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修订)
生态法规
考试大纲: (1)了解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应当遵循的原则及应当包括的内容; (2)掌握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 (3)熟悉禁止开垦草原的有关规定。
4.12.1 了解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不 得进行的活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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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 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 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 划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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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 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 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 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4.13.4 熟悉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 遵守的规定
4.13.4 熟悉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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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 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 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 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 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 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 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严禁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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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 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场;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 草地、草种基地;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 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草原保护法
草原保护法草原无论从何种角度,均一致被认为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维持生态平衡、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环境效益生产饲料、燃料、工业原料等多种经济效能,与牧区人民生活休戚相关。
而,在我国草原建设过程中,由于忽视生态规律,存在着一些问题工革场退化严重,草群变得稀疏低矮,优良牧草减少,产草量低,生态条件恶化(旱化、沙化、盐渍化),鼠、虫害加重,使草原变劣,动植物遭到严重破坏等。
国家非常重视草原立法,现已颁布《草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制止乱搂发莱、滥挖干草、保护草原资源报告的通知》。
内蒙、宁夏、河北、育海等省、自治区也分别制定了草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草原法》中所称“草原”,指我国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地。
它的宗旨是,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珠,发展现代化畜牧业,促进民族自治的地方经济的繁荣,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二、草原护法的内容《草原法》共计23条,其主要内容是保护草原资源,具体表现如下:、1、国家鼓励在农、林、牧区和城江种草,促进畜牧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
国家保护草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草原法》第9条第2、3款)2、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
草原使用者进行少工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已经开垦井造成草原沙化或者严重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
(《草原法》第10条)3、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植物、刮碱土、检肥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范围内进行,并做到随挖随填,保护一部分植物的母株。
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
(《草原法》第11条)4、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
因过王放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使用者应当调整放牧强度,补种牧草,恢复植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模板一:正式风格【正式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定本草原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草原资源保护和草原生态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强化草原生态系统重要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保障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加强草地复建和草原生态管理。
第四条及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草原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施策、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草地利用与保护第六条草地利用应当以保护为前提,合理利用,加强草地保护、改良、复建、整治和监管。
第七条草地复建和种植应当按照草地生态系统的特点和需求,科学选择草种,加强管理,促进草地保护和恢复。
第八条草地生态系统的合理利用应当考虑草原地区的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等因素,采取适当的草地利用措施。
第九条草地利用应当加强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水源枯竭和水土流失,确保草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地方应当建立和完善草地监测网络,加强对草地利用和保护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附件:附件一:草原法实施细则附件二:草原保护工作督查检查表附件三:草地复建实施方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草原资源:指我国国土范围内的草地资源。
2. 草地复建:指对草地进行种植、整治、改建等一系列活动,促进草地的生态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3. 草地生态系统:指草原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生态过程和生态功能等方面的复杂系统。
4. 地下水资源:指地下的水资源,包括地下水层、井水等。
-----------------------------------------------------------------------------------------------------------------------模板二:简洁风格【简洁模板】第一章总则1.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草原法。
6.1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试题(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试题一、单选题1.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确认草原使用权。
A.承包经营权证;B.使用权证;C草原证;D.土地承包证。
2.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经营。
A.家庭或者联户承包;B.家庭;C.牧民;D.联户3.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二分之一以上;B.全体;C,四分之三以上;D,三分之二以上。
4.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C.国务院;D.乡(镇)以上人民政府。
5.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C.国务院;D.乡(镇)以上人民政府。
6.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
7.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A.行驶路线和行驶范围;B.行驶区域和行驶范围;C.行驶路线和行驶区域;D.行驶路线和行驶范围。
8.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利用第六章保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草原法》讲解(新)
《草原法》讲解洮南市草原工作站一、草原的概念、作用和现状谈起草原,常使人想起“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动人景象。
但是从科学上到底什么是草原呢?常常由于人们的学科不同,各自有不同的认识。
《草原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这就非常明确界定了草原的概念。
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60亿亩,约为耕地的3倍),占国土总面积的41.7%。
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和宁夏等省、自治区,草原总面积仅次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面积只有0.33公顷,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草原不仅仅是畜牧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我国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抵御沙漠的前哨阵地和重要的水源涵养地,黄河、长江等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都发源于草原区,上中游都流经草原区。
我国西部地区草原面积占绿色植被总面积的79%,西北地区已达到85%,青海、西藏等省区都在90%以上。
据科学研究表明,草原一旦被破坏,水土流失将大量增加。
因此,加强西部生态建设的主体任务就是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
同时,西部大部分地区降水量都比较少,中科院联合全国有关专家共同编写的《中国西部大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对策建议书》中明确提出,在年降水量350毫米以下的地区只宜种草。
因此,在西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时,退耕还草是科学和有效的恢复植被的措施。
我国草原大都分布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草原畜牧业是广大牧民基本生产方式和重要生活内容。
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不仅关系到这些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经济的发展,更直接关系到这些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我们洮南市草原总面积232万亩,其中可利用面积167万亩。
全市草原可分为四类九组十型。
一是山地草原类;二是平原草甸草原类;三是低洼草甸类;四是沼泽草甸类。
属于典型农牧交错带地区,西北部为草山草坡,中部为洮、蛟两河冲积的平原草甸,南部多沙、碱化草原。
河北省旅游资源普查操作规程 河北省旅游资源普查 操作规程 河北省
河北省旅游资源普查操作规程河北省科学院地理科学研究所二O一三年一月目录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总则 (2)3.1 河北省旅游资源普查的目的、任务和作用 (2)3.2 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3)3.3普查方法 (3)3.4 普查成果 (3)3.5 普查工作程序 (4)3.6旅游资源普查的组织形式 (4)3.7 旅游资源普查实施计划 (7)3.8市、县两级旅游资源普查协调小组详细工作内容 (12)4.术语定义以及解释 (13)4.1 旅游资源 (14)4.2 旅游资源基本类型 (16)4.3 旅游资源单体 (16)4.4旅游资源调查 (18)4.5 旅游资源评价 (18)5.旅游资源分类以及说明 (18)5.1 分类原则 (18)5.2 分类对象 (18)5.3 分类结构 (18)6. 调查准备 (45)6.1 成立调查队伍 (45)6.2 准备调查工具 (46)6.3技术培训 (46)6.4 收集基础资料 (47)6.5编制调查大纲 (49)6.6 旅游资源单体表预填 (49)7.野外调查 (50)7.1 野外调查要求 (50)7.2 野外调查的程序 (50)7.3 野外调查的记录方法 (51)8.内业整理 (52)8.1 外业调查资料整理 (52)8.2 图件绘制 (53)8.3 撰写旅游资源普查报告 (54)8.4 调查成果 (54)9.质量管理 (54)9.1 检查形式 (54)9.2 检查内容 (55)9.3结果的处理 (55)9.4验收 (55)10.河北省旅游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功能要求 (55)10.1 数据管理 (55)10.2 统计分析 (56)10.3 图形操作 (56)10.4 信息检索 (56)10.5地图制图功能 (56)10.6网络发布 (56)10.7权限控制 (57)附录1.旅游资源单体调查表及填写规范 (58)附录2.河北省所有售票景区调查表 (98)附录3.旅游资源单体摸底表(样表) (101)附录4.县级调查区旅游资源实际资料表 (103)附录5.旅游资源普查报告 (107)河北省旅游资源普查操作规程河北省旅游资源普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范围、部门、专业比较广泛,为提高普查效率、确保普查质量,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科普一、草原法的立法背景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占地面积广阔,涵盖了大宗的天然草地和人工牧草地,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经济功能。
但长期以来,由于人类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草原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出现了退化、沙化和荒漠化等问题,影响着我国的温室效应、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和气候调节等方面。
为了保护草原资源,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就应运而生。
二、草原法的主要内容1. 草原保护和恢复草原法规定,国家对草原实行保护和恢复原则,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防止草原的退化、沙化和荒漠化,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草原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如禁止非法占用和破坏草原、推行草原禁牧、实施轮牧、控制过度放牧等。
2. 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是我国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对于促进农牧业的发展和农牧民的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
草原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保证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草原经济的发展。
3. 草原生态补偿草原生态补偿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于履行草原保护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经济补偿。
草原法规定,国家对于实施草原禁牧、轮牧和实施草原恢复工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草原生态补偿,鼓励和激励他们积极参与草原保护和恢复工作。
4. 草原监督和管理草原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的草原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草原生态环境的完整和稳定。
在这一方面,草原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监测、检测和评估,加强对草原资源的调查和监测,保证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
5. 草原执法和责任追究草原法规定,对于违反草原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对于拒不履行草原保护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保障草原法的实施和草原资源的保护。
三、草原法的实施效果自1985年草原法实施以来,我国在草原保护和恢复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中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008)
中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29件) (二○○八年二月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附录文件)(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9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2006年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7.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年)39.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二)民法商法(3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1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1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1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006年修订)2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2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26.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2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2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3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3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三)行政法(79件)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正)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2007年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2008年修订)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1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订)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年修订)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2007年修正)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2000年修正)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20.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2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1994年修正)2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2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2004年修正)2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订)2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27.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2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29.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3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2007年修订)3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3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2007年修正)3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3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3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3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39.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4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2001年修正、2007年修订)4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4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46.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4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4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4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5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5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5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5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5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5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5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60.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为现名称)6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6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6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6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6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6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6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70.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7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2007年修正)7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7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7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76.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7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7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79.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四)经济法(54件)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2005年修正、2007年两次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1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1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17.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18.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2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2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1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2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27.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2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29.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2006年修正)3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3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3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3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3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2007年修订)3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4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2007年修订)4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4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4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4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4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4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47.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2006年修正)4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4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5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5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5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5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5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五)社会法(17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2006年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2005年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1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六)刑法(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1997年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1996年修正)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2007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所有法律名称
我也是从下载的法律书上直接复制的~2005年的资料~(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6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二)民法商法(30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18.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2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2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2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3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三)行政法(76件)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 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4。
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
《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农计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我部组织编制的《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要求,针对近年来草原建设和保护的薄弱环节,为实现我国草原资源合理永续利用,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草原畜牧业发展而编制的,是指导今后我国草原保护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
请按照《规划》要求,结合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制定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报我部备案。
附件:《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农业部二○○七年四月四日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七年四月目录一、草原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一)加强草原保护建设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举措(二)加强草原保护建设是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三)加强草原保护建设是加快草原地区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二、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成就及主要问题三、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目标与任务四、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区域布局(一)北方干旱半干旱草原区(二)青藏高寒草原区(三)东北华北湿润半湿润草原区(四)南方草地区五、草原保护建设利用重点工程六、保障措施为加强草原保护建设,实现草原合理永续利用,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草原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规划。
一、草原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草原与耕地、森林、海洋等自然资源一样,是我国重要的战略资源。
我国是一个草原大国,拥有包括荒草地在内的各类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居世界第二位,占国土面积的41.7%,大约是耕地面积的3.2倍。
草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与森林一起构成我国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
青海青海湖国家地质公园规划
青海青海湖国家地质公园规划(2014-2025)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二零一四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公园位置 (1)第二条范围、边界、面积 (1)第三条规划期限 (2)第四条规划依据 (2)第五条公园发展概况及规划背景 (4)第二章地质公园的性质与发展目标 (5)第六条公园性质与特色 (5)第七条发展目标 (5)第三章地质遗迹景观及评价 (7)第八条地质地貌概述 (7)第九条地质遗迹类型 (8)第十条地质遗迹对比评价 (8)第四章其它景观资源评价 (9)第十一条生物及其它自然景观及评价 (9)第十二条人文景观及评价 (9)第五章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10)第十三条总体布局与园区、景区划分 (10)第十四条功能区划分 (10)第六章地质遗迹保护 (12)第十五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划分及边界坐标(主要拐点)的确定 (12)第十六条各级保护区的控制要求与保护措施 (12)第十七条特殊地质遗迹的保护方案 (13)第七章生态环境与人文景观保护 (14)第十八条地质公园环境容量控制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 (14)第十九条灾害防治 (14)第二十条珍稀物种名录及保护 (15)第八章科学研究 (17)第二十二条课题选择和依据 (17)第二十三条计划编制 (17)第二十四条近期研究计划的实施 (18)第二十五条研究经费 (18)第二十六条科学研究成果出版及转化 (18)第九章解说系统规划 (19)第二十七条解说系统架构 (19)第二十八条地质博物馆及科普影视厅 (19)第二十九条公园主、副碑及综合图文介绍栏 (19)第三十条景点、景物解说牌 (20)第三十一条公共信息标识牌 (20)第三十二条图书音像的出版和推广 (21)第三十三条解说系统设施维护与更新 (21)第十章科学普及行动 (22)第三十四条乡土科普活动 (22)第三十五条科学实践活动 (22)第三十六条面向普通游客的专项科普活动 (23)第十一章旅游发展 (24)第三十七条旅游客源市场 (24)第三十八条地质公园推广计划 (25)第三十九条旅游项目及旅游产品 (26)第四十条专题考察路线 (27)第十二章地质公园信息化建设 (28)第四十一条地质遗迹数据库 (28)第四十二条公园监测系统 (28)第四十三条网站建设 (28)第十三章基础工程规划 (30)第四十五条水电设施 (30)第四十六条环境卫生 (31)第四十七条服务设施规划 (32)第十四章土地利用 (34)第四十八条土地利用 (34)第十五章社区行动计划 (37)第四十九条社区行动计划 (37)第十六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38)第五十条管理机构设置 (38)第五十一条各类专业人员的配备 (39)第五十二条导游员及其培训 (40)第五十三条管理层培训 (40)第五十四条近期建设项目计划 (41)第五十五条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园位置青海湖国家地质公园位于中国西部青藏高原东北缘,行政区划属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和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
环境影响评价课件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分析评价方法[1]BR>第一章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是投资项目外部性影响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审查项目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在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咨询中占有重要地位。
为保护环境及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对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要影响的建设,包括政府投资及企业投资项目,都应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的角度进行分析评价。
本章阐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和标准体系(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体系1.综合性法律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第一次用法律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开始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89年颁布并于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用法律确立和规范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用法律把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拓展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跃上新台阶。
2.单行法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各项环境保护单行法,如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2007年两次修订)、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具体条文规定。
颁布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如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订)、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订)、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和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也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能源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
目录目录 (1)第一篇能源法律法规 (19)第一章自然资源法律 (19)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正)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5年6月18日颁布2002年12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 (19)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 (2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 (3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 (4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5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9)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正) (64)第二章煤炭法律法规 (74)2.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74)2.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79)2.3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89)2.4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2)2.5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99)2.6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02)2.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09)2.8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117)(煤炭工业部1997年5月19日颁布煤炭工业部令第1号) (117)2.9 煤炭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120)2.10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 (121)2.1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24)第三章电力法律法规 (129)3.1电力监管条例 (129)3.2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133)3.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140)3.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4)3.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46)3.6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53)3.7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161)3.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64)3.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167)3.10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170)3.1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75)3.1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79)第四章石油、天然气法律法规 (183)4.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183)4.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188)4.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1)4.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修正) (196)第五章核电法律法规 (20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200)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218)5.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220)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226)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30)第六章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 (234)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34)6.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38)第七章环境保护法律 (24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43)7.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51)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56)7.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6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 (268)7.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 (277)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 (284)第二篇能源主要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297)第一章主要相关法律 (29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9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31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 (319)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34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 (35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 (36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6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7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375)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378)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83)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391)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97)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404)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08)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19)第二章主要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30)2.1 规划计划 (430)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430)2.1.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能源发展重点专项规划 (453)2.1.3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 (462)2.2 资源管理及利用 (468)2.2.1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68)2.2.2 放射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71)2.2.3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473)2.2.4 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 (478)2.2.5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80)2.2.6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86)2.2.7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491)2.2.8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494)2.2.9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497)2.2.10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500)2.2.11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 (508)2.2.12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11)2.2.13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516)2.2.14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522)2.2.15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525)2.2.16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529)2.2.17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530)2.2.18 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 (532)2.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33)2.2.20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538)2.2.21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 (540)2.2.22 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542)2.2.23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543)2.2.2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548)2.2.25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 (550)2.2.26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552)2.2.27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 (554)2.2.28 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 (558)2.2.29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561)2.2.30 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563)2.2.31 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 (567)2.3 投资管理 (567)2.3.1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567)2.3.2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 (588)2.3.3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599)2.3.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608)2.3.5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612)2.3.6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615)2.3.7 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618)2.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619)2.3.9 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621)2.3.10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623)2.3.11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629)2.3.12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有关具体事项公告 (634)2.3.13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634)2.3.14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640)2.3.15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 (644)2.3.16 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645)2.3.17 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 (646)2.3.18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 (647)2.3.19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649)2.3.20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652)2.3.21 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计划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655)2.3.22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657)2.4 工程建设 (659)2.4.1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659)2.4.2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663)2.4.3 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665)2.4.4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 (666)2.4.5 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 (669)2.4.6 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672)2.4.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673)2.4.8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675)2.4.9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678)2.4.10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680)2.4.11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682)2.4.12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85)2.4.13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689)2.4.14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690)2.4.15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692)2.4.16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699)2.4.17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701)2.4.1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702)2.4.19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716)2.4.2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24)2.5 节约能源 (734)2.5.1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734)2.5.2 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738)2.5.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741)2.5.4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744)2.5.5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747)2.5.6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753)2.5.7 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 (758)2.5.8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761)2.5.9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764)2.5.10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765)2.5.11 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777)2.5.12 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780)2.5.13 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780)2.5.14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782)2.5.15 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 (785)2.5.16 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 (786)2.5.17 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 (787)2.5.18 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综合利用部分) (789)2.6 环境保护 (789)2.6.1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789)2.6.2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796)2.6.3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799)2.6.4 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 (801)2.6.5 公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 (805)2.6.6 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 (819)2.6.7 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822)2.6.8 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833)2.6.9 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 (834)2.6.10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845)2.6.11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850)2.6.12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 (853)2.6.1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 (856)2.6.14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863)2.6.15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869)2.6.16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876)2.6.1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883)2.6.18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885)2.6.1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889)2.6.2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892)2.6.21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897)2.6.22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902)2.7 标准规范 (904)2.7.1 93项电力、石化、黑色冶金、物流、制药装备、汽车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904)2.7.2 103项机械、煤炭、石化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904)2.7.3 204项石油天然气、汽车、黑色冶金、轻工、锅炉压力容器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和1项锅炉压力容器行业标准修改单 (905)2.7.4 废止181项黑色冶金、电力、有色金属、煤炭、石油天然气、稀土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905)2.7.5 159项轻工、机械、煤炭、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9052.7.6 265项建材、电力、机械、煤炭、黑色冶金、制药装备、物流、汽车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906)2.7.7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906)2.7.8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915)2.7.9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918)2.7.10 发布三行业清洁生产指标体系 (921)2.7.11 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922)2.7.12 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 (925)2.7.1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926)2.7.14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928)2.7.15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932)2.7.16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939)2.7.17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942)2.7.18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945)2.7.19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947)2.8 财金税费 (952)2.8.1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52)2.8.2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960)2.8.3 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963)2.8.4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966)2.8.5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972)2.8.6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977)2.8.7 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982)2.8.8 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83)2.8.9 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985)2.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987)2.8.11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992)2.8.12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994)2.8.13 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999)2.8.14 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 10002.8.15 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1002)2.8.16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1003)2.8.17 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1005)2.8.18 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 (1008)2.8.19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1009)2.8.20 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1012)2.8.21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1014)2.8.22 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1016)2.8.23 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1017)2.8.24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1017)2.8.25 关于发布能源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021)2.8.26 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021)2.8.27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1024)2.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025)2.8.29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1029)2.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031)2.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035)2.8.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038)2.8.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039)2.8.3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 (1041)2.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1043)2.8.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057)2.8.37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059)2.8.38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1060)2.8.39 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1062)2.8.40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063)2.8.41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1067)2.8.42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 (1071)2.8.43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1073)2.8.44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1076)2.8.45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1078)2.8.46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1079)2.8.47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1083)2.8.48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1086)2.8.49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1088)2.8.50 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1090)第三篇煤炭政策文件 (1092)第一章体制机制 (1092)1.1 关于省级煤炭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监察局的通知 (1092)1.2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1092)1.3 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099)1.4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79号文件精神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指导意见 (1105)1.5 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1108)1.6 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1109)1.7 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1112)1.8 关于煤炭行业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 (1114)1.9 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118)1.10 全民所有制煤炭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1121)第二章行业管理 (1128)2.1 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 .. 11282.2 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 (1129)2.3 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 (1132)2.4 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1134)2.5 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 (1135)2.6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 (1137)2.7 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办法 (1141)2.8 关于煤炭企业构建“三个一”格局实行“三条线”管理的若干意见 (1144)2.9 关于加强煤管局对部直管矿务局行业管理的通知 (1146)2.10 国有重点煤矿关停矿井管理暂行规定 (1147)2.11 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 (1149)第三章规划计划 (1149)3.1 关于设立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公告 (1149)3.2 关于燃煤电站项目规划和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1155)3.3 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1157)3.4 煤炭工业“十五”规划 (1159)3.5 煤炭工业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6~2010年) (1167)第四章勘探开采 (1172)4.1 关于做好煤炭资源开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1172)4.2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1174)4.3 关于煤层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77)4.4 煤层气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1178)第五章工程建设 (1182)5.1 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82)5.2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办法 (1185)5.3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1186)5.4 部级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1188)5.5 煤炭建设项目设备成套监督管理规定 (1190)5.6 煤炭工业建设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拆装管理暂行规定 (1191)5.7 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1194)5.8 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97)5.9 煤炭工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1198)5.10 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1201)5.11 煤炭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1205)5.12 煤炭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1212)5.13 煤炭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1215)第六章生产管理 (1219)6.1 全国实施关闭与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名单(第一批) (1219)6.2 关于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 (1219)6.3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 (1223)6.4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224)6.5 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1226)6.6 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验收办法 (1228)6.7 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230)6.8 关于深入开展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工作的通知 (1231)6.9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 (1234)6.10 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 (1244)6.11 生产矿井水平接续管理办法 (1247)6.12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 (1250)6.13 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办法 (1251)6.14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254)6.15 建设高产高效露天矿暂行管理办法 (1261)6.16 关于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的决定 (1263)6.17 建设高产高效矿(井)暂行管理办法 (1265)第七章经营管理 (1267)7.1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1267)7.2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1272)7.3 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1274)7.4 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275)7.5 煤炭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1277)7.6 煤炭经济运行工作暂行规定 (1277)7.7 煤炭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 (1281)7.8 煤炭购销中长期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1282)7.9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1284)7.10 关于民用煤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的通知 (1285)第八章安全管理 (1285)8.1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工作的通知 (1285)8.2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1286)8.3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1289)8.4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1292)8.5 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1294)8.6 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298)8.7 矿山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办法 (1299)8.8 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1301)8.9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1302)8.10 关于加强煤矿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 (1305)8.11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1306)8.12 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1310)8.13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1313)8.14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 (1316)8.15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1320)8.16 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 (1324)8.17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326)8.18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1331)8.19 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 (1334)8.20 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 (1336)8.21 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 (1354)8.22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1357)8.23 关于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1359)8.24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1361)8.25 关于国有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1367)8.26 关于加强瓦斯管理严防重大瓦斯事故的规定 (1368)8.27 关于编制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掘进巷道贯通安全措施计划的若干规定 (1371)8.28 关于加强回采工作面事故多发地点技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1372)8.29 煤矿安全评价导则 (1375)8.30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1386)8.31 关于发布煤矿矿山救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388)8.32 关于加强煤矿群众安全工作的规定 (1389)8.33 煤炭工业安全生产奖罚暂行办法 (1392)8.34 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实施办法 (1393)8.35 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 (1394)第九章综合利用节约与环保 (1404)9.1 关于加快开展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的通知 (1404)9.2 关于加强煤矸石发电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1407)9.3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1408)9.4 关于加强乡镇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1410)9.5 煤炭工业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412)9.6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1413)第十章标准规范 (1415)10.1 关于加强煤炭工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1415)10.2 煤炭生产企业技术进步综合评价标准(试行) (1416)10.3 煤炭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1420)10.4 煤炭工业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细则 (1424)10.5 乡镇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431)10.6 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 (1433)10.7 中国煤炭分类 (1436)10.8 关于鼓励发展小型热电联产和严格限制凝汽式小火电建设的若干规定 (1440)10.9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1442)第十一章科技教育 (1445)11.1 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试行) (1445)11.2 关于加强煤炭科技信息、出版工作的通知 (1449)11.3 关于加快煤炭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1450)11.4 煤炭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办法 (1454)11.5 煤炭院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1458)11.6 煤炭中等专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1464)11.7 煤炭工业企业技术进步评价办法(试行) (1480)11.8 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煤战略的决定 (1481)11.9 关于加强煤炭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意见 (1484)11.10 关于煤炭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1485)第十二章劳动保障 (1487)12.1 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 (1487)12.2 国有煤炭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1487)12.3 关于建立健全煤炭企业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制度的意见 148912.4 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1492)12.5 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1493)12.6 《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实施细则 (1497)12.7 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503)12.8 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加快煤炭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 (1505)第十三章价格税费 (1506)13.1 关于煤炭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506)13.2 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1507)13.3 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 (1508)13.4 关于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标准的通知 (1509)13.5 关于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通知 (1509)13.6 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参与煤层气开采所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510)13.7 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511)13.8 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1511)13.9 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1512)13.10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1513)13.11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1514)13.12 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1515)13.13 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1518)13.14 关于严格执行电煤价格调控措施的通知 (1521)13.15 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1522)第四篇电力政策性文件 (1525)第一章体制机制 (1525)1.1 关于印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1525)1.2 关于组建华北、华中和西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1535)1.3 关于组建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1536)1.4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537)1.5 关于组建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1539)1.6 关于组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1540)1.7 关于组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1541)1.8 关于组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1542)1.9 关于2005年电力体制改革主要任务目标及工作分工的通知 (1543)1.10 关于请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做好电力体制改革工作中有关工作的通知 15451.11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1546)1.12 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1550)1.13 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1551)1.14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552)第二章规划计划 (1554)2.1 电力工业“十五”规划 (1554)2.2 全国县级电网通信与调度自动化“八五”规划纲要 (1564)第三章工程建设 (1569)3.1 水电建设 (1569)3.1.1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1569)3.1.2 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1576)3.1.3 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1582)3.1.4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586)3.1.5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1594)3.1.6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 (1597)3.1.7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1601)3.1.8 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1607)。
环境规划与管理的政策
控制高能耗过快增长的主要措施 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项目 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 建立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挂钩与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 实行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 组织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 等方面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一)产业政策
汽车、钢铁、纺织、装备制造业、船舶、电子信息、轻工业、石化、有色金属和物流业等10大产业
工业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风电设备、多晶硅产能过剩,电解铝、造船、大豆压榨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也十分突出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发改委,2009年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改善水环境质量: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地。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 规定:到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 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到72% 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 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鼓励类:农林业、水利、煤炭、电力、新能源、核能、石油和天然气、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石化化工、建材、医药、机械、城市轨道交通装备、汽车、船舶、航空航天、轻工、纺织、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铁路、公路及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 、水运、航空运输 、综合交通运输、信息产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商贸服务业、旅游业、邮政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民爆产品等共40个行业。
环境影响评价课件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分析评价方法[1]BR>第一章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是投资项目外部性影响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审查项目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在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咨询中占有重要地位。
为保护环境及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对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要影响的建设,包括政府投资及企业投资项目,都应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的角度进行分析评价。
本章阐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和标准体系(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体系1.综合性法律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第一次用法律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开始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89年颁布并于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用法律确立和规范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用法律把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拓展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跃上新台阶。
2.单行法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各项环境保护单行法,如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2007年两次修订)、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具体条文规定。
颁布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如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订)、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订)、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和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也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行政裁决汇总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
克山县教育局
32
调处民间纠纷裁决
行政裁决
1、《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7号),2、《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司法部令第8号)
克山县克山镇人民政府
33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41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克山县曙光乡人民政府
42
调处民间纠纷裁决
行政裁决
1、《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7号),2、《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司法部令第8号)
克山县双河乡人民政府
65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克山县向华乡人民政府
66
权限内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2、《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8日通过2015年4月17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行政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克山县西联乡人民政府
61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克山县西联乡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于1985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国草原资源,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推动草业经济发展,保障牧民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着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释义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草原法释义草原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草原,是指草本植物为主体的包括自然草原、人工草地和荒漠化退化草地在内的草地。
” 因此,草原是由草本植物为主体的,其中包括自然草原、人工草地、荒漠化退化草地三类草地。
该定义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时代性。
根据草原法第四条的规定,草原的管理属于地方自治的范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原保护和管理的计划、规划。
草原的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资源进行征地、使用、保护、修复等工作进行监管。
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等均明确规定,使得草原保护的责任人和责任机构清晰明确,有利于推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草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草原保护的法律责任在草原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保护草原环境的法律责任。
草原保护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行政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原保护和管理计划,负责草原资源的征地、使用、保护、修复工作的监管。
草原资源的管理和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对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予以监督和管理。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划、计划的草原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草原保护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经济责任在草原开发利用过程中,草原资源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国家支付草原资源占用和利用费,并承担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费用。
同时,对于草原环境损害情况的发生,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草原保护的责任人不仅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坏支付赔偿金,还应当承担环境修复和恢复草原生态的经济责任。
刑事责任草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用草原、破坏草原生态系统或者其他方式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致使草原资源严重受损、质量下降、功能衰退,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草原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共20题)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于(C)开始施行。
A.1985年6月18日B.1985年10月1日C.2002年12月28日D.2003年3月1日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所称草原,是指(B)。
A.天然草原B.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C.人工草地D.天然草场3.确认草原权属适用(A)。
A.《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4.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草原,由(B)。
A.县级草原监理机构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D.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5.草原承包者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应当经(C)同意。
A.承包方B.草原监理部门C.发包方D.土地行政主管部门6.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B)。
A.农业综合开发能力B.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C.自行解决权属争议的能力D.从事林业生产的能力7.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D)审核同意。
A.县级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8.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B)。
A.草原管理费B.草原植被恢复费C.草原使用费D.草原建设费9. 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由(D)规定。
A.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B.县级人民政府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D.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10.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A)审核同意。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D.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1.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B)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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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修订)
【法规类别】草原资源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02.12.28
【实施日期】2003.03.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草原权属
第三章规划
第四章建设
第五章利用
第六章保护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草原权属
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条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一条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
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五条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
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第三章规划
第十七条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二)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三)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十九条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包括: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目标和措施,草原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各项专业规划等。
第二十条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
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