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摘要(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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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摘要(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摘要(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管道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油气站场与建筑物、企业、交通线等安全距离

国内现状:

GB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对石油天然气站场(管道附属设施)与周围居民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铁路、公路、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见表1.1(标准中表4.0.4)所示。根据GB50183的规定,输油气管道站场均属于五级站场。放空管按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表1.1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名称

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

100人

以下的

散居房屋

相邻厂矿企业

铁路

公路

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

架空电力线路

架空通信线路

爆炸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国家

铁路线

工业

企业

铁路线

高速

公路

其他

公路

35kV及以上

35kV

以下

国家Ⅰ、Ⅱ级

其他通信线路

油品站场、天然气站场五级

30

30

30

30

20

20

10

30

1.5倍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300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120

120

120

80

80

80

60

120

80

80

80

60

300

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等作业需向县级以上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而GB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对爆炸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防火间距规定为300米,距离偏短。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在(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禁止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和设施。虽没有明文规定不许禁止埋设油气管道,但油气站场(尤其是首末站)属于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应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GB50183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冲突之处,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

执行:

油气站场与建筑物、企业、交通线等安全距离执行

GB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见上表

1.1

。管道附属设施周边

500

地域范围内不许爆破。

俄罗斯标准:

俄罗斯标准РД153-39.4-056-00《干线输油管道的运营技术规程》:输油管道中心线距居民点、一些工农业企业和建构筑物的最低

距离保持在10~3000米范围内(取决于输油管道的直径)以及输油站距这些设施的最低距离保持在20~200米范围内(取决于输油站的等级)的要求。

二、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国内现状:

针对管道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我国只有GB50253《输油管道设计规范》对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进行了规定,见表2.1所示。原油、成品油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敷设在地面上的输油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距离增加一倍。

对于输气管道,GB5025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没有对地面建筑物的安全距离进行规定,仅规定了与其它埋地电缆和管道相交的间距,该标准参照了ASMEB31.8,是以“强度防护”为主要原则,用控制管道的强度来确保管线系统的安全;按照居民数和(或)建筑物的密度程度,划分为四个地区等级,并依据地区等级作出相应的管道设计。

《山东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规定,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

注:距离,对于城镇居民点,由边缘建筑物的外墙算起;对于单独的工厂、机场、码头、港口、仓库等,应有划定的区域边界线算起。

表2.1国家强制规范规定的管道线路同建(构)筑物、公路、铁路等的最小间距(m)

序号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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