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电力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分包合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系统内的电力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

第三条分包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分包合同签订第四条分包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公司授权制度,由项目经理部或者授权的代表与分包商签订。

第五条分包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评估,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业绩优良的分包商。

分包商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等证书原件,项目经理部保留复印件一套。

第六条分包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安全要求、进度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并符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送交公司计划部存档,并按公司要求进行合同备案。

第三章分包合同履行第八条分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力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协调、监督等职责,确保分包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款,如需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分包合同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公司计划部应定期对分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应加强对分包商的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第五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司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细则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5-2014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履约和结算工作,提高合同承办效率和供应保障能力,细化《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的管理和操作要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其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主要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履约和合同结算三方面工作,包括合同文本生成、合同审核及生效、物资供应计划编制、生产与发运、交付与验收、合同变更与解除、资金预算与支付、合同索赔及检查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本细则涉及的术语定义:(一)物资需求计划:由物资需求部门提出,包含所需物资名称、需求时间、需求地点等信息;(二)物资供应计划:根据需求单位/部门物资需求计划、合同订单信息和供应商实际生产情况协商确定的供货计划,包含所交货物资名称、计划交货数量、确定交货期等信息;(三)重点物资:指生产周期较长、影响工程投运的关键物资,一般指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组合电器、铁塔等设备材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承办管理工作。

总部直管工程物资合同承办管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直管工程物资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公司直属单位、参股、控股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省公司出资采购的物资合同,根据授权范围,由省物资公司负责合同文本的生成和订立,完成合同签订工作(见附件1)。

第六条合同文本应采用公司统一合同文本,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依据中标结果起草合同,并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经法系统”)中流转会签。

第七条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一)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或纪要;(二)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附件;(三)中标通知书或签订通知书;(四)招投标文件/采购文件以及经双方确认的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它的签订和执行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电力公司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介绍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常见的内容和相关问题。

一、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电力建设工程合同是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由电力公司与承包商签订的一份合同,明确了工程建设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以及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的执行将直接影响到电力工程的建设效果、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二、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工程质量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合同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

合同规定了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要求,约束了承包商的行为。

只有遵守合同的规定,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达到和保持。

2. 确保工程安全电力工程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涉及的安全因素较多。

合同规定了承包商应该遵守的安全规定,从而确保工程安全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

3. 确定工程进度在合同中,应该规定工程建设的时间进度,这样可以确保工程建设按照计划有序进行,避免因为时间原因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4. 有效防止各种纠纷合同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规定了电力公司及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各种纠纷的产生,进一步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点:1. 合同的起草和签订合同的起草应该尽量详细、全面的规定工程建设的内容、标准和要求,明确好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加强对合同各项条款的解释说明,确保承包商充分理解合同的内容和要求,不会存在任何漏洞和歧义。

2. 合同的变更管理在工程建设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

这时,合同的变更管理非常重要,应该做到变更前重新确认变更内容和要求,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并及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电力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避免合同纠纷,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各类合同的活动,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公司合同管理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干部、员工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资质、信誉和履行能力。

第六条合同谈判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

第七条合同内容应完整、明确,包括合同主体、合同标的、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定,符合公司利益和经营策略。

第九条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十条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与监督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机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协调,确保合同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文件,确保合同内容的保密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四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后,当事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十七条合同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采取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降低经营风险,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购电合同、供用电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工程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同效力。

(二)公平公正原则: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确保合同公平公正。

(三)效益原则: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追求合同效益最大化。

(四)风险控制原则:对合同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二章合同签订与审批第四条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公司利益。

第五条合同签订前,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部门、法律部门、财务部门等。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需报公司领导审批。

重大合同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应及时进行备案,确保合同信息完整、准确。

第三章合同履行与变更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目的实现。

第九条如遇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变更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二)签订变更协议,经公司领导审批;(三)及时备案。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章合同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管理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合同内容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五章合同归档与保管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文件,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

第十五条合同归档应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导致公司权益受损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规范电力施工企业合同行为,保障电力施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施工企业合同,是指电力施工企业与业主或者其他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电力施工工程项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

第三条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职责,规范合同管理程序,加强合同风险控制。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第五条电力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对业主或者其他单位的资质、信用、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确保与具有良好信誉和支付能力的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条电力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前,应当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

第七条电力施工企业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工程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八条电力施工企业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合法、公正。

第九条电力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及时记录合同履行情况,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电力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变更管理制度,对合同变更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与监督第十一条电力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指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电力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督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电力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第十四条电力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第十五条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电力企业合同履约管理制度

电力企业合同履约管理制度

电力企业合同履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企业合同履约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履约能力,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企业的各类合同履约管理活动。

第三条电力企业合同履约管理应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履约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履约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操作流程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应当提高合同履约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履约意识和素质,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履约管理水平。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据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同履约管理制度的配套标准和规程,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分析和处理合同履约风险。

第二章合同履约管理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当设立合同履约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合同履约管理工作。

第十条合同履约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区域,设置相应的履约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合同履约管理部门应当组建专业化的履约管理团队,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和工作分工。

第十二条合同履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权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合同履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保障合同履约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合同履约管理操作流程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的操作流程,明确履约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程序。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履约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合同履约管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履约管理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履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履约管理的风险评估机制,根据风险的大小和类型,采取相应的措施和预防。

电力外协单位管理制度

电力外协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对外协单位的管理,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对外协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严格监督;3. 公平公正,合作共赢。

第二章外协单位调查与评审第四条电力公司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外协单位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外协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2. 外协单位技术力量、人员素质、设备设施等情况;3. 外协单位服务质量、业绩、信誉等。

第五条外协单位评审标准:1. 具备合法资质,具备电力行业相关专业技术能力;2. 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记录;3. 设备设施先进,技术力量雄厚;4. 服务质量优良,能够满足电力公司需求。

第六条评审流程:1. 由相关部门对外协单位进行调查;2. 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审意见;3. 评审小组对外协单位进行评审;4. 评审结果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确定合作外协单位。

第三章外协单位合同管理第七条电力公司与外协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合同内容应包括:1. 合作项目、内容、范围;2. 服务质量、标准;3. 付款方式、结算期限;4.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5.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合同签订前,相关部门应对外协单位进行充分了解,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外协单位现场管理第十条外协单位进入现场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2. 严格执行现场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3. 配合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4. 配合现场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电力公司应定期对外协单位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规性。

第五章外协单位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电力公司对外协单位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服务质量、完成情况;2. 安全生产、作业规范;3. 信誉、合作态度;4. 其他约定事项。

电力公司用工管理制度

电力公司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用工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公司用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竞争、择优原则;(三)劳动合同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用工招聘第四条公司用工招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任职条件等;(二)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公司内部公告、网络、媒体等渠道进行;(三)组织面试、笔试等招聘活动;(四)对招聘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监督;(五)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公司招聘员工时,应优先录用符合公司要求、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六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地点、岗位;(三)劳动报酬;(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七)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九)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用工管理第九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技能和素质。

第十条公司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调岗、辞退的依据。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用工结构。

第十二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员工福利第十三条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员工基本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带薪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公司关心员工生活,定期开展员工关爱活动,提高员工幸福感。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四)辞退。

第十七条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四川省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要求

四川省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要求

ICSQ/CDL供用电合同管理 要求四川省电力公司标准化委员会 发布目次目次 (I)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职责 (1)4 管理内容和方法 (3)5 检查与考核 (9)6 记录 (10)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四川省电力公司标准化工作的需要,为规范电业局(公司)营销“一部三中心”和供电局(公司)营销系统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而制定。

本标准由四川省电力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拟定单位:四川省电力公司营销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向晓蕾、游俊刚、陈华睿、李赋欣、龙林、龚立、康筱璐、廖春惠、罗蜀平、蒲瑛、陈迎春、陈曦、陈伯朗审核:周庆葭、杨子辛本标准委托四川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

供用电合同管理要求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电业局(公司)营销“一部三中心”和供电局(公司)营销系统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工作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报告与记录。

1.2 本标准适用于电业局(公司)营销“一部三中心”和供电局(公司)营销系统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199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199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2007年3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1996年4月)《供电营业规则》(原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1996年10月)《关于印发《供用电合同》文本,依法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原电力工业部1997年10月6日)《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原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1日)3 职责3.1 电业局(公司)营销部3.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规章制度,落实合同管理相关工作。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为标准合同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供用电合同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末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保护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那末》、《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方法》、《江苏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方法》、《江苏省〈供电营业规那末〉补充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应遵守本方法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自供用电合同签订之日起,供、用双方建立起供用电关系。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如双方不能商议一致,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的形式及示范文本第四条供用电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五条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高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低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暂时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委托转供电协议示范文本。

第六条居民用电的供用电合同采用《居民供用电合同》的形式 ; 新用户采用用电附件形式签订;老用户采取公告、通告形式通知用户。

第七条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时,供电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与用户另行签订电费交纳协议、电力调度协议、自发电协议等,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为供用电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视与指导。

省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对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予以审核。

第九条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对供用电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组织制订和修订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2、保管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详细办理《授权委托代理书》 ;3、监视、指导本单位供用电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4、监视检查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电力公司本部合同管理规定(WORD14页)

电力公司本部合同管理规定(WORD14页)

省电力公司本部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的合同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其他代理人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担保、招标投标文件、承诺函及具有约束力的备忘录、询证函等。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五条公司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凡国家、行业或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

(一)电力项目及其他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二)购售电、输电及并网调度;(三)电网运营、维护;(四)向金融机构借款、资金拆借、证券发行、上市及其它相关活动;(五)担保(反担保);(六)资产转让、使用、出售、收购、租赁、抵押;(七)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八)国际、国内的设备、物资和大宗材料采购等;(九)技术开发、合作及科学技术成果转让;(十)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十一)软课题项目研究及咨询委托业务;(十二)公司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十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房产租售;(十四)工程建设委托管理;(十五)保险;(十六)劳动用工及培训;(十七)委托审计;(十八)公司信息及相关设备管理与服务;(十九)公司形象宣传及相关委托业务;(二十)物业管理及公司后勤服务;(二十一)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采购;(二十二)提供劳务;(二十三)具有约束力的备忘录;(二十四)承诺函件,银行、公司询证函件,信用证及提单;(二十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章规定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节合同管理制度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管理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年度总结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等。

第七条承办人制度指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单位)指定合同承办人对合同订立、履行的程序和执行情况全过程负责的制度。

加强电力工程合同管理措施

加强电力工程合同管理措施

加强电力工程合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电力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合同管理流程,从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到履行、变更、结算等各个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规定和操作指南。

这有助于规范各方行为,预防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强化合同审批程序是确保合同有效性的关键步骤。

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必要时,可邀请法律专家参与审查过程,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三,实施动态合同管理机制。

随着项目进展和市场变化,原合同可能需要调整。

因此,建立一个灵活的管理机制来适应这些变化是非常必要的。

这包括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以及及时更新合同内容以反映最新的合作意向和技术标准。

第四,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也是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

应定期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增强他们对电力行业特点的理解,以及对民法典律法规的掌握。

同时,提高他们的风险识别和处理能力,使他们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优化合同管理。

借助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合同信息的集中存储、快速检索和实时更新。

这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还增强了合同管理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建立健全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

在合同中预先设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迅速且有效地解决问题,减少损失。

加强电力工程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制度建设、流程规范、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等多方面入手,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为电力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坚实的保障。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购电合同管理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购电合同管理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购电合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9.02.08•【文号】国电财[1999]51号•【施行日期】1999.02.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购电合同管理的通知(国电财[1999]51号)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网经营企业与独立发电企业的经济关系,加强购电合同管理,针对目前电力市场的变化以及购电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购电合同是电网经营企业与独立发电企业为进行电力产品购售活动,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订立的协议。

购电合同的订立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现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

凡是上网的独立发电企业必须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购电合同。

二、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应树立风险管理意识,高度重视购电合同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合同审查会签制度,组织财经、法律、计划、用电、生产、调度等部门参加对购电合同的审查,并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以保证购电合同管理工作有效进行。

三、进一步加强购电合同的审查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

购电合同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制定购电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电力集团公司和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分别按规定的权限对所属企业的购电合同进行审查。

对购电合同审查的范围、权限和报送程序规定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购电合同,必须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查;利用外资的电力项目。

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电厂,以及利用境外贷款建设的电厂;已经或准备在境内外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电厂;核电站;跨省(区)送电的电厂;国家电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电厂。

(二)购电合同经审查同意并由主办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后,购电方方可与售电方正式签订购电合同。

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合同履行定期汇报制度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

热门成都:慈溪市律师阜阳律师曲靖律师扬中市律师桂林律师松北区律师嘉善县律师湘潭律师碾子山区律师国家电网是我们的常见的国企单位,相应的▲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也是非常规范的,十分严格的,有着十分高的要求。

那么,大家对于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了解多少呢?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一、合同的履行第三十条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三十一条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

异议文件须经法律顾问审核,并报法律机构备案。

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亦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予以答复。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三十四条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

第三十五条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三十六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和人员,并报法律机构备案,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2、有关的票据、票证;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4、证人证言;5、其他有关材料。

购电合同管理办法

购电合同管理办法

购电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独立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经济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投资环境,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购电合同是独立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售电方)与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购电方)为实现电力产品的价值,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订立的协议。

凡是上网的独立电力生产企业必须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购电合同。

第三条购电合同的签订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现公平、公正,协商一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要有利于电源结构优化和资源优化。

第四条签订购电合同双方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售电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独立发电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发电设施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标准。

购电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电网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合格的电网;具有技术调度和经济调度的能力。

第五条购售电双方在项目筹资、建设、运营等过程中,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购电方应按时完成相关的输变电工程;按合同规定购买正常购电量,根据需要和可能收购超发电量;进行经济调度与技术调度;按规定时间结算电费。

购电方有权要求售电方提供建设成本、运营成本等与电价有关的真实的财务资料。

售电方应做到电厂机组按期投产上网,并保证安全、经济运行;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能,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向电网定期提供机组可靠性指标,及时提供设备健康状况和检修计划。

售电方有权要求购电方提供测算电价必要的财务资料。

第六条为满足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公众投资者的要求,签订购电合同前在征得购电方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同意后,可以草签意向书。

第七条购电合同除必须具备一般经济合同主要条款和内容外,还必须具备电能收购、电价、电费结算、电能计量、电厂与电网技术配合、电厂与输变电工程建设及运行维修、并网与解列、调度等特殊性条款和内容。

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电行为,保障供用电安全,维护用电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供用电之间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用电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平、合法、诚信、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供用电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用电需求确认第五条用电需求方应向电力供应商提供用电需求信息,并与电力供应商协商确定用电计划。

第六条电力供应商应根据用电需求方提供的信息,制定供电方案,并告知用电需求方。

第七条用电需求方应按照供电方案使用电力,并在使用过程中及时向供电方报告用电情况。

第八条电力供应商有权随时对用电需求方的用电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签订第九条用电需求方和电力供应商在确认用电需求后,应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十条供用电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电力供应的时限、质量、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一条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并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四章供用电费用结算第十三条用电需求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数量支付电力费用。

第十四条电力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供电时限、质量和数量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五条用电需求方和电力供应商应定期对供用电费用进行结算,并确保账务清晰准确。

第十六条用电需求方应及时支付电力费用,电力供应商应按时发放电力发票。

第五章供用电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用电需求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电力安全管理要求使用电力设备。

第十八条电力供应商应加强对用电需求方的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九条用电需求方和电力供应商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供用电合同违约处理第二十条供用电合同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约方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向对方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供用电合同违约处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守合同法、电力法及相关规定。

第七章供用电合同纠纷解决第二十三条供用电合同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申请仲裁或法院诉讼。

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8.03.10•【文号】国电政法[1998]54号•【施行日期】1998.03.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1998年3月10日国电政法[1998]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企业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

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本部及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和法律机构归口管理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备案制度。

第五条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审查的合同包括:1.国家电力公司本部的经济、技术合同。

2.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和其他国家电力公司直属单位签订的下列合同:--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担保合同;--购电合同;--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具有全局影响的或数额巨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投资合同;--其他重大或各单位认为有必要由国家电力公司审查的合同。

3.国家电力公司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合同。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合同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合同,以及采用国内招标方式签订合同的,其审查、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法律机构为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业务机构负责本业务分工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2.保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监督本单位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4.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5.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电力营销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电力营销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营销合同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电力营销合同的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供用电合同、销售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电力营销合同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规范收集,及时归档;(三)安全保管,确保完整;(四)便于利用,服务企业。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企业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营销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员,负责日常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力营销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收集与归档第七条电力营销合同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合同文本;(二)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文件;(三)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相关文件;(四)合同纠纷处理的相关文件;(五)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文件。

第八条电力营销合同档案的归档时间:(一)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归档;(二)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归档;(三)合同纠纷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归档。

第九条电力营销合同档案的归档要求:(一)归档文件应完整、准确、清晰;(二)归档文件应分类、编号、装订;(三)归档文件应填写档案登记表。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第十条电力营销合同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防磁等条件;(二)档案应按分类、编号顺序存放,便于查找;(三)档案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

第十一条电力营销合同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利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档案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二)档案利用应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三)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借阅的,须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四)档案利用应采取复制、摘抄等方式,不得擅自翻印、传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水电集团屏山电力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电力工程设计、供用电、并网、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
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
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
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水电集团屏山电力有限公司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