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安置双拥工作培训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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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双拥工作培训提纲
优抚安置科
一、优抚工作
(一)抚恤优待及对象
1、抚恤。抚恤是指国家对残疾军人、三属,按国宾规定的标准给予的抚恤优待,分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
2、优待。优待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优待金。
3、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条例》第42条),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残疾军人,参战(核)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和退伍军人。其中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红,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参战(核)人员退役人员是重点优抚对象。
⑴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⑵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条例》第51条规定,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部队医院证明,是指退伍时档案记载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退伍登记表“身体状况”栏有相应病情记载。申请资料:本人申请书,从档案中复印相关病历记载资料,现仍有原病情复发,家庭经济困难,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由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⑶残疾军人,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审批程序,领取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其中1—4级四战、因公和因病1—6精神病人,必须经省军区、省安置办下达接收安置任务,地方政府才予以接收。2004年2月后退伍的精神病人员,如果退伍时,部队没有评残,地方政府不予办理评残手续。
⑷烈士遗属,在部队服务期间,经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由县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后,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成年兄弟姐妹。
⑸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指现役军人死亡、经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公牺牲军人,由县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牺牲军人证明书》后,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成年兄弟姐妹。
⑹病故军人遗属,指现役军人死亡、经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病故军人,由县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病故军人证明书》后,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成年兄弟姐妹。
⑺现役军人家,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享受优待金。不享受优待金的现役军人家属有:一是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二是应届高中生考入军校后,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三是义务兵考入军校后,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这三部分军属只享受政治待遇,如发放光荣之家、八一节座谈会、春节慰问可列入其中。
(二)死亡抚恤待遇
抚恤优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防法》及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
1、现役军人死亡,由县民政局分别发给其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并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一)烈士,80个月工资;(二)因公牺牲军人,40个月工资;(三)病故军人,20个月工资。
2、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发放顺序: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无上述亲属的,不予发放。其中遗属分别享受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待遇。
3、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月给予的抚恤金,用以抚慰遗属,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⑴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是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二是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的;三是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说明:无劳动能力是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或因身体病疾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
⑵标准。(见标准)
⑶发放及终止。定期抚恤金从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之日起发放(符合上述第一款的)。享受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有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3、残疾军人。残疾军人按残疾等级、因战、因公、因病享受残疾抚恤待遇(附标准),每半年放一次。
⑴1—4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并享受因战、因公、因病护理费待遇(附标准)。
⑵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1—4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收入低于县平均生活水平的,领取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在《残疾军人证》上注明“因病死亡,享受病故待遇”,并加盖县民政局公章。
⑶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上医院出具死亡鉴定书),发给其遗属40个月一次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仅限父母、配偶,不含子女和弟妹)。在《残疾军人证》上注明“伤口复发死亡,享受因公牺牲”,并加盖县民政局公章。
⑷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生前享受的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以上丧葬补助费由户籍所在县财政负担。
(三)上报审批材料
1、评残
⑴原始资料。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退伍军人,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本人档案(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本人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10张。2004年2月后退伍精神军人不予评残。
⑵要求评定伤残等级的人员,应当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没有单位的,向本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局面申请。
⑶受伤时为公务员的,需提供人事部门提供的公务员登记表复员件。
⑷提供当事人和证明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⑸申请人所在单位或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并给县民政局的评残公函。
⑹到市民政局指定医院进行残疾鉴定。由医院伤残鉴定小组作出残情鉴定结论。
⑺根据残情鉴定,报送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批。
⑻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拟定的残疾等级和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2、调残
调残只是对原残、原残部位的残情和对丧失功能的程度且达到相应的等级条件的进行调整,对与原伤残部位无关的残情和养病不予调残。
⑴本人向所在单位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伤残情形和现场情形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