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险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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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险与索赔

第一部分、工程保险与索赔实务

第一节、国内法律、示范文本相关规定

第二节、FIDIC合同规定

第三节、国际银行项目规定

第四节、一般投保程序、投保原则和保险类型的选择

第五节、投保人与投保标的

第六节、确定保险期间

第七节、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第八节、免赔额的设定

第九节、选择工程保单

第十节、确定使用条款

第十一节、优化投保方式

第十二节、工程保险索赔

第二部分、保险索赔案例

第一部分工程保险与索赔实务

工程保险投保是指投保人(承包商、业主或其他相关建设主体)根据项目风险的实际,在作出保险安排计划,确定标的、选择条款和确定保险人的赔偿条件后,向保险人提交保险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保险按照一定程序作出承保决定后,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整个活动过程。工程投保方案的制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首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保险的法律法规,这是投保的基本前提,为此,先介绍有关法律、合同对工程保险投保的规定,然后按照投保的一般程序介绍有关的内容。

第一节国内法律、示范文本相关规定

一、建筑法律的有关规定

1998年3月颁布的《建筑法》第48条和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中,都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二、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保险的安排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于1999年10月颁发的《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的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贷款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借款人或工程承包人等应根据风险情况投保。险种包括建筑(安装)一切险、综合财产险;借款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自行采购原材料、设备的,应要求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办理产品制造、运输等履约环节的保险手续。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

1999年12月,原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40条规定:

1、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材料和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二节FIDIC合同规定

工程项目在实施前需要购买何种保险,一般是在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由业主和中标承包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风险分担和保险的安排最终会反映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辑出版的工程合同标准格式是受世界工程界广泛认可的合同范本,其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担、保险购买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国工程界也开始结合国际化的工程(外资参与工程、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工程)使用或推广这一合同条款。

一、FIDIC合同简介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1999年出版了4版合同标准格式,包括:《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款》、《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款》和《简明合同格式》。

1、《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业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通常由承包商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但该工程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某些部分。

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款》推荐用于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和建筑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通常由承包商按照业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和(或)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任何组合。

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款》适用于移交钥匙方式提供工厂或类似设施的加工或动力设备、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的开发项目,通常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提供一个配备完善的设施“转动钥匙”即

可运行。

4、《简明合同格式》推荐用于资本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施工,但这种格式也可以适用于部分或全部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合同。

二、FIDIC合同的风险分担原则

FIDIC合同条款按照“近因易控”即“谁能最有效地防止和谁最能方便地处理风险就由谁来承担风险”的原则,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分摊风险。由最有能力承担某项风险的一方承担此风险,显然可以有效地降低整个风险成本,从而降低合同的总造价。

在施工阶段,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担情况为:

1、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及政策控制、业主自身行为以及业主控制的行为产生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如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物价上涨、后续立法、设备采购等。

2、承包商承担自身行为风险,如报价、施工方法及工艺、劳务及材料采购等风险。

3、对于地质勘查和工程设计产生的不明的地质条件及设计错误风险,要根据工程合同的情况而定,如果采用《施工合同条件》,工程设计和勘察是由业主委托承包人以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则对承包商而言,查明地质,设计合理是业主应尽的义务,因而应由业主来承担最为合理;如果采用“交钥匙”合同,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显然应由承包商承担技术风险(包括施工技术风险)更为合适。

4、因为财产的所有者最愿意保护自己的财产,也最容易管理自己的雇员,所以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对财产的损害责任按所有权分担,对人身的伤害按雇佣关系分担最为合理。

5、鉴于风险无法消除和避免,当事人承担灾害损失的能力有限,FIDIC条款规定,承包商应以合同工程、业主材料及设备、承包商自身设备为标的,将自然风险及其行为风险向保险公司专业,以增强合同双方抵御灾害风险的能力,同事保障业主利益不受承包商不良行为或过失的损害。

6、即使在EPC合同下,业主肯定还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如战争、恐怖主义和类似风险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风险等。但对合同双方来说,在签订合同前,讨论其他风险分担方案常常是可能的,有时是明智的。在BOT项目下,通常是一揽子谈判,在EPC合同条件下,一般由项目发起人与EPC承包商协商的交钥匙施工合同规定的风险分配方案,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以便在组成整个项目的各类合同间对所有风险的最终分配进行通盘考虑。

三、《施工合同条件》对风险分担和保险的安排

1、风险分担

㈠承包商的风险责任

⑴承包商应对由于自己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业主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风险责任。

⑵由于承包商自己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或由于承包商人员的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承担风险责任。

承包商应从开工之日起,承担照管工程及货物的全部责任,直到颁发工程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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