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研习课件聚焦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

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摘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虽然关系密切,但存在许多差异。
文章以“胡斌飙车案”为例,从其案情回顾与法院判决、两罪的关系,以及对杭州“胡斌飙车案”的认知及案情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杭州胡斌飙车案杭州“胡斌飙车案”虽然已经告一段落,但人们对这一案件的讨论似乎没有停止,尤其是对胡斌飙车行为到底应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已然是本案争论的焦点。
为此,笔者从“胡斌飙车案”案情回顾及法院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以及对杭州胡斌飙车案的认知及案情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胡斌飙车案”案情回顾及法院判决(一)“胡斌飙车案”案情回顾2009年5月7日晚,杭州师范学院体育系二年级学生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红色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同向行驶在杭州市的主干道上,准备共同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
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与同伴驾驶的轿车互相追赶、超速飙车的情形。
20时08分,当胡斌驾驶轿车行驶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由于速度过快且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直接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谭卓被撞出大约5米高后再重重摔在20米以外的地方。
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调查发现该路段为人流密集区,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
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并和同伴有相互追逐、超车行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胡斌被刑事拘留,5月20日晚,杭州警方宣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同日,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3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胡斌飙车案”法院判决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7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共10页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一、两者概念不同1、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两者犯罪构成不同1、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包括高速飙车威胁公共安全行为。
3、主观故意不同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4、犯罪后果要求不同交通肇事要求有严重后果,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罪,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
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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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可以成为本类罪中少数犯罪的主体: (1)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6)消防责任事故罪 (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后六罪实行单罚制,处罚直接责任者而不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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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1997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收割后,嫌地上稻茬处理起来 太麻烦,违反护林防火期间不准野外随意用火的规定,点燃了地 里的稻茬。由于风大,引起火灾之火势蔓延,烧毁人工林1275亩, 损失6000余万元。
答案及解析
区分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用火行 为可能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不特定
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 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既无法预料,也 难以控制(对象不特定+结果不特定)
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以行为是 否可能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而 不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确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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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类罪的构成特征——危险犯问题
放火行为不危及公共安全,如在野外焚尸(事后不可罚行 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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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放火罪、爆炸等罪同破坏交通工具、破坏易燃 易爆设备罪的区别
以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交通工具、易燃易爆设备、 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等,已经危及公共安全的,属 于想象竞合,按照“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 则处罚。
(二)本类罪的罪过问题
本罪的罪过可能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1.有的罪只能由故意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2.有的罪只能由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 3.有些犯罪行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 要注意罪名的不同:放火罪与失火罪……
《交通肇事罪》课件

交通肇事罪的认 定标准和证据要 求
交通肇事罪的量 刑标准和刑罚种 类
交通肇事罪的预 防措施和法律责 任
展望: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
未来交通肇事罪 的法律法规将不 断完善,为保障 公众安全提供更 加有力的法律保
障。
政府将加大对交 通肇事罪的打击 力度,严厉惩处 犯罪行为,维护
社会治安。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和加重 情节
不同情况下量刑标准的调整
常见量刑标准和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 区分
交通肇事罪的认 定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的认 定标准:是否违 反交通管理法规, 造成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与非 罪的界限:是否 构成犯罪,是否 需要承担刑事责 任
《交通肇事罪》PPT课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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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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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交通肇事罪概述
02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03
交通肇事罪的预防与 应对
04
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分 析
05
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 任
06
添加章节标题
交通肇事罪概述
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法 律责任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交通肇事罪的刑罚种类和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民事赔偿的主体:包括肇事者本人、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等
论交通肇事者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论交通肇事者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孙伟铭案为例案例回顾:2008年年底,四川成都人孙伟铭因无证且醉酒驾车等违法行为造成四死一伤的重大惨案。
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死刑判决,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作为国内第一个因无证、醉酒驾车、肇事并逃逸而获如此高刑罚的案例,在起到警示作用的同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争议的焦点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首先我们来对这两个罪在犯罪的构成要件上做一个简单的比较,之后再对该案件做一个详细的分析。
1.从概念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从客体上:前者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客体,指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绝大多数的犯罪往往在行为前无法确定其侵害的对象的范围,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程度,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常常超出了行为人的预料和控制。
少数犯罪行为,即使指向特定的对象,但同时也对公共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
后者的客体的交通运输安全,主要是公路和水路等。
3.从主体上:两者都是一般主体。
在交通肇事罪中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指具体从事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业务,以及与保障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如调度员、领航员、船长、机长)和指挥人员和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等。
非交通运输人员(如行人)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从客观方面上:前者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类(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知识点大汇总)ppt课件

案例
• 1、张三买了一辆汽车,雇佣李四跑运输,但张三买的是报废车,张三指使司机开,结果 发生车祸。
• 2、甲骑自行车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一车辆为了躲闪他,致使数辆汽车相撞。 • 3、甲是一个老年乞讨者,他跑到快车道上强行拦截汽车乞讨,结果汽车刹车不及时,几
共犯案例
• 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 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至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 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后离开现场。但因时间 延误,丁不治身亡。
• 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注意: 一是主体的广泛性;无论是否为交通运输人员,都可称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以外的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 的,也成立本罪。
• 三是根据司法解释,在偷开汽车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 成立交通肇事罪;
• 四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 大交通事故,符合上述客观要件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 如果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杀伤了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故意杀人罪或故 意伤害罪处罚。
(三)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本罪有3档处罚: • 犯交通肇事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u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讲危害公共安全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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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知自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 多数人死亡,不是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死亡。
②对多数人死亡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③犯罪对象不明确,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④客观结果表现不一,没有伤亡,少数人伤亡
或多数人伤亡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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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爆炸罪 守罪
B.放火罪 C.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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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玩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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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 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 某值班的李某烧死。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什么?黄某构成何罪?
5、罗某犯放火罪应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此时人民法 院对罗某还可以适用的附加刑是:
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到公用水井、水
池、出售的食品、饮料或牲畜、禽类的饮水池或饲料等
中的行为。不管危险物质是什么,也不管是如何投放的,
只要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安
全,就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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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质包括以下几种(毒、放、传):
(1)毒害性物质,如砒霜、氰化钾、各种剧毒农药 等;
售枪支罪。已满14周岁者对放火罪、爆炸罪、投
放危险物质罪应负刑事责任。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上既包括故意,如
放火罪,也包括过失,如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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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类型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失火罪,决水 罪,过失决水罪,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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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14、115-1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刑事案例研究(第09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研究PPT课件

案例类型及研究方法
参见教材
案例一
讨论案例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 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 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 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035号传真《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
机是否可以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 复如下: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所侵犯的 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危害社 会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能构成该罪。
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 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集体生产罪 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
二、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 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 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 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 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 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 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刑事案例研究
第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本章基本知识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 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 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表现为:犯罪的客体是公共 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 又有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既有出自故意 的,也有出自过失的。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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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行为: (1)户外私拉电网; (2)破坏矿井通风设备; (3)驾车冲撞人群; (4)向人群开枪扫射; (5)酒后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6)醉酒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 (7)对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暴力袭击; (8)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器材; (9)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 (10)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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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
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
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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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 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相对其他罪危害的“特定”而 言。譬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类犯罪的特点:
(1)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
(1)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因此,既遂与未遂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发生了公共危 险。
(2)放火罪的既、未遂有不同学说(点火说、独立燃烧说、烧毁说),我国 多采纳 “独立燃烧说”。
2、放火焚烧自己财产的行为定性: (1)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是另有其他的违法犯罪目的,例如为诈取 保险金、杀人等,则成立其他犯罪。 (3)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不特定” 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结 果)不确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 以实际控制。
(2021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优秀ppt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 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 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
由于实践中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 式、手段很多,刑法不可能也无必要将所有 的犯罪形式、手段都列举出来,因而以“其 他危险方法”作概括性的规定。
成都孙伟铭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交通法 规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机动车辆, 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且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 超限速行驶,冲撞多辆车辆,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说明 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 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 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孙伟铭是间接故意, 犯罪, 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与直接故意驾车撞击车 辆、行人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 大;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 力有所减弱;案发后,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 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当日17时许,孙伟铭驾驶其别克轿车行至四川省成都市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向与其同向行驶的车牌号为川A9T332的一
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辆比亚迪轿车尾部。
之后,孙伟铭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该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玛莎拉蒂”案谈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与联系

从“玛莎拉蒂”案谈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与联系2020年11⽉6⽇,震惊全社会的“玛莎拉蒂事件”⼀审宣判,河南省商丘市中级⼈民法院以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被告⼈谭某某⽆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被告⼈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该判决结果⼀出,马上引发⽹友热议,很多⼈表⽰“不判死刑不⾜以平民愤”,死者家属也表⽰不满判决结果,将继续上诉(实际上应该是申请检察院抗诉)。
那么,本案为何定性为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与交通肇事罪有何区别与联系?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笔者今天谈谈⾃⼰的看法。
⼀、案情回顾2019年7⽉3⽇19时许,被告⼈谭某某酒后驾驶豫NE5S55玛莎拉蒂越野车,载刘某某、张某某离开聚餐烧烤店,期间谭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多台车辆发⽣剐蹭,被周围群众拦停,坐在后排的刘某某和张某某怂恿谭某某赶紧离开。
谭某某随即驾车强⾏冲出,⾏⾄东外环路和永兴街交叉⼝时,⾼速追尾正等待通⾏信号的豫N0182L宝马轿车,致使宝马轿车起⽕燃烧,造成车内⼆⼈死亡、⼀⼈重伤,共造成他⼈车辆损失10余万元。
后经鉴定:被告⼈谭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液酒精含量分别为167.66毫克/100毫升、231.10 毫克/100毫升、170. 36 毫克/100毫升,被害⼈王某某⾎液酒精含量为0毫克/100毫升;玛莎拉蒂车发⽣事故时车速约为120公⾥/⼩时-135公⾥/⼩时。
2019年7⽉4⽇,谭某某等三⼈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永城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9年7⽉6⽇,永城警⽅发布通报,公布谭某某等⼈⾝份、伤情信息;2019年8⽉13⽇,永城市⼈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谭某某等3⼈批准逮捕;2020年1⽉16⽇,商丘市中级⼈民法院在永城市⼈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联系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为。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杨华兴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原条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原条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海杨华兴律师交通法博客(/)中的评论]杨华兴以行为人的两个认识状态为基础,以结果犯、危险犯犯罪类型为切入点的解析思路,可以比较清晰地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是本律师前面评论的内容。
本律师现提出另一个新的解析思路,可以实现同样目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与机动车行驶中固有的“危险”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这一差别是区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因素;这一解析思路,基础仍然是行为人的两个认识状态的区别。
分论课件(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 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 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实三用条文档等规定定罪处罚。
“逃逸”分两种情况,四个层次(量刑幅度): 第一个层次,见《解释》第二条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二个层次,见《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这两个层次属于”逃逸“的第一种情况,即:
实用文档
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逃避法律追究逃 离事故现场,但逃逸与重伤、死亡之发生 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
第三个层次,见《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 这个层次的“逃逸”,属于第二种情况,即:
实用文档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的情形。”
实用文档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在执行中注意: A 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的有罪性 B 一个交通事故中涉及两个以上犯罪人的逃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责任的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 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 的
实用文档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以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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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情节
案情分析
1.长期无证驾驶车辆,并多次违章 。 2. 醉酒驾车,超过限速二倍以上的速度驾车。 3.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逃逸又冲撞多辆车辆。 4.造成四死一伤、公私财产损失数万元 。
本案焦点
• 孙伟铭在肇事过程中主观方面的认定 故意? 还是过失?
•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放任危害结果是指: 1.不希望、不积极追求,也不反对、不设法阻止 这种结果发生。 2.对结果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态度。 3.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意志。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入选四川省高 院案例指导
• 四川省高院二审认定,孙伟铭对其行为可 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完全能够 预见,孙虽不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但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未采取任何 避免的措施,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规定,已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罪的主要区别
• 二是客观方面要求不同。 • 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
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 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行为,要求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 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要求发 生严重后果。
两罪的主要区别
• 三是刑罚不同。
大家讨论
专家观点 新闻周刊8’52-10’26 4’12-10’05 • 大家讨论
案例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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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判案
• 如果你是法官,你认为孙伟铭构成何罪? • 观点一: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道路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情节 恶劣。 • 观点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不计后果, 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
1’34
判决
• 一审判决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孙伟铭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关信息
但孙伟铭系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 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驾车撞击车辆、 行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 有所不同,且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依法可从轻处罚。
• 因此,孙伟铭尚不属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施 予极刑的犯罪。省高院以“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他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 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 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
•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谢谢大家!
两罪的主要区别
• 一是主观方面不同。
• 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
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 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 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 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 践中,这类犯罪者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 间接故意。
孙伟铭案意义
• 一、起到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对全国各 地的醉驾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 二、帮助大家深入认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刑法的瑕疵。
• 三、统一了法律适用 • 四、认识司法独立的意义和现实迫切性。
案例点睛
法律(普通法)之生命源自经验 而非逻辑推理。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 二审判决
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院二审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孙伟铭无期,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
比较分析
•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 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 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相关信息
•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过一个司法解 释,把无证、醉酒乃至驾驶安全机件 不全的机动车都归入了按照交通肇事 罪定罪的范围。
最高法统一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驾犯罪适用法律召开的 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消息:
• 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 任危害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 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适用刑法第 115条第1款定罪处罚,即:处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案例启示
• 同案不同罪问题产生原因: • 是刑法本身技术问题? • 基于公众对交通肇事罪量刑过低不满压力? • 人情与法理的博弈?
…… • 疑问: • 如果再次出现下一个“孙伟铭”,又该怎么
定罪?如何量刑?是延续以前的“交通肇事 罪”轻判,还是借鉴今天的“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严惩?
相关信息
孙伟铭无证醉驾案
聚焦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惨剧
惨剧
悲剧
悲剧
案情梗概
• 孙伟铭,男,四川广安县人,长期无证驾 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
•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大量饮酒之 后,驾车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实 线,连撞五车后逃逸,导致了四死一伤的 惨剧。经公安部门鉴定,孙伟铭驾车在碰 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超 过60km/h的限速;他血液中乙醇浓度为 1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