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压力测试工作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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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压力测试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压力测试工作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建立压力测试机制,确保在压力情景下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保障可持续经营。
本办法所称压力测试,是指公司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风险分析方法,测算在压力情景下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和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压力情景包括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极端变化或出现突发事件,以及开展重大业务等情形。
第三条公司开展压力测试,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压力测试应当全面覆盖公司各个业务领域的各类风险。
(二)实践性原则:开展压力测试的流程与方法应当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经营管理实践紧密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应当在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中得到有效应用。
(三)审慎性原则:开展压力测试所选用的风险因素、
数量模型、情景假设应当审慎合理,符合行业和公司实际,以利于科学分析各类风险的特征及其对各项业务的影响。
(四)前瞻性原则:开展压力测试应当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行业发展变化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合理预见各种可能出现的极端不利情况和风险。
第二章压力测试的基本保障
第四条公司指派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压力测试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业人员负责实施压力测试。
第五条压力测试主要考察风控指标和财务指标在压力情景下的承压能力,公司合规部负责压力测试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主要负责对风控指标的压力测试工作;计划财务部主要负责对财务指标的压力测试工作。
公司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压力测试工作,为压力测试工作提供与自身业务及职能相关的市场数据、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数据等。
第六条公司在压力测试中所使用的市场数据、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数据等各种内外部数据来源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压力测试应当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在工作中建立数量模型的,数量模型的建立和修改应当根据公司决策机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由负责压力测试的部门统一管理和定期检验。
第八条公司应当为压力测试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保障,在数据管理、模型开发、情景设置、测试实施、结果分析与报告等环节给予信息技术支持,以提高压力测试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压力测试流程和方法
第九条公司开展压力测试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选择测试对象,制定测试方案;
(二)确定测试方法,设置测试情景;
(三)确定风险因素,收集测试数据;
(四)实施压力测试,分析报告测试结果;
(五)制定和执行应对措施。
第十条压力测试方案一般包括测试目标、测试对象、主要风险因子及参数设定、情景假设、测试步骤等要素。压力测试方案的制定应当由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并根据公司压力测试决策机制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压力测试包括综合压力测试和专项压力测试。综合压力测试的对象包括净资本等各项风控指标和整体财务指标;专项压力测试的对象包括单项业务、产品及投资组合的风控指标和财务指标。
综合压力测试工作的参与部门为合规部、计划财务部及公司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专项压力测试工作的参与部门为合规部、计划财务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