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彭宇案与公平责任原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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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3篇)

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彭宇案概述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2006年,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救助一位摔倒的老太,却反被老太指责为肇事者,并要求赔偿医药费。

此案引发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的关注,以及对法律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如何平衡正义与同情的问题。

二、彭宇案的影响彭宇案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不仅引起了人们对法律公正的反思,还引发了社会对道德、法律、同情心等多方面的讨论。

1. 法律公正问题彭宇案暴露出我国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存在法律公正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对于恶意诬告者,法律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

2. 社会道德问题彭宇案揭示了社会道德的滑坡。

在法律无法完全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情况下,一些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诬陷无辜者。

这种现象使得社会风气恶化,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降低。

3. 同情心问题彭宇案引发人们对同情心的关注。

在法律无法完全保障正义的情况下,同情心成为衡量一个人品质的重要标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同情心往往被误解为纵容,导致见义勇为者面临道德压力。

三、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自彭宇案以来,我国在法律领域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以下列举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1. 张丽君案2010年,江苏南京市民张丽君在公交车上救助一位摔倒的老人,却反被老人指责为肇事者。

此案与彭宇案类似,引发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讨论。

最终,法院判决张丽君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2. 刘学州案2011年,山东烟台市民刘学州在街头救助一位受伤的老人,却遭到老人及其家属的诬告。

此案再次引发人们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担忧。

最终,法院判决刘学州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3. 李某某案2013年,河南郑州市民李某某在街头救助一位受伤的老人,却遭到老人及其家属的诬告。

此案引起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广泛关注。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四、法律进步与反思自彭宇案以来,我国在法律领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

法律公平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公平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4年11月20日,南京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交通事故。

一位叫彭宇的男子在过马路时,被一辆面包车撞倒,造成严重伤害。

彭宇的家人认为,面包车司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彭宇却意外地表示,是自己在过马路时没有注意,导致自己被撞。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南京彭宇案”。

二、案件经过1.彭宇被撞2004年11月20日,彭宇在过马路时,被一辆面包车撞倒。

事故发生后,彭宇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显示其多处骨折,伤势严重。

2.彭宇家人起诉司机彭宇的家人认为,面包车司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于是,他们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机赔偿彭宇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3.彭宇表示自己有过错在诉讼过程中,彭宇却表示,是自己在过马路时没有注意,导致自己被撞。

这一说法让彭宇的家人感到困惑,也让法官对案件产生了疑问。

4.法院判决经过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彭宇在过马路时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存在过错。

因此,判决面包车司机承担部分责任,彭宇本人承担部分责任。

三、案件影响1.社会舆论的关注南京彭宇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此案发表意见。

有人认为,彭宇应该得到赔偿,因为他是受害者;也有人认为,彭宇自己有过错,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2.法律公平的探讨南京彭宇案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平的探讨。

一方面,彭宇作为受害者,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彭宇在过马路时没有注意,存在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这起案件让人们思考,如何在法律上实现公平。

3.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南京彭宇案也让人们意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过马路时,行人应该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同时,驾驶员也应该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行车安全。

四、案件启示1.法律公平的重要性南京彭宇案让人们认识到,法律公平对于维护社会正义至关重要。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应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实现法律公平。

2.个人责任的重要性南京彭宇案也提醒人们,个人责任不容忽视。

法律逻辑论文之彭宇案件(3篇)

法律逻辑论文之彭宇案件(3篇)

第1篇摘要:彭宇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及道德伦理、法律逻辑等多重因素。

本文通过对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彭宇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06年,彭宇在公共场所被车辆撞伤,事后被指责为肇事者。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侵权责任的认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本文将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分析1. 侵权责任认定(1)侵权行为的认定在彭宇案件中,侵权行为是指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事实的认定彭宇在事故中受伤,损害事实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损害。

因此,彭宇在事故中遭受的伤害应认定为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认定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1)道德责任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也违背了社会公德。

根据道德伦理,车辆驾驶员应承担道德责任,对彭宇表示歉意。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往往相互交织。

一方面,道德责任可以作为法律责任认定的依据;另一方面,法律责任可以作为道德责任承担的前提。

3. 法律逻辑的运用在彭宇案件中,法律逻辑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范的适用法院在审理彭宇案件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彭宇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道德、人性等方面的广泛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处理类似案件中的适用与不足,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彭宇案件的基本情况2010年,在南京市,彭宇驾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骑车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与骑车人达成赔偿协议,但骑车人后来反悔,以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为由,要求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骑车人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但法院最终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骑车人损失。

三、彭宇案件的法律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与骑车人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骑车人损失的责任。

3. 证据认定在本案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骑车人的证据更加充分,故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四、彭宇案件的法律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彭宇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一方面,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对具体情况的细化;另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存在主观判断,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2. 证据认定问题本案中,骑车人提供的证据相对充分,而彭宇提供的证据相对薄弱。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件,是指2006年发生在我国南京市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当事人彭宇在送同事就医的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事后,彭宇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本案在我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尤其是关于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的问题。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公交公司则辩称其正常行驶,无侵权行为。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彭宇和公交公司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分别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和承担成为争议的焦点。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行为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3)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适当的责任;(4)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与公交公司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应当对其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支持彭宇的主张。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因此,彭宇应当承担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存在以下问题:(1)彭宇作为受害人,难以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然性和复杂性,彭宇在事故发生后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2)公交公司作为侵权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

公交公司可以通过行车记录仪、监控录像等手段证明其车辆行驶过程中无过错。

法律维护正义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维护正义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震惊全国的一起交通事故。

一名男子(以下简称“彭宇”)在行走途中,被一辆小型客车撞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彭宇被送往医院治疗。

由于事故责任归属不明,彭宇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彭宇遇到了意想不到的困境。

二、案情概述1. 彭宇的遭遇彭宇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报警并寻求医疗救助。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他发现自己陷入了困境。

一方面,肇事司机坚称事故发生时彭宇是主动倒地,而非被撞倒;另一方面,彭宇在事发时没有目击证人,无法证明自己是被撞倒的。

2. 诉讼过程彭宇在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彭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被撞倒,故判决彭宇败诉。

彭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彭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被撞倒,但考虑到彭宇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报警、寻求医疗救助,以及社会舆论对彭宇遭遇的关注,判决彭宇胜诉,并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彭宇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举证责任在南京彭宇案中,举证责任是本案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彭宇作为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撞倒。

然而,由于彭宇没有目击证人,且事发时没有监控录像等证据,导致其举证困难。

2. 法律适用在审理本案时,法院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肇事司机存在过错,应对彭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社会效果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质疑“见义勇为”的正义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障。

本案的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正义,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四、启示与反思1. 法律维护正义的重要性南京彭宇案充分体现了法律维护正义的重要性。

彭宇案

彭宇案

• “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说 是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当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 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太家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 明。但彭宇在本案中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太家人陪同前 往医院的情况下,由他借钱给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 • .....“如果不是他撞的,应该不会垫钱” • “而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基于上述判断,法院认为,可以认定这200多元钱并非借款,而 是赔偿款 ......】


当天,老太 的代理律师表示: 对判决事实感到 满意,但40% 的赔偿比预期要 少。而彭宇则表 示不服此判决。
彭宇败诉,不禁落下眼泪
结 果
• 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两会新闻中心就 “司法公正判决结束后,彭宇一脸郁闷 地站在法院门 ,问题接受中外记者的集 体采访时透露,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 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 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 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 意。 • 最终,首届“搀扶老人奖”揭晓彭宇获委屈 特别奖。
• 中国民事诉讼准则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而法院却在原告 方未能提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运用“自由心证”的逻辑推理分 析判定彭宇应承担责任。
法律小知识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此即所谓“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 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 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 利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 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 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 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 些侵权诉讼包括:(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 利引起的专利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 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 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 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 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 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 任的情形。司法解释和国内的学理解释均把这 一规定视为举证责任的倒置。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由彭宇案看法律适用(2篇)

由彭宇案看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彭宇案是一起因见义勇为引发的争议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适用和道德责任的广泛讨论。

本文从彭宇案出发,分析法律适用中的问题,探讨如何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寻求平衡,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彭宇案简介彭宇案是指2006年江苏省南京市发生的“南京彭宇案”。

案件起因是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上扶起一位摔倒的老太太,却被老太太诬陷为撞人。

随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多种观点和争议。

二、法律适用问题分析1. 举证责任倒置在彭宇案中,法院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被告(彭宇)证明自己没有撞到老太太。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原告(老太太)的权益,但同时也增加了被告的举证难度。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较多,若盲目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可能会导致被告权益受损。

2. 证据认定问题在彭宇案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存在争议。

一方面,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无过错;另一方面,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无法直接证明被告有过错。

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证据,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3.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

一方面,法律强调公平、公正,要求当事人依法行事;另一方面,道德强调善良、正义,要求人们遵循社会公德。

在彭宇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既要考虑法律的规定,又要考虑道德的要求,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三、法律适用中的道德考量1. 法律适用应体现道德精神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道德因素。

例如,在彭宇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既要依法审理,又要考虑被告的见义勇为行为,体现道德精神。

2. 法律适用应尊重社会公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尊重社会公德。

例如,在彭宇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考虑到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可,以及道德观念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3. 法律适用应注重调解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注重调解,以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居民彭宇与徐老太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徐老太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南京彭宇案”。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06年11月20日,彭宇与徐老太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交通事故。

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2. 诉讼过程:徐老太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彭宇辩称,他只是帮忙将徐老太扶起,并非肇事者。

此案在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均引发了广泛关注。

3. 一审: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彭宇不服提起上诉。

4.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改判彭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事实认定: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认定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事实上,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

2. 法律适用: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社会影响:“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此案反映了社会道德观念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此案也引发了人们对见义勇为行为权益保障的关注。

在此案中,彭宇虽然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但最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法律经典案例提问分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提问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备受争议的交通事故案件,该案发生在2004年11月20日,原告彭宇在南京市区被一辆面包车撞伤,导致其腿部骨折。

彭宇认为面包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司机诉至法院。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产生了严重分歧,最终法院判决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了一起法律经典案例。

二、案情分析1. 事故责任的认定在《南京彭宇案》中,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彭宇主张自己是被面包车撞伤,而司机则辩称是彭宇主动倒地。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依据以下证据:(1)彭宇的陈述:彭宇在事故发生后,向警方报案,并提供了自己的陈述。

彭宇表示,当时自己正在行走,突然被面包车撞倒。

(2)现场证人证言:现场有多名目击者,他们提供了不同的证言。

其中,部分证人表示看到彭宇被撞倒,而部分证人则表示看到彭宇自己倒地。

(3)现场监控录像:法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但录像中并未明确显示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

综合以上证据,法院认为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无法确定是彭宇被撞倒还是自己倒地。

因此,法院判决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南京彭宇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彭宇主张自己是被撞伤,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而被告则辩称,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争议,应适用一般过错原则,即双方各自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彭宇主张自己被撞伤,属于特殊情况,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但考虑到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争议,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举证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性在《南京彭宇案》中,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举证责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争议,无法确定是彭宇被撞倒还是自己倒地。

其次,双方在举证过程中,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因此,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2.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告彭宇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法院最终未予支持。

中国典型法律案件(3篇)

中国典型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典型法律案件之一。

该案发生在2006年,原告彭宇因交通事故受伤,被告司机徐某被判定为无责任。

然而,彭宇却认为徐某存在侵权行为,要求其赔偿。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见义勇为”与“见义不为”的讨论,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二、案件经过2006年9月,彭宇在南京街头行走时,被一辆轿车撞伤。

事发后,彭宇报警,交警到场后认定司机徐某无责任。

彭宇认为徐某存在侵权行为,要求其赔偿。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彭宇将徐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时,有义务救助徐某,但彭宇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反而逃离现场。

因此,法院判决彭宇败诉。

彭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行为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彭宇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徐某,而是逃离现场。

因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案件影响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对“见义勇为”与“见义不为”的讨论愈发激烈。

一方面,有人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徐某,反而逃离现场,不符合“见义勇为”的精神。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受伤,却因为被判定为无责任而无法获得赔偿,这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不公平待遇。

此外,该案还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一方面,有人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彭宇的实际情况,导致其败诉。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法院在判决过程中,过于依赖法律条文,而忽视了道德伦理。

四、案件反思南京彭宇案给我国法律体系和社会道德观念带来了诸多启示。

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道德并非法律的全部。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既要依法判决,又要充分考虑道德伦理。

2. 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存在一定的漏洞。

例如,在侵权责任法中,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不足。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使其更加符合社会道德观念。

彭宇事件简介

彭宇事件简介

彭宇事件简介据被告彭宇所说:去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忙上前将其扶起.当时,老太也连声道谢.“我也不知道这一扶,会惹出这么多麻烦来!”事发时,现场有一名50多岁的陈姓男子也过来帮忙,一起将老太太搀扶到路边.那男子看出老太脸色不好,提出给老太儿子打电话.9点40分左右,帮忙的中年男子看到老太的侄女、儿子相继赶来,就走了.当天上午,彭宇帮老太及其家人叫了出租车,心想可以正常离开了.“可老太的儿子提出,待会儿到医院,他又要挂号又要扶着母亲,怕忙不过来,问我能不能帮忙帮到底,一同去医院.我想了一下,也就同意了.”彭宇说.彭宇回忆说:“我们打车直接去了江苏省中医院,挂号、拍片……医生说,老太左腿股骨胫骨折,需要更换人工股骨头,可能需要花费几万元的医药费.医生说完,我还在想,不知道是谁干的这种缺德事.还没回过神来,老太坐在那儿一拍大腿,对我说,小伙子,就是你撞的啊!我一下子就懵了!”当天上午,高老太的儿子以彭宇撞人为由,打电话报警.彭宇和老太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当时帮忙的陈先生也被联系上做了笔录.毫无疑问的是,此后,彭宇被高老太及其家人当成了老人受伤的“罪魁祸首”,一再被要求赔偿医药费,自感成了冤大头的彭宇自然也不愿赔偿.不久,身体恢复缓慢的高老太经鉴定,其伤已构成8级伤残.2007年1月4日,高老太聘请律师,向鼓楼区法院起诉,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13.6万余元.2007年9月5日,南京彭宇案进行第四次庭审,最终法庭一审裁决为双方均无过错,认为彭宇碰撞了老太,按责任共担的原则,彭宇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XX人民币45876.36元.-----------------------------------------------------事件疑点:疑点一:一次开庭,彭某请出了一个证人.彭某说,当天他搀扶徐老太的时候,还有一个等车的好心人过来帮忙.这个人就是56岁的陈某,而且陈某也是当时的目击证人.陈某来到法庭上时,徐老太太突然大声地说:“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个人!”陈某连忙和徐老太太解释:“老大姐,那天就是我扶了你,后来还帮你打了电话,我可以对天发誓,说谎要承担法律责任.”陈某说:“那天我正在公交站台等车,老大姐站在我在右边,她左手拎着包,右手拎着一个保温瓶.两辆83路进站后,老大姐想要坐后面那辆人少的车,就从我的身边跑过去.我没有目睹老大姐是怎么摔倒的,我当时向左一看,看到老大姐倒在地上,一个小青年(指彭某)从车上下来,上前扶老大姐起来.我觉得小青年做好事很不错,就上去帮着一起扶老大姐,后来我打电话给老大姐的侄女和儿子.陈某强调:“当时老大姐还对我和小青年说谢谢,说不会连累我们的.”此时,徐老太太在法庭上冲着陈某说:“你扯谎,我没见过你,你不是打电话的那个人.”后来,陈某到移动公司打印了手机通话记录,发现当天有陈某打电话给老太侄女及儿子的通话记录,由此证明当时陈某确在现场.疑点二:彭宇在当天就被带到派出所做笔录,但是当天所作的笔录居然被派出所弄丢了,原件没有了,只剩下一张用手机拍下的笔录照片,这张照片笔录上显示的是彭宇当天承认与老太相撞的.而这张照片却暴露了派出所所长在做假证,事情是这样的:标点拍到的一个镜头:当记者奇怪地问为什么派出所坚称找不到事件当天的报案笔录,当事的派出所长说“我至少找了6次还是没有找到,不过我拍了笔录纸的照片”并信誓旦旦说“我为了搞清事实才用手机拍了笔录的”.当被追问到谁的手机拍的,所长拿出手机说就是他的这部手机.于是精彩的一幕出现了,电视画面打出了那张照片的出处却是其它型号的手机所拍!哈哈,所长先生,你对电脑了解的功力不够哦,任何一张数码照片都有它属性的档案哦!想忽悠俺们是办不到的哦!同时我们要警告所长先生,正如那位律师所说:作伪证和篡改证据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哦!于是有人要问:那么这张照片是谁拍的呢?为什么所长只有年青人的笔录照片而老太的那份呢?问得好!原来这张照片竟是老太的儿子提供的,而老太的儿子是个警察!由这两个疑点,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原告的老太及原告证人的派出所所长都有说谎.如果在撞人问题上断定不了谁在说谎,那么两个行为人的其它行为就可以作为参考了.老太太说了谎是证实的了--陈先生的电话记录所长说了谎是证实的了--电视录像那么,一个说谎者的其它陈述真实性就必须质疑了.因此,虽然在撞人问题上断定不了谁在说谎,但其中一方有其它撒谎言论,可以认定她的陈述无效.---------------------------------------------------对于此案,我觉得这不是究竟他们俩有没有相撞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司法公正问题.从客观来分析,既不能认定是小伙撞了老太,可是也不能认定小伙没有撞到老太,我们来看法院判决书的一些内容:“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事发过程非常短暂,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脱.”“从常理分析,彭宇是第一个下车,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根据社会情理,在高老太的家属到来后,彭宇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并让其家人送其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常理相悖.”多么可悲啊,判决书不以证据和事实为依据,而是通过推理来判断!------------------------------------------------我的观点:1.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无论彭是不是真的撞到了老太太,由于原告拿不出小伙撞他的证据,而此案又不适用举证倒置(即由被告举证自己无罪),因此,无论事实是如何,法院都应判彭宇无罪.2.原告其中一个证据已经确凿被证明为伪证,那么提出伪证的人一定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不应该因为他是警察,就可以随便做伪证而逍遥法外.在我的观念里,伪证是很严重的罪行!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德上.3.老太婆开始否认认识被告的证人.之后被证实老太也是在说谎,由此也可对老太提出的其它主张产生质疑.4.派出所居然将口供丢失,是严重的失职.为什么偏偏别的不丢,单独丢了这一份.从后面他们做的伪证来看,派出所很有故意隐藏或销毁口供的嫌疑.真正的司法公正应该就此展开调查,以妨碍司法公正的名义!5、判决书说彭宇的一些做法有违逻辑,那么徐老太太一方的做法就没有违逻辑的地方吗?她为什么在检查结果出来才明确指认?她为什么要断然否认不认识证人?派出所长为什么要替她说谎?你只去盯着彭宇的不合理从而就认定本案判决合理,请问你的公正原则又在哪里呢?==============================什么叫公平公正?公平公正就是一旦建立了游戏规则,那么任何人都要遵照游戏规则来行为.不能因为你是某某某的关系,就网开一面.既然民事诉讼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即使假设彭宇真的撞到了老太太,由于老太太不能举证(确凿的证据,而不是伪证),彭宇都将无罪.这就是公平公正!否则,大家可以设想,一旦发生交通意外,被撞的人基本上都是严重受伤,急需帮助且神智不清,谁还敢去施加援手?这就是这件事情最深远的影响.这两天我和同事讨论这个事情,都觉得很气愤,不是气愤彭宇被冤枉,因为我们没有证据,不能笃定的说彭宇是被冤枉的.我们气愤的是我们国家成天喊要建立法治社会,却在司法上一点也不公正,通过推理来断案,实在太可笑了.我和同事说:我们应该做一条横幅,上面这样写:“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道德,支持彭宇上诉!”然后到广场上签名,然后挂在鼓楼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南京彭宇案判决书一经公布,网上立即大哗.对判决书用“从常理分析”作为依据断案,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和愤慨.但是,在法学界,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民事案件在事实无法还原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运用“自由心证”来断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允许用唯心主义的“心证”来断案.常理只能证明可能性,而不能证明必然性.法律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而不是在多种可能性中凭法官的主观“心证”来选择.退一步说,即使采用常理推断,法庭也应站在中立的地位,当把涉案的所有情节用常理加以推断,而不能仅仅就原告方面的主张加以推断,对被告的主张就不推断.为此,本文就对已经被确认的事实做一些推理分析,以供大家参.第一, 彭宇公交车的后门下车,是面向着人行道的;原告跑向后面跟来的另一辆公交车,是从彭宇左手方向向右手方向,两人运动方向成90度.且不说原告按常理应当注意避让下车的乘客,如果两人相撞,从常理分析,也应是原告撞到彭宇的左手边,跌倒也应倒在彭宇的左手边.而原告实际上是倒在了彭宇的右手边前面两步远的地方(见视频),显然,不可能是和彭宇相撞造成的.第二, 根据目击证人陈某的证言,他看到彭宇向前走了几步,去搀扶原告;彭宇则说是向前走了两步,去扶原告.从视频画面上看,原告是倒在彭宇右手边前方两步远的地方.说明原告为了赶后面的那辆公交车,已经跑过了彭宇下车的车门,到了彭宇的右手边.如果彭宇要撞到她,只能从她后面赶上去,从她后面撞去,原告应是向前跌倒.从常理分析,人向前跌倒,应当本能地以手撑地和膝盖着地,受伤的应当是上肢和膝盖.而原告是下肢处于背后的股骨受伤,显然不可能是彭宇撞的.第三, 如果彭宇下车那一刻冷不防与人相撞,而且将人撞倒,可见撞击力相当大.根据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相等的原理,彭宇所承受的力量同样很大,由于对方跌倒,彭宇失去了支撑,按常理分析,他应当站立不稳,处于找回身体平衡的状态.而证人陈某看到他是从容地向前走了几步,因此可以推断他根本没有撞人.第四, 如果是彭宇撞了原告,当彭宇去搀扶原告时,从常理分析,被撞者客气点会说,你这人怎么搞的?下车也不看着点?如果不客气会说,你瞎了眼啦?赶着去找死啊?而彭宇客气点则会说,老人家,不是我撞的,我是来扶你的.如果不客气的话,则会说,老太,你看清楚了,不是我撞你的,你别狗咬吕洞宾,不识好心.总之,两人一定会发生争执.但是目击证人陈某在第一时间看到是两人并无任何争执,因此从常理分析,认为彭宇是在做好事,觉得非常感动,因此自己也上前去帮忙.而此时原告也连声说谢.从常理分析,如果是彭宇撞的,上前搀扶是应该的,原告不埋怨就算好的,又怎么会说谢呢?因此可以推断不是彭宇撞的.第五, 帮忙的陈先生用自己的手机找来了原告的儿子.从常理分析,儿子来了之后,第一句话应当是什么?肯定是:妈,怎么搞的?是谁撞你的?而原告见到儿子的第一句话也应当是:儿啊,就是这个小伙子撞我的,你看怎么办吧.而这个儿子本身是个警察,从职业的习惯,应当马上打110把警察找来,让警察依法处理,自己则应回避.儿子没有这样做,从常理分析,只能推断儿子悄悄问过原告了,原告没说是彭宇撞的.因此儿子当然就不能对彭宇追究责任,也不能报警.原告此时是最应当说而没有说是被彭宇撞的,那么以后再说,岂能令人相信呢?第六, 儿子送原告去医院,彭宇本来是要离去的,是儿子说自己一个人忙不过来,请求彭宇帮忙帮到底,这样才有了后面的一连串麻烦.从常理分析,如果是彭宇撞的,原告和她儿子可以理直气壮要彭宇陪着,事情还没完,你怎么能走?而不会用请求帮忙的口气.第七, 既然到了派出所,而且是较重的人身伤害案件,派出所理应详细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看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如果确定不属于刑事案件,则应做出人身伤害责任认定书,并主持调解.只有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不服或调解不成时,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为何派出所没有按法定程序办事?法院知道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为何不让派出所依法做出人身伤害责任认定书?后来又发生了丢失原始笔录和作伪证等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事情,这一切,从常理分析,又应作如何推断呢?在下实在有点不敢了推下去了.。

民事诉讼法 之 彭宇案案件分析

民事诉讼法 之 彭宇案案件分析

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件分析法学0908班商伯玮20090721***彭宇案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并不陌生,这个案件中不仅涉及到许多法律的争议问题,也同时涉及到了道德问题。

此案虽然现在已经尘埃落定,但它身后的法律道德问题让我们不得不一直对其深思,也许彭宇案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通过它可以发现许多我国法律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中华民族道德的争议。

我们可以先看一下案情回顾: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 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

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通过案情回顾我们可以发现,案件中所存在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非常关键的。

彭宇和老人是否相撞非常重要,不解决这个问题就无法得出结论,可是法院是怎么认为的呢?法院认为,在事后彭宇主动送老人去医院,并且支付了部分医药费。

由此可以认定彭宇与老人相撞了。

当看到这个说法,我深深地为我们天朝的法官们所折服,有这群法官何愁我中华民族道德不沦丧,何愁中国法律制度不健全。

经典的法律争议案例(3篇)

经典的法律争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又称“南京彭宇扶摔倒老人案”,是2006年发生在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的一起法律争议案件。

该案件因涉及道德、法律与责任分配等问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2006年9月,南京市玄武区某小学教师彭宇在放学途中,遇到一位年约70岁的老人摔倒在地。

彭宇立即上前扶起老人,并询问是否需要帮助。

老人表示自己摔倒了,但并未受伤。

随后,彭宇继续前行。

不久后,老人家属找到彭宇,要求其赔偿老人的医疗费用。

彭宇认为自己是好心扶起老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南京彭宇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扶摔倒老人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出于道德层面的善意,但在法律层面,他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 责任分配原则在老人摔倒的情况下,彭宇是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还是应当由老人自身或其他相关方承担?3. 举证责任在案件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以确定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彭宇在扶起老人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老人摔倒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判决彭宇赔偿老人医疗费用等损失共计3万元。

彭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彭宇在扶起老人时,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影响及反思南京彭宇案在中国社会引发了广泛讨论,引发了人们对道德、法律与责任分配的思考。

以下是案件的一些影响及反思:1.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南京彭宇案反映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往往难以区分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

2. 责任分配原则的探讨案件引发了对责任分配原则的探讨。

在类似情况下,如何确定责任分配,以平衡各方利益?3. 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案件也引发了对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的思考。

法律经典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下班途中,在南京街头扶起一位突然倒地的老人。

随后,老人及其家属以彭宇为被告,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0万元。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2007年最具争议的案例之一。

二、案件经过1. 原告(老人及其家属)诉称:彭宇在2006年11月20日18时30分许,驾驶摩托车行至南京市玄武区某路段时,突然倒地。

彭宇在发现后,立即停车将老人扶起,但老人表示身体不适。

随后,彭宇将老人送至医院检查,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老人在住院期间病情加重,经诊断患有脑出血。

老人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人病情加重,故要求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2. 被告(彭宇)辩称:彭宇在发现老人倒地后,立即停车将老人扶起,并无过错。

彭宇在扶起老人后,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审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彭宇在扶起老人后,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故判决彭宇向老人支付5000元慰问金。

三、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社会影响: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普遍担忧在扶起摔倒的老人时,是否会面临无端赔偿的风险。

该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的交织,使得人们在扶不扶老人这一问题上犹豫不决。

3. 法律依据:本案判决依据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该法,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以下要件:有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小议南京“彭宇案”

小议南京“彭宇案”

小议南京“彭宇案”南京公交车站发生的一起极小的民事纠纷,缠讼近十个月,且在全国掀起惊天动地的舆论风暴。

为此我在此也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对该事件的几点看法:一、关于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在本案中并没有双方一致的证词,也没有符合上述的情况发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在本案中法庭不得让被告彭宇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对原告进行侵权行为。

二、证据采信分析:首先,从网上收集的资料看,本案的证据只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案的唯一证人陈二春的证言,彭宇称本人没有与徐老太相撞,他只是做好事,而徐老太称彭玉将其撞倒在地致伤;并且在事发后彭玉将其送至医院并垫付了200元钱。

显然当事人彭宇与徐老太各执一词,证词并不同一。

而证人陈二春并没有看到徐老太摔倒的经过,并不能证明徐老太摔倒的经过,并不能证明徐老太因何摔倒;所以陈二春的证言对于本案确定当事人责任方面并无证明作用。

其次,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

案件诉至本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

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

但是,电子文档及誊写材料是复制品,原始的讯问材料没有找到。

关于道德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关于道德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市民彭宇在下班途中,看到一位老太摔倒在地,便上前扶起。

不料,老太却反而诬指彭宇将其撞倒,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随后,双方发生了争执,并报警处理。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彭宇并无撞倒老太的行为。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老太却以“道德绑架”的方式要求彭宇赔偿。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彭宇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彭宇案”中,彭宇的行为是出于道德良知,但在法律上却无法得到支持。

这引发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一方面,我国法律倡导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另一方面,法律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也要求公民在行为上遵守法律规定。

2. 道德绑架现象在“彭宇案”中,老太的行为被称为“道德绑架”。

道德绑架是指利用道德观念对他人进行道德绑架,迫使他人满足自己的不合理要求。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案件分析1. 道德层面从道德层面来看,彭宇的行为值得称赞。

他勇于承担责任,关心他人,体现了我国传统美德。

然而,在法律层面,彭宇却无法得到支持。

这表明,道德与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冲突。

2. 法律层面在法律层面,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并未侵犯老太的合法权益,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类似“彭宇案”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暴露出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不足。

3. 社会影响“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广泛讨论。

一方面,人们呼吁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另一方面,人们也呼吁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这一案件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道德教育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

我国应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2. 完善法律制度针对类似“彭宇案”的情况,我国应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公民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伦理_法律_经典_案例(3篇)

伦理_法律_经典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伦理和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伦理和法律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本文将以“南京彭宇案”为例,探讨伦理、法律在案例中的体现及其相互关系。

二、南京彭宇案简介南京彭宇案是指2006年发生在南京的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

彭宇在过马路时被一辆面包车撞倒,造成腿部骨折。

事发后,彭宇被周围群众扶起,并送往医院治疗。

事后,彭宇将面包车司机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5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事故责任的认定产生了争议。

三、伦理分析1. 道德伦理南京彭宇案中,彭宇在遭遇车祸后,得到了周围群众的帮助。

这体现了我国传统美德中的“互助精神”,即人们在危难时刻互相帮助,共同渡过难关。

然而,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彭宇却面临道德困境。

一方面,他希望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应有的赔偿;另一方面,他又担心因为索赔而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2. 社会伦理南京彭宇案反映了社会伦理问题。

在事故发生后,周围群众纷纷伸出援手,这体现了社会道德水平较高。

然而,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彭宇与面包车司机及其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却暴露出社会诚信问题的严重性。

一方面,彭宇担心索赔会影响社会诚信;另一方面,面包车司机及其保险公司则担心被诬陷而蒙受损失。

四、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南京彭宇案中,面包车司机因驾驶不当导致彭宇受伤,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证据规则在南京彭宇案中,双方当事人就事故责任的认定产生了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彭宇作为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面包车司机存在侵权行为;而面包车司机及其保险公司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侵权行为。

3. 法院判决在南京彭宇案中,法院最终判决面包车司机及其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彭宇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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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案与公平责任原则概述(2011-06-10 15:37:45)转载▼基本案情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否相撞;二、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

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正义原则、公道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公平责任的出现是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的产物,它已经逐步为许多国家的侵权行为法所接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公平责任原则作了明文规定,符合社会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

《合同法》以公平原则确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在市场经济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及包括的内容(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

我国学者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来界定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1]。

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

但是,公平责任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

学者孔祥俊对此有论述,他认为:“其一,公平责任原则是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使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的后果,故安全价值降低;其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换言之,行为人以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从而累及改良原则的安全性。

”(二)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具体包括的内容1、当事人自愿、平等,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

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机会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述自由。

2、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

社会主义商品交换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谁也无权不付出代价来无偿取得他人财产,谁也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谋求不等价的交换。

《合同法》追求权利义务的等值交易,在合同订立中,强调双方义务均等,对于显失公平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消,社会道德也不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体现在《合同法》中,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确定其合同权利的义务。

权利义务不对等时,利益受损方经济上的不利地位并非源自其自身的实力,而是来自人为的歧视,这是明显的不公平。

相反,另一方凭借人为因素,不付出代价即可取得不对称利益,这不仅有悖于社会公德,而且也为法律所禁止,更会削弱受损方创新的动因。

显失公平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存在重大失衡,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标准,违背了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3、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公平、合理。

为维护民事立法的公平原则,每个享有民事权利的人,不管有无过错,只要有造成损害事实存在,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且分担责任要公平合理,不能盲目地随心所欲地让一方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减免责任,更不能受种族、级别诸因素的影响。

只有充分体现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当事人真正达到机会平等、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分担责任公平、合理,避免权利滥用和义务加重。

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条件和具体情况(一)适用条件我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对于“没有过错”,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

再次,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

”2、有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决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严格,行为往往不具有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一种事实联系等。

另外,这一特点也可能造成实践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或者将所有依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处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二)具体情况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又称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监护责任。

”由此可知,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适用两个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前者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后者则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

即损害发生后,首先推定法定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若法定代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法定代理人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而没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可以基于公平的考虑,适当减轻其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能是完全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

即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个人财产,则完全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配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个人财产,则首先应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支付。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上确认了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平责任。

但笔者认为,该款只是关于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而且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尽管有公平的考虑,但这只是在其与法定代理人之间,而非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考虑公平。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公平责任。

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情形下,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两种具体情况:其一,避险人为自己利益采取避险行为,即避险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其二,避险人为第三人的利益采取避险行为,即受益人为第三人。

在这两种情况中,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避险人或受益人主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但如果依过错责任使避险人或受益人完全免责,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又显失公平。

因此,应由法官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以求保护受害人利益,实现公平。

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司法解释第142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此种情形也属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司法解释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堆放物的性质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所说的“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相似,确定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时,应首先适用第126条所采的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物品堆放人有过错,如果物品堆放人证明其没有过错,即当事人均无过错,而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又显失公平的,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分担责任。

5、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司法解释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条规定同样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的要求。

以上五种情形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中各种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

比如,司机甲驾驶汽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车轮下崩出一块碎石,击中行人乙的左眼,致其左眼球玻璃损伤,视力下降。

本案中,司机甲与行人乙均无过错,但事实上又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失,若完全由受害人承担损失,明显有违公平的理念,因此,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原则的弊端——理论上的模糊性和实践中的可能被滥用,要求对其予以明确限制;但矛盾的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长处又在于其灵活性,如果明确其适用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情形,就会使其失去活力,而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拘泥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只有通过审查,排除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可能性,同时案件又符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三个条件,就可以依据公平原则的理念予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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