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1.15•【文号】林工发〔2023〕109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林工发〔2023〕109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是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迫切需要,对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农牧民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明确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6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托两轮退耕还林还草形成的林草资源,以全面提升质量效益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
到2025年,重点完成急需且有条件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任务,提升林草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增强林草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到2030年,全面完成两轮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构建结构完善、功能完备的林草生态系统,为建设生态文明、推进乡村振兴作出更大贡献。
二、坚持分类施策。
以问题为导向,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针对性地采取补植补造补播、森林抚育、灌木平茬、低质低效林改造、品种改良和退化人工草地更新复壮等提质增效措施,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推动特色产业和特色品牌建设,发展壮大退耕还林还草后续产业,促进成果巩固。
对低于保存标准的退耕地块实施补植补造补播,适时开展抚育管护,确保成林成草;对密度过大、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林分,根据林分发育、林木竞争等自然规律及森林培育目标,适时适度伐除部分林木,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优化林分结构,促进保留木生长;对处于衰败期或林木生长不良甚至成片死亡的灌木林进行平茬抚育、更新复壮,促进新枝萌生、灌丛增大,提高灌木林地的生产力和生态功能,实现可持续经营;对受人为或自然因素影响,导致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林产品产量或生物量显著低于同类立地条件林分平均水平,不符合培育目标的低效退耕还林地块,采取改变林分结构、调整或更替树种等修复措施,提高林分质量、稳定性和效益水平;对因树种或种源选择不当,未能做到适地适树,经济价值及生态功能低下,没有培育前途的退耕还经济林,选择林木良种,采取高接换冠、树种品种更替等措施,提高林分质量和效益;对严重退化甚至部分枯死的退耕还草地块,采取断根、疏松透气、重新播种、加强日常养护等措施进行复壮更新,提高草原盖度和生长量。
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
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正文:---------------------------------------------------------------------------------------------------------------------------------------------------- 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经2009年6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实现野生植物资源可持续发展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开发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古树名木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生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其根、茎、叶、皮、花、果、种子及其衍生物等。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内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冬虫夏草的采集、销售、保护等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自治区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保护恢复为主、积极发展、有偿利用的方针。
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鼓励和支持人工培育种植珍贵、稀有野生植物。
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保护的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下统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行采集许可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11.03•【文号】林退发〔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20〕98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还草管理,满足新时期退耕还林还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我局研究制定了《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附表2.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1月3日附件1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统一设计程序,提高造林种草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以及《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
第三条作业设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生态保护修复和退耕还林还草等法规、政策和规定;(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营造林、人工草地及退耕还林还草的技术标准和规程;(三)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退耕地类调查、农户退耕还林还草意愿调查等成果资料,以及本地区最近一次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资料等;(四)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年度任务计划和县级退耕还林还草年度实施方案或总体设计文件;(五)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六)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7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已经2001年6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列确2001年6月20日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自然保护为目的,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矿藏、水域、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等一切自然资源,不分权属,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为主,实行保护、建设、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组织或个人投资参与自然保护区建设。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资源、协助和支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义务,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藏政办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藏政办发〔2023〕20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激活农牧区资源要素,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及区党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总要求贯穿始终,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以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核心,以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管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保障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合规。
土地流转要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既要鼓励引导,也要规范有序,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规模适度。
土地流转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劳动力转移规模、城镇化进程、产业发展条件、粮食安全和社会保障等因素,科学引导,分类推进。
国务院:7.7亿元投资西藏天然草地保护工程
治 等 方 面 需 要 ,污 水 处 理 将 继 续 得 到 政 策 的 支 持 。 环 保 部 环 境 规 划 院 日前 发布 的 一 份 报 告 预 测 ,未 来 五年 ,
些 草 地 的草 比 原 来 长 高 了 近 6厘 米 , 重 要 区 域 的 草 原 生 态 环 境 改 善 效 果 明显 。 西 藏 自治 区 环 保 厅 厅 长 张 永 ” 泽 说 。近 年 来 , 中央 加 大 对 西 藏 生 态 环 保 的 投 入 力度 , 国 务 院 批 准 实 施 了 计 划 总 投 资 达 1 5亿 元 的 《西 藏 生 5 态安 全屏 障保护 与建 设规 划 》 。截 至今 年 7月底 ,规 划
果 明 显 。 据 西 藏 自治 区 发 改 委 介 绍 , 天 然 草 地 保 护 工
程 有 退 牧 还 草 和 鼠 虫毒 草 示 范 治 理 两 个 子 项 目,主 要 实 施 范 围 涉及 1 4个 纯 牧 业 县 和 2 4个 半 农 半 牧 县 及 1 3 个 鼠 虫 毒 草 重 灾 区域 。截 至 目前 , 累计 落 实 国家 投 资 77 .
发 改 委 : 已批 准 海 南 L NG 项 目总 投 资 6 5亿 多 元
“ 十二 五 ”重 点 项 目一 一 海 南 液 化 天 然 气 (NG) L 站
亿 元 ,实 施 天 然 草 地 禁 牧 16万 公 顷 、休 牧 1 06万 公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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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导航 _C CMS
中的 1 0大 工 程 项 目共 到 位 投 资 2 . 93亿 元 ,工 程 建 设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西藏自治区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持续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西藏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协调推进,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良好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
第五条【环境保护的责任】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自治区、市、县、乡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并给予适当奖励和政策支持。
第二章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第七条【环境目标】根据西藏自治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生态保护】加强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确保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
第九条【污染防治】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污染的防治,提高环境质量。
第十条【资源合理利用】加强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绿色生产方式和循环经济。
第十一条【生态修复】加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恢复,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功能。
第三章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在建设项目、政策措施、规划编制等前期决策中,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环境风险和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十三条【污染排放控制】制定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排放源进行监测和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四条【资源节约】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资源有效利用的先进经验。
第十五条【生态保护区】设立和管理生态保护区,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态修复】采取措施进行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恢复,加强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工作。
第四章环境监督与执法第十七条【环境监测】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西藏自治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有效保护和恢复退化草原,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和牧民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印发<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西部规〔2016〕1715号)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下达我区的退牧还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包括草原围栏、退化草原改良、舍饲棚圈、人工饲草地、黑土滩治理和毒害草退化草地治理。
草原围栏是指用钢丝或钢丝制品、混凝土、角钢立柱及构件架设后形成的拦隔防护设施将天然草地围成不同大小的小区,从而控制畜群活动、保护草地和进行草地建设等来提高天然草地生产力的一种措施。
退化草原改良是在不破坏或很少破坏退化草原原生植被条件下,用生态学基本原理和农艺学方法,通过补播、划破草皮、切根松耙等方式,改善天然草群成分,增加种群密度和物种多样性,提高草地生产力和生态功能价值。
舍饲棚圈是指在高寒牧区为增强畜牧业防抗灾能力,减少农牧民因灾损失而建设的牲畜保暖设施。
人工饲草地是指采取农业综合措施,在完全破坏原有植被的情况下,通过人工种植优良牧草建立起来的草本植物群,主要提供高产、优质饲草料。
黑土滩治理是指通过围栏、灭鼠、补播、施肥、灌溉等综合措施,对黑土滩进行封育改良,解决高寒草甸、沼泽化草甸草皮融冻剥离,盖度降低、土壤裸露,土壤肥力降低、鼠害严重等问题,恢复草原生态,提高植被覆盖度和生产力。
毒害草退化草地治理是指通过物理、生物和化学手段,清除有毒有害或不良植物种(牧草),直接减少或抑制植被的这些不良成分,提高可食牧草的竞争优势,从而提高可食牧草产量。
第四条退牧还草工程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草原生态建设与农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
二是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3.29•【字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以及《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揭发。
第五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坚持谁开发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
各地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应经批准机关的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保证水土保持规划实施。
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按有关规定将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退牧还草工程培训方案
退牧还草工程培训方案一、前言退牧还草工程是指将已经过度放牧的草原进行生态恢复,通过科学的管理和保护手段让草原恢复生态平衡和生产力。
作为一项重要的环保工程,退牧还草不仅能够改善草原生态环境,还能够提高草原生产力,保护草原资源,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为了推动退牧还草工程的顺利进行,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科学的退牧还草技术和管理知识。
本培训方案旨在为相关机构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其对退牧还草工程的认识和技能,促进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二、培训目标1. 理解退牧还草的意义和目的,积极支持和参与退牧还草工程;2. 掌握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基本理论和方法;3. 熟悉退牧还草工程的具体操作技术和管理模式;4. 提高草原生态保护和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培训内容1. 退牧还草基本概念和意义(1)退牧还草的概念和内涵;(2)退牧还草对草原生态环境的意义;(3)退牧还草对草原资源保护的作用;(4)退牧还草的社会经济效益。
2. 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基本理论(1)草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2)退牧还草对草原生态环境的影响;(3)草原生态环境恢复的原理和方法。
3. 退牧还草工程技术和方法(1)草原退牧技术原理与应用;(2)退牧还草项目规划和设计;(3)草原植被恢复技术与措施;(4)草原土壤改良与保肥技术;(5)草原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技术。
4. 退牧还草工程管理与实施(1)退牧还草项目的组织与实施;(2)草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3)退牧还草工程的质量管理;(4)草原退牧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
四、培训方法1. 理论讲授:通过专家讲座、学员讨论等形式,介绍退牧还草的基本概念、意义和理论知识。
2. 实地考察:安排学员实地考察草原生态环境现状和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情况,亲身感受和了解退牧还草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效果。
3.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让学员了解退牧还草工程的一般实施过程和遇到的问题,学习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经验。
治理草原退化的措施
治理草原退化的措施草原的退化直接导致草地产草量的下降影响到区域载畜量,影响当地畜牧业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认真分析期草原退化的原因,并积极探索合理的质量措施,更好的促进草原畜牧业的和谐发展。
那么,治理草原退化的措施有哪些呢?⑴林牧为主。
实践证明,“林牧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是符合内蒙古的自然规律的。
应严格禁止开垦草原,对已开垦的地方应退耕还林还牧。
种树种草要因地制宜,沙漠及沙漠化土地以林为主,林牧结合, 在牧区以牧为主,以林养牧;在干早缺水不能种树的地方或土壤钙积层深厚,树木不能扎根的地方,要大力种草;局部自然条件较好的下湿滩地,可以发展农业, 建立饲料基地。
⑵造林治沙、防风、护牧,解决群众用材问题。
内蒙古草原地区沙漠面积2.9亿亩,沙漠化面积1.6 亿亩,二者合计4.5 亿亩, 相当草原面积的1/3 。
所以治沙是草原建设的重要措施,治沙的方法和措施很多, 其中最主要的是造林、种草。
应建立带、网、片结合, 乔、灌、草结合的综合性防护林体系,同时还应考虑解决群众的烧柴、用材问题。
在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依靠社队集体造林, 鼓励社员个人植树。
⑶封育和补播退化草场。
对于轻度退化的草场, 首先要着眼于合理利用, 防止继续退化;对于严重退化的草场要围建库伦(围栏) 进行封育,有些地方需要进行补播。
⑷建立合理的放牧制度固定草场使用权。
为了克服边界地段的抢牧和过牧现象, 必须固定草场使用权。
这对草场的经营管理与保护都有利,同时可以加快草场的建设。
目前有不少旗县已把基本核算单位的草场使用权固定下来, 调动了群众管理、保护草原的积极性。
以草定畜,畜草平衡。
过去衡量畜牧业的发展总是单纯的以牲畜存栏头数为标准, 因而大部分地区牲畜头数超过了天然草场的生产力和载畜量, 造成草原过牧而退化。
为了使草原植被得以恢复, 就要控制牲畜数量, 提高牲畜质量, 达到畜草平衡。
划区轮牧。
划区轮牧是一种合理利用草场的放牧制度,它可以使草场植物得到恢复的机会, 从而克服过牧现象, 防止草场退化, 提高其载畜能力。
退牧还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目录第一章编制说明 (2)第二章工程概况 (2)第三章地形地貌 (3)第四章总体施工部署 (4)第五章施工组织机构 (7)第六章施工进度安排原则 (18)第七章质量保证措施及规章制度 (18)第八章安全保证措施及规章制度 (24)第九章文明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29)第十章工期保证体系 (36)第十一章季节性施工措施 (40)第十二章网围栏主要施工方法及质保、管护措施 (44)第十三章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47)第十四章农民工工资保障体系 (49)第十五章降低成本措施 (53)第十六章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54)第十七章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 (72)第十八章产品售后服务保证书 (72)(一)、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76)(二)劳动力计划表 (77)(三)施工进度安排计划表 (78)第一章编制说明一、工程名称xxx2014年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二、编制目的及宗旨本施工组织设计是为xxx2014年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需要编制的。
编制的指导思想是:编制时为业主着想,施工时对业主负责,竣工时让业主满意,同时在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靠的前提下,保质、保量、保工期。
三、编制依据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是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标准;业主提供的施工图.并结合以往施工同类工程特点、经验材料,我公司施工能力、技术装备状况制定的。
四、工程采用规范标准《防沙治沙技术规范》GB/T21141—2007《流动沙地沙障设置规范》DB15/T535-2013《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标准》(GB/T18377-3—2001)《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CJJ/T82—99)《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34-91)《工程测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二章工程概况一、建设内容网围栏施工及安装158700米二、建设地点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工苏木三、标段号第一标段四、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5月4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5年8月30日五、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验收规范和相关标准第三章地形地貌一、地理位置巴彦诺日公苏木地处阿左旗西北部,北邻乌力吉苏木、西与阿右旗、甘肃省接壤,是阿拉善盟“三旗一县”跨省交通要道的金三角地区,也是阿左旗“十五"期间确定的重点建设地区和工业专业区.二、水文气候巴彦诺日公苏木沙漠覆盖面积近四分之一,植被处于荒漠、半荒漠交界地带,主要植物以红砂、珍珠、绵刺、蒙古扁桃等,植被覆盖率10%左右,土壤以钙质灰漠地为主;地下水埋深40-80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安全布局第三章生态保护修复第四章生态风险防控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防控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
第四条国家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综合协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审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青藏高原生态安全等责任。
青藏高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
第六条国务院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等工程,统筹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
编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政发[2014]56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政发[2014]56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2014年5月11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加强全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总体目标: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
到2017年,6地区行署所在地城镇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拉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2013年。
一、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1.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禁止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新建可能会对空气质量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2.有效抑制城市扬尘污染。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统称为重点区域)主干道等采取每天定期洒水降尘措施,道路清扫采取机械化等低尘作业方式。
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生活区等区域进行地面临时硬化,料堆实现封闭储存或采取防风抑尘措施。
到2015年,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退牧还草工程是一项草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为了保证退牧还草工程顺利实施,使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19]18号)以及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草原资源保护利用管理,通过完善项目区草原家庭承包责任制,强化草原监督管理,适时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搞好技术服务,积极开展饲草料贮备、畜种改良和畜群结构调整,提高出栏率和商品率,帮助农牧民顺利实现生产方式的转变,稳定农牧民收入,达到退得下、禁得住,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的目的。
第三条工程实施原则:(一)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在生态脆弱区和草原退化严重的地区实行禁牧,中度和轻度退化区实行休牧,植被较好的草原实行划区轮牧。
(二)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舍饲圈养的科技含量。
推广普及牲畜舍饲圈养的先进适用技术,加快传统粗放型畜牧业经营方式向现代畜牧业经营方式转变。
(三)以县(旗)为单位确定禁牧和休牧的区域,以村为基本建设单元,集中连片,形成规模。
(四)以生态效益为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把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产业开发、农牧民增收紧密结合起来,力求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省,由省(区)级人民政府对工程负总责。
各省(区)要将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分解落实到县(市、旗),由县(市、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状。
第二章项目审核第五条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联合下达。
第六条国家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后,由各省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集中连片的原则组织项目县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5.23•【文号】财资环〔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中,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2024年5月23日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5年修正)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12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1994年10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6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5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保护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市(地)以及以畜牧业为主的县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草原科学研究与推广机制,加强草原科技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草原科学研究,提高草原建设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自治区鼓励科技人员开展草原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指导农牧民进行草原建设、保护与合理利用。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正文:----------------------------------------------------------------------------------------------------------------------------------------------------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2年6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五条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保护环境。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积极开展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展与国内外的合作和交流,培养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人才,积极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质量,协调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环境保护措施,组织环境的综合治理,处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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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有效保护和恢复退化草原,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和牧民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印发<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西部规〔2016〕1715号)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下达我区的退牧还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包括草原围栏、退化草原改良、舍饲棚圈、人工饲草地、黑土滩治理和毒害草退化草地治理。
草原围栏是指用钢丝或钢丝制品、混凝土、角钢立柱及构件架设后形成的拦隔防护设施将天然草地围成不同大小的小区,从而控制畜群活动、保护草地和进行草地建设等来提高天然草地生产力的一种措施。
退化草原改良是在不破坏或很少破坏退化草原原生植被条件下,用生态学基本原理和农艺学方法,通过补播、划破草皮、切根松耙等方式,改善天然草群成分,增加种群密度和物种多样性,提高草地生产力和生态功能价值。
舍饲棚圈是指在高寒牧区为增强畜牧业防抗灾能力,减少农牧民因灾损失而建设的牲畜保暖设施。
人工饲草地是指采取农业综合措施,在完全破坏原有植被的情况下,通过人工种植优良牧草建立起来的草本植物群,主要提供高产、优质饲草料。
黑土滩治理是指通过围栏、灭鼠、补播、施肥、灌溉等综合措施,对黑土滩进行封育改良,解决高寒草甸、沼泽化草甸草皮融冻剥离,盖度降低、土壤裸露,土壤肥力降低、鼠害严重等问题,恢复草原生态,提高植被覆盖度和生产力。
毒害草退化草地治理是指通过物理、生物和化学手段,清除有毒有害或不良植物种(牧草),直接减少或抑制植被的这些不良成分,提高可食牧草的竞争优势,从而提高可食牧草产量。
第四条退牧还草工程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草原生态建设与农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
二是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
在草原退化比较严重的地区实行围栏和草原改良,在纯牧区和半农半牧区建设舍饲棚圈,在自然条件适宜区域建设人工饲草地。
三是坚持政策导向原则,以科技为支撑,充分调动牧民群众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
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实现草地资源永续利用,草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四是坚持集中连片原则,以户为基础,以村为基本建设单元,集中连片建设。
第五条退牧还草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责任、资金“四到县”的总体要求和草原围栏、退化草原改良、舍饲棚圈、人工种草等任务落实到户的工作原则,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厅将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责任、资金分别落实到地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地方政府责任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厅作为退牧还草工程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对退牧还草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有关政策,部署各项任务,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地市、县要成立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县县长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分管县长是具体负责人,必须全面履行好组织领导、任务落实、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八条自治区农牧厅、各地市农牧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程建设的督促、检查、指导和验收工作,深入项目县、乡镇、村、牧户实地查看项目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三章项目编报与审批第九条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与管理程序分为组织申报、审批下达、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营管护五个阶段。
项目严格按照基建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批。
第十条自治区农牧厅根据《西藏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规划(2008-2030年)》,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国家申报退牧还草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投资需求。
国家下达建设任务后,由自治区农牧厅提出年度任务分解方案,并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下达到地市。
由地市农牧局组织项目县严格按照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格式编制项目县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概况、实施范围、实施目标、主要经济指标、建设内容与规模、技术方案、投资概算、招投标方案、组织管理、效益分析及保障措施等。
从自治区下达工程建设任务之日起,项目实施县须在2个月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审查、修改、定稿工作。
第十二条地市农牧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县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厅备案。
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下达实施方案批复。
经核准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县必须严格按照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由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变更调整。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四条退牧还草工程要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区水利、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结合起来,确保发挥更大效益。
第十五条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牧户,必须落实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将草原生产经营、保护与建设的责任落实到户。
草原依法流转时,其退牧还草工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流转。
第十六条项目批复后,由项目县农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项目县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有资质单位实地进行草原围栏、退化草原改良、舍饲棚圈和人工饲草地等作业设计和建设方案,把实施方案确定的退牧还草任务具体落实到村、落实到户、落实到每一块草场。
第十七条中标网围栏生产经营企业,不仅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网围栏(西藏标准网围栏技术规格及供货要求),还必须根据围栏作业设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第二年10月底前完成围栏建设任务,草原围栏建成后,中标网围栏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用GPS 定位,明确四至界限,实地测量围栏面积,并绘制成图,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退化草原改良应当在气候适宜、鼠害得到有效控制的中度以上退化草原范围内实施。
在不破坏原生植被的前提下,采取补播、划破草皮或切根松耙等方法进行。
补播亩产鲜草产量应当比补播前提高一倍以上,植被盖度达到60%以上。
当年补播建设任务必须在第二年7月中旬前完成。
第十九条补播所需牧草种子应当选用在当地或同类地区试种成功、适应性强、生态效益好的牧草品种,且必须达到国家牧草种子分级二级以上标准。
种子一律定量包装,包装袋上要标明种子名称、供应单位,袋口挂种子标签,标明种子名称、产地、发芽率、净度。
第二十条舍饲棚圈建设优先安排高寒牧区的易灾、多灾纯牧户,项目建设采取整乡整村推进,不得以乡村为单位平均分配或插花式安排建设任务。
为确保建设质量,原则上允许双联户或多联户的建设模式。
第二十一条人工饲草地建设应当选择集中连片(50亩以上)、气候适宜、灌溉便利的地块。
项目县要将建设任务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对建设地块进行GPS定位上图。
同时积极与水利项目建设相结合,争取安排渠系建设,有效提高灌溉水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黑土滩治理应当在出现草皮融冻剥离,盖度降低、土壤裸露等退化为沙砾滩的高寒草甸、沼泽化草甸上实施。
必须采用围栏封育、治理鼠害、施肥、灌溉等综合性措施治理。
第二十三条毒害草退化草地治理应当选择在毒害草盖度在30%以上的草原实施,采取人工和机械的方法,将毒害草的危害控制在不影响其他优良牧草繁殖、生长为宜。
治理后,毒害草的盖度应控制在15%以下。
第二十四条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实行项目“四制”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行项目法人制。
明确项目县人民政府为项目法人,县长为项目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项目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实行项目招投标制。
由各地市农牧局商同级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和项目县,统筹开展退牧还草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经营范围、业绩、信誉及相关资质部门抽检报告等进行严格审查,杜绝皮包公司、掮客等扰乱招投标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诚信的原则,对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的退牧还草工程网围栏、补播草种、人工饲草地建设草种,以及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实行公开招投标。
对于单项合同低于必须进行招投标金额的建设施工和材料采购以及农牧民能够自行建设的项目,不应一律要求进行招投标。
在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上,应委托有资质、信誉度高、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网围栏及牧草种子等招标工作。
各地市在设置标书评分值时,增加“是否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在西藏境内有生产厂房和设备的网围栏生产企业,每吸纳1名当地农牧民从事网围栏生产3个月以上,增加0.2分;每吸纳1名当地建档立卡农牧民贫困人口从事网围栏生产3个月以上,增加0.5分,分值上限为10分”内容。
增加“每吸纳1名当地农牧民从事围栏建设3个月以上,增加0.2分;每吸纳1名当地建档立卡农牧民贫困人口从事围栏建设3个月以上,增加0.5分,分值上限为15分”内容。
我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当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证明为准。
对上个年度是否落实吸纳当地农牧民、建档立卡贫困农牧民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情况进行核实,情况不属实的,5年内不能参加投标。
有其他诚信缺失行为的企业、生产网围栏不合格企业、围栏建设不合格企业纳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参加投标。
在区外注册生产网围栏企业,必须具有注册所在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说明、在西藏有2年以上中标经历并在我区地市农牧局登记备案的企业,否则不得参与投标。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报自治区农牧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实行项目监理制。
只有具备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机构才能承担退牧还草监理工作,在目前区内尚未成立草原工程监理机构的情况下,项目县可委托地市草原(监理)站与区外具有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机构合作对项目县退牧还草工程进行监理,也可直接委托区外具有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实行项目合同制。
项目县要与中标网围栏企业、牧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草原工程监理机构等签订规范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合同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准确、有效,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内容要与标书或招标文件内容相一致。
同时,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任务必须落实到牧户和草场,地市与县、县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牧户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定实施方式、起止时间和实施面积。
第二十九条项目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组对中标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进行实地核查,对不具备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中标企业,项目法人有权终止中标资格。
要对运抵本县的网围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镀锌钢丝围栏基本参数(JB/7137)》、《编结网围栏技术条件》(JB/7138.1--7138.3-93),牧草种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牧草种子质量等级标准》GB6141-2008和GB6142-2008严格把关,抽样送往自治区畜牧总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必须予以退回,损失由中标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