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责任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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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非正常终止后清算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有企业的非正常终止概括起来有三种类型:

1、因缺乏市场竞争力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通过关、停、歇业、撤销等方式结束了企业的经营,通常人去楼空,企业已无有效资产,员工被分流安置,仅保留几个留守人员,但其债权债务并未完全了结。

2、股东对企业疏于监管,企业已停止经营但不及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最终因不及时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没有清算,其对外依然存在债权债务。

3、企业为非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上级主管单位因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几次变动而发生变化,但变动中未履行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致使企业出现所有者缺位,部分公司因不年检而被吊销执照,但其在吊销后依然对外经营并产生债务。一旦出现重大问题则金蝉脱壳,将清算和赔偿责任转嫁到股东头上,造成了债权人和股东两方面的损失。

笔者试举一实际案例,2004年9月全民所有制企业集兴公司由于其公司车辆交通肇事案件被受害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集兴公司已在2002年因未年检被吊销执照。其上级主管单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新华公司,但新华公司已于1998年被吊销工商执照,现有工商资料显示,新华公司的主管部门为市经发局。但工商登记资料同时显示,在1994年该公司成立时的出资人为市投资公司。受害人据此将集兴两级主管单位都追加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企业的非正常死亡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股东将面临不可预计的清算责任或赔偿责任。由于企业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主管部门从行政角度已完成了企业的人员财产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行政处罚角度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唯独缺少了法人终止的法定程序要件:清算和注销。这种缺少法定终止要件的法人的“事实死亡”,实际上已对企业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债权人此时可以寻求司法救济,要求股东或主管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股东将面临严重的清算责任或赔偿责任。

为有效控制法人非正常终止的法律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下属系统企业顺利改制,有必要对企业非正常终止后清算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有效对策。

一、关于清算的基本概念

清算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八章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企业法人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过合法程序对企业进行了清理,并向有关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了合法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清算主体在履行清算责任时,应清理原企业的财产,编制财产清单,提交清算方案。清算主体在清理原企业财产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时,除非与债权人能够达成和解,将其债务清偿完毕外,应依据《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债务人破产。

企业性质不同,其承担清算责任的主体也不同。依据我国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清算主体一般应确定在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开办单位、投资人、股东等范围内。

二、关于企业终止后清算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46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条明文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其中,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机关)不负责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2000)24号批复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

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2000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庭务会对企业清算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指导意见,该意见认为无论企业歇业、被撤销还是吊销营业执照都应进行清理,如未清理,则在诉讼中清算主体即为诉讼主体;对不尽清算责任的,如有债权人主张权利,则以清算主体和企业(仅限未注销的企业)为共同被告。200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庭务会上进一步明确了清算主体在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首先应尽清算义务,如不尽清算之责则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注销登记是企业、公司终止的标志,也是正常死亡的唯一途经。

2、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3、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合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内不尽清算责任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单位成员进行清算。

4、清算主体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合理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等,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应限定在清算主体未尽清算责任所形成的损失范围内。

三、清算的法定程序

按照现有法律有关规定,企业清算基本经过以下阶段:

1、清算开始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等部门,十五日内,向清算主管机关报送有关清算的书面材料。

2、成立清算组

企业清算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应当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清算组有关清算的职权行为,由清算组全体成员过半数决定。

3、债权申报及审查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4、财产清理

清算开始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与企业财产有关的一切帐簿、单据、文件、资料移交清算组,协助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后,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经股东会或者投资人确认。

5、财产分配及清算终结

财产清理完毕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方案并经股东会或者投资人确认。清算财产按法定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或者企业章程的规定分配给投资人。投资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等报经股东会或者投资人确认。

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十日内,清算应当将清算报告及表册报清算主管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核准后清算组公告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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