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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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3日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的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的验收活动。

试运营验收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前,在完成工程验收的基础上,市地铁集团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该工程项目的各项条件是否满足试运营要求进行检查和确认,确保线路开通后的运营安全和服务水平。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前,应组织试运营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试运营。

(三)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验收主体为市地铁集团,各专项验收项目的牵头单位为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

(四)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1.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行政许可文件;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等。

(五)试运营验收的成果是各类验收意见书或鉴定书。

二、验收内容试运营验收项目包括人防、消防、卫生防疫、工程档案、工程质量、防雷装置、特种设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等内容,分别由人防、消防、卫生、档案、建设、气象、环保、安全生产监管、质监、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验收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三、验收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一)成立杭州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运营验收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发改委、建委、交通运输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任成员。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3日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的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的验收活动。

试运营验收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前,在完成工程验收的基础上,市地铁集团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该工程项目的各项条件是否满足试运营要求进行检查和确认,确保线路开通后的运营安全和服务水平。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前,应组织试运营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试运营。

(三)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验收主体为市地铁集团,各专项验收项目的牵头单位为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

(四)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1.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行政许可文件;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等。

(五)试运营验收的成果是各类验收意见书或鉴定书。

二、验收内容试运营验收项目包括人防、消防、卫生防疫、工程档案、工程质量、防雷装置、特种设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等内容,分别由人防、消防、卫生、档案、建设、气象、环保、安全生产监管、质监、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验收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三、验收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一)成立杭州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运营验收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发改委、建委、交通运输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任成员。

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制度

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制度

**市轨道交通**标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制度为加强**市轨道交通**标项目经理部的技术标准化管理,科学组织施工技术及技术管理工作,准确把控工程重要部位、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工序,促进施工任务按期、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首件验收管理项目经理部首件工程验收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总工程师、副经理、工程、安质、物资、设备、测量、试验、监测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必须严格执行首件制度。

对于本标段明挖工程,将每一分部工程涉及的所有分项工程的第一个检验批为首件验收的对象。

主要包括钻孔灌注桩(含钢筋笼、灌注混凝土)、钢支撑加工及安装、防水工程、喷射混凝土、主体结构钢筋、模板安装、脚手架工程、混凝土工程等各分项工程及每项检验批。

首件验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实体检查。

对原材料、构配件等检验,应按进场批次和验收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对在验收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率进行检查,对工程实体进行实测实量,检查是否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二)资料检查。

包括施工技术方案、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的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记录,平行检测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首件工程施工应按下列规定严格控制:(一)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部应对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收集整理,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

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件、试块和现场检验项目,试验室应按相关规定检验,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二)各工序质量控制应满足施工技术标准,每道工序完成后,项目经理部组织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三)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2•【字号】杭政办[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我市地铁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地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九十一号)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地铁建设工程,是指地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等)、车辆段、变电站(所)、隧道、高架线路等建设工程。

二、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铁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地铁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四、地铁工程建设实行分工协作、综合监管、统一管理。

(一)杭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三)市级各部门及各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能对地铁建设工程方案、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实施综合管理。

五、地铁工程建设实行安全风险管理。

(一)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安全风险的管理,各参建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做好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风险;(二)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风险管理措施。

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保证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高效地进行,防止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规范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施工前的准备1. 工程项目批复文件和规划设计方案符合要求,具备了先决条件。

2. 施工图设计按照规划方案,符合设计规范和标准。

设计文件齐全并获得批准。

3. 施工方案制定符合各项技术规范和标准,特别是在环保、安全等方面达到了要求。

施工方案获得评审合格。

4. 施工前必须组织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相关方面人员复查各项相关设计文件,确认文件完整、准确、符合实际情况。

5. 整个工程建设各项准备工作全部就绪。

三、施工及验收1. 地质勘探、钻探和处理工作符合各项规范和标准。

地质污染和环境污染得到有效防止和治理。

2. 到场材料和设备按照要求进行验货,并严格检查各项性能指标符合要求。

3. 环保、安全措施和防火、通风、排水等方面符合各项要求。

4. 设备和材料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等步骤符合各项标准和规范。

5. 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普通工程验收都符合要求。

6. 关键节点验收后必须组织专家进行专业的检查与鉴定。

四、验收标准1. 整个工程各项内容符合设计文件和规划文件规定。

2. 安全卫生措施完备,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无安全和健康隐患。

3. 设备、材料、管道、电线等项目在施工设备组安装和调试完成后符合各项规范和标准。

4. 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符合各项标准和规范。

5. 工程质量符合各项规范和标准,符合工程建设验收标准。

五、验收程序1. 一般性工程验收(1)图纸审查局验收前必须进行图纸审查,要求图纸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经官方认可后才能进行后续施工。

(2)准备工作检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做好,如环保、安全、设备材料等,确保符合各项规范和标准。

(3)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应根据施工情况、施工现场应具备的条件和标准要求,结合验收标准和程序要求进行验收。

2. 关键节点验收(1)组织验收施工单位应在关键节点前起草验收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验收人员进行验收。

地铁建设项目监理流程及关键节点管理

地铁建设项目监理流程及关键节点管理

地铁建设项目监理流程及关键节点管理地铁建设项目是现代城市交通建设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建设需求效率高、质量优、安全可靠。

为了确保地铁建设项目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监理流程及关键节点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地铁建设项目监理流程及其关键节点管理的基本要点。

一、地铁建设项目监理流程地铁建设项目的监理流程包括招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1. 招标阶段在招标阶段,监理人员主要的任务是协助业主进行监理标审核、监理投标评审以及监理合同签署等工作。

首先,监理人员应对监理标进行仔细审查,确保招标文件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其次,监理人员需参与监理投标评审过程,评估各投标单位的资质和能力。

最后,监理人员应协助业主与最终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人员的权责和服务内容。

2. 施工阶段施工阶段是地铁建设项目的关键阶段,监理工作主要包括现场监理、施工质量控制、合同管理和安全监督等。

监理人员应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同时,他们还需对各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质量检验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

另外,监理人员还负责监管合同履约情况,确保工程款项按期支付、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符合规范等。

此外,监理人员还需进行安全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3. 竣工验收阶段在竣工验收阶段,监理人员的任务是参与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地铁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监理人员应与业主、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对地铁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他们需要评估工程实物质量、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和文件,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

二、地铁建设项目关键节点管理地铁建设项目的关键节点管理是指在项目周期中,对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的工作节点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1. 开工前准备阶段项目开工前准备阶段是关键节点之一。

在这个阶段,监理人员需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明确各项准备工作的时间表和责任人。

关键节点条件验收制度

关键节点条件验收制度

关键节点条件验收制度关键节点条件验收制度1、关键节点验收应由建设或监理单位组织,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监理(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第三方检测等单位参加,对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验收,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

2、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应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条件验收。

一类关键节点:深基坑首次开挖、矿山法隧道首次开挖(爆破)、盾构隧道盾构机始发/到达、盾构/矿山法隧道联络通道开挖;二类关键节点:深基坑开挖(首次除外)、矿山法隧道竖井马头门开挖、矿山法隧道扩大段开挖、矿山法隧道首次防水及衬砌施工、(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筑、轨行区铺轨。

建设、监理单位根据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的实际需要,可以增加需进行条件验收的关键节点,或将二类升格为一类进行条件验收,但不得将一类降格为二类进行条件验收,也不得擅自减少相关规定确定的关键节点验收。

3、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计划》,计划中应明确需进行条件验收的关键节点、验收条件、内容和要点。

4、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施情况和《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计划》所确定的项目内容进行逐项自检。

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关键节点验收分类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申请。

一类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由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组织,验收组成员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检测、测量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含一名参加过有关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的专家);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委托人)担任验收组组长;二类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组成员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它主要管理人员,结合不同关键节点的具体验收内容,还应邀请参建单位相关人员,如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第三方监测单位专业人员等参加;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担任验收组组长。

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2月27日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地铁建设工程风险较大的质量安全关键节(点)控制管理,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业主等各方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关键节点条件验收有两方面含义:1.验收施工准备情况,即在关键节点施工前,对人员、机具、物资、技术方案、工程环境调查、监测及应急预案等各项准备工作是否满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2.工程验收,即对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实体质量,对照设计图纸、相关验收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

第三条关键节点是指容易引发较大或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的危险性较大分部(或分项)工程,主要包括:(一)深基坑开挖施工;(二)盾构始发、接收施工;(三)盾构/暗挖下穿(或近距离侧穿)既有重要建(构)筑物的施工条件;(四)盾构/暗挖下穿既有轨道线路(含铁路)施工;(五)盾构过矿山法隧道(空推掘进)施工;(六)联络通道开挖施工。

第二章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的组织第四条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由关键节点分部(或分项)的地铁集团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由工程管理部门副科长或科长担任验收组组长(特别重要的关键节点验收由副部长或部长担任组长),业主代表、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专家组组长任副组长。

第五条验收组组成:(1)地铁集团工程管理部门、质量安全部、设计部的相关人员;(2)勘察单位(如涉及)项目(或专业)负责人;(3)设计单位项目(或专业)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5)第三方监测及施工监测(如涉及)项目负责人组成,业主测量队(如涉及)项目负责人;(6)受邀专家(专家人数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执行);(7)同时邀请政府监督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监督。

地铁轨道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地铁轨道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验收管理办法(暂行)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二0X X年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 (1)第三章检验批的验收 (2)第四章分项工程的验收 (3)第五章 (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4)第六章(子)单位工程的验收 (6)第七章工程项目验收 (9)第八章工程的交付 (11)第九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质量管理、规范工程验收程序,特编制《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验收管理办法》,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验收均须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条XX轨道交通工程验收依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验收备案表》、《XX市房屋建筑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岁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有关文件、规范规定以易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等文件。

第三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一)地铁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书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地铁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钱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七)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枢测。

(九)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影质。

(十)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第二章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第四条地铁工程作为一个使用功能完整的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其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地铁工程关键工序节点安全施工条件验收告知表

地铁工程关键工序节点安全施工条件验收告知表

地铁工程关键工序节点安全施工条件验收告知表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杭州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SG2-11-2标段(蜀山车辆段与综合基地场前区土建工程)工程基坑围护结构与基坑土方开挖关键工序节点施工前置条件已具备验收条件,并经有关责任方确认。

现向你站申报验收,请与2013 年月日下午派员在SG2-11-2标段项目部(萧山区蜀山街道章潘桥村)对施工条件验收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于验收前3个工作日,将本表及相关资料报监督站。

附表4 深基坑开挖条件验收记录单位工程名称:杭州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SG2-11-2标段验收范围:(蜀山车辆段与综合基地场前区土建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验收组组长(签字):年月日杭州地铁工程承包单位: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号:JS2-TJ-12-001监理单位:英泰克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编号:管井井点降水记录表H-17工长:质检员: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年月日注:记事内容包括水泵运转及边坡稳定情况。

杭州地铁工程承包单位: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号:JS2-TJ-12-001监理单位:英泰克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编号:管井井点降水记录表H-17工长:质检员: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年月日注:记事内容包括水泵运转及边坡稳定情况。

地铁工程关键工序节点安全施工条件验收报告本表一式四份,由参建各方签署后分别存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督站。

杭州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SG2-11-2标段(蜀山车辆段与综合基地场前区土建工程)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确认记录编制:年月日审核:年月日批准:年月日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SG2-11-2标段项目部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确认记录单位名称: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SG2-11-2标段项目部JL/CX04-3注:L-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E-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C- 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制表:确认:审批:时间:年月日附表3 水泥搅拌桩钻孔取芯报告汇总表单位名称: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SG2-11-2标段项目部附表4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报告汇总表。

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明确细化相关部门、子公司及参建各方在验收工作的中职责,完善内部管理相关程序及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建设工程验收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地铁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范围内的轨道交通项目。

第三条地铁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二)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1基础上进行;(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记录);(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七)检验批的质量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九)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十)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工程验收计划,审批后及时上报建设单位相关业务部门。

建设单位相应业务主管部门部根据建设总工期策划,结合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验收计划以及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落实各工程项目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计划验收时间提前报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部门统筹。

第五条地铁工程的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土建、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绿化等工程,其中土建工程主要包括明挖区间、盖挖(含半盖挖)区间、明挖地下车站、暗挖地下车站、盖挖(含2半盖挖)地下车站、暗挖区间、盾构区间、地面车站、高架车站、桥梁、路基、轨道、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防抛防攀爬网、导向标识、广告灯箱、声屏障、市政道路恢复、慢行接驳、保护区设置等,装饰装修工程主要包括各单体装饰装修、车站设备区和公共区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包括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含清分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站台门、人防、主变电所、电扶梯、车辆、车辆段及停车场工艺设备等机电设备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给排水、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等),绿化工程主要包括正线绿化、车辆段和停车场绿化、主变所绿化等。

地铁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地铁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地铁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的工作要求,有效避免或减少安全质量事故,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对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控自检,监理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对相关条件进行验收,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

第三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在施工前,应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条件验收。

重要部位和环节可分为A、B两类:(一)A类:深基坑开挖施工;盾构穿越风险源、盾构始发到达、盾构开仓、盾构换盾尾刷;跨越铁路或快速路的预制梁架设施工;联络通道冷冻开挖;暗挖施工;铺轨(调试)运行。

(二)B 类:盾构后配套防溜车、盾构组装拆卸施工;模1板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现浇梁、板混凝土浇筑;基坑钢支撑及马道架设;临时用电施工;临时房屋消防。

项目公司可根据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实际需要,增加需进行条件验收的重要部位和环节,或将B类升格为A类进行条件验收,但不得将A类降格为B类进行条件验收,也不得擅自减少本办法确定的重要部位和环节。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条件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需进行条件验收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并参照附表1—18进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和自验。

《条件验收工作方案》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送项目公司。

可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附表1—18的验收条件、内容和要点进行增加调整,但不得将附表中的主控条件调整为一般条件,也不得擅自减少附表中规定的主控条件。

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是本市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杭州市人民政府将地铁建设工程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服从和支持地铁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地铁建设工程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地铁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地铁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地铁站点配套服务用地范围内的综合建设。

本办法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的轨道、隧道、高架线路、地面线路、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等)、车辆及车辆段、机电设备系统、变电站(所)等,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五条本市地铁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建设、统一营运、统一管理”和“分开出资、分开开发”的原则。

统一领导。

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工作。

统一规划。

统筹规划全市地铁线网和站点布局,使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地铁沿线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统一招商。

建立统一的招商工作班子,加强地铁工程及物业开发招商工作。

统一建设。

实行统一的地铁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建设组织模式。

统一营运。

实行统一的营运模式,确保地铁营运的安全可靠、集约利用。

统一管理。

实行设计、建设、营运、开发“四位一体”的经营管理模式,发挥资源的协同效应。

分开出资。

市政府和地铁沿线相关的区政府(管委会)是地铁建设的出资主体,共同分担地铁建设资金。

分开开发。

支持地铁投资各相关主体充分利用地铁资源,以市场化方式进行地铁站点周边及上盖物业开发。

第六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地铁建设工程的日常指挥协调工作,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筹措办公室负责本市地铁建设的资金筹措。

工程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强化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节点验收管理,有效遏制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明确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和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职责,在对施工安全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同时,又能重点突出安全质量管理关键环节和预控措施,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一)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文件。

(二)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建质[2016]173号)文件。

(三)设计和招标投标文件。

第二章关键节点第三条主要关键节点(一)深基坑(深度H≥4米)开挖前节点施工条件验收。

(二)端头井结构移交前节点条件验收(需要场地移交给另外一个标段使用时的工作程序)。

(三)盾构始发或到达前节点施工条件验收。

(四)首推100环节点施工条件验收(第100环脱出盾尾后应及时验收)。

(五)联络通道结构开挖前节点施工条件验收。

(六)地下结构(子单位工程)验收前的防水堵漏工程节点条件验收。

(七)现浇箱梁满堂支架或贝雷梁加钢管柱支架(以下简称“现浇梁支架”)预压前节点施工条件验收。

(八)车站/轨行区施工场地移交前条件验收(土建施工单位向机电安装施工单位移交施工场地前的工作程序)。

(九)供电系统变电工程送电前节点条件验收。

(十)热滑、动车调试前节点条件验收。

第三章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的组织形式第四条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由总监组织(担任组长),业主代表负责督促实施。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一)现场业主代表及质量安全部相关人员;(二)监理单位总监等相关人员;(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四)勘察、设计单位专业人员(勘察单位只参加与地质有关的节点条件验收);(五)第三方监测单位专业人员;(六)集团远程监控中心专业人员。

第五条端头井结构移交节点、车站/轨行区施工场地移交条件验收由接受标段总监负责组织,双方相关参建单位代表参加;车站/轨行区施工场地移交条件验收、供电系统变电工程送电节点条件验收、热滑、动车调试节点条件验收还应通知设备集成服务商代表参加。

地铁轨道工程关键节点验收规定

地铁轨道工程关键节点验收规定

地铁轨道工程关键节点验收规定第一篇:地铁轨道工程关键节点验收规定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关键节点验收规定(暂行)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二0XX年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节点验收条件......................................1 第三章节点验收相关要求.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XX地铁工程建设(地下车站、区间隧道)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加大安全防范力度,降低工程实施风险,明确地下车站、区间隧道施工关键节点施工条件,确保支护工程、主体结构、隧道工程、周边建筑物和管线的安全,制订《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关键节点验收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丁程,主要包括基坑开挖、盾构隧道盾构机始发/到达、旁通道开挖、矿山法隧道开挖/爆破、防水、衬砌、轨行区铺轨、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二章节点验收条件第三条基坑开挖条件验收(一)施工现场已完成设计、勘察交底。

(二)基坑围护设计和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评审,评审意见已予落实或整改。

(三)基坑开挖、围护结构堵漏施工方案已审批,已向管理层和作业层进行了交底,监理细则已通过审批和交底。

(四)围护及圈梁(及立柱桩)已完成,满足设计强度要求。

(五)地基处理已完成,已有检测报告并达到设计要求。

(六)降水(降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运行,满足开挖要求。

(七)施工现场坑外排水措施已落实。

(八)调查基坑周围的保护构筑物、管线等现有状况,以及能承受变形的能力,并且制订好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

(九)周围环境及基坑蠊测控制按批准监测方案已布点,且已测取初始值。

(十)围护结构施工阶段遗留问题己按要求解决或已制定相应的方案。

(一I.一)各分包单位资质经过审查且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人员、设备、支撑都已到位。

(十三)填写“钢支撑架设记录表(表F4.4.22)”的现场管理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关键节点条件验收制度探索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关键节点条件验收制度探索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关键节点条件验收制度探索
随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不断推进,施工关键节点的验收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关键节点条件验收制度。

一、制定验收标准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关键节点条件验收标准,明确验收的内容、标准和方法。

验收标准应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如土建、电气、通信、信号等,以及各个施工阶段的验收要求。

二、建立验收机制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关键节点条件验收机制,明确验收的程序和流程。

验收机制应包括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验收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验收结果的评估和处理等环节。

三、明确责任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判断和处理。

四、加强监督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客观和有效。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建立档案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的档案,记录验收的过程和结果。

档案应包括验收报告、验收记录、验收证书等内容,为后续的工程运营和维护提供参考。

总之,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关键节点条件验收制度,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只有通过严格的验收程序和标准,才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顺利建设和运营。

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杭地铁质安〔2017〕36号关于印发《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部室,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远程监控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地铁建设工程风险管控,规范质量安全关键节点验收管理,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建设单位等各方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法律、法规及地铁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2月27日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地铁建设工程风险较大的质量安全关键节(点)控制管理,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业主等各方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关键节点条件验收有两方面含义:1.验收施工准备情况,即在关键节点施工前,对人员、机具、物资、技术方案、工程环境调查、监测及应急预案等各项准备工作是否满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2.工程验收,即对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实体质量,对照设计图纸、相关验收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

第三条关键节点是指容易引发较大或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的危险性较大分部(或分项)工程,主要包括:(一)深基坑开挖施工;(二)盾构始发、接收施工;(三)盾构/暗挖下穿(或近距离侧穿)既有重要建(构)筑物的施工条件;(四)盾构/暗挖下穿既有轨道线路(含铁路)施工;(五)盾构过矿山法隧道(空推掘进)施工;(六)联络通道开挖施工。

第二章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的组织第四条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由关键节点分部(或分项)的地铁集团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由工程管理部门副科长或科长担任验收组组长(特别重要的关键节点验收由副部长或部长担任组长),业主代表、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专家组组长任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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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地铁质安〔2017〕36号关于印发《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部室,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远程监控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地铁建设工程风险管控,规范质量安全关键节点验收管理,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建设单位等各方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法律、法规及地铁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2月27日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地铁建设工程风险较大的质量安全关键节(点)控制管理,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业主等各方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关键节点条件验收有两方面含义:1.验收施工准备情况,即在关键节点施工前,对人员、机具、物资、技术方案、工程环境调查、监测及应急预案等各项准备工作是否满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2.工程验收,即对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实体质量,对照设计图纸、相关验收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

第三条关键节点是指容易引发较大或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的危险性较大分部(或分项)工程,主要包括:(一)深基坑开挖施工;(二)盾构始发、接收施工;(三)盾构/暗挖下穿(或近距离侧穿)既有重要建(构)筑物的施工条件;(四)盾构/暗挖下穿既有轨道线路(含铁路)施工;(五)盾构过矿山法隧道(空推掘进)施工;(六)联络通道开挖施工。

第二章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的组织第四条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由关键节点分部(或分项)的地铁集团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由工程管理部门副科长或科长担任验收组组长(特别重要的关键节点验收由副部长或部长担任组长),业主代表、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专家组组长任副组长。

第五条验收组组成:(1)地铁集团工程管理部门、质量安全部、设计部的相关人员;(2)勘察单位(如涉及)项目(或专业)负责人;(3)设计单位项目(或专业)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5)第三方监测及施工监测(如涉及)项目负责人组成,业主测量队(如涉及)项目负责人;(6)受邀专家(专家人数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执行);(7)同时邀请政府监督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监督。

如果关键节点验收后由另一施工单位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则上、下两个工序的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业主代表均必须参加该关键节点的验收。

第六条原则上同一分部、分项工程应满足验收条件后才能进行本办法要求的验收。

如单次验收面积或长度过大,需分次验收,可以对验收组织形式进行适当调整,但验收标准不得降低。

第三章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的内容第七条深基坑开挖施工条件(一)施工现场已完成了设计、勘察及管线交底;(二)基坑围护结构完成节点验收已通过,评审意见已予整改并回复;(三)围护结构施工阶段遗留问题已按要求解决或已制定相应方案;(四)基坑施工方案(需包含围护、土方开挖、支撑架设、测点保护、围护结构堵漏等专篇)已组织专家组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已落实并回复;(五)基坑开挖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已完成;(六)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已编制并按程序完成审批;(七)围护、冠梁已施工完成并满足设计强度要求;(八)地基加固处理完成,并满足设计强度要求;(九)立柱桩施工已完成;(十)降水方案(如涉及)已组织专家评审,专家意见已落实,降水井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并开始降水,满足开挖要求;(十一)施工现场排水设施已落实;(十二)对本工程的潜在风险进行了辨识和分析,相邻建(构)筑手、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已制定好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十三)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已经组织专家评审,专家意见已落实,已按监测方案对周围环境及基坑布置监测点,且已测取初始值,监控视频相关硬件已安装,视频能正常上传至监控平台;(十四)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及有关人员(含监测人员)的执业资格条件已所监理审查;(十五)人员(按合同)、机械(按方案)、支撑(满足进度的数量和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已到位,并已报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其中龙门吊等大型起重设备已拼装就位,并已通过有关专业部门的验收);(十六)卸土点已落实、碴土外运已办理相关手续;(十七)已制定突发性事故的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物资和设备已落实,并已开展应急演练;(十八)监理签发的整改通知书已落实并回复;(十九)其他有关质量安全保证资料完整;(二十)其他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已落实;(二十一)满足设计及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盾构始发/接收施工条件(一)盾构始发(接收)洞施工专项方案已组织专家论证并已补充完善;(二)盾构始发(接收)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含勘察、设计及管线交底情况)已完成;(三)工作井验收资料(其标高、轴线、结构强度等各项技术参数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能满足盾构施工各阶段受力要求,端头井结构尺寸和洞门中心已复核且符合设计要求);(四)设计要求的加固防水措施(端头加固、降水、冷冻等)已经完成,对洞门段土体的加固体强度、抗渗指标已经过现场试验确定,满足设计并有检测报告;(五)处于砂性土或有承压水层时,已采取降水、堵漏等防止涌水、涌沙措施,且资料齐全;(六)盾构始发/接收架已经设计验算资料(结构强度须满足要求);(七)洞门处围护结构混凝土凿除和洞圈密封装置安装的外观检查合格,通过监理验收合格;(八)洞门探孔及监测资料无发现异常情况,满足始发/接收要求;(九)突发性事故的应急预案已编制,应急救援人员、设备、物资已队伍落实,并已开展应急演练;(十)盾构机现场验收(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合格,盾构机各系统验收合格并已进行整机空载调试;(十一)盾构始发前主要管理人员、专业人员配置(注浆工、拼装工、电工、机修工、盾构机司机)已报监理审核并已到位;(十二)大型设备(门吊等)已拼装到位并已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已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十三)始发后盾构系统(后盾管片、支撑体系、后靠等)安装完好,已报监理验收合格;(十四)盾构施工涉及到的材料已报监理验收合格;(十五)区间监测单位资质,监测人员资格与监测仪器已报监理验收合格;(十六)测量、监测方案已编制并经监理审批,测点已组织验收并已测取初始值数据;监控视频相关硬件已安装,视频能正常上传至监控平台;(十七)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已组织交底,并已落实相应的监护措施;(十八)双路供电(应急电源)已落实;(十九)有害气体(如有)监测及防护措施已落实;(二十)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并已组织交底;(二十一)监理签发的整改通知单已整改并回复;(二十二)其它有关质量安全保证资料完整;(二十三)其它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已落实。

第九条盾构或暗挖穿越或临近既有重要建(构)筑物的施工条件(一)施工现场已完成勘察、设计交底,施工方案通过专家组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已予落实;(二)施工方案已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总监审批,并组织了各方讨论和技术交底,相应监理实施细则已编制并经审批;(三)已完成重要建(构)筑物地段的详细调查,评估施工对建(构)筑物的影响,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控制地表变形;(四)设计要求的加固或托换施工等已经完成,效果已满足设计要求并有检测报告;(五)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已按监测方案对周围环境布置监测控制点,且已测取初始值;(六)人员到位、机械设备到位;(七)对本工程潜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和分析,已编制完成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落实了抢险设备、材料、人员;(八)满足设计及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盾构/暗挖下穿既有轨道线(铁路线)施工条件(一)已收集既有线地质勘察、施工、环境调查等资料,有重大危险源辨识分析,有针对性措施;(二)已有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方案,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审批,并通过专家评审;相应监理细则已编制审批;(三)盾构/暗挖施工准备及实施策划已完成,施工设施、设备安装检修完成,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完成;(四)监测工作已经开展,监测单位资质、方案、仪器、人员符合现场要求,监测方案、各项初始值已确认、监测预警机制及报警值、控制值指标已确定;(五)建立各级应急组织(应急指挥、现场施工、运营维修、应急抢险等),施工和运营应急方案、人员、物资已经落实;(六)满足设计及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盾构过矿山法隧道(空推掘进)施工条件(一)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评审,评审意见已落实,相应监理细则已编制审批;(二)矿山法隧道限界测量已完成,侵限部位(欠挖、超挖)的整改方案经过审批,现场完成了整改,回填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三)盾构机导台的高度、弧度、轴线等参数的精度满足要求,导台结构强度满足要求;(四)根据施工测量方案,距矿山法隧道起始里程200m 前进行联系测量,距矿山法隧道50m加强盾构机姿态人工复测,确保盾构机姿态正常,符合要求;(五)矿山法隧道内洞门加固措施按设计方案施工完成,并到达设计要求;(六)根据施工环境和地质条件,针对盾构由正常掘进进入空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施工风险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确保应急物资、设备、人员到位;(七)满足设计及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联络通道开挖施工条件(一)联络通道施工专项方案已组织专家论证并已补充完善;(二)联络通道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含勘察及设计交底情况)已完成;(三)对相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已组织交底,并已落实相应的监护措施;(四)冷冻机组设备已经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监理验收合格,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五)冻结孔施工质量 (冻结孔位、孔深孔偏斜、成孔间距、冻结管长度、冻结管耐压等) 经监理验收合格;(六)冻结系统运转与冻土墙壁形成质量(盐水温度冻土墙交圈时间、冻土墙达到设计厚度时间等)满足设计要求;(七)地层冻涨的控制和土层溶沉补偿控制措施已落实;(八)冻土帷幕强度、冻土帷幕与隧道管片间的密封情况满足设计要求;(九)监测方案(含施工及第三方)已组织专家论证、测点已验收并已采取初始值;监控视频相关硬件已安装、视频能正常上传至监控平台;(十)开挖通道前管片支撑已安装,经监理验收合格;(十一)钢管片处已安装安全应急门;(十二)双路供电(应急电源)已落实;(十三)已编制突发性事故的应急预案,应急救援人员、设备、物资已落实,并已开展应急演练;(十四)监理实施细则已编制并已组织交底;(十五)监理签发的整改通知单已整改并回复;(十六)其它有关质量安全保证资料完整;(十七)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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