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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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日益频繁,环境问题愈发凸显,对我们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峻挑战。

在应对环境问题的过程中,环境行政责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环境行政责任,简单来说,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是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首先,我们要明确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

这些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

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负有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职责。

如果政府部门未能履行好这些职责,导致环境问题的产生或恶化,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对环境产生直接影响。

如果企业违反环保法规,超标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等,也将面临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

那么,环境行政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呢?它主要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

行政处分是针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给予的惩戒,如警告、记过、降职等。

行政处罚则是对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的制裁,常见的有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强制措施则是为了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防止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强制性手段,如查封、扣押违法排污设备等。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环境行政责任的认定依据和标准。

认定环境行政责任通常依据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环境标准等。

例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环境标准如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等也是判断是否构成环境违法的重要依据。

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和标准,并且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应当承担环境行政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问题的突出加剧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纷纷制定并完善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本文将重点探讨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负责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和处理。

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管理和监督单位。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则是实施环境保护法律的具体执行者。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内容(一)问责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强调了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环境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和追究责任。

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上,行政机关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环境的整体稳定。

(二)环境监管行政机关负责环境监管工作,包括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监测和控制。

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应对环境突发事件,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环境改善环境保护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推进环境改善工作。

在城市环境中,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城市垃圾处理、废水处理等方面的管理,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

此外,在农村环境方面,行政机关还应当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

三、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意义(一)保护环境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落实,可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能够形成威慑效应,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环境的整体稳定。

(二)维护公众权益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实施,可以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环境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促进可持续发展实施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有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管理和监督中,要注重发展与环境的协调,推动经济的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是指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环境保护是国家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的履行,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民生福祉,也关系到未来世代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环境行政责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是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加强环境执法和监管,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推动环境治理和修复,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障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环境行政责任的内容包括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环境监测和评估、环境执法和监管、环境教育和宣传、环境治理和修复、公众环境权益的保障等方面。

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政策,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环境状况,为环境治理和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执法和监管,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治理和修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部门应当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环境行政责任的履行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格局。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合作,推动企业加强环境管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合作,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沟通和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推动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环境行政责任的履行需要政府部门的切实行动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保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支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国际合作。

环境行政责任名词解释

环境行政责任名词解释

环境行政责任名词解释?
答: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
定性的法律后果。

这个概念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环境行政主体。

也就是说,任何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单位或个人都有可能承担这种责任。

2.前提:它以当事人违法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为前提。

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违反了相关的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者没有履行其应该履行的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时,才需要承担相应的环境行政责任。

3.法律后果:这种责任是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通常表现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或命令改正等。

例如,对于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主要通过行政处罚使其承担行政责任,包括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拘留等。

综上所述,环境行政责任是环保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有助于确保各个主体遵守环保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环境保护是当前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各国纷纷出台相应的环境法规和政策以保护环境资源。

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环境行政责任的问题备受关注。

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在环境保护中,当某个行为或者事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触发了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其他责任追究的条件。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阐述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

一、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该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因此,环境行政责任的首要要件是违反了环境法律法规。

这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在违规的行为或事件发生后,才能触发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

二、行为或事件导致环境损害环境行政责任的第二要件是行为或事件导致了环境的损害。

环境损害是指环境质量或功能发生改变,造成了对生态系统、人体健康或者其他环境要素的危害。

例如,排放大量有害气体导致大气污染,排放工业废水导致水体污染等。

只有在行为或事件产生了实实在在的环境损害后,环境行政责任才能成立。

三、主体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包括主体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

主体可以是单位或个人,需满足相应的责任能力标准。

单位的责任能力包括依法设立并登记,拥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经济实力等。

而个人的责任能力则包括年满法定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只有在主体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时,才能承担起环境行政责任。

四、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环境行政责任的最后要件是行政机关采取了相应的行政措施。

当环境违法行为或事件发生后,执法机关需要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包括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只有当行政机关采取了相应的行政措施,才能认定环境行政责任的实施。

综上所述,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行为或事件导致环境损害、主体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以及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等。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环境问题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作为行政机关,政府有责任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环境行政责任的履行。

本文将探讨环境行政责任的含义、重要性以及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含义环境行政责任是指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负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环境保护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环境行政责任包括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确保各类环境污染源得到控制;提升环境保护的科技水平;推动环境教育和宣传等。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重要性1.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

政府加强环境行政责任,可以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2.跨区域、跨界问题的协调:环境问题通常涉及跨区域、跨界的因素。

政府必须承担协调各方利益,对环境问题做出综合决策的责任,促进地区间的合作与沟通,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3.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政府应该挖掘、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行政责任的履行有助于减少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4.国际环境形象的塑造:政府加强环境行政责任,有助于提升国家的环境形象。

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强,政府的环境保护力度将直接影响国际间的合作交流以及在全球环境事务中的发言权。

三、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行政责任1.加强法律法规制定与执行: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修改相关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政府要加大对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2.强化环境监测和评估:政府应该加强环境数据的收集、监测和评估工作,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情况,及时预警和预防环境事故的发生。

3.加大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要切实强化环境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对违法者实施惩罚。

行政部环保职责

行政部环保职责

行政部环保职责
行政部门在环保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政策制定与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监督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环境污染的监测与治理:行政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

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环境治理工作,采取措施减少和防止环境污染。

3. 环境保护的执法与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并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工作,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环境保护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 环境应急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时响应和处置环境突发事件,保护环境安全。

5. 环境信息公开与宣传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环境保护信息,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并组织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总的来说,行政部门在环保方面的职责是制定政策、监督执行、实施执法、应急管理和宣传教育,以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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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责任环境保护是当代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

为了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建立了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并规定了环境行政责任制度。

本文将就环境行政执法以及环境行政责任进行探讨。

一、环境行政执法的概念和重要性环境行政执法是指政府依法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强制控制和处罚的行为。

其目的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行政执法具有以下重要性:1. 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是每个人共同的家园,环境行政执法能够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2. 确保法治环境。

环境行政执法依法治理,能够增强法治化的环境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3. 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行政执法能够迫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的绿色发展。

二、环境行政执法的原则和机构环境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如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等。

同时,在各国内建立了专门的环境行政执法机构,以保障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1. 环境行政执法原则(1)公正原则。

环境行政执法应当公正无私,不论违法行为者的身份和地位,都应受到同等对待。

(2)公开原则。

环境行政执法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对社会公众透明,方便公众监督和参与。

(3)高效原则。

环境行政执法应当迅速有效,及时制止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防止环境问题恶化。

(4)便民原则。

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应提供便民服务,为公众提供相关环境保护信息和法律咨询。

2. 环境行政执法机构(1)环境保护部门。

各国建立了专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环境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

(2)地方行政执法机构。

在各级地方政府下设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环境监测、执法和检查工作。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和内容环境行政责任是指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环境行政责任涉及以下主体和内容:1. 政府行政责任政府行政责任是最重要和基础的环境行政责任。

政府要积极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环境监测,开展环境评估和执法工作,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管。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 (1)警告; • (2)罚款; • (3)责令停产整顿; • (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 件; • (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7)行政拘留; • (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 补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 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 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 ,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 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市场 12—2摊位”罚款5 000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 规定。此外,本案被告工作人员无着制服,无悬挂工作牌, 无出示工作证,更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权,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6条“必须全面、客观、 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37条“应当向当事人或有 关人员出示证件”,第31条“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等有关程序规定,侵 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
• 5、行政处罚的程序
• (1)简易程序
• 适用条件:
• ①违法事实确凿
• ②违法事实情节轻微。
• ③有法定依据
• ④处罚较轻微 :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 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 下的罚款或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 罚,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 。
• 执法程序: • ①由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即表明
• 《海洋环境保护法》7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 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 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 所得。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一:概述环境行政责任是指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责任。

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能,环境行政责任涵盖了环境政策制定、环境规划实施、环境监测评估以及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1.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并对环境行政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并承担对本地区环境行政责任的具体履行。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内容1. 环境政策制定与实施1.1 制定环境保护发展规划,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1.2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推动环境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

1.3 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及时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并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

2. 环境监测与评估2.1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监测环境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情况。

2.2 进行环境质量评估,制定环境质量标准,评估环境质量状况。

2.3 提供环境评估报告,为环境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环境保护工作协调3.1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保护意识。

3.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3.3 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和合作,推动企业环保责任落到实处。

4.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4.1 加强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环境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2 审查环境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

4.3 加强环境违法案件的执法协作,形成多部门联合打击的力量。

四:本文档涉及附件1. 《环境保护发展规划》草案2. 《环境质量评估报告》样本3.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指对大气、水、土壤以及生态系统等自然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2. 环境质量评估:对环境质量进行定量评价,包括环境空气、水质、土壤和生态系统的评估。

3. 环境违法行为: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行为。

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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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经济鱼类苗种收购特许证》。同日, 合浦渔政站以石耀贵无证收购真鲷鱼苗22万 尾为由,作出[97]合浦渔政罚字第151号 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石耀贵无证收购的 真鲷鱼苗22万尾,于26日凌晨派员执行了该 处罚决定。石耀贵不服,认为其收购真鲷苗 种经北海渔政站营盘分站监管和登记,不属 违法,不应追究其环境行政责任。
(3)内容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 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来追究。
2、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民事责任的区别 (1)产生机理不同。不平等主体之间——环
境行政责任;平等主体之间——环境民事责任 (2)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环境行政责任:预期补救环境权利制度设计, 惩罚性制度安排
问:石耀贵超额收购已登记造册并经当地渔 政部门认可的真鲷鱼苗的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因养 殖或其他特殊需要,捕捞真鲷等有重要经济 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 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 捞。
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1、补救性法律责任 2、惩罚性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1997年2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 县渔政管理站(下称合浦渔政站)的渔政人 员驾驶022号渔政船到海上执行检查任务, 驶至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港口海面时,发现 原告石耀贵在港口灯标东南方约1海里处收 购真鲷鱼苗,即登排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 石耀贵的鱼排上共有12网箱约24万尾真鲷 鱼苗,当场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渔政人员 要石耀贵出示有关证件时,石耀贵仅出示 1997年2月18日领取的收购2万尾真鲷鱼苗 的
在一定情况下,损害有主或无主的环境因素也应当承 担环境行政责任;

行政部环保职责范文(3篇)

行政部环保职责范文(3篇)

行政部环保职责范文1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规,执行公司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2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环保工作的指示,及时转发上级领导环保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会审并打印、下发。

3负责接待省、州、县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在采购办公用品时应优先考虑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

5负责制定办公场所节约用水、用电、小车管理制度,配合环保应急预案并督促检查实施。

6负责公司办公区、生活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7负责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的处理。

8负责定期对餐具进行检测化验。

行政部环保职责范文(2)一. 前言环保事业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个企事业单位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

作为行政部门,我们深知环保对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健康稳定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履行环保职责,努力为企业和社会作出贡献。

二. 确立环保目标1. 制定环境保护目标作为行政部门,我们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环境保护目标,包括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减少能源消耗等方面的指标,以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 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为了确保环保工作能够有序开展,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境管理规范、环境考核与评价等,以规范环保工作的操作流程和绩效评估标准,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 加强环境监测与评估1.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我们将建立环境监测体系,保证各项环境指标的监测工作能够持续进行,并及时获取监测数据,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2. 加强环境评估工作我们将重视环境评估工作,定期对企业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确保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四. 推进节能减排1. 加强节能工作我们将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计划,通过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管理创新等手段,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做出贡献。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 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以《水污染防治法》为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要接受行 政处罚: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 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 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 运行的;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的。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和构成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而 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观过错 2.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违法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 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不能是约定的,既可以是作为的义务如建设单位必须遵循 “三同时”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可以 是不作为的义务如行为人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或者剧毒废液(《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二是行为 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仅有法定的义务,环境行政违法还只 是一种可能性,只有当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履行或者 没有依法履行相关的义务时,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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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 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 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 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 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 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 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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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石耀贵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渔政管理 站环境行政处罚案: 原告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是否应追究原告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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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的过错:
• 故意与过失 • 民法上判断过失的标准的主要观点: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主客观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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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的过错:
环境法判断过失的标准:
• 一般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 • 日本公害法: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论 忍受限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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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要件:
• 行为的危害后果
•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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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责任形式: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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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
环境行政处罚是环境监督管理机关对 违反环境保护法而破坏或污染环境, 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个人实施 的一种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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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法第40条 •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 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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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 42条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人类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为了守护我们的蓝天白云、青山绿水,保障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法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究竟有哪些法律责任呢?首先,我们来谈谈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这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比如,一些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环保部门就会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又如,某些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狩猎、采伐,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

民事责任也是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时,侵权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

比如,一家化工厂的污水泄漏,污染了附近农民的农田,导致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农民就可以向化工厂主张赔偿损失。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还可能会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更是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数量较大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可能会构成污染环境罪。

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会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将触犯非法采矿罪。

这些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于那些妄图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取私利的人来说,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

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它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定了政府、企业和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排放污染物,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承担责任。

同时,公民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

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环境管理任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违法行为的存在:行政机关在执行环境管理任务过程中,必须存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政机关必须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危害,并且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故意。

3. 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相一致,即违法行为的发生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必然的联系。

4. 违法行为的主体:行政机关是执行环境管理任务的机关,必须具有相应的执法能力和权限。

5. 违法行为的影响: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对环境影响,并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

6.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适用:行政机关在执行环境管理任务过程中,必须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7. 违法行为的定量或者定性:行政机关在执行环境管理任务过程中,必须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定量或者定性,并依法予以处罚。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多方面的,其中的违法行为的存在、
违法行为的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法律、法规或规章的适用以及违法行为的定量或定性等方面都是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制裁分为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处分两种。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一、 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犯有违反环 境保护法,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公民和单位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该概念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环境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组织的一种行 为,
2.环境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规定的 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正在履行环境保护公职人员)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分工。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例,即是指该部门内部对属于其管辖的 某一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由哪一级环境保护局行使处罚权。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1.管辖的种类 可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交办管辖和移送管辖五种.
1)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4)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
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止 生产或者使用这样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止 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2.依照环境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提起行政处罚程序。 仅有行政处罚权而无管辖权的行政部门不得提起不属其管辖 的行政处罚程序
3.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是一种纯行政型程序。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部门在环境保护领域中是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主体包括

环境行政责任主体包括

环境行政责任主体包括篇一: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述(一)概念、特征(二)分类(三)构成要件二、环境行政制裁(一)环境行政处分(二)环境行政处罚三、环境行政复议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一)概念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理解:是一种行政责任,有别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被追究行政责任者多为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违法行为就其社会危害性要比犯罪行为轻,行政制裁比刑事处罚也相对较轻。

)?如何区分: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特征1、主体方面:环境行政主体和环境行政相对人《环境保护法》第7条:环境资源行政责任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还有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业、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上述行政主体承担外部环境行政责任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客体方面: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例: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甲工厂超标排放污水,环境保护部门征收超标排污费;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环境行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3、内容方面: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国家机关来追究。

(二)分类1、根据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环境行政主体责任与环境行政相对人责任。

2、根据责任关系的不同分为:内部环境行政责任和外部环境行政责任前者是指基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如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对行政主体的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委托的行政机关的责任等。

(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后者是给予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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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被告长泰县环保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 政处罚存在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其 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撤销泰环行决字( 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口头答辩,承 认作出处罚决定错误,在诉讼过程中撤销泰环行决字 (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此,原告向法院 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 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 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7月27日作出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秀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 由原告刘秀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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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市环境保护局对两家企业作出的行政 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因为环境行政责任的 承担必须具有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的要件, 本案两家企业排放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其 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事故不是生 产过程和生产管理中产生的,所以,两家企 业对环境污染的发生无主观过错,又没有环 境违法行为,故不能追究两家企业的行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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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一)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
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污染或破坏环境 ,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 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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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年3月17日通过、
2009年8月27日修改的《行政处罚法》; 2、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1月21日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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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天原化工厂和重庆造纸厂分别位于同一条河的两岸, 都向该河排放废水。由于两厂排放的工业废水都是经 过净化处理的,所以,对该河没有危害。1995年夏 季当地降雨少,河水水位下降,使得河水的净化能力 明显减弱,为此,市环境保护局曾提醒过两家企业, 要他们采取妥善的措施。当年7月23日,张某引河水 入鱼塘养鱼。由于河水流量不足,致合不能充分稀释 的两厂排放的废水含量过高,造成大量鱼和鱼苗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达13万元之多,为此,张某向市环境 保护局反映,要求化工厂和造纸厂对其经济损失负责 ,环境保护局对本案中的两家企业分别给予了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你认为环境保护局作法正确吗 ?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3、国家环境保护部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
过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4、国家环境保护部2010年12月27日颁布的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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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行政处罚的特征 (1)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照法律
、法规授权,享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行 政机关。 (2)环境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行政 相对人中的违法者,即因破坏或者污染 环境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受行政 处罚的单位或个人。
《海洋环境保护法》7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 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水产资源、海洋 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 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 法所得。
在环境行政责任中,“危害结果”是否作为环境行政责 任的构成要件,应依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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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行政处罚在性质上属于一种 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者的惩戒,目的在 于使其今后不得重犯。
(4)环境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
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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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
(1)依法处罚原则 依法处罚原则是指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
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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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一)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包括环境管理主体与环境相对人)违反环境 行政法律法规(不应为而作为)或不履行环 境行政法律义务(应作为而不作为)所应承 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负有环境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的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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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行为违法。作为
不作为
2、行为人有过错。故过意失 3、行为有危害结果。 对比:不是必要条件 4、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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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
《环境保护法》36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 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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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 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 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 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 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并严格依法进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能认定为违法, 亦不得处罚。 (2)公正、公开原则 (3)罚教结合原则 (4)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5)查处分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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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第10条
(1)警告; (2)罚款; (3)责令停产整顿; (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 件; (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7)行政拘留; (8)法律、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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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8年6月8日,福建省长泰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 无着制式服装,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作证,到刘 秀华家豆腐加工场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 营的豆腐摊前,要求交纳220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 带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秀华态度不好 ,要“修理”一下。一会儿,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 盖有长泰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 秀华,上面写着“市场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 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 称《环保法》),现根据《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 以5000元罚款”。刘秀华不服,于1998年6月13日向 长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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