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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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桂财采[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7〕64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融资借款等各类财政性建设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含预算控制价)和决(结)算审定,政府采购计划审批、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合同等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从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除外)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财政厅关于申报201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财政厅关于申报201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财政厅关于申报201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桂商财发[2014]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财政厅关于申报201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商财发〔2014〕14号)各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商办财函〔2014〕155号)要求,中小商贸服务项目务必于2014年5月20日前上报商务部、财政部,为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中小商贸服务项目申报要求详见商办财函〔2014〕155号文件,可在商务部网站(http://)财务司“专项资金管理”栏目下载。

二、请于2014年5月9日下午下班前,将正式申请文及纸质申报材料加盖公章,经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具意见后,分别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超过限期不再受理。

三、各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同时将各项目资金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2、3)电子版发送到gxswtcwc@。

项目申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相关处室联系。

自治区商务厅商贸处:杨庆廷************(中小商贸服务体系项目、中小企业重点展会补助项目)自治区商务厅秩序处:丘全兴************(中小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项目)自治区商务厅财务处:黄凤霞************(材料收集汇总)自治区财政厅商粮贸处:莫承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布广西电子商务讲师团岗前培训结业证人员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子商务【发文字号】桂商电商发[2016]1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5.18【实施日期】2016.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布广西电子商务讲师团岗前培训结业证人员名单的通知(桂商电商发〔2016〕13号)各培训学员:为贯彻落实《广西“党旗领航·电商扶贫”2016行动计划》(桂组通字〔2016〕11号),进一步加快我区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更多具有电商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促进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由自治区商务厅和自治区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主办、广西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承办的“广西电子商务讲师团岗前培训班”于2016年4月22日开班,4月28日结束。

经过6天的培训并参加期满考试,有176名学员(名单见附件)成绩合格、符合结业条件,特颁发广西电子商务讲师团岗前培训结业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获电子商务讲师团岗前培训班结业证人员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2016年5月18日广西电子商务讲师团岗前培训结业证人员名单单位名称1胡玉萍百色市财经职业技术学校2王国政百色市财经职业技术学校3王小东百色市财经职业技术学校4胡春艳广西右江民族商业学校5马玉林广西右江民族商业学校6孙瑞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7岑积远靖西农村商业银行8梁日升北海汇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9范维华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裴春强北海源生商贸有限公司11劳显茜北海职业学院12戚振兴北海职业学院13曾鹏北海职业学院14马从健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15张甜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16卢奋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职业技术学院17卢金燕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职业技术学院18梁兰兰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19胡维林广西桂林国际贸易展览中心20郑绍昉广西正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1隋智勇桂林电子科技大学22王利艳桂林电子科技大学23陈佳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24李燕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25罗志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26宋若翔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27杨帆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28张振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29蔡俊桂林市商务局30王先德桂林王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31陈道兴桂林一起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2李莉贺州学院33吴丹贺州学院34李友林广西中煜百智教育发展有限公司35简映映横县电商办36邓太钦横县茉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37周耀聪横县茉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38马小华南宁君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39宋丽琴南宁君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40黄美琼广西靖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1何文洪灵山商务局42曹静敏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3林奕广西富仕云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44黄强新广西商业学校45计海涛广西商业学校46劳永宝广西商业学校47李晓广西商业学校48吕志宁广西商业学校49莫静宁广西商业学校50覃广林广西商业学校51覃少巍广西商业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快广西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建议》(政协第201700761号提案)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快广西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建议》(政协第201700761号提案)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快广西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建议》(政协第201700761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快广西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建议》(政协第201700761号提案)的答复一、服务贸易发展情况近年来,广西服务贸易快速发展,规模显著扩大,2015年广西服务贸易总额突破60亿美元,达60.08亿美元,完成了“十二五”的发展目标,2016年总额68亿美元(使用新统计口径总金额35亿美元),同比增长13.2%。

2016年6月,广西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全区开放发展大会,出台《关于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的决定》,提出把服务贸易发展成广西外贸新的增长点。

2016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广西服务贸易“十三五”的发展目标:一是到2020年,广西服务贸易总额达到120亿美元,较2015年实现翻番;二是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的比重进一步提升。

《实施方案》把扩大规模,优化结构,培育市场主体,拓展开放领域,推动对外投资等五大方面列为主要任务,把旅游、运输、建筑与工程、服务外包、文化、教育、医疗、金融、跨境电商、会展等十大服务列为重点发展领域。

(一)旅游业快速发展。

广西全区接待游客4.09亿人次,同比增长19.9%;实现旅游总消费4191.36亿元,同比增长28.8%。

其中,国际旅游(外汇)消费21.64亿美元,同比增长12.9%。

目前,东盟十国均已在南宁开通空中航线。

加上每年中国-东盟拉力赛的深入自驾行程、东盟包机每年推出特殊的深度游线路等,广西已经成为中国—东盟旅游枢纽。

南宁市场还存在独有的旅游项目,如缅甸摄影主题游、柬埔寨吴哥窟探秘游、新加坡现代都市亲子游、马来西亚海滨度假游、泰国古城美食游、老挝跨国自驾游、文莱高尔夫游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冷链物流业发展的建议》(第2016007号)提案的答复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冷链物流业发展的建议》(第2016007号)提案的答复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冷链物流业发展的建议》(第2016007号)提案的答复全文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冷链物流业发展的建议》(第2016007号)提案的答复全文一、我区冷链物流发展现状广西农产品资源丰富,多种农产品产量在全国名列前茅,与内地各省区、港澳台及东盟各国的农产品贸易持续快速增长,冷链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冷链物流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

(一)冷链物流初具规模广西农业资源丰富,主要盛产南亚热带水果、蔬菜、甘蔗、三黄鸡、奶水牛、水产品等农产品。

2015年全区水果产量达1369.99万吨,蔬菜产量2786.08万吨,水产品产量345.62万吨,农业总产值、增加值、出口额等统计指标居全国前列。

随着生鲜农产品产量、需求量和进入流通领域量的不断增长,广西冷链物流比例逐步提高。

(二)冷链物流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为适应市场发展要求、满足居民对农产品的多样化需求,通过设备更新和引进,冷藏、冷冻、冷运等冷链物流设施不断改善。

据不完全统计,广西现有各类冷冻、气调库容量76万吨,其中,肉类加工企业冷冻库43万吨,水产冷库15万吨,蔬菜批发市场冷藏气调库18万吨;冷藏保温车近2000辆,大部分大型商业超市及其连锁经营点配置了冷藏冷柜设施。

(三)冷链物流运输网络处于起步阶段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广西已形成包括湘桂铁路、桂海高速公路线路、“南菜北运”专线、沿海海运线路、空运线路等冷链物流线路。

全区农产品冷链物流通道呈现出多样化、分散化的格局。

一大批肉类食品、农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终端的冷链物流和专业的第三方冷链物流公司不断壮大,呈现出网络化、标准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的发展态势。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区2016-2017年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限额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采购人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

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目录及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各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两大部分。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可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的通知(200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的通知(200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桂财采[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的通知(桂财采〔2007〕65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政府采购信誉,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采购人行为规则第六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

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工作的意见-桂价费〔201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工作的意见-桂价费〔201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工作的意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工作的意见桂价费〔2016〕8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区直、中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和创新口岸收费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区进出口环节的收费行为,促进口岸经济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区口岸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口岸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在目录清单范围的一律不得收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各设区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示经批准的口岸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各市县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公布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公布,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以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口岸设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建设的口岸设施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通过政府与项目运营单位、投资方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其中,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参与投资建设,且投入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口岸设施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和对象等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口岸服务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可以采用按次计价、按时计价、按吨计价或按货值计价等不同的计价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建议》(政协第20170496号提案)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建议》(政协第20170496号提案)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建议》(政协第20170496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建议》(政协第20170496号提案)的答复一、广西民营企业“走出去”情况2017年1-6月,广西备案或核准对外投资企业26家(含增资和机构),中方协议投资额5.17亿美元。

其中,民营企业22家,占86.42%;民营企业中方协议投资额3.83亿美元,占广西中方协议投资总额的74.08%。

截至2017年6月,广西备案或核准民营对外投资企业410家,占56.09%,中方协议投资额45.51亿美元,占对外投资中方协议总额的54.67%。

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广西“走出去”的主力军。

二、关于加大对民营企业“走出去”政策扶持(一)对民营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和外汇支持。

近年来,自治区加大对“走出去”的资金支持,特别是今年自治区用于“走出去”的专项资金较去年翻番,达到3500万元,专项支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走出去”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下一步,将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特别是抱团“走出去”牵头企业的资金支持。

(二)建立完备风险保障制度,降低民营企业投资风险。

2016年,自治区商务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中国信保南宁营管部建立了广西“走出去”风险保障平台,自治区财政支持3000万元专项用于平台建设。

该平台为我区“走出去”企业提供了资产安全保障、风险识别、防范及融资于一体的支撑载体,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走出去”企业可充分利用平台的信息优势、保障功能和融资功能,走好境外发展的每一步。

(三)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

目前,境外投资已实行备案制,我厅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在企业取得境外投资证书以后,可直接到银行申请出汇,办事流程进一步优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广西商务之窗网站2013年工作情况的通报-桂商信发[201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广西商务之窗网站2013年工作情况的通报-桂商信发[201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广西商务之窗网站2013年工作情况的通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广西商务之窗网站2013年工作情况的通报(桂商信发〔2014〕8号)各市商务局(委):近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2013年地方商务之窗工作情况的通报》(商办电函[2014]125号,以下简称为“《通报》”),我厅及我区6个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获得了通报表扬。

为了进一步做好2014年广西商务之窗网站运行维护工作,现将商务部的《通报》(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对2013年广西商务之窗网站运行维护情况通报如下:一、网站运行基本情况2013年,“广西商务之窗”网站群运行维护情况良好,网站群的112个站点都更新发布了网站信息,站点维护率达100%;网站群各站点共更新发布信息10799条,月平均899条;网站群各站点的总点击量为4002万次,月平均333万次;访问广西商务之窗网站的国家(地区)数达到了40个。

二、2013年网站运行维护开展的主要工作和成绩突出单位2013年,我厅继续加强广西商务之窗网站运行维护管理,采取了推进制度建设、做好网站改版、增加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专栏、提高网站原创信息数量质量、组织督促市县级子站及时更新网站信息等工作措施,同时全区各市、县(县级市、城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网站信息维护任务。

2013年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维护地方商务之窗网站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商务部通报表扬的市县网站有:贺州市、梧州市、钦州市、浦北县、马山县、灵川县。

2013年完成年度信息发布任务的市有:桂林市、钦州市、柳州市、贵港市、梧州市、贺州市(详见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2.06•【字号】桂财库〔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库〔2016〕12号各市、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2016年地方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3号),为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财政库款工作国务院和财政部对库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要求加强管理、盘活存量、把钱用在“刀刃”上。

目前全区部分市、县仍存在库款规模偏高、预算执行进度偏慢和政府置换债券资金支拨不及时等问题。

在当前严峻的财政收支形势下,库款管理工作面临“增效益”和“防风险”的双重任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库款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财政部决策部署,将库款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完善库款管理工作机制,提升库款管理水平。

既要有效压降库款规模,也要严格防范支付风险,在切实保障支付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促进财政稳增长政策更好的落实。

二、强化库款管理机制(一)加强和改进库款调度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调度拨付时间,形成相对稳定的工作机制,2016年财政厅将视市、县财政库款情况,每月调度库款一般不低于两次,市级财政部门也要及时对城区调度库款,确保城区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转资金需求。

对于年初预算安排到位率高,预算执行进度快的市、县,财政厅将根据预算指标下达情况,适当加快资金调度,促进稳增长、保民生各项政策更好更快落实。

(二)督促预算单位加快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用款计划考核管理,及时跟踪监测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加强与稳增长相关的重大政策项目落实情况的统计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新一轮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名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新一轮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名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新一轮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名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10.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新一轮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广西新一轮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桂教职成〔2023〕40号),经各校申报、专家评审、自治区教育厅和财政厅审定并公示无异议,现将广西新一轮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名单予以公布。

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是我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抓手,各有关学校要主动向主管部门汇报、争取支持,在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指导下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建设任务。

附件:广西新一轮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桂财行[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各市财政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9月1日前报送财政厅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2014年5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市县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部门分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部门分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部门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8•【字号】桂政办发[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部门分工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桂政发〔2010〕58 号)精神,我区于 2011年1月建立了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价格调控工作,确保 2011 年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部门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市场供应,促进价格稳定(一)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

(自治区农业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二)公布早籼稻、中晚籼稻等我区生产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

(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配合)(三)研究主要生活必需品及主要农资收储政策。

进一步落实完善粮食(原粮、成品粮)、食用油、猪肉(冻肉、活体猪)、蔗糖、食用盐等储备制度及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继续把握好储备粮、油、肉、糖、盐投放和轮换的节奏、力度,保障市场供应,增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和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

(自治区商务厅、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维护粮食市场收购秩序,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查,切实落实经营者最高库存量的限定,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监管。

(自治区粮食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配合)(五)对玉米深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关停违规建设的玉米深加工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桂政办发[2010]141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精神,设立自治区商务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商务厅。

(二)将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制定区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自治区商务厅。

(三)将原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的“报废汽车管理,老旧汽车更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商务厅。

(四)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按规定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市级人民政府。

(六)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七)加强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拟订全区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内贸流通的政策措施;参与拟订全区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内外贸融合、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将百色市纳入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范围的建议》(第2017156号)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将百色市纳入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范围的建议》(第2017156号)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将百色市纳入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范围的建议》(第2017156号)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6.07•【字号】•【施行日期】201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将百色市纳入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范围的建议》(第2017156号)答复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2016年11月,我厅牵头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共同形成《广西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工作方案》。

2017年1月,自治区政府批复同意《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跨境劳务合作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先在东兴和凭祥两个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开展。

试点成功后力争2017年底或2018年初在百色等其他沿边重点地区复制推广”。

我厅高度重视中越跨境劳务合作工作。

多次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外事办等部门沟通对接,组织防城港、崇左和百色边境三市召开专题协调会,研究和指导中越跨境劳务合作协议的起草与签订准备工作。

2017年2月,在自治区党委彭清华书记与越南边境四省书记共同见证下,防城港、崇左和百色三市分别与越南广宁、谅山、高平、河江边境四省签署中越跨境劳务合作协议。

目前,百色市正积极推动中越跨境劳务合作相关工作,研究制定了《百色市中越跨境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拟在靖西市、那坡县设立境外边民务工管理服务中心。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自治区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积极推进东兴和凭祥两个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试点工作开展,认真总结和积累经验,争取尽快复制推广到百色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0.31•【字号】桂财农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农村〔2016〕31号各市、县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14〕107号)有关规定,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6年10月31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部署,为规范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村集体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14〕10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村集体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资金,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三条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由中央和自治区统一领导和部署,具体工作由各市、县统筹开展,支出责任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各负其责,自治区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脱贫攻坚农村电商发展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脱贫攻坚农村电商发展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脱贫攻坚农村电商发展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24•【字号】桂政办发〔2016〕9 号•【施行日期】2016.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脱贫攻坚农村电商发展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9 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 号),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步伐,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538万贫困人口、54个贫困县(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5000个贫困村为重点对象,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和支撑体系,推动贫困地区以农产品、农村制品为主的农村产品销售,促进贫困群众收入持续增加。

到2020年,贫困地区基本实现县有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或电子商务集聚区,乡镇有电子商务工作站,村有电子商务服务点,贫困户能通过电子商务销售自产产品、购买生产生活资料。

农村电子商务交易额年均增长20%以上,电子商务在贫困地区农民生产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

二、政策措施(一)构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建设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电子商务集聚区)、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村电子商务服务点三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和功能,健全上下游服务链,为贫困地区网店开设和运营提供策划、培训、IT 外包、美工、客服、代运营等专业服务。

推动建设一批具有当地产业特色的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基地,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为贫困地区网商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扶贫办、供销社、广西邮政管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建设自治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边民互市贸易
进出口商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6]5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4
【实施日期】2016.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6〕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管理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24日
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的管理,促进我区边民互市贸易健康有序发展,繁荣边境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相关目录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订,并联合发布执行。

根据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变化,实行目录调整制度,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特殊情况可适时调整。

第三条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名单的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名单的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名单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4.01.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商业
建设行动试点县名单的公示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自治区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商建发〔2022〕5号)、《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申报工作的通知》(桂商建发〔2022〕4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经相关县(市、区)申报,自治区商务厅组织相关人员联合评审,确定2024年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2024年2月5日。

如对试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商务厅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具实名并附联系方式。

联系人:唐恺,0771—2211812。

附件: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4年1月26日附件
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名单柳州市柳城县,桂林市兴安县、永福县,梧州市万秀区、苍梧县,防城港市港口区,钦州市钦北区,玉林市陆川县,百色市右江区、凌云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钟山县、昭平县,来宾市兴宾区、金秀瑶族自治县、武宣县,崇左市天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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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自治区促进“走出去”专项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桂商合发[2016]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5.17
【实施日期】2016.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自治区促进“走出去”
专项资金的通知
(桂商合发〔2016〕4号)
各市商务局(委)、财政局,区直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扩大我区“走出去”规模,提高境外项目质量和效益,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海外项目风险防控、创新投融资方式,加强海外项目基地化、园区化建设,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广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桂财商〔2015〕7号)精神,2016年将对我区企业投保海外项目保险保费以及境外园区项目相关费用予以重点支持。

为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广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或核准)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

3.近5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对外投资合作统计资料和境外项目信息。

5.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者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3.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三)项目要求
1.海外保险项目
(1)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

(2)合同额200万美元以上的在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3)在2015年度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宁营业管理部(以下称“中国信保”)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短期特险或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2.境外园区项目
(1)境外工业园主办企业累计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含本数,中方实际投资额包括资金、实物和设备、境内外融资、从其他企业的借款,以及历年项目运行投入等,下同),引入企业家3家(含)以上,包括2家以上广西企业。

(2)境外贸易营销中心累计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60万美元,入驻中心基地5家以上,广西企业不少于3家。

(3)境外农(牧)业园区中方实际投资额累计100万美元以上,境外林业园区中方实
际投资额累计100万美元,境外渔业园区第三国远洋捕捞企业中方实际投资额累计200万美元;入驻园区企业3家以上,其中广西企业不少于2家。

3.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援助项目
对外承包工程年营业额超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参与国家物资援助项目和成套项目投(议)标的企业。

(四)项目适用时间
符合要求的各类项目,其费用发生时间应为2015年度或2016年度,可以两年同时申报;已申报过2015年度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二、资金支持方向
(一)海外保险项目
1.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费。

指企业以货币、实物、技术等形式进行的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并就具体境外投资项目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时所交纳的保险费,包括投保海外投资股权保险和海外投资债权保险等保险产品。

2.投保短期特险的保险费。

指企业以工程总承包方式、企业联合体形式与买方或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商务合同,并就该项目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特险时所交纳的保险费,包括投保短期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等保险产品。

3.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

指企业以工程总承包方式、企业联合体形式与买方或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商务合同,并就该项目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时所交纳的保险费,包括投保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和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等保险产品。

(二)境外园区项目
境外园区项目的运行费用。

包括:土地、房屋的租赁费用,生产设施维护费用,水电费,驻外人员工资,融资、担保费用,法律、技术、商务和会计等咨询费,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编制费,公证费用,翻译费,常年律师费、广告宣传费用等。

(三)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援助项目
对外承包工程年营业额超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企业参与国家物资援助项目和成套项目投(议)标,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三、资金支持标准
(一)海外保险项目
1.境外投资项目补助投保保费的50%。

2.与广西关联的互联互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补助投保保费的50%;其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含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项目)补助投保保费的20%。

(二)境外园区项目
境外工业园、境外农林渔(牧)业园区、境外贸易营销中心补助不超过其实际发生运行费用的70%,最高限额200万元。

(三)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超1亿美元以上且增长7%以上,给予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超3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且增长20%以上给予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超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且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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