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国内环境税收机制改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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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国内环境税收机制改善-
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随着“公害”的显现和加剧,以及能源危机的冲击,尤其是进入80年代以来,我国的环境状况随GDP的飙升日趋恶化:每年2000亿元生态环境破坏和自然灾害损失、森林覆盖率由建国初期的30%下降至不足14%、水土流失面积高达155万平方公里,终于使人类进一步认识到,环境问题是一个发展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涉及到人类社会文明的问题。利用税收手段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工具,税收手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运用主要体现在环境税的确立。很多发达国家都开征了环境税,并且在税制改革过程中把建立绿色税制作为目标:丹麦1993年通过了一项重要的税收改革方案,即在降低劳动力税份额的同时,提高自然资源和污染的税率;瑞典是最早把所得税转换成能源税和污染税的国家;荷兰在世界上以环境优美着称,其环境税大都属于特定目的的税收,种类繁多并且深入到国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同我国一样处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波兰从1970年开始设立环境税与资源税,当时的目的是为了激励污染者调整其行为。实施环境税,用经济杠杆来保护环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它不仅具有造福人类的深远战略意义,而且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动员全民力量保护环境;有利于广大人民认识环境税的本质,从而自觉纳税;有利于充分利用环境税收入,加速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利于环境税收的管理和使用等。
一、我国环境税收现状分析
(一)费改税的概念
费改税,也称税费改革,是指在对现有的政府收费进行清理
整顿的基础上,用税收取代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通过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以税收为主,少量的、必要的政府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税和费都是政府收入的形式,各有各的地位和作用,两者不能互相替代。费改税不是将所有的“费”都改为“税”,而是把那些具有税收性质或名为“费”实为“税”的政府收费项目,纳入税收轨道,对那些本来属于收费范畴的政府收费项目,则要按照收费的办法加以规范、实现“税费归位”。
(二)我国建立环境税收体系的必要性
环境税,简单来说是据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征收的税收。狭义的环境税主要是指对开发、保护和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破坏进行征收或减免的一种税收;广义的环境税可以包括环境税、与环境和资源有关的税收和优惠政策、消除不利于环境的补贴政策和环境收费政策。我国建立环境税收体系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有利于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解决环保资金不足的难题。
2.优化产业结构。环境税的开征和实施,可以淘汰资源消耗高、效率低、污染严重落后的产业,使资源流向环境效益较好的企业部门,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
3.促进绿色生产。建立环境税收体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广大民众的环保意识,促使企业节约资源,控制污染,开发和采用环保产品与技术,进行绿色生产。
4.防止外资企业进行污染转移,防范绿色非关税壁垒。环境税收体系的建立将有助于解决污染物转移的问题,通过提高有害环境的产品和技术以及洋垃圾的输入成本,增加污染行业的环境成本,使其无利可图,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境外技术、设备、生产工
艺、危险废物等向我国的转移。
(三)我国建立环境税收体系的可行性2.现今时机成熟,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为我们把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融入新的税收制度中,把“绿色”作为税收立法的目的之一提供了一个有利时机。
3.基础有利条件。一是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合理利用资源的要求不断高涨,公众推动环境保护己经成为一种趋势。二是有比较广泛的税源基础。三是有良好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有较强的征管力量作保障。
4.有国外先进经验可借鉴。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征了环境保护税,如瑞典、德国、荷兰等国家,在这方面起步早,有成效,有经验。
5.排污收费制度为我国环境税的开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的十多年里,“污染者付费”这一环境税收经济观念的精髓已经深入人心,从客观上为环境税收制度的实施奠定了群众舆论基础,有利于节约环境税的开征成本。所有这些都使我国开征环境税、完善环境税收政策具备了一定的可行性。
二、中外环境税收体系的差异研究
(一)我国环境税收体系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就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十分关注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已开始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环境保护。特别是经过近20年的发展完善,我国基本上形成了利用环境税费经济手段以调控资源环境保护的排污收费制度,使我国绿色环境税收调控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取得了一定进展。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尚未构建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面对
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现行的一些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基本格局是:收费为主,税收辅助。这些政策的实施,基本形成了限制污染、鼓励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政策导向。排污收费制度、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相关税收政策在限制污染、筹集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二)环境税制的国际比较
1.荷兰的环境税制。荷兰是实施环境税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荷兰国家财政部1995年特别设立了荷兰绿色委员会,其任务是实施绿色税收制度提出建议。自1969年荷兰开征地表水污染税至今,荷兰环境税制中为保护环境而设计的环境税已涵盖了燃料税、二氧化碳税、垃圾税、噪声税、水税等各个方面。
2.丹麦的环境税制。丹麦是欧盟第一个真正进行环境税改革的国家,自1993年丹麦议会通过环境税收改革的决议以来,丹麦环境税制逐渐形成了以能源税为核心,包括水、垃圾、废水等16种税收的环境税体制。能源税作为丹麦环境税制的核心,自1978年开始征收,其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促进节能。丹麦的能源税体制非常完善,体现在其多层次性以及变化税率上。
3.美国的环境税制。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税制体系。由于美国是个联邦体制国家,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都开征不同层次的环境税,且各州之间的环境税也各有不同。因此美国环境税种类较多,涵盖面涉及能源、日常消费行为和消费品等诸多方面。综合起来,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燃料税、能源税、对城市环境和生活环境污染行为的课税。
(三)对我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