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学综合素质》章节重点总结2.1:教育法律法规—中学教育与教育法律法规 - 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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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学教育与教育法律法规

高频考点提要

1.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概念;

2.教育活动中教育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说

1.法律法规概念(狭义)

2.教育法律法规概念(狭义,本书)

3.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建设

第二节教育法律法规的中学教育实践意义

1.法制与教育法制

教育法制本质上来讲是依法治教。

2.法制条件下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1)教育关系

教育关系,是指在人们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关系。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教育活动中人们的交往便构成了教育关系。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教育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1)内部的:学校与教师之间、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关系;(2)外部的有:学校与社区、与企业、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

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关系到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的利益。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要在教育关系中实现,那么在教育活动中人们结成怎样的关系,就对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和教育任务的完成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教育关系对教育活动目的达成和任务的完成有影响,决定了教育关系不是任意的,而是受到规范和协调的。

(2)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所规范的教育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关系的一种。教育法律关系与其他教育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一种由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所规范或调整的

教育关系。依据主题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教育法律关系。

(3)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规范

(4)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力与义务

(5)教育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主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法律责任同法律义务、法律制裁相联系。

3.中学教师依法从教

所谓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所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严格按照《宪法》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法制化。

(1)中学教育中的法律关系

中学教育中的法律关系,是法律所规范的教育关系。中学教师必须在法律规范的教育关系中开展教育活动。中学教师要依法从教,必须熟知中学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规范,遵守这些法律规范。对于教师来说,特别要关注教师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学教师既然承担着一定的法律义务,那么也就会发生一定的法律责任。

(2)中学教师的法制修养

中学教师要做到依法从教,且要加强自身的法制修养。中学教师的法制修养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掌握教育法的基本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二是整体把握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学教师要在法制条件下开展教育活动。

纵向教育法规体系:五个层级:①基本法律(《教育法》)、②教育单行法(《义务教育法》等)、③教育行政法规、④地方教育法规、⑤教育规章

横向:部门法

第三节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

1.教育基本法:《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意义:①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②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教育法1】制定本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教育法14】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育法15】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教育工作。

【教育法16】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2.教育单行法

(1)《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实施;依据:《宪法》、其它相关政策和现实要求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实施。依据:《宪法》、《教育法》

义务教育的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①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②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③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④公益性(免费性):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法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2)《教师法》

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颁布,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①教师法规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③教师法确定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④法律还规定,教师不准体罚学生,违者究责。

第三条【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法第五章考核】

①考核主体“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也要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意见。

②考核主要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

③考核结果在教师管理和对教师本人权益的影响: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3)《未成年人保护法》

制定: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21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执行。

修订:十届人大25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①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②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③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④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⑤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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