人就专利实施许可事宜所订立的合同。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强制性的,未经备案的合同将无法发挥法律效力。
2.2 合同备案的要求为了使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顺利进行,以下是备案所需的一些重要材料和信息:•合同备案申请书:包括合同主要内容、当事人信息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正本及副本:需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签署。
•专利证书及复印件:确保专利的真实性和权属。
•专利权转移证明文件(如有):确保专利权人的合法性。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2.3 合同备案的流程合同备案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备案申请:将备案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审查备案材料:专利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完整和符合要求。
3.备案公告:备案材料经审查通过后,将在专利局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接受异议。
4.备案结果通知:专利局根据公告期限内是否有异议,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结果通知。
三、专利权质押登记3.1 质押登记的意义专利权质押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作为质押物,按照约定将其专利权质押给他人,以实现债权的担保,从而获得相应的融资支持。
质押登记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3.2 质押登记的要求专利权质押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和信息:•质押登记申请书:包括质押双方信息、质押金额、质押范围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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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法规类别】专利权保护【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0.08.26【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六号)《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二)专利权质押合同;(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国。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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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办法一、引言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获取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软件著作权等。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被重视。
为了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率,促进创新发展,一项重要的制度是知识产权质押登记。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相关办法和流程。
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定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是指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由权利人或权利人授权的质权人与质押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向相关知识产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行为。
通过质押登记,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作为资产,获取贷款和融资,并提高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主体1.权利人:指拥有知识产权并享有权益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质押权人:指向权利人提供质押贷款或其他金融支持,并与权利人签订质押合同的金融机构或个人。
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流程1.准备材料:权利人向知识产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质押,应提供以下材料:–质押合同及其登记申请书;–知识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复印件;–质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文件;–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提交申请:权利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并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
3.审核登记: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则予以登记,并颁发质押登记证书。
4.公示公告:质押登记完成后,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将进行公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质押权人、质押的知识产权类型、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等。
5.变更和注销:在质押期限届满或质押权人同意解除质押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向知识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质押登记。
五、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意义和作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具体包括:1.创新融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使权利人能够将知识产权作为资产,通过质押获得融资和贷款,为创新研发提供资金支持。
2.提高市场价值:质押登记提高了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效率和透明度,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力和价值。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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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7篇篇1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专利权质押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目的与原则为明确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程序及相关事宜,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
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履行。
二、专利权质押基本情况(一)质押的专利权基本信息:包括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日、发明人、专利权人等信息。
(二)专利权质押的价值评估:双方应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对质押的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质押价值。
(一)合同签订:甲乙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质押的专利权信息、质押价值、质押期限等。
(二)提交材料:甲方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质押合同、双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价值评估报告等。
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相关材料。
(三)受理与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受理与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双方应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工作,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四)登记与公告:经审查通过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并予以公告。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五)合同备案:完成登记手续后,甲乙双方应将已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备案后,该合同具有公示效力。
四、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应保证质押的专利权真实有效,未涉及纠纷,未被第三方追索。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应按约定支付质押款项,并妥善保管质押的专利权。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质押的专利权丧失或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质押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处置质押的专利权。
如需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应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专利权质押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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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甲方(甲方):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乙方):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签订日期:登记日期:质押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为确保债务的偿还,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合同项下债务人全部债务。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所述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质押期间,甲方有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负责交纳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等事务。
第八条甲方应为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投保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
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九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一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先优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终止主合同或者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已交付的货物。
专利权出质登记制度研究——兼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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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且可 因当事人一方 申请而启动 。登记机构对专利权 出质登 记实行形式审查 , 并辅之 以实质审查 , 尽量
保持登记系统所载 内容的真实性 。就登记事项而言 , 出质登记 中不应 记载专利 证书 的保管方 式 、 利年 专
费相关事项以及质押期限。
[ 关键词 ]专利权质权 ; 出质登记 ; 形式 审查 ; 实质审查 ; 押期 限 质
权。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 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 ② 国家知识产权局《 征求意见稿》 行政规 章的名称定为《 将 专利权质押管理办法》 这一名称 中有两处值得注意 : , 第一 , 质押 ” “ 语是我国物权立法过 程中尽量 回避 的一个词 , 物权法》 在《 中一般根据其 具体意义 称之为 “ 质权 ” 出质 ” 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 或“ , 总局就股权质权登记所 颁布的规章名称 即为《 工商 行政管理机 关股权 出质登记 办法》 第二 , 否还需要 “ ; 是 管理 ” 在< , 物权 法》 之 下, 登记仅具有公示作用 , 物权法所指定 的各登记机构虽然在 目前还均系行政机关或其 下属机构 , 但登 记已不再具有管理 的职能 , 仅是服务性质 , 《 从 物权法》 通过后各登记主管部门所 发布 的规章 中即证成此点 , 房屋登记办法》 《 如《 、‘ 土地登记办法 》 《 、 动产抵 押 登记办法》 等等 , 管理” “ 二字均在这些文件名称 中消失 。据此 , 本文作者建议将名称改为《 专利权 出质登记办法》 。
I 稿 日期 l0 8—1 收 20 1—1 0
[ 作者简 介]刘璐( 9 2一) 女 , 17 , 河北 冀州人, 京 师范大学 法学院讲 师 , 士 , 北 博 主要从 事 民事诉 讼 法和 行政诉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解读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31745142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cc.png)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解读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指在中国专利法的框架下,针对专利权质押进行的一系列登记法规。
它规定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要求、流程、标准和规则等基本内容。
本文将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实践意义和引申价值。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要求专利权质押登记是指将已授权的专利权作为质押物,以在约定条件下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利益。
在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之前,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专利权人必须是授权人或所有权人,专利权转让、许可使用或其他相关协议必须经专利权人同意。
2、质押人必须是专利权人、专利权授权人或者是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
质押人必须与专利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协议。
3、专利权必须是在中国授权并且有效的,且未侵犯他人专利权。
质押物必须为专利权所有权的简单财产权。
4、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必须在专利权归属地(专利权是中国授权的,则在中国申请)申请。
如果满足以上要求,质押登记机构将马上受理申请。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流程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流程基本上分为三个步骤:1、申请人填写并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并提交质押协议、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文件。
2、质押登记机构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如果满足相关法规,则颁发专利权质押登记证书,并以公告留存。
3、当质押权利履行完毕之后,质权登记人须及时向质押登记机构申请注销专利权质押登记,质权登记人才能解质押物。
三、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标准专利权质押登记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规、协议等规定的专利权质押登记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编号一致、质权人和质押权人为同一人,且质权登记无异议。
2、专利数量一致,质押权人、人数和质押的对象都必须清楚明确。
3、质押标准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要求专利权利废止或失效质押的抵押价值不得超过专利权利本来价值的50%。
4、已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大于专利权的质权或其他抵押权的总额。
四、专利权质押登记的规则专利权质押登记的规则包括:1、质押人可以将专利权质押给一人或多人,而被质押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ab050ea3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0e76e77.png)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4.22•【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现予发布。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4月22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
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共有商标办理质权登记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二)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三)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的质押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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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的质押与担保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成为企业创新和发展的重要资产,其价值难以估量。
然而,很多企业或个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会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这时就需要寻求质押与担保的途径来解决资金困难。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的质押与担保的相关问题。
一、专利权质押的概念及意义专利权质押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所拥有的专利权作为借款抵押物,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行为。
通过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人可以获得资金,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
同时,专利权质押也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专利权质押的申请程序1. 选择质权人:专利权人应选择具备专利技术及资金实力的机构或个人作为质权人,并签订质押合同。
2. 编制专利权质押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申请书》和相应的附件,包括专利权证书、质押登记申请书等。
3. 申请材料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后,予以受理。
4. 质押登记:经过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质押登记信息录入专利权质押登记数据库,并颁发质押登记证书。
三、专利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与权益保障专利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1. 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质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应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 专利权之权利的变动:专利权人在质押期间仍然享有专利权的权益,如许可他人使用等。
3. 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权威性:质押登记将专利权质押信息公示于第三方,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四、专利权质押与担保的异同专利权质押和担保作为两种常见的融资手段,有着一些异同之处:1. 异同点:专利权质押和担保都可以为申请人提供资金支持,促进企业的发展。
但专利权质押是以专利权作为抵押物,而担保则是以企业的其他权益或资产作为担保物。
2. 不同之处:专利权质押注重技术本身的价值和创造力,而担保则更着重于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和信用水平。
五、专利权质押与担保的风险及应对策略在专利权质押与担保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1. 技术风险:专利技术的创新性和市场前景可能影响质押人的回收利益。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时间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时间](https://img.taocdn.com/s3/m/3bd209b3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dd14354.png)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时间目录1.引言2.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意义3.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程序4.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时间要求5.结论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专利成为了企业和个人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之一。
专利权的质押登记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所拥有的专利权利益作为债权人的债权担保,从而获取额外的投融资能力。
然而,为确保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相关法规对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时间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中涉及到的时间要求进行探讨。
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意义专利权质押登记旨在保护专利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为双方提供一种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可以通过质押专利权获取资金支持,推动创新项目的开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而对于债权人而言,质押专利权作为可变现的担保,降低了投融资风险,增加了投资收益的可预见性。
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程序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准备资料:质押人需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专利权质押登记所必需的资料,包括专利证书、质押合同等。
2.申请登记:质押人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通过专利权质押登记系统进行线上申请。
3.审核登记:专利权质押登记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实,根据法规要求进行审核,并判断是否满足登记条件。
4.登记结果:专利权质押登记机构在审核通过后,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发放专利质押登记证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时间要求根据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规定,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时间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开披露时间: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申请应在专利权公开披露之日起三年内完成。
这个时间要求是为了保证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及时性,避免因时间延误而对相关利益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登记期限:自专利权质押登记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放质押登记证书。
该时间要求旨在保证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高效性,使质押人能够及时获得质押登记证书,展开后续的经济活动。
3.效力期限:专利权质押登记证书的效力期限为质押权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最长不超过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2024年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二篇)
![2024年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8f1dd82b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f9.png)
2024年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司(以下简称协调司)负责。
二.登记申请文件齐备且费用交纳完毕之日为受理日。
三.协调司将受理后的申请文件输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
四.如需补正,通知当事人根据《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五.逾期不补正、补正不合格或出现不予登记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六.对登记申请所涉及的专利权进行检索,确认其在质押期间的法律状态。
法律状态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七.自受理日起____日内(不含补正时间),协调司对登记申请作出审查决定。
对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准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门(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八.涉及已质押专利权的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等有关事项,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在接到请求后,应当首先经协调司确认其已获得质押双方同意后再予办理其他手续。
九.对以非法手段骗取质押合同登记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十.当事人凭协议及有关文件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变更或转质登记。
十一.因质押期满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十二.登记注销后,协调司向当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门(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十三.债务清偿失败时,按照合同约定处置质物。
涉及专利权转移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协调司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2024年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二)引言:专利权质押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权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借款的一种方式。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程序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公众的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以促进专利权质押业务的健康发展。
一、申请登记程序1. 申请人资格确认:申请人必须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合法代表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f491be3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da.png)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96.09.19•【文号】专利局令[第八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高卢麟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
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第六条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二)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三)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五)专利权的有效证明;(六)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七)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第七条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五)质押担保的范围;(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十一)违约及索赔;(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十三)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十四)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十五)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2023版)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新版)
![(2023版)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656e3033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86.png)
附件: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当事方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过程中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行业自律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号)的规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在上海进一步开展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试点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服务机构,是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依法所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知识产权为质物。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本办法,对知识产权在评估基准日以质押融资为目的或者质物变现处置为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本市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过程中实施行业自律监管,其主要职能如下:一组建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专业委员会;二负责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专业技能培训;四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五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六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 (试行)》,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违规行为实施行业自律惩戒。
第五条本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由融资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委托方要求进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合用本办法。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符合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财政局等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接受其专业指导和职责范围内的监督。
中国专利质押的法律规定(3篇)
![中国专利质押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4811b0a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52.png)
第1篇一、引言专利质押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拥有的专利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以获取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我国,专利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青睐。
本文将对中国专利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专利质押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专利质押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拥有的专利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以获取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专利质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高专利权人的融资能力。
2. 特点(1)融资速度快:专利质押相较于传统融资方式,审批流程简单,融资速度快。
(2)融资额度较高:专利质押的融资额度通常较高,可满足企业较大的融资需求。
(3)风险较低:专利质押的质押物具有独特性,不易被复制,风险较低。
(4)适用范围广:专利质押适用于各类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三、中国专利质押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我国专利质押的法律基础。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将其专利权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专利质押的相关内容。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专利质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专利权人应当自愿将其专利权作为质押物。
(2)平等原则:专利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平等。
(3)合法原则:专利质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公示原则:专利质押应当进行公示,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 《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专利质押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该办法,专利质押合同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
4. 《专利质押登记办法》《专利质押登记办法》规定了专利质押登记的具体程序和流程。
根据该办法,专利质押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专利权人应当是专利权的合法拥有者。
(2)专利权应当未被撤销、终止或失效。
(3)专利权人应当自愿进行质押。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2a959e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02be844.png)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1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12月28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保护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何时颁布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何时颁布](https://img.taocdn.com/s3/m/b7ef4890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83.png)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何时颁布引言专利权质押登记是指将专利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的一种方式。
专利权质押可以为专利权人提供融资渠道,促进知识产权的流动与利用。
然而,在过去,我国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制度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使得专利权质押的实施受到一定的限制。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被制定出来,以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流程和要求。
背景在我国,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和颁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我国专利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督专利权的运作。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制定旨在增强专利权质押交易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制定过程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相关部门的讨论与协商。
下面是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大致制定过程:1.研究和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会组织专门的研究机构和专家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了解当前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2.草案起草:在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草案。
草案需要包括专利质押登记的程序、条件、要求等细节内容。
3.内部审查:草案完成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会进行初步审查,对其逻辑和内容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4.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内部审查后,草案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对草案提出建议和意见。
5.修改和定稿: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草案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正式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6.审议和批准:修订后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会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审议和批准。
审议过程中,可能还会进行一些调整和修改。
7.颁布和实施:当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获得最终批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正式颁布并公布实施日期,以确保各方按照新的办法执行相关的质押登记。
颁布时间的影响因素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颁布时间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影响因素:1.立法机构的工作进度: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颁布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需要得到立法机构的批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af20da2d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4c.png)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协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组织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归集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予以共享及公示。
202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文)
![202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8dea38b6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62.png)
专利法的定义与作用专利法的定义:专利法是国家制定并公布实施的,用于保专利法的作用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规范。
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规范专利申请、授权、保护和管理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01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发明创造、鼓励技术创新、维护公共利益等原则。
02专利法的主体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的实施与许可等。
03专利法的相关制度包括专利申请、审查、授权、无效宣告等制度,以及专利代理、专利信息管理等制度。
专利法的体系结构专利法的历史与发展古代专利制度的起源01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类似专利制度的萌芽。
现代专利制度的形成0215世纪至17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工业革命的到来,现代专利制度逐渐形成。
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03中国自清朝末年开始引入专利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发展,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专利法律体系。
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专利保护力度,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01发明创造性02外观设计创新性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权的授予条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质权”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质权”规定的解读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bfba0106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b5.png)
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质权”规定的解读释义重点法条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质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同上一条类似,本条基本沿用了这一规定,只是删除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统一适用质权的一般规则,同时删除了登记部门的具体要求,仅是强调登记设立的规则,也为统一担保登记机构预留空间。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者对其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成果享有的一种权利。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的财产,这是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
知识产权的内容不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还包括人身性的权利。
比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发表权等。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此外还有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权等,这些权利中的财产性权利都可以设定质权。
商标专用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商标权原则上可以转让。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人可以将这些财产权全部或者部分地加以转让,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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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全文
第五十六号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十五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六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七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九条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条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