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八章 法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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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八章 法律关系

《法理学》第八章 法律关系
• 权利和义务都不是绝对的,都存在一定的限度,因此京剧团与剧院的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也不可能是绝对的。选项 C 正确。
•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制定权利的享有 者和一定义务的履行者。由于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同时 享有一定的权利,所以,其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否则就没有权利义务 的承担者了,选项 D 错误。
2、特点(1)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现象。法 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社会关系,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 性。
如,杀大熊猫---必死 杀人-------不一定死
为什么?
”爱惜飞蛾纱罩灯,扫地恐伤蝼蚁命” ---《西游记》
“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 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
----- (古希腊)普罗泰格拉
具体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1)该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或一方是具 体的,或双方都是具体的),要有具体的法律事实发生。(2)是现实生活中具 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实际的法律关系。
(3)具体法律关系却不仅体现国家意志,而且体现当事人 的意志。
具体的法律关系在一开始就体现了双方、多方或至少一方 当事人的意志,有些法律关系虽然在一产生时并没有当事 人的意志,但其实现仍需要当事人的意志。
产生的前提,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可能性,而法律关系中,权 利义务是现实的。
• (3)法律关系具有权利义务性。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法律关系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原因在于它的形成 和实现,一般要通过人的意志和意识活动
B、法律关系与国家意志不可分,它是国家意志的一种 具体的表现形式
C、有的法律关系没有直接通过参加者的意志而产生, 它也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
D、法律关系必须根据法律规范建立,不以参加者的意 志为转移

法理学第七章、第八章

法理学第七章、第八章

具体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而作的分类。
(1)一般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最抽象的权利、义务关 系,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一切人对一切 人的关系”,实际就是指公民在社会中的法律地位; (2)具体法律关系是具体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具体化的程度不同,具体法律关系有绝对权法律关系 和相对权法律关系的划分。
(3)责任能力
1、责任能力——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 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在一般情况下, 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是一致的,即有行为能力也就同时具有 责任能力。 2、但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不尽相同, 具有独立的意义。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所必需的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 的能力。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把刑事责任能力分为: ①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18周岁以上、精神和智力发育正常的人,都是完 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②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别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③ 相对无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限制刑 事责任能力人。他们虽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辨别或控制自己行为 的能力有一定的减弱、降低,因而其刑事责任也相应有所减轻。
第七章
法律关系
哥哥把弟弟打成重伤。。。。 邻居在虐待老人。。。。。
当我们处理法律案件时,需要从法律关系下手。。。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有国家强制 力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

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1988年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概念 ➢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 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 任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和义务贯穿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 “在中世纪临近结束之前的任何古代或中世纪语言中,
都没有可以恰当地译作我们说的‘一种权利’的表达”。 ➢ 17、18 世纪:“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天赋
人权”(rights-in-born) ➢ 19 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
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 ➢ 第四,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 法谚:“权利自身不外乎是一个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利
益。”——耶林
➢ 第五,和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的分类 ➢ 应有权利/应有义务 ➢ 习惯权利/习惯义务 ➢ 法定权利/法定义务 ➢ 现实权利/现实义务
The end
法理
“选择说”/“意志论”:该 说把权利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 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 (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志优 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 或意志。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二、 权利和义务释义(续) ➢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
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 益的一种手段; ➢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 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 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理学法的运行守法与违法

法理学法的运行守法与违法

法理学:法的运行——守法与违法、执法与司法1、守法与违法基本内容一、守法(一)守法的涵义守法,也称法的遵守,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涵义。

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

狭义的守法,则专门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二)守法的意义1. 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才能使体现在法律中的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

2. 认真遵守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只有普通公民守法和国家公职人员严格守法和依法办事,才能为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造重要条件。

二、违法(一)违法的涵义广义的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

狭义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大量的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产生的。

(二)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一般地说,违法行为由以下五个要素构成:1. 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行为违反法律,是对法律的蔑视和否定,是对现行法律秩序的破坏。

因此要通过追究法律责任、施加法律制裁否定违法,恢复法律秩序。

以法律为准绳,既是准确追究违法,否定非法的重要条件,也是避免枉法、防止专横的重要保证。

2. 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这里讲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违法的作为是指作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法的不作为是指没有作法律所要求的行为。

不论是作为的违法还是不作为的违法,都具有客观性,都不同于人们单纯的思想活动。

因此,在立法和执法、司法工作中,必须严格区分思想问题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确认违法必须以人的行为作为客观依据。

3. 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密切联系,后者是前者的基础。

人们制定并实施法,是为了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秩序,进行社会控制、保障并促进社会发展,维护人们的利益。

法理学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讲解

法理学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讲解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立法者应当合 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
5、与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存在形态 (一)应有权利和义务 (二)习惯权利和义务 (三)法定权利和义务 (四)现实权利和义务 注意:1、与其他类别的关联性:其他所有分类
经济自由权、经济平等权、 劳动权、社会保障权
生存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环境权、 妇女老人儿童特顾权、请愿权
科学研究自由权、文化艺术创作 自由权、参加文化生活权。
应有权利
这需要条件!
现实权利
影响应有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的因素
政治体制(专制或民主) 经济环境(富庶与贫穷) 文化传统(自由与保守) 法律制度(健全与粗陋)
二、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 (一)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普通权利和义务
注意:与其他类别的关联性:基本权利与应有权 利有重叠 三、对人们的效力范围(绝对相对、对世对人) (一)一般权利和义务 (二)特殊权利和义务 四、因果关系 (一)第一性权利和义务 (二)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司考真题(2007,多)
(二)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 1、权利 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 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 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如:刑事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 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 得辩护”
辩护权——明确规定
3、越来越具有人性化、理性化、科学化的特征。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一)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 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二)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三)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 过程。 (四)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O(∩_∩)o…名词解释:1.法律作用:法律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其直接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间接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P14)2.法律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有直接作用.包括引导、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六个方面。

3.法律社会作用: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有间接作用.包括阶级统治作用、社会管理作用4.法律的指引作用:指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行为方式.5.法律的预测作用: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6.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人们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是法的要素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

(P146)7.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则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P148)8.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是表述规则和原则内容的工具。

(P151)9.法的渊源:又称法律渊源或法源,是指法的来源、本源。

法的渊源作为我国法理学的专门术语,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P164)10.法系:是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P56)11.法律体系:是指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P198)12.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

(P208)13.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理学:第八章2

法理学:第八章2

法理学:第八章2第二节法律分类法律分类,也称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它们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所有文字等资料,凡标明"来源:山东中公官网()"(山东公务员考试信息网,山东公务员网)的相关资料,如需转载,请说明来源!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律的分类。

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这是以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二、法律的特殊分类法律的特殊分类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即为私法。

法理学 第8章 法律体系.

法理学 第8章  法律体系.
4
2、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比法律体系大得 多 3、法律体系具有国别特征,一般是一个主权
国家法律的表现形式,在该国主权范围内
发生效力;而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不同
国家的法学体系具有相通性或者相同性。
5
联系
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 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中的应用法学内容,是同法律 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相对应的 2、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 随着法律体系中新的法律内容的增加和扩充,便会 促成新的法学体系内容的出现。
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
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
33
法律 一般行政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 法、国家公务员法; 国防外交方面: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
防空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公安、国家安全方面:人民警察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 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 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教、科、文、卫、体方面: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 育法、教师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文物保护法、体育法 ……
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
的。
11
第二节 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一、法律部门释义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
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
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
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
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调整
公民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0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1、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科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理论法学:是指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的法学。

3、应用法学:是指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果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的法学。

4、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5、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6、实证分析方法:又称实证研究方法,是指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总称。

7、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

它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崭新篇章,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8、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9、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10、单行条例是指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1、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12、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13、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14、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习题)法的实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习题)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一、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1、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考研)2、法的遵守3、法的适用(考研)4、司法适用5、行政适用6、仲裁7、调解二、单项选择题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础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2、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含义之一是指:()公民在立法上平等人民在立法上平等公民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上平等公民在法的适用上一律平等3、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指:()18周岁以上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4、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适用法律时:()就不应以党的政策为指导仍然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有时也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法律应无条件地服从党的政策5、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的含义之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A.权力机关的干涉B.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涉C.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6.下列诸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

A.法的执行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公职人员B.在我国,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惟一的专门机关c.在中国,司法权不仅包括审判权,而且包括检察权D.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定行为7.下列诸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

A.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检察权和司法部的权力B.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根据法律而不是法规的规定去行为C.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D.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并非一律适用中国法律8.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 )。

A.也具有普遍约束力B.在有的时候具有普遍约束力C.大多数时候不具有普遍约束力D.不具有普遍约束力9.在我国,审判权只能由专门的机关依法行使,即由:( )。

006第八章法的效力(法理学—第二编法的本体)

006第八章法的效力(法理学—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八章法的效力第一节法的效力概述一、法的效力概念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那样行为。

法的效力广义上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我们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就是狭义的法的效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等的法的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我们这里讲的法的效力是指狭义的法的效力,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法的效力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法的效力的适用范围问题,二是不同法律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问题,即法的效力等级或法律位阶问题。

二、法的效力的分类(效力范围)法的效力范围是法律效力所及的时限、领域和对象和行为。

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但不是对所有人有效的,也不是对人的所有行为都有效的,到底对哪些人有效?这是法的对人的效力范围,到底是对人的哪些行为有效?这就是法的对事的效力范围;人的行为都发生在一定的时空中,但法也并不是对所有时空中的人的行为有效,所以法的效力范围也包括法的时间和空间效力范围。

由此,法的效力可分为四个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对人和对事的效力范围先于空间与时间的效力范围。

第二节法的效力范围一、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是法对谁有效,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各国在法律对人的效力方面先后确立过不同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四种:1、属人主义原则一国的法律只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和本国登记注册的法人适用,不论其在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

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则不适用该国法。

2、属地主义原则一国的法律对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均有效,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本国公民在本国领域外则不受约束。

3、保护主义原则任何人只要损害了一国的利益,不论损害者的国籍与所在地域如何,该国法律都对其有效。

2006年7月自考法理学试题试卷真题和答案

2006年7月自考法理学试题试卷真题和答案

28.下列关于人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 )
A.人权受一个时代的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的制约B.人权作为一种应然权利是永恒不变的
C.人权是天赋的 D.人权来自主权者的命令
29.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与其他法律文化是( C )
A.完全兼容的B.完全相互排斥的C.存在借鉴和吸收关系的D.同等重要的
我国坚持实行依法治国的必要性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
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C.部门法不仅指现行法,也指已经失效的法 D.部门法不仅指已经生效的法,也指将要制定的法
部门法所指的同类法律,不包括国际法,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它仅指国内法。不包括已经失效的法,它仅指现行法;也不包括将要制定但尚未制定的法律,它仅指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分这几个门类: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这九大法律部门。
30.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总称为( D )
A.法律体系B.法学体系C.法律体制 D.法系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法律的空间效力通常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 ABCDE )
A.领土B.领空C.领水及其底土D.本国在外的船舶及飞机E.本国驻外使馆
15.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乙案件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因此,这个规则也可适用于乙案件。该推理是( B )
A.归纳推理B.类比推理C.实质推理 D.演绎推理
16.我国法律监督的指导原则是( C )
A.人民民主专政B.权力的合理划分C.社会主义法治 D.人民民主
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被称为“第四政府”。

法理学课堂笔记

法理学课堂笔记

法理学课堂笔记法理学课堂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概述一、法学词源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

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

《南齐书》孔稚:“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

唐代白居易也曾向皇帝建议“悬法学为上科”。

西方:“法学”拉丁文JURISPRUDENTIA,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公元160――228年)说:“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

”二、法学的概念和特点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或法律学,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社会科学第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第二,法学是研究法律及法律现象的特殊社会科学第三,法学研究最核心的目的是探索在社会中法治为什么是最重要的治国方式三、法学学科的特点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制史和有法律意义的社会生活2、法学研究的内容涉及法律现象的方方面面3、法律实践性非常强4、法学是人类经验与理性的统一5、法学具有专门性、职业性特点6、法学具有价值性四、法学体系法学体系,又称法学学科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1、法学的科学化(起始于19世纪)2、法学的分支学科法理学理论法学法律思想史法律史学法制史国内法学应用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外国法学边缘法学五、法学与其他科学的关系1、法学与哲学2、法学与政治学3、法学与经济学4、法学与社会学5、法学与历史学结论:法学不是一个独立自足的科学,更不是封闭的科学,而是开发性的科学,它必须依次于其他科学,实现创新和突破第二节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法学历史的发展特点:1、以19世纪中叶为标志和分水岭2、西方法学的基本格局是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足鼎立3、西方法学中心随历史、文化的变化而不断变迁,在古代主要是地中海地区,在近代是西欧地区,在现代是北美西欧,4、西方法学教育的职业化5、西方法律文化比较昌盛二、中国法学的发展特点:1、三千多年的法律建设和发展,形成中华法系2、中国法律制度是以刑罚为核心3、中国法学深受儒家的影响4、中国法学的专业化层次不高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二章法的概念一、中文“法”的词源汉代许慎《说文解字》:“灋,刑也。

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实施

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实施

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实施一、法的实施是指在实际生活中,法被实际施行的情况,即执法、司法、守法。

与法的实施相关的概念是法的实现,法的实现强调的是法的目的。

去年的司法考试中考到了法的实现的标准。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法的实现,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法的实施和与法的实现大体上指的是同一个事情。

从人们对这两个词语的使用上来看,前者侧重于过程,后者侧重于结果。

例1: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遵守我国法律的行为或事项?(2000年试卷一第45题)A.某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B.某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决定C.习惯法D.《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答案】ABD【解析】法的遵守,广义上即法的实施,狭义上则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其范围不仅包括遵守制定法、规章(包括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法等规范性文件,还包括遵守生效的判决书、裁判书等非规范性文件。

法律教育网本题中,A和B两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文件,D项是地方性法规,都属于法的遵守的范围。

法的遵守的范围与一个国家的法的渊源密切相关,C项习惯法并不是我国法的渊源,因此不是我国法的遵守的范围。

例2: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2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检察院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叶某。

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市检察院举报章某的行为。

黄某的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2000年试卷一第5题)A.法的适用B.法的遵守C.法的执行D.法的解释【答案】B【解析】守法,也称法的遵守,广义上即法的实施,狭义上则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法律教育网法的遵守与法的适用、执行、解释等概念的首要区别,是后三者需要特定的主体、即有权的国家机关或专门机构、专家学者,而法的适用、执行和有权解释会发生法律效力,而法的遵守缺乏直接的法律效力。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练习题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练习题

导论法理学概述1、什么是法学?法学产生的条件有哪些?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法学和法理学的关系如何?3、简述资产阶级法理学的发展轨迹以及主要法学流派的形成发展。

4、资产阶级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有哪些?5、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是法理学史上的一场深刻变革?6、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具有何种关系?7、法理学自身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哪些?第一章法的概念1、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2、强制性是否法律区别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之一?3、如何理解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的表现?4、法的阶级性是否意味着法可以完全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5、如何理解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法的相对独立性的关系?第二章法的要素1、西方法哲学界关于法的要素的代表性学说有哪些?2、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3、法律规则在法的要素中的地位如何?4、在法的创制和实施过程中,法律原则有何作用?5、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有哪些区别?6、法律概念能否成为独立的法的要素?第三章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2、法的指引作用有哪些种类?各有什么特点?3、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4、法的消极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5、为什么说法的作用不是无限的?第四章法的价值1、如何认识"法的价值"的涵义?2、法的价值的内在要求有哪些?3、什么是法的价值体系?怎样理解法的价值体系?4、法的秩序价值主要通过哪些得以实现?5、法律应该如何体现自由,实现自由?第五章法律文化1、怎样认识广义的法律文化定义?2、法律文化的结构有哪些?3、法律文化的特征有什么表现?4、中西法律文化有哪些差异?5、法律文化冲突的原因何在?第六章法律起源1 为什么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调整系统中没有、也不可能有法律的调整?2 法律产生的根源和动因是什么?3 世界各民族和国家法律的产生有何共同规律?4 法律与原始习惯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第七章法律的历史发展1、简述法律历史发展的形式和一般规律。

法理学名词辨析

法理学名词辨析

法理学名词辨析一、权利与权力(注意权力强调的是强制性和支配力量)权利:1.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或者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其特定的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权力:狭义的权力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统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种组织性支配力,即国家权力,广义的权利是指特定主体将他的意志强加于他物,使之产生压力进而服从的能力。

区别:从主体上来看,权利的主体是个人或一般集体,而权力的主体是公民全体、国家机关;从意志关系来看,权利强调权利人自身的意志相对自由,而权力则强调意志的服从性;从内容上来看,权利的内容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生活的,而权力的内容则主要是政治的;再次,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法不禁止即可为”。

而非有正当、合理而充分的理由,权力不得推定,即“法不授权即禁止”;最后,权利一般与机构和职位无关,而权力则与机构和职位相联系。

二、法的渊源与法的起源法的渊源:其基本涵义主要是指法的来源或法之栖身之所,也有著述称法的渊源主要指法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

法的起源:法的起源又称“法的产生”,是指法在历史上的形成过程。

区别:法的起源是指法的形成过程而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三、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指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指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之下而仿造它们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区别:1.判例地位不同。

(判例法在英美法系中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2.制定法编纂观有差异。

(大陆法主要是法典化国家,而英美法系大多不具有法典形式。

)3.司法诉讼制度上有差异。

(大陆法系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英美法系则采取“庭辩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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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
定,成立一些执法组织,如群众治安联
防队,开展本地区治安管理的执法活动。
接上
第三节 执法的原则 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当中,必须 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机 关都是法律的执行机关,执法和司法都 是法的实施方式,它们的基本原则具有 共同点,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等。这里 讲的是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应当遵循的基 本原则。 一、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原则。
第八章
第一节
法的执行
法的执行概述
一、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1、执法的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 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 实施国家法律的活动。执法也称法的 执行、法律执行。 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执 法,包括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执
接上
法和法律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及其国家
接上
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
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 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 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 不适当的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 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 计机关负责。
接上
行政执法还是实现政府职能和维护国家、
社会及其公民合法权益的最重要、最方 便、最普遍的方式。政府机关的职能, 一是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办法 等,另一个是行政执法。特别是政府转 变职能以后,政府管理国家、社会事务 的主要手段就是行政执法。通过行政执 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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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行政
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它是立法 机关或者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法 律主要是依靠行政机关来执行。行政执 法是最广泛、最普遍的实施法律的活动, 是法律在社会当中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 所以,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当中,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执 法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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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称依法行政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的概念。依法行政是
指行政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都必须以法 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 序实施行政行为。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 的行政行为无效,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工 作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国家 行政机关因违法执行给当事人制成损失 的,受害者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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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 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 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 和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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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
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 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 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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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 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 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 员;
接上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
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 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 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 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务委 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接上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
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 不得超过两届。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 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 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 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 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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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 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 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 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 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 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会团体的法人组织,非官方性质,但仲 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 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 第二,专业组织。指法律规定的一些技 术检验、鉴定机构在技术检验、鉴定事 务方面具有一定的执法权。 第三,企事业法人组织。有的企事业法 人组织由于经营和管理的是社会公共事 务,所以法律规定有一定的执法权。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教育部 、文化部、科学技术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 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监 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 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 卫生部、交通部、铁道部、农业部、商 务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航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等。
接上
2、法的执行的特征。 行政执法与司法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执法主体的特定性。行政执法的
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或者经国家行政授权、委托的社会组 织。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分中央人民政府, 也称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接上
行政执法的特定性不但表现在主体特定,
接上
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银行等金融
机构等。 第四,其他社会组织。如足协是一个行 业性质的社会团体,它可以对行业内部 的事务进行管理,并对违反行业规定的 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指农 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它们都不是行政机关,但它们在行政机 关的指导下,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
权上,这是因为行政机关有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享有选择、判断的权力。也 就是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灵活度比 起司法机关来讲更大。 (5)行政执法的强制性。对不依法履 行义务和职责的公民和组织,行政机关 有权动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接上
三、法的执行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执法可以分为不同的
讼,当事人没有起诉,通常不会发生诉 讼,就是刑事诉讼,也必须有刑事案件 的发生为前提。而行政执法就不一样, 行政机关必须主动管理社会的各项事务, 在行政法律关系当中,行政机关是执法 者,也是当事人,它的管理必须积极主 动,才能有效管理社会。
接上
(4)行政执法的灵活性。
灵活性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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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 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 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 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 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 分;
还表现在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 上,也有权限划分,不同行政机关必须 严格按照权限划分依法行政,包括横向 和纵向的权限划分。 (2)执法内容的广泛性。行政执法不 仅限于公安、海关、工商、税收等,还 包括外交、国防、财政、科教、体育、 卫生、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各个方面。
接上
(3)行政执法的主动性。 与司法不同,诉讼特别是民事、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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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
的国家行政机关,也是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我国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设四级,分别是省级(直辖市、自 治区)人民政府;市级(自治州、直辖 市的区、 地区)人民政府;县级(市辖 区、县级市、民族县)人民政府;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 乡长、镇长负责制。
和纵向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
关也称中央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地方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分省、直辖市、自 治区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县 (区、旗)人民政府;镇(乡、民族乡) 人民政府。 国家行政机关从横向上划分,以国务院 为例。国务院设国务院办公厅、以及2 8部委。这28部委主要有:
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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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
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 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 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 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 大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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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执法体系 1,国务院及国务院职能部门。
国务院是依法享有管理全国行政事务的
职权,是我国执法体系当中最重要的执 法主体。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由 下列人员组成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 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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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行政执法主体的不同分类,可以
分为公安行政执法、海关行政执法、税 务行政执法、审计行政执法、工商行政 执法、物价行政执法、人事行政执法、 劳动行政执法、环保行政执法、财政行 政执法、文教行政执法、交通行政执法、 卫生行政执法、城建行政执法、国土资 源行政执法、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安全 生产行政执法等。
公职人员的执法活动。 而狭义上讲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 其法律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及其国家公 职人员的执法活动。也就是说不包括司 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公职人员的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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