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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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比较

物权债权

概念

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

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

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

定行为的权利

性质、特征

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

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

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

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

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客体物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

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

他人干涉

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请求权和受领权

产生方式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

因管理

实现方式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

效力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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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与债权为两种不同的财产权,具有以下种种区别:

(一)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

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

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

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④,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

即使债权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亦仅能请求债务人为财产给付行为,不能

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对此王泽鉴先生指出:“债权不是对给付标的物之支配。给付之标

的,有为物之交付者,于此情形,债权人对于该给付标的,亦无支配权之可言,例如甲出卖某家用

电脑给乙,尚未依物权法之规定移转其所有权时,债权人乙尚非该电脑的所有人,不得直接支

配该物,排除当事人之干涉。”由于债权人对债的标的物并无支配权,自然也就不可能通过对标

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享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财产关系,债权反映动态财产关系,对物权与债权的这一区别点,学界

早已论及。例如,王家福先生主编的《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一书就将“债权反映着动的财

产关系,物权反映着静的财产关系”作为债权与物权的首要区别。但是,物权与债权内涵的经

济利益上的差别,却很少有人进一步追究。其实,按利益法学的基本观点, “权利的基础是利益”,

反映一定社会关系,体现一定利益,是权利最本质的属性。因此,在考察两种不同权利的区别时,

应当将它们反映的不同关系、体现的不同利益放在首位。

(二)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

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

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

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

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

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依债的目的,特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也可能负

担不作为的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某种特定利益。例如,在因出版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中,作者有按合同的约定将作品交出版社出版的义务(作为的义务),同时又有不将同一作品交

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义务(不作为义务)。

同样基于物权、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不同,物权、债权的客体也是不同的。物权为

对物权,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只能是特定的物质资料⑤,而不能是他人的作为的行为。请帮工为

自己开机器进行生产作业,那是基于劳动关系享有了请求帮工为自己工作的债权,而不是基于

自己对机器的物权的效力。债权为对人权,债权的客体则只能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即使以

财产的给付为客体的债,债权也只能针对债务人的财产给付行为,而不能直接针对债务人的财

产。债权人只能经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取得债务人的财产,不能不经债务人之给付而直接扣

押、提取债务人的财产。遇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也只能请求法院运用国家公力强

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仍然不允许债权人动用私力,自己前去扣押、提取债务人的财产。这是

文明社会维持文明的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⑥。

(三)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

1.物权与债权都有实行效力、保全效力和救济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同⑦。

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仅依自己之意愿,通过自己对标的物的支配行为,

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的经济利益,故物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对物的支配权,即对物的占有权、

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需要聘用他人帮助自己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

时,他人亦处于自己辅助人的地位,在物权关系中不为独立的主体。由于物权之实行直接表现

为支配权的行使,故物权的实行效力,在物权法著作中直接称之为物权的支配效力。也有学者

称之为“物权的直接支配性”。与物权之实行不同,债权之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

一定给付”,非经债务人的给付而不能实现其债权的内容,满足债权人取得财产或获得劳务的

利益,故债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即债权人依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

一定给付并受领该给付的权利。债权人依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给付,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请求

而为给付,然后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给付,是正常情况下债权实现的当然过程,因此就债权方

面看,债的实行当然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

如前所述,物权的实行既不依赖他人的意思或行为,同时也不依赖他人的财力,仅凭

物权人自己对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的经济利益。由物权的这一品格所决定,物

权的保全目的仅在于保持物权自身的完整性。而物权自身完整性的保持,则在于排除他人侵

害物权标的物的行为或他人干涉、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的行为,以保存物权的标的物,让物权

人对标的物无阻碍地行使支配权。因此,物权的保全效力表现为物权人的三项物上请求权:即

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侵占时,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损坏时,请求恢复原

状的权利;物权之行使受他人的妨碍时,请求排除妨碍的权利。由于物权之保全是通过行使前

述三项物上请求权,排除他人之妨害的方式来实现的,故在民法著作中,一般不称物权的保全

效力,而直接称“物权的排他效力”或“物权的妨害排除力”。与物权不同,债权的实现依赖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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