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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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

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3.30

【实施日期】2017.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三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201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保障和促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综改示范区)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改革实际,现就综改示范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决定如下:

一、本决定适用于综改示范区管辖范围。综改示范区的具体四至和面积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二、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综改示范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组织制定实施与经济发展相关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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