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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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 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 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 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 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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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8年6月8日,福建省长泰县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局三位执法人员 无着制式服装,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作证,到刘 秀华家豆腐加工场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 营的豆腐摊前,要求交纳220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 带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秀华态度不好 ,要“修理”一下。一会儿,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 盖有长泰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 秀华,上面写着“市场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 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 称《环保法》),现根据《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 以5000元罚款”。刘秀华不服,于1998年6月13日向 长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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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天原化工厂和重庆造纸厂分别位于同一条河的两岸, 都向该河排放废水。由于两厂排放的工业废水都是经 过净化处理的,所以,对该河没有危害。1995年夏 季当地降雨少,河水水位下降,使得河水的净化能力 明显减弱,为此,市环境保护局曾提醒过两家企业, 要他们采取妥善的措施。当年7月23日,张某引河水 入鱼塘养鱼。由于河水流量不足,致合不能充分稀释 的两厂排放的废水含量过高,造成大量鱼和鱼苗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达13万元之多,为此,张某向市环境 保护局反映,要求化工厂和造纸厂对其经济损失负责 ,环境保护局对本案中的两家企业分别给予了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你认为环境保护局作法正确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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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被告长泰县环保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 政处罚存在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其 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撤销泰环行决字( 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口头答辩,承 认作出处罚决定错误,在诉讼过程中撤销泰环行决字 (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此,原告向法院 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 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 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7月27日作出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秀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 由原告刘秀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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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行为违法。作为
不作为
2、行为人有过错。故过意失 3、行为有危害结果。 对比:不是必要条件 4、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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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
《环境保护法》36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 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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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行政处罚在性质上属于一种 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者的惩戒,目的在 于使其今后不得重犯。
(4)环境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
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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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
(1)依法处罚原则 依法处罚原则是指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
《海洋环境保护法》7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 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水产资源、海洋 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 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 法所得。
在环境行政责任中,“危害结果”是否作为环境行政责 任的构成要件,应依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准。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3、国家环境保护部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
过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4、国家环境保护部2010年12月27日颁布的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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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行政处罚的特征 (1)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照法律
、法规授权,享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行 政机关。 (2)环境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行政 相对人中的违法者,即因破坏或者污染 环境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受行政 处罚的单位或个人。
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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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一)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包括环境管理主体与环境相对人)违反环境 行政法律法规(不应为而作为)或不履行环 境行政法律义务(应作为而不作为)所应承 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负有环境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的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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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一)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
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污染或破坏环境 ,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 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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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年3月17日通过、
2009年8月27日修改的《行政处罚法》; 2、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1月21日通过的
并严格依法进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能认定为违法, 亦不得处罚。 (2)公正、公开原则 (3)罚教结合原则 (4)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5)查处分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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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第10条
(1)警告; (2)罚款; (3)责令停产整顿; (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 件; (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7)行政拘留; (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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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市环境保护局对两家企业作出的行政 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因为环境行政责任的 承担必须具有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的要件, 本案两家企业排放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其 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事故不是生 产过程和生产管理中产生的,所以,两家企 业对环境污染的发生无主观过错,又没有环 境违法行为,故不能追究两家企业的行政责 任。
补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 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 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 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 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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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8年6月8日,福建省长泰县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局三位执法人员 无着制式服装,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作证,到刘 秀华家豆腐加工场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 营的豆腐摊前,要求交纳220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 带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秀华态度不好 ,要“修理”一下。一会儿,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 盖有长泰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 秀华,上面写着“市场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 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 称《环保法》),现根据《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 以5000元罚款”。刘秀华不服,于1998年6月13日向 长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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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天原化工厂和重庆造纸厂分别位于同一条河的两岸, 都向该河排放废水。由于两厂排放的工业废水都是经 过净化处理的,所以,对该河没有危害。1995年夏 季当地降雨少,河水水位下降,使得河水的净化能力 明显减弱,为此,市环境保护局曾提醒过两家企业, 要他们采取妥善的措施。当年7月23日,张某引河水 入鱼塘养鱼。由于河水流量不足,致合不能充分稀释 的两厂排放的废水含量过高,造成大量鱼和鱼苗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达13万元之多,为此,张某向市环境 保护局反映,要求化工厂和造纸厂对其经济损失负责 ,环境保护局对本案中的两家企业分别给予了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你认为环境保护局作法正确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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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被告长泰县环保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 政处罚存在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其 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撤销泰环行决字( 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口头答辩,承 认作出处罚决定错误,在诉讼过程中撤销泰环行决字 (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此,原告向法院 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 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 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7月27日作出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秀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 由原告刘秀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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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行为违法。作为
不作为
2、行为人有过错。故过意失 3、行为有危害结果。 对比:不是必要条件 4、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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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
《环境保护法》36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 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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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行政处罚在性质上属于一种 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者的惩戒,目的在 于使其今后不得重犯。
(4)环境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
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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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
(1)依法处罚原则 依法处罚原则是指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
《海洋环境保护法》7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 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水产资源、海洋 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 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 法所得。
在环境行政责任中,“危害结果”是否作为环境行政责 任的构成要件,应依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准。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3、国家环境保护部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
过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4、国家环境保护部2010年12月27日颁布的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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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行政处罚的特征 (1)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照法律
、法规授权,享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行 政机关。 (2)环境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行政 相对人中的违法者,即因破坏或者污染 环境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受行政 处罚的单位或个人。
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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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一)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包括环境管理主体与环境相对人)违反环境 行政法律法规(不应为而作为)或不履行环 境行政法律义务(应作为而不作为)所应承 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负有环境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的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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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一)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
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污染或破坏环境 ,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 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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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年3月17日通过、
2009年8月27日修改的《行政处罚法》; 2、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1月21日通过的
并严格依法进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能认定为违法, 亦不得处罚。 (2)公正、公开原则 (3)罚教结合原则 (4)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5)查处分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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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第10条
(1)警告; (2)罚款; (3)责令停产整顿; (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 件; (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7)行政拘留; (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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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市环境保护局对两家企业作出的行政 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因为环境行政责任的 承担必须具有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的要件, 本案两家企业排放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其 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事故不是生 产过程和生产管理中产生的,所以,两家企 业对环境污染的发生无主观过错,又没有环 境违法行为,故不能追究两家企业的行政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