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食品香料的法规
香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香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香料食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香料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香料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香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香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人员第五条香料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香料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香料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管理第八条香料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并执行食品采购查验制度,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香料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进货台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来源、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条香料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食品储存管理,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第四章食品生产与加工第十一条香料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加工,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
第十二条香料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管理,保持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三条香料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生产加工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确保设备设施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五章食品销售与使用第十四条香料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食品销售管理,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
第十五条香料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标签管理制度,确保食品标签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反映食品的名称、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中国食用香料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推动食品工业转型升级
中国食用香料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推动食品
工业转型升级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食用香料属于制造业下属“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食用香料属于制造业下属“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之“香料、香精制造(C2684)”。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显示,行业的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职能情况如下: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
香料、香精制造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下:(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2)行业相关政策。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范围内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香料精细化工企业等。
第三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将质量管理纳入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的特点和使用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并做好相应的监督检验。
第六条:国家将加强对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和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可能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按照相关卫生要求进行生产。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在加工、储存、包装等环节不受外界污染。
第十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和检查,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和质量证明。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召开质量管理会议,总结质量管理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措施。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二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辅材料检验、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购买或自行开展必要的实验设备和检测仪器,确保对产品质量的检验能力。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产品进行必要的化学、物理等指标的检验。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每年组织对产品进行一次全面的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停产并进行处理和追溯。
第四章:追溯管理第十九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方便追溯管理。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doc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doc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目录1 总则 (5)2 工作机构 (5)3 生产许可程序 (6)3.1申请与受理 (6)3.2试生产 (8)3.3实地核查 (8)3.4产品抽样与检验 (8)3.5审定与发证 (9)4 审查要求 (9)4.1基本生产流程与关键工艺操纵 (9)4.2必备的生产设备与检验仪器设备 (11)4.3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8)4.4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18)5 生产许可证书 (21)6 生产许可标志与编号 (23)7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23)8 分包装企业的生产许可 (23)9 监督检查 (24)10 违法处理 (25)11 收费 (25)12 工作人员守则 (26)13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26)14 附则 (26)附件1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7)附件2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标准目录 (41)附件3 日用香料香精产品标准目录 (46)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销售或者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食用香料与食用香精两大类。
食用香精按用途分为食品用香精、烟用香精、化妆品用香精、餐具洗涤剂用香精等。
食品香料仓库管理制度
食品香料仓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香料仓库管理行为,确保食品香料的品质和安全,提高管理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食品香料仓库管理工作,涉及食品香料的入库、出库、存储、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食品香料仓库管理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食品香料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食品香料仓库管理应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仓库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香料仓库管理要根据食品香料的特性,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并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食品香料仓库管理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意识,确保食品香料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食品香料仓库管理应加强对设备和仓库环境的维护,保障食品香料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食品香料仓库管理应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和合作,保证食品香料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食品香料仓库管理应加强对仓库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食品香料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食品香料仓库管理应加强对食品香料的追溯管理,确保食品香料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香料仓库管理应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食品香料仓库管理应做好记录和档案管理,保留相关证据和资料,便于监督和审查。
第十三条食品香料仓库管理应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食品香料入库管理第十四条食品香料入库前要对食品香料进行检查,确保食品香料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食品香料入库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入库单和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食品香料入库要进行验收,由专人负责,并进行登记记录。
第十七条食品香料入库后要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存放和堆放,确保食品香料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食品香料入库后要及时更新存货台账,确保存货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食品香料入库后要加强对食品香料的追溯管理,确保食品香料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食品香料入库后要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入库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食品香料出库管理第二十二条食品香料出库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出库单和相关资料。
食品用香料标准
食品用香料标准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用香料标准》,规范食品用香料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用香料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食品用香料的定义:具有防腐功能,可用于各类食品中起到增香作用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香味物质。
包括天然香料和人造香料两大类。
天然香料是指在自然界中存在的,由动植物分泌物或排泄物提取的香味物质,如姜、葱、蒜、花椒、八角茴香、肉桂、豆蔻、丁香、山奈、白芷、陈皮、良姜、薄荷、木香、草果、砂仁、茴香、紫苏叶、罗勒、香茅、甘草、香菜籽、小茴香、莳萝籽、芥子、灵香草、甘松、芫荽籽、香椿籽、香薷籽、香叶、孜然籽、香草、香兰草等;人造香料是指以天然香料为原料通过化学方法合成的香料,其中应用较多的有甲基丙烯酸酯类(如:甲基香兰素)、丙烯酸酯类(如:乙基香兰素)、酚类(如:丁基香兰素)、含氮化合物(如:甲基苯丙胺)等。
最近几年来,我国食品用香料行业发展迅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
但与欧美等先进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我国现阶段每年约消耗食品用香料约5万吨左右,而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对食品的口感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市场需求潜力巨大。
1、不得使用人工合成色素、香精、香料等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
2、香料产品应具备正确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操作,避免超范围使用。
3、同一企业不得使用不同的商标、名称、包装等来生产同一种产品。
4、产品应符合我国《食品用香料》标准的要求。
5、产品包装上应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
6、不得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标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内容。
7、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用香料。
8、在同一生产线上使用同一品牌的包装容器。
9、所采购的香料均应符合《食品用香料》标准的要求。
10、所选择的供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稳定地运行。
11、使用后剩余的食品用香料应密闭、低温、遮光贮存,不得再次使用。
食品添加剂 第八章 香精
乳化哈密瓜香精
乳化草莓香精
粉末香精
主要成分为微胶囊香精,香味物质受到很好的保 护,与水接触后,包膜被溶解后释放出香味。
特别适合粉状物质加香,如固体饮料粉、果冻粉、 营养饮料或药片
二、食用香精的原料
㈠ 动物性原料
1.麝香:雄性麝鹿生殖腺的分泌物,主要香气物质是麝香酮。 2.灵猫香:灵猫分泌腺的分泌物,主要香气成分是灵猫酮,
香料不能用于食品。而其他香料一般不用考虑味感的影 响。 3 人类对食品香料的感觉比日用香料敏感得多。这是因为食 用香料可以通过鼻腔、口腔等不同途径产生嗅感或味感。 4 食用香料与色泽、想象力等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如:在 使用水果类食用香料时,若不具备接近于天然水果的颜 色,就连香气也容易引起人们认为是其他物质的错觉, 使其效果大为降低。
新化合物 new chemical
㈣ 其他原料
1.浓缩果汁和镏出物 2.抽提物(浸膏)和酊剂 3.酶制剂食用香料 4.加热香味料
三、食用香精的功能
1.辅助作用 2.稳定作用 3.补充作用 4.赋香作用 5.矫味作用 6.替代作用
四、食用香精的组成
第八章 食用香料和香精
第一节 食用香料
民以食为天 食以味为先 味以香为魂
一、定义
食用香料:能够增强食品香气和香味的食品添加剂。
世界上使用的食用香料约3000种左右,我国 已批准使用的1027种。
二、食用香料的特殊性
1. 食用香料以再现食品的香气或风味为根本目的。 2. 食用香料必须考虑食品味感上的调和,很苦的或很酸涩的
埃及的亚历山大港:丁香、胡椒、肉 桂、肉豆蔻四大贸易
威尼斯 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辣椒 福建泉州-海上香料中心
异彩纷呈的提取加工时代: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编制说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根据卫办监督函[2011]978号通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的制定工作列入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承担并组织了该标准的制定工作。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以及包括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徳之馨(上海)有限公司、芬美意香料(中国)有限公司、国际香料(中国)有限公司、宏芳香料(昆山)有限公司、华宝食用香精香料(上海)有限公司、奇华顿食用香精香料(上海)有限公司、滕州市悟通香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绿晶香精有限公司在内的部分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陈少军、张京原、穆旻、刘华、胡勇成、严其红、刘钦宣、蒋蓉、吴耀军、舒宏福、严卫星、王竹天、张俭波、王华丽等。
(二)简要起草过程1.2011年11月到2012年1月间,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多次召开由行业专家、生产和应用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组成由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相关人员和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等专家参加的标准起草工作组。
2.起草工作组在收集食品用香料的检测数据,调研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应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目前食品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水平和经营情况,确定通则的基本框架。
3.起草工作组于2012年4月完成标准草案修改稿。
并于4月底至5月中旬,向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上报稿。
4.2012年5月14日至5月21日,向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征集食品用香料含量等检测数据,共收到23家企业提供的800多个品种,近6000个批次的检测数据。
5.2012年7月4日,在北京召开了起草工作组和有关专家参加的通则讨论会。
香料厂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香料厂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香料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香料厂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香料厂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香料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组织管理第五条香料厂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香料厂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操作规程和食品安全要求,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学习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原料采购与验收第八条香料厂应当从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原料,并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九条原料验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对原料的外观、气味、色泽等进行检查,确保原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香料厂不得采购下列原料:(一)无生产许可证或者非法生产的原料;(二)有害人体健康的原料;(三)腐败、变质、发霉、生虫或者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原料;(四)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原料。
第四章生产加工管理第十一条香料厂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加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加工过程的各项数据和信息。
第十二条香料厂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十三条香料厂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四条香料厂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批次管理制度,确保每批产品都能追溯到来源和去向。
第五章储存与运输管理第十五条香料厂应当根据产品的特性,选择合适的储存方式和设施,确保产品在储存过程中不受污染。
公卫执业医师考试辅导:食品用香料产品生产管理试行办法
⼀、总则 第⼀条 为了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品卫⽣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全国防⽌⾷品污染规划要点》,对⾷品⽤⾹料产品进⾏科学、合理、有计划地组织⽣产,严格质量管理,防⽌⾷品污染,保障⼈民健康,满⾜配套产品与出⼝的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适⽤于⼀切⾷品⽤⾹料⽣产企业(不论企业的经济性质和⾪属关系)和⾷品⽤⾹料产品(暂不包括⽛膏、烟草⽤⾹料)。
本办法所称的“⾷品⽤⾹料产品、包括⾷品⽤天然⾹料,单离⾹料和合成⾹料、菌类⾹料等产品。
⾷品⽤天然⾹料主要指植物⾹料,系⽤物理⽅法从⾹料植物中萃取;单离⾹料,系⽤物理或化学⽅法从天然⾹料中分离⽽得;合成⾹料,系通过化学反应制得;菌类⾹料,系通过真菌发酵⽽得。
⼆、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品⽤⾹料产品的⽣产同,实⾏颁布发“定点⽣产证明书”、“⽣产许可证”和“临时⽣产许可证”三种办法加以管理。
未获得上述三种证明之⼀的企业,⼀律不得⽣产⾷品⽤⾹料产品。
第四条 颁发“定点⽣产证明书”。
具有下列条件的产品及其企业,可以发给“定点⽣产证明书”。
1. 凡已列⼊国家标准“⾷品添加剂使⽤卫⽣标准”允许使⽤的或国际允许物⾹料,并已有包括卫⽣指标的国家或专业的国际的质量标准,使⽤⾯⼴,需要量⼤,原料充沛,销售稳定,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有发展前途的⾷品⽤⾹料产品。
2. 企业具有专业化的⼯业⽣产装置,设备,技术条件状况良好,布局合理,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户满意且已成为全国专业⽣产的主要⼚点。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按附表⼀的规定要求,填报申请书(⼀式⼗五份),按企业⾪属关系,向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汇总,报所在省、市、⾃治区轻⼯(⼀轻)厅(局)。
经轻⼯(⼀轻)厅(局)会同同级卫⽣厅(局)及有关部门初审合格并分别签署意见后,再由轻⼯(⼀轻)厅(局)汇总上报轻⼯业部。
由轻⼯业部会同卫⽣部及有关单位,组织审定,经签章后,颁发⾷品⽤⾹料“定点⽣产证书”。
香料类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香料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香料类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加工、销售、使用香料类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香料类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香料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香料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加工管理第五条生产加工香料类食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加工香料类食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原料采购、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等环节的信息。
第七条生产加工香料类食品的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八条生产加工香料类食品的企业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不得使用来源不明的原料。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销售香料类食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销售香料类食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第十一条销售香料类食品的企业不得销售无标签、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十二条销售香料类食品的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香料类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香料类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使用无标签、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香料类食品。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将香料类食品存放于专用设施中,避免污染。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香料类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香料类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食品用香料使用规定2021
附录 B食品用香料使用规定B.1 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B.1.1 在食品中使用食品用香料、香精的目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食品的风味。
食品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
食品用香料、香精不包括只产生甜味、酸味或咸味的物质,也不包括增味剂。
B.1.2 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表B.1中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
除表B.1所列食品外,其他食品是否可以加香应按相关食品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B.1.3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用物理方法、酶法或微生物法(所用酶制剂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从食品(可以是未加工过的,也可以是经过了适合人类消费的传统的食品制备工艺的加工过程)制得的具有香味特性的天然香味复合物可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
注:天然香味复合物是一类含有食用香味物质的制剂。
B.1.4 表B.2中的食品用香料应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若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B.1.5 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对其生产、贮存和应用等所必需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和食品)。
食品用香精辅料应符合以下要求:a)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 30616)的规定。
在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使用品种。
b)作为辅料添加到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在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B.1.6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的规定。
B.1.7 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进行标示。
B.2 食品用香料名单B.2.1 食品用香料包括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两种。
第八章 食品香料的法规
IOFI
这是由欧洲、北美、南美、澳洲、亚洲等20 多个国家中可以代表国家的食品香料团体 (例如美国的FEMA、日本的日本香料工业 会等),于1969年建立的国际民间组织。
它们也在处理食品香料的安全性问题。它 们提出的食品香料分类法,不仅FAO/ WHO食品添加剂部门会议采用,而且各国 也广为采用。
么方面 香酒类用的天 然物有110种;
辛香料和调味剂有88种; 精油、油树脂、天然萃取物有172种;
在使用标准内可以加到食品中的合成香料有 666种。
后来又规定有“禁用品”一项,其中有香豆 素和黄樟油素。
在美国还有一个由食品香料行业和有关行 业共同组成的FEMA (Flavoring and Extract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民间组织,它独自 设置了由各种学者组成的专家小组对食品 香料进行审查,提出了他们认可的FEMA GRAS物质的天然与合成香料名单。
第八章 食品香料的法规
食品香料可以视为香料工业的最终成品, 这些香料不是预先制好等待出售的现成商 品,而是按照使用目的及要求专门配制而 成的,所以各种香料之间有着千差万别的 变化。
要对这些千差万别的香料逐个做出法律规 定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对它的制造原 料——天然香料与合成香料进行某些规定。
目前世界各国对食品香料从安全卫生方面所 作的规定,共有3种法律体系。
指人体摄取后安全无害的、从植物性或动物 性原料中用物理手段得到的天然物质,如精 油、浸提物、油树脂等。
(2)天然(食用)香味物质
指从天然香料中用物理方法得到的、能同时 赋予香气和味感的物质,如从薄荷油中得到 的薄荷醇等。
(3)天然(食用)香料物质的等同物
食品用香料
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根据《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委托起草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函》(卫监督食便函〔2009〕375号),卫生部监督局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起草《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
在食品中使用香精为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食品的风味。
食品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
目录1.在食品中使用香精为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食品的风味。
食品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
2.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附表中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法规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
3.用于配制食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应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
用物理方法、酶法或微生物法(所用酶制剂必须符合GB2760的有关规定)从食品(可以是未加工过的,也可以是经过了适合人类消费的传统的食品制备工艺的加工过程)制得的具有香味特性的食品或天然香味复合物1)和由食品制得的热反应食用香味料2)可用于配制食用香精,也可直接用于食品。
4.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的食品香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例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纳提取物、二醋酸钠、琥珀酸二钠、磷酸三钙、氨基酸等。
5.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对其生产、贮存和应用等所必需的食用香精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和食品)。
食用香精辅料应符合以下要求:5.1 食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用香精标准的规定。
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减少使用品种。
一、基本情况根据《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委托起草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函》(卫监督食便函〔2009〕375号),卫生部监督局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起草《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接到任务后,组织上海香料研究所、中国香化协会和部分香料香精生产企业组成了起草工作组。
我国香精香料行业相关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汇总分析
我国香精香料行业相关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汇总分析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香精香料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产业,其发展面临着许多挑战与机遇。
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本文将对我国香精香料行业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进行汇总分析。
一、法规政策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最重要的食品安全法律,对香精香料行业同样适用。
根据该法,香精香料生产企业必须保证其产品的安全性,严禁使用有害物质,并对产品进行必要的检验和监控。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食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2.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条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条例对香精香料行业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根据该条例,香精香料属于食品添加剂的一类,其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
香精香料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合理的用量、正确的方法和安全的指标进行使用,同时要对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
3. 香精香料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为加强对香精香料行业的管理,并提高其生产和质量控制水平,我国制定了香精香料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香精香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加强对原料和成品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格率。
同时,还对企业的资质认定、技术培训等进行了规范。
二、技术标准1.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香精香料GB 2760-2014是我国针对香精香料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香精香料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用量和限量指标等。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该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 GB 29938-2013 食品添加剂工艺要求香精香料GB 29938-2013是我国针对香精香料制定的食品添加剂工艺要求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香精香料的加工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该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和检验,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八章 加香技术在食品中的应用
中的应用
目录
01 食品加香相关法规及标准 02 食品用香料、香精 03 香料香精在食品中的应用
一、食品加香相关法规及标准(国外)
美国食品加香相关法规和标准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美国食用香料和提取物制造者协会(Flavor Extract Manufactures Association,简称FEMA) 美国国家科学院药品研究院下属的食品与营养品委员 会(Food and Nutrition Board)
JECFA负责对包括食品用香料在内的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截至2020年, JECFA 已经完成2200多种化学结构明确的食品用香料的安全性评估工作,同时公布食用香 料的质量规格,主要包括完整化学名、化学结构、分子量、含量、颜色、香 味、溶解度、 熔沸点、相对密度、折射率等指标。
国际食用香料工业组织(IOFI)
美国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1958年起将食品用香料列入食品添加剂范围,根据人们长期的使用经验和部分 毒理学资料将允许使用的食用香料列入联邦法规,把食用香料分为天然和合成香料 两大类并采取“肯定列表”的形式管理。即只允许使用列于表中的食用香料,而不 得使用表以外的其他香料。在法规中,天然和合成两大类香料共列入约1200种允许 使用的食用香料,但对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未作规定。
欧盟
2008年公布了《关于食品用香料香精和某些具有香味特性的食品配料 在食品中和食 品上应用的法规》[Regulation(EC)No.1334/2008]
2012年,欧盟正式公布了欧盟食品用香料和资源材料清单[Regulation(EC) No.872/2012],将其作为《关于食品用香料香精和某些具有香味特性的食品配料在食品 中和食品上应用的法规》附录I的内容。
食品香料与香精
• 国外有一种说法:一个国家或者一个民族的文明 程度与他们人均使用香料香精的量成正比。 •
• (专业人士会说,这句话里的“香料”二字可以去掉,
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香料是不直接使用的——需要
把它们调配成“香精”。)
二、香料香精的使用
日用:香皂、洗衣粉、牙膏、膏霜、香水、 空气清洁剂、熏香 食品:糖果、饼干、口香糖、汽水、酒等。 其它:内服药、杀虫剂、皮革处理等。
• 6 薄荷油(mint oil mentha arrensis oil,cornmint oil) • 性状与性能:淡黄色或淡草绿色液体,稍遇冷即会凝 固,有强烈的薄荷香气和清凉微凉的微苦味。赋予食 品以薄荷香味,使口腔有清凉感。 • 毒性:FAO/WHO对本品ADI未作规定 • 应用:主要用于甜酒糕点、胶姆糖
• 麝香鼠麝香 15克/年
①天然香料:用纯粹物理方法从天然芳香植物或 动物原料中分离得到的物质。通常认为安全性高 a.香辛料(Spice) b.精油(Essential Oil) c.酊剂(Tincture) d.浸膏(Concrete)
e.香树脂(Resinoid)
f.净油(Absolute)
用化学合成方法得到或天然芳香原料经化学过程分 离得到的物质。 这些物质与人类消费的天然产品中存在的物质,在 化学上是相同的。
天然等同香料
种类 香型 作用
具强烈、甜的香气, 配制草莓、奶油、杏、白兰地、 苯甲醛 类似新鲜、压破的苦 樱桃、椰子、甘草、苹果、梅、 杏仁气味。 胡桃、胶姆等香精。 具有强烈、扩散的果 配果香精 丁(乙) 香,甜的似杏、香蕉、 酸异戊酯 菠萝的香气 具焦糖奶油香气 是菠萝和草莓的重要香味组分, 麦芽酚 而且常作为甜香剂使用。 香荚兰豆特有的香气 广泛用作增香剂, 用于配制奶油、 和口味,在食品香精 巧克力、及许多类型的果香,根 香兰素 中,用途最广。 啤等。以冰淇淋、巧克力和饼干 生产中消耗最多。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等。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应当遵循安全、合法、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超量使用。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第六条采购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时,应当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资质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七条采购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时,应当索取并留存购货凭证,购货凭证应当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供应商名称等内容。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设立专库或专柜储存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并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储存,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污染。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储存期限不得超过保质期。
过期或者变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储存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不符合储存条件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使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使用日期、使用对象、使用人员等。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使用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不得超量、超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香精原料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香精原料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香精原料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香精原料的采购、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食品香精原料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采购食品香精原料应选择具有合法生产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
第五条采购的食品香精原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具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六条采购合同中应明确食品香精原料的质量要求、检验标准、售后服务等事项。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七条食品香精原料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霉变的专用仓库内。
第八条食品香精原料的储存应按照性质、类别、用途等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九条食品香精原料的储存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确保原料的新鲜度。
第十条储存食品香精原料的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不得使用有害物质制作的容器。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食品香精原料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
第十二条食品香精原料的使用应遵循适量、合理、均衡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香精原料的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其颜色、气味、外观等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五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销售食品香精原料应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的许可证。
第十五条销售食品香精原料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成分、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十六条销售食品香精原料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防止污染。
第六章运输管理第十七条运输食品香精原料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保持运输过程中的通风、干燥、避光。
第十八条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食品香精原料受到污染、损坏、变质等。
第七章废弃管理第十九条食品香精原料的废弃应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物处理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丢弃、排放、焚烧。
第二十条废弃的食品香精原料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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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食品香料的国际性机构
有关食品香料的国际性机构主要如下: FAO/WHO联合食品标准委员会 IOFI 欧洲理事会(CE)
FAO/WHO联合食品标准委员会
1962年FAO(联合国粮食农业组织)和WHO(世 界卫生组织)共同设立了FAO/WHO联合食品 标准委员会,在该会的下属机构中设有食品 添加剂部门会议,在会议上参照食品添加物 专家委员会(JECFA)的评价,研究和审查食品 添加剂的世界共同规定。 其中FAO侧重担任技术方面的工作,WHO担 任毒性方面的工作。
混合方式国家
采用混合方式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西班 牙、荷兰等。
趋向于使用这种方式的有加拿大、比利时、 墨西哥、阿根廷等国。 这些国家采纳IOFI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the Flavor Industry)的分类法,将食品香料 分为下列4类:
目前世界各国对食品香料从安全卫生方面所 作的规定,共有3种法律体系。
第一种是采用否定名单方式,即不准使用名 单中收载的香料(很难确保安全性)。 第二种是采用肯定名单方式,即只许使用名 单上收载的香料(美、日)。 第三种是采用混合方式,即前述两种方式并 用。
美国
美国的有关法令把出于某种目的或希望取得 某种效果而用于食品中的物质,分为GRAS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物质和食品添加剂 两大类。 所谓GRAS物质是指到法令修正时为止一直用 于食品的物质。这些物质只要按规定的方法 使用,一般是安全的。 而食品添加剂是指经FD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审查后认为可以使用的物质。 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都用肯定名单方式被分 到GRAS物质和食品添加剂两类中。
欧洲理事会(CE)
这是由欧洲、中近东17个国家组成的国际机 构,其中西欧10个国家对天然香料和合成香 料评价后,也发表了CE清单。 这个清单不是固定不变的,而在不断进行 修订。 FAO/WHO食品添加剂部门会议在1977年 决定争取CE协同进行今后香料的审议工作。
重点内容
食用香料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在食品加工中风味和营养的关系
(1)天然(食品)香料
指人体摄取后安全无害的、从植物性或动物 性原料中用物理手段得到的天然物质,如精 油、浸提物、油树脂等。 (2)天然(食用)香味物质
指从天然香料中用物理方法得到的、能同时 赋予香气和味感的物质,如从薄荷油中得到 的薄荷醇等。
(3)天然(食用)香料物质的等同物 是指用化学方法从合成物或精油等原料物 质得到的、和以供人类消费为目的的天然 物中所含成分的化学组成、结构完全相同 的物质。 (4)人造(食用)香味物质 是指目前在供人类食用的天然物中尚未发 现的物质,如乙基香兰素等。
在GRAS物质中,合成香料有27种;
天然食用香料物质以及大部分是酒类用的天 然物有110种; 辛香料和调味剂有88种; 精油、油树脂、天然萃取物有172种;
在使用标准内可以加到食品中的合成香料有 666种。
后来又规定有“禁用品”一项,其中有香豆 素和黄樟油素。
在美国还有一个由食品香料行业和有关行 业共同组成的FEMA (Flavoring and Extract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民间组织,它独自 设置了由各种学者组成的专家小组对食品 香料进行审查,提出了他们认可的FEMA GRAS物质的天然与合成香料名单。 这个名单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但对FDA 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日本
日本在食品卫生法中规定:通过化学反应(分 解反应除外)得到的制品叫化学合成品。其中 被视为食品添加剂的合成品适用于肯定名单。 名单上收载的合成香料包括18类77种化合物。 化学合成品以外的用物理方法(蒸馏、萃取等) 得到的是天然物,除了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以 外都可使用,不存在任何名单。
明确禁止使用的主要物质是对—乙氧基苯脲、 兔耳草酸盐、香豆素、溴化植物油等。 至于食品香料的添加量,虽然由于食品的种 类不同而有差异,但一般数量很小,而且当 超量使用时香气会发生变化甚至有厌恶之感, 这种本身有限制的性质,使得过量使用的情 况容易自然地得到制止。
食品香气的控制、稳定与增强主要表现在什 么方面 香料(香精)的制法 食品香料的法规
中国
我Biblioteka 也是采用肯定名单方式的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 用卫生标准》中规定,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 食用香料有534种,其中天然香料为137种, 天然相同香料(包括单离和合成)共397种; 另外,暂时允许使用的食用香料还有157种。 这些香料的使用范围是用于配制各种食用香 料(香精),最大使用量为正常生产需要。
第八章 食品香料的法规
食品香料可以视为香料工业的最终成品, 这些香料不是预先制好等待出售的现成商 品,而是按照使用目的及要求专门配制而 成的,所以各种香料之间有着千差万别的 变化。 要对这些千差万别的香料逐个做出法律规 定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对它的制造原 料——天然香料与合成香料进行某些规定。
IOFI
这是由欧洲、北美、南美、澳洲、亚洲等20 多个国家中可以代表国家的食品香料团体 (例如美国的FEMA、日本的日本香料工业 会等),于1969年建立的国际民间组织。
它们也在处理食品香料的安全性问题。它 们提出的食品香料分类法,不仅FAO/ WHO食品添加剂部门会议采用,而且各国 也广为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