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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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全文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精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精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发布时间:2017-06-01 来源:国家林业局浏览:15(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仲裁法教学大纲.doc

仲裁法教学大纲.doc

仲裁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编号:课程中文名称:仲裁法课程英文名称:Arbitration Law课程类别:专业选修课适用专业:法学本科总学时:32 学分:2教材:曾宪义主编,《仲裁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二版主要参考书:(1)黄进、宋连斌、徐前权著《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

(3)杨荣新主编《仲裁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用问答》主编周军、罗杨眉,山西经济出版社出版。

(5)《仲裁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评》苏庆、杨振山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二、课程性质及地位本大纲主要针对法学本科学生,其他种类学生可参考之。

仲裁法学是一门社会应用型科学,是以仲裁立法与仲裁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民事争议大量增加,维护社会秩序的需求就必然促使社会争议的解决机制从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在这一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过程中,起源于维护商人利益的仲裁制度,因其具有民事诉讼所无法比拟的特点,如灵活、快捷、以意思表不为核心等,而逐渐得到公众的喜爱与社会的认可,并迅速发展为与诉讼并行的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立法的产生及其发展成为仲裁法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前提,仲裁立法既是对仲裁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又要运用于仲裁实践,并通过实践进一步检验仲裁立法能否适应仲裁实践的需要,从而使仲裁立法得到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仲裁法学不仅要立足于研究仲裁立法与仲裁实践,而且还应当研究仲裁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之间的关系、研究国外的仲裁立法与实践,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仲裁立法与仲裁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三、开设本课程的意义和教学目的学习仲裁法应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既结合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学习仲裁法学的基本制度与基本理论问题。

通过本课学习,要求全面系统地掌握仲裁法学的基本理论及基本制度。

较为深入的了解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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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pdf《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第二章调解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街道、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三)行业、区域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解组织。

第八条调解组织收到劳动争议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调解组织应当自受理劳动争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调解。

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调解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仲裁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仲裁法实施细则

仲裁法实施细则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展望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前景
展望之一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未来发展
展望之三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影响
展望之二
结尾
通过本章内容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仲裁法实施细则在 仲裁体系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它不仅影响着仲裁法的进程, 也对法律体系的完善起着重要作用。希望本章内容可以带给 大家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推动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完 善和应用。
03 审查规定
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等
仲裁庭的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的组 织
确定时间、地点等
时间安排
充分协调当事人时 间
程序规定
程序的严谨性和公 正性
裁决的作出和通知
裁决的期限
裁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避免拖延案件
裁决的效力
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需履行
裁决的通知程序
裁决需及时通知当事人 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总结
说明仲裁费用如何计算
03 仲裁费用的缴纳
详细介绍仲裁费用的支付方式
仲裁费用的承担
仲裁费用的承担方
列举了仲裁费用的责任方
仲裁费用的分摊
阐述了仲裁费用如何分摊
仲裁费用的减免
介绍了仲裁费用减免的情况
仲裁费用的计算标准
仲裁员费
详细说明仲裁员费 用的确定方式
仲裁报酬费
介绍了仲裁报酬费 的支付规定
仲裁庭秘书费
现状之一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挑战
现状之三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局限
现状之二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完善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 改进方向
提升执行力
规范流程
增强透明度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 加强措施
加强培训
建立监督机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主席令第80号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主席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2021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2021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已于1993年通过,以下是其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依据法律、公正、及时、经济、方便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得以审判程序替代仲裁程序,但对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改判或者裁定重新进行仲裁:(一)当事人重大证据被隐瞒或者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做出证言时造假证;(二)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背法定程序;(三)因外界压力、威胁、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造成仲裁裁决有错误;(四)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五)不当地适用法律规定。

第六条本法所称的下列用语,应当作下列解释:(一)劳动者: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加入集体合同、个人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劳动协议,以取得劳动报酬为目的,依法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用人单位: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境外劳务派遣机构以及其他组织,雇佣、使用劳动者,并负责支付劳动报酬的组织。

(三)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四)劳动争议仲裁:是指依法利用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双方协商、和解,若不能协商和解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五)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劳动争议予以判决、裁定的文书。

第二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指履行劳动争议仲裁职能的机关。

第八条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仲裁法司法解释全文

仲裁法司法解释全文

仲裁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发起的仲裁活动,适用本司法解释;仲裁机构根据法定权限行使职权和义务,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所称仲裁,指当事人依法自愿选择的解决争议的非司法途径,由仲裁机构进行的争议解决活动。

第四条仲裁机构依法行使权力,公正、独立、快速地审理案件,实现争议的及时解决、依法解决和公正解决。

第五条仲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仲裁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仲裁案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六条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视为仲裁协议的成立。

第七条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争议的事实和主张;(二)仲裁的请求;(三)仲裁庭的组成;(四)仲裁程序的约定;(五)适用的法律和仲裁机构的选择;(六)其他当事人关于仲裁活动的约定。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主张仲裁的请求的,应当提交对方当事人仲裁协议的真实性的证据。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主张仲裁的请求的,应当提交仲裁协议和真实性的证据。

第十条仲裁协议中对争议的事实和主张的描述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与本司法解释规定的义务不符的,视为无效。

第三章仲裁程序第十一条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按照仲裁协议约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仲裁机构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的五日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将仲裁通知副本发给对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从仲裁申请受理日起,在五日内完成仲裁员的确认程序。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合法、合规提供证据,凡以书面形式存证或者留有痕迹的录音、录像等,可以作为证据。

第十五条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争议和相关事实、证据的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调查、审理和认定。

第十六条仲裁庭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积极、公正、正当地履行仲裁职责。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异议的情况下,就当事人的异议事项书面提出,异议事项不得单独提出。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昆明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应当双方自愿, 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 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即视为同意按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协议受理仲裁申请, 不受当事人住所地、居所地、营业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争议标的数额大小的限制。

第五条仲裁协议, 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其他书面方式是指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方式。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 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 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当事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 视为认可仲裁协议的效力。

但属于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除外。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7.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任务要求,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司法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8月2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司法部2021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第四条仲裁应当诚实善意、讲究信用、信守承诺。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的管辖由当事人协议约定,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交易习惯,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

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
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
二、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1、概念:也称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 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也是仲裁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2、体现: 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第 4条); 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当事人协商选定(第6条);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直接或间接确定 (第30条); 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可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程序事项(第39、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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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法的定义: 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 裁员、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参与人和仲裁 机构或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仲裁裁决的效力 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一)狭义:1994年8月31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 会议通过的《仲裁法》,该法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广义:所有涉及仲裁制度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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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
二、我国仲裁法的仲裁范围:
(一)仲裁范围的概念 指可仲裁的事项或争议的范围,即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 虽然各国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但当事人有无 和解的权利几乎是公认的判断可仲裁性的试金石。 (二)我国的有关规定 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 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 第3条:下列纠纷则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 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77条: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 同纠纷的仲裁问题,另行规定,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仲裁法学教材教学课件(全)

仲裁法学教材教学课件(全)
方面,仲裁又不能超越于法律制度之外,仲裁协 议的有效性和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最终取决于有 关法院的裁定。 (四)自治论 • 该理论认为,仲裁是法律秩序的诸多机制之一, 研究的重点应该放在其目的和作用上,仲裁法应 以满足当事人的愿望为目标,其功能是发展商人 法;尽管还应保留最低限度的公共政策为限制, 但是完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充分发展所必 需的。
康地发展 • 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的深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

返回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二节 中国仲裁法上的仲裁范围一、仲裁范围的概念 • 仲裁范围,是指可仲裁的事项或争议的范围,即争
议事项的可仲裁性 • 虽然各国仲裁法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不完全相同,
但当事人有无和解的权利几乎是公认的判断可仲裁 性的试金石。
二、中国的有关规定 •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
二、仲裁的特性 (一)自愿性 (二)专业性 (三)国际性 (四)灵活性 (五)保密性 (六)快捷性 (七)经济性 (八)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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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仲裁的历史沿革
一、国外仲裁起源的概况
• 一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起源于奴隶制的古希 腊和古罗马时代
•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形成为仲裁法律制度,主要解 决国内民商事纠纷
(二)仲裁的局限性 • 自主性特点是一柄双刃剑 • 要求仲裁参与人熟悉甚至精通仲裁制度 • 某些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也许不能一揽子平息全部
争议 • 不是所有类型的民商事争议都最适宜于仲裁 • 欠缺法的安定性和预测性 • 仲裁员的权力与法官相比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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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仲裁的性质和特点
一、仲裁的性质 (一)司法权论
• 近代以来,仲裁在仲裁范围、裁决的执行、仲裁组 织、仲裁活动本身等方面有了极大的发展
二、中国仲裁的起源和发展 • 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在中国产生于20世纪初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8.31•【文号】主席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95.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适用范围的例外】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自愿仲裁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依据事实和法律仲裁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独立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一裁终局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 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 生。
第二章调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解决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 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 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国法律
01 公布信息
03 配套规定
目录
02 法律全文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3
第二章调解
4
第三章仲裁
5
第四章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6.27•【文号】主席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仲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第四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仲裁与仲裁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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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
(四)一裁终局原则 1、概念:针对某个争议的仲裁程序终结后,当事人不得就 同一纠纷再次提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该 纠纷向法院起诉。 2、例外: (1)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发回重新仲裁,仲裁庭应视具体 情形对原纠纷再次作出裁决。 (2)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
四、仲裁的性质 自治论
根据仲裁目的及当事 人意思自治对仲裁的 司法权论 混合论 法律权威进行论证。 仲裁协议的效力、仲 仲裁源于私人契约; 裁员的权力、仲裁员 仲裁又不能超越于法 的审理行为以及仲裁 仲裁 律制度之外,仲裁协 裁决的执行,其权威 性质 议的有效性和仲裁裁 性都取决于有关国家 决的可执行性最终取 的法律。 决于有关法院的裁定。 仲裁是司法权的一部 分,是国家司法权的 契约论 让与。 仲裁员的权力不是来自 于法律的规定,而是源 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易于被承认与执行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二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优势?裁决较易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裁决较易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自主性局限性?适宜的争议类型有限?自主性是一柄双刃剑?要求仲裁参与人熟悉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自主性?专业性?保密性?管辖权的确定性?费用低速度快?要求仲裁参与人熟悉甚至精通仲裁制度?欠缺法的安定性和预测性欠缺法的安定性和预测性?仲裁员的权力有限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仲裁委员会宣传片11仲裁委员会宣传片11仲裁委员会宣传片22仲裁委员会宣传片22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三仲裁的分类一以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三仲裁的分类一以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国内仲裁?国际仲裁二以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标准?临时仲裁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临时仲裁?机构仲裁奥运会临时仲裁庭三以仲裁裁决的依据为标准?依法仲裁?友好仲裁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四仲裁的性质司法权论混合论?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力仲裁员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力仲裁员的审理行为以及仲裁?仲裁源于私人契约

中国台湾“仲裁法”

中国台湾“仲裁法”

‎‎‎‎中国台湾“‎仲裁法”‎中国台湾“‎仲裁法” ‎第一章仲‎裁协议第‎1条有‎关现在或将‎来之争议,‎当事人得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单数之数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前‎项争议,以‎依法得和解‎者为限。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为之‎。

‎当事人间‎之文书、证‎券、信函、‎电传、电报‎或其他类似‎方式之通讯‎,足以有仲‎裁合意者,‎视为仲裁协‎议成立。

‎第‎2条约‎定应付仲裁‎之协议,非‎关于一定之‎法律关系,‎及由该法律‎关系所生之‎争议而为者‎,不生效力‎。

‎第3 条‎当事人间‎之契约订有‎仲裁条款者‎,该条款之‎效力,应独‎立认定;其‎契约纵不成‎立、无效或‎经撤销、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条款之效力‎。

‎第4 条‎仲裁协议‎,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诉讼时‎,法院应依‎他方声请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并命‎原告于一定‎期间内提付‎仲裁。

但被‎告已为本案‎之言词辩论‎者,不在此‎限。

‎原告逾‎前项期间未‎提付仲裁者‎,法院应以‎裁定驳回其‎诉。

‎第一项‎之诉讼,经‎法院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后,如仲裁‎成立,视为‎于仲裁庭作‎成判断时撤‎回起诉。

‎第‎二章仲裁‎庭之组织‎第5 条‎仲裁人应为‎自然人。

‎当‎事人于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以外‎之法人或团‎体为仲裁人‎者,视为未‎约定仲裁人‎。

‎第6 条‎具有法律‎或其它各业‎专门知识或‎经验,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为‎仲裁人:‎‎一、曾任‎实任推事、‎法官或检察‎官者。

‎‎二、曾执‎行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或‎其它与商务‎有关之专门‎职业人员业‎务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国‎内、外仲裁‎机构仲裁事‎件之仲裁人‎者。

‎四、曾任‎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专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职务五年以‎上者。

‎‎五、具有‎特殊领域之‎专门知识或‎技术,并在‎该特殊领域‎服务五年以‎上者。

‎第7‎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为仲裁人‎:‎一、‎犯贪污、渎‎职之罪,经‎判刑确定者‎。

泰国仲裁法

泰国仲裁法

【法规名称】泰国仲裁法【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泰国仲裁法却克里王朝42年7月19日刻日,普密蓬·阿杜德国王陛下恩赐宣告:鉴于颁布一道管辖法院之外的仲裁的法令是适当的,国王陛下经国民议会建议并同意,特公布本法令如下:第1条本法应以《泰历2530年仲裁法》之名周知。

第2条本法应于在《政府公报》上后次日起生效。

第3条任何法律与《民事诉讼法典》涉及法院外仲裁的条款有关的规定,应被视为与本法有关。

第4条司法部长应对本法的切实执行负责。

第一章仲裁协议第5条仲裁协议指争议的当事人,不管在其中指定仲裁员与否,据以一致同意将已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民事纠纷提交仲裁的合同中的协议条款或仲裁条款。

第6条只有在有以写成的文件,或以书信、电报、电传中的条款,或以类似性质的文件作为仲裁协议的证据时,仲裁协议才对争议的当事人有约束力。

第7条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员的指定,不得因当事人的死亡,因一方当事人被官方接管官强制执行,或因一方当事人被法院宣布为无法律行为能力或准无法律行为能力而受到影响。

第8条在转让申诉权或责任时,与该权利或责任有关的现存的仲裁协议,也应相应地转让给受让人。

第9条仲裁协议可以规定,在比法定的限制更短的时间内将争议提交仲裁;但是,违反这一时限只影响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权利,而不影响将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个别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管辖法院申请裁定延长前述的期限。

除遇到不可抗力外,应在期限届满前提出该申请。

第10条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按仲裁协议的要求,将仲裁协议涉及的争议提交仲裁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被提起诉讼的那方当事人可以在听取证人前,如没有听取证人,可以在判决作出之日前,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案,以使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法院如果因任何其它原因发现仲裁协议无效或无法执行,应撤销该案。

第二章仲裁员和公断人第11条仲裁员可以设一名或一名以上。

当仲裁员为一名以上时,各方当事人应指定相同数量的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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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仲裁概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仲裁的含义及特点 仲裁的性质 仲裁的类型 仲裁与民事诉讼
仲裁法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关键术语
仲裁 国内仲裁 涉外仲裁 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 依法仲裁 友好仲裁 民事诉讼
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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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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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性质的各种理论
(七)仲裁的民间性理论 仲裁具有民间性的观点,是近年来学者提出 的一种理论。该理论的特点是从仲裁权性质 的角度来看仲裁的性质。
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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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性质的认定
对仲裁法律属性的认识过程是对以往仲裁法 律属性界定的扬弃和提炼过程,可以说,任 何理论都是在扬弃与提炼中得到发展的。通 过比较不同理论观点,吸取其精髓,摒弃不 合理因素,应当认为仲裁的性质既不是司法 性的,也不是行政性的;既不是单纯的契约 性的,也不是纯民间性的。仲裁的性质是包 含了民间性与司法性因素在内,并以民间性 为基础,融入了一定的国家司法权性质的混 合性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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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性质的各种理论
(四)仲裁自治理论 这一理论的提出者是拉伯林·戴维奇(Rubellin Devichi)女士。她认为,不能把仲裁决然分为司 法的或契约的,仲裁也不是一种混合制度。“问题 是,应该知道仲裁是否在这两种构成之外形成了一 种自治体系。确定该体系的性质不应参照合同或司 法体系,而应根据仲裁的目的,以及不愿诉诸国家 法院的当事人所作的保证或许诺对仲裁的法律权威 进行论证。”她同时认为,仲裁制度是一种独创的 制度,它摆脱了契约和司法权的观念,因此是一种 超国家的自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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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特点
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仲 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 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自行和解。 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自愿性 专业性 灵活性 保密性 快捷性 经济性 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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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国内仲裁:是指本国仲裁机构对不具有涉外 国内仲裁:
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即基于一国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相互之间 在本国内发生的纠纷,由该国仲裁机构进行 的仲裁。 涉外仲裁:是指涉及外国或外法域的民商事 涉外仲裁: 纠纷的仲裁,即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之间以及其相互之间,在涉外经济贸易和海 事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而进行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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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性质的各种理论
(二)仲裁的契约理论 仲裁的契约理论认为,仲裁是一种契约,具 有契约的属性和特征。即仲裁是基于双方当 事人之间的协议而设定的,仲裁程序也是根 据当事人在协议中的约定确定的,仲裁就是 履行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关于解决纠纷的协 议的结果。这种理论之所以强调仲裁的契约 性,是认为仲裁员的权力不是来自于法律的 规定,而是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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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常设性的仲裁 机构仲裁:
机构解决其民商事争议的仲裁,即由某一常设的仲 裁机构按照固定的仲裁规则(通常是本机构的仲裁 规则)来管理和进行仲裁程序。 临时仲裁:是指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程 临时仲裁: 序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 给他们选定的仲裁员,根据他们自己设计或选定的 仲裁规则,仲裁员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商事仲裁。 临时仲裁是仲裁的原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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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一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达 成和解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 乙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其义务。甲公司应如何解 决此纠纷?(2006年司法考试真题) A甲公司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B甲公司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C甲公司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与乙公司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D甲公司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恢复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的性质
一、关于仲裁性质的各种理论 二、对仲裁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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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性质的各种理论
(一)仲裁的司法权理论 仲裁的司法权理论强调国家对于仲裁所具有 的控制权和调整功能。该理论认为,仲裁虽 然来自于当事人的协议,但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员的仲裁行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等方面,其权威性来自于国家的法律,来自 于国家授权以及对国家司法权力的分割和让 与。因此仲裁具有司法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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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仲裁的类型
一、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二、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三、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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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仲裁的类型
仲裁
是否有涉 外因素
机构组 织形式
依据的 实体规 范
国内仲裁 涉外仲裁 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 依法仲裁 友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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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性质的各种理论
(三)仲裁的混合理论 混合理论是对司法权理论和契约理论的扬弃。该理 论的倡导者索瑟—霍尔(SauserHall)认为, 仲裁起源于私人契约,仲裁员的人选和支配仲裁程 序的规则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但是,仲裁却不能超越所有的法律体系,实际上总 是存在着一些能够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和裁决可执 行性的法律。因此,仲裁契约和司法因素是相互关 联和不可分割的。他提出,仲裁是一种混合性的特 殊的司法制度,它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同时 又从民事法律中获取司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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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性质不同 2仲裁机构与法院的性质不同 3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不同 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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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一)法律渊源上的联系性 (二)纠纷解决方式的独立性 (三)功能优势互补 1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仲裁结果,有利于纠纷的一 次性解决。 2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 3灵活性与快捷性。 4有利于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 (四)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通过诉讼程序实现 (五)制度与程序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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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仲裁与民事诉讼
一、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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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
(一)仲裁与民事诉讼的相同点 1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民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性质相同 3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第三方作为纠纷的公断 人 4仲裁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一 致的 5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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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性质的各种理论
(六)仲裁的行政性理论 仲裁的行政性理论实际上是从我国长期的仲 裁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种理论。该理论认为 仲裁具有行政性质,因为仲裁机构是行政管 理机构,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中的一个职能 部门,它由行政机构组建,并受行政机构的 监督;仲裁程序具有某些行政程序的特点, 依靠行政权解决纠纷;仲裁裁决实质上是一 种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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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依法仲裁:是指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庭严 依法仲裁:
格依据一定的实体法律规范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裁决。依依法仲裁是最主要的仲裁 类型。 友好仲裁:亦称友谊仲裁、依原则仲裁。是 友好仲裁: 指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授权,仲裁庭不以严格 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而是以其所认为的公平 的标准作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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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性质的各种理论
(五)仲裁的准司法权理论 仲裁的准司法权理论主要是我国国内学者的 一种观点。该观点认为,仲裁制度是司法制 度的一部分,但又不同于司法制度;仲裁是 国家法律认可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但又区 别于诉讼;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一样具有法 律效力,具有可执行性,但仲裁机构无权执 行。因此,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手段,仲裁程 序是准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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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副主编 江伟 肖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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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仲裁概论
仲裁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与民 事诉讼并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 发展,社会主体平等地位的确立,自由意志得到认 可,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逐步转变为理性的 契约关系而相应产生和发展的。这种纠纷解决机制 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首要原则,以仲裁协议为前提 条件;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以国家司法机关的支持、 监督为后盾;以程序的规范性、灵活性和保密性以 及裁决者中立的地位为仲裁公正性的保障,并以仲 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性,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最 终解决。本章是关于仲裁的概述,在了解仲裁制度 的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仲裁的含义及特 点,以及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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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公司与B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并且正在 通过仲裁程序解决。C公司拟收购陷入财务困境的 A公司,而引起A公司财务困境的部分原因在于A公 司从B公司处购买的机器出现问题,导致A公司不 能正常生产。在收购过程中,A公司负有向C公司 A C 披露其财务及经营状况的义务,因此,A公司拟告 知C公司其与B公司的纠纷及正在通过仲裁解决该 纠纷。 问题:这种披露义务是否违反仲裁保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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