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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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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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网络作品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版权秩序,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网络作品,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传播手段的作品,包括以文字、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电影、电视、录像、软件等方式表现的作品。

网络作品既包括已经以网络方式传播的作品,也包括计算机网络上第一次发布的作品。

第二章网络作品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布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第四条网络作品使用者应当尊重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布、传
播他人网络作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五条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等
刑罚。

第六条公安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互联网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作品侵权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侵权行为。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七条经批准设立的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管理和维护其网络平台,防止网络作品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互联网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加强自律管理,指导会员企业规范经营,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提倡良好的版权意识。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著作权是对原创作者作品的⼀个保护,⽬前在⽹络上、现实⽣活中都有很多侵权⾏为发⽣,所以每⼀个原创作者都应该要有保护好⾃⼰作品的权利,但很多作者却不知道具体的保护措施。

那么,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听⼀听店铺⼩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政府⽅⾯的保护:国家需要对⽹络环境进⾏治理,要取缔关闭从事侵权活动的⾮法⽹站,这样才可以在很⼤程度上打击盗版和盗著作权的⾏为,还要严厉处理此类犯罪⼈员,最⼤程度上保护原创作者。

⼆、各⽅⾯的监督:各个职能机关要进⾏不间断的监督和检验,对于各种⽹络⾏为进⾏查处,要按时对⼀些服务引擎进⾏检查,严格做好管理⼯作,对于查处提供链接服务搜索引擎⽹站的侵权⾏为要进⾏坚决抵制和治理,这样⽹络环境就会好起来。

三、规章制度的保障:还需要各地各级政府进⾏严格的规章制度,使我们的各个地⽅职能部门严厉进⾏盘查,对于进⾏私⾃牟利的企业做出应有的制度上的检查,做出严肃处理。

查处未经许-可擅传他⼈作品的⽹络侵权⾏为,这样会很有效果。

四、作者⾃我保护:原创作者要有维护⾃⼰的合法权利的能⼒,平时要注意⾃⼰的版权保护,要及时的清理电脑和其他⽤品的病毒,同时要留下⽂章原创证明,这样在维护权利时候就会有理有据了。

著作权的重要性1、什么是著作权(版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公民、法⼈依法享有的⼀种民事权利,属于⽆形财产权。

2、版权登记的意义: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和作品使⽤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2)、申请版权保护后标志的所有权皆归您本⼈所有;3)、保护范围⼴泛。

此标志虽已作为商标注册,但只能在所注册的产品或服务范围内进⾏使⽤,没有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不能使⽤。

⽽版权不仅可以在已经注册产品或服务范围内使⽤,对于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和服务起到补充保护的⽬的,也就是说在任何⾏业、任何产品中别⼈⼀旦使⽤和贵公司相同的标识,同样可以以版权来维护贵司的合法权益;4)、享有任何产品和服务范围内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可以防⽌其他⼈侵权。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许可有什么规定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许可有什么规定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许可有什么规定著作权法保护哪些内容?一、著作权法保护哪些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2、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

区别:由于著作权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与外待遇差异明显。

3、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划分的。

完整主体:指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全部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作者。

部分主体:指通过转让或继承关系而取得部分著作权的人。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有哪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互联网法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规定。

一、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和科技创新成果的主要法律法规。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是对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权等权利的保护。

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作品范围: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适用范围,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各个领域的作品,如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摄影、电影、音像制品等。

2.权利保护: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给予了全面保护。

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权等,同时也规定了他人使用作品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

3.著作权保护期限: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70年,但对于企业作品以及合作作品等有特殊规定。

二、专利法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根据专利法,专利是对发明创造的一种独占权,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申请: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对发明的描述、权利要求、图纸等。

只有通过合法的专利申请,才能取得专利权。

2.专利权保护: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人的权益和保护措施,包括专利权的转让、许可使用、禁止侵权等。

一旦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专利,将构成侵权。

3.专利保护期限:专利的保护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专利有所差异。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三、商标法商标法是保护商品和服务的标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对商标的注册、使用以及保护进行规定。

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注册: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程序和要求。

根据该法,商标必须具备独立性、显著性和可辨识性,通过注册申请并获得商标局的批准,才能取得商标权。

2.商标使用: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使用要求和限制。

网络作品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若干问题研究

网络作品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若干问题研究

网络作品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若干问题研究一、网络作品概述(一)网络作品的内涵及其特点在对网络作品进行定性之前,首先应当对网络进行一番分析。

目前,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作品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把以传统媒介为载体的作品上载至网络,或是通过电脑中的文字输入方式而直接形成的作品。

这些作品除了载体上的差异外与传统的作品并无多大差异,理应受著作权法规范。

第二种则是由”0”和”1”排列的二进位编码的单纯数据排列为表形式的利用文字、声音、图像、影像等结合声光效果的各种媒介所形成的产物。

这些作品是以计算机可处理的数据进行传送、处理、储存的,与传统作品有极大差异。

但该类作品依然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等特点。

这些特点决定了该类作品也应是著作权法的规范对象。

因此笔者认为应给网络作品下这样一个定义:网络作品是在计算机互联网上以数字化形式出现的独创性智力成果。

网络作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传播范围极广。

第二、传播速度极快。

传统作品要能为公众广泛接触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如审稿、校对、打印等,而网络作品只有作者愿意,作品完成后可以同时传到全世界各个角落。

第三、侵权行为极易发生。

由于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这使得网络侵权不易被察觉,再加上网络上复制方式简单快捷,使得网络侵权极为严重。

二、网络作品侵权的地域管辖问题由于internet使著作权纠纷具有了新的性质,传统的确定管辖权的规则受到动摇,在现有的法律秩序中修正既有规则,以适应网络空间的特征,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给传统地域管辖带来的新问题网络环境下面临的一些问题:第一,网络否定了国家司法权的介入。

每个internet使用者只服从他的internet服务商的规则,网络成员之间的冲突由isp来解决,裁决也由isp来执行。

新主权理论认为在网络空间中正在形成一个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完全脱离于政府权力。

①第二,网络全球性使地域管辖的界限变得模糊。

网络空间本身是无边界可言的,它是一个全球性的虚拟系统,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不同领域。

网络版权法基础知识

网络版权法基础知识

网络版权法基础知识在信息化时代,网络已成为知识传播和作品共享的重要平台。

然而,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版权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网络版权法的基本概念、相关法律法规、权利与义务、侵权行为及其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网络版权的基本概念网络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在互联网上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互联网环境下,版权法不仅保护传统媒体上的作品,也扩展至数字内容,包括文字、音乐、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

著作权包含以下几种权利: - 使用权:作者对其作品的使用及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

- 经济权:作者通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以获取经济利益。

- 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强调的是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个人联系。

二、相关法律法规在讨论网络版权法时,我们必须了解与之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国的网络版权法律基础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构成。

这些法律为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框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第一次明确了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和各类作品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 - 文学作品 - 音乐作品 - 美术作品 - 计算机软件 - 影视作品等.在互联网环境中,该法赋予了著作权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其作品的专有权利,并强调了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是专门针对网络传播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其中主要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所需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包括: - 信息提供者应当尊重著作权。

-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处理侵权投诉时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原告在提起侵权诉讼时需要提供相应证据。

三、网络版权的权利与义务1. 作者的权益作者在创作完成后即拥有该作品的版权所有。

其核心权益包括:- 自主决定是否公开或发表该作品。

- 选择是否允许他人复制、发行或者传播该作品。

- 获得经济收益,包括授权他人使用该作品所获得的报酬。

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三、网络作品著作 权的三种侵权行为类型 按侵权客体划分,可以粗略地分为两种:其一,以网络作品著作权 为客体的侵权行为,包括传统媒体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和网络 侵犯网络作品著 作权的行为;其二,以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为客体的 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将下列行为视为侵 权:“(5)未经著作 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 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 的除外; (6)使用 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一)传统媒 体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以“电脑商情报被诉侵 权案”为例。原告陈先生于 1998 年 5 月 10??日以“无方”为笔名,在其个人网页《3D 芝麻街》上,发表了《戏说 MAYA》一文,并注明“版权所有,请勿刊载”。而被告《电脑商情报》在 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于 1998 年 10 月 16 日将这篇文章登在其第 40 版上。陈先生认 为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要求被告公开道歉,支付稿 费 231 元,同时支付惩 罚性稿费 5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同意按 照国家有关稿酬 标准,支付陈先生 231 元稿费,但被告认为自己无侵 权故意,此稿是读者投入报纸电子信箱的,稿上未写真实姓名和地址, 无法发送稿费,因而不 同意向原告道歉。 在此案中,被告《电脑商情报》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 酬权,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因作者 地址不明而无法发送稿费的说法也 站不住脚。《著作权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著 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 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 构,由该机构转递著作权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作品, 登报公开道歉,向原告支付稿酬并赔偿损失 924 元,负担 2000 余元受 理费。 (二)网络侵 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在被称为“中国网络主页侵权第一案”的“瑞得诉东方案”中,原告 北京瑞得公司认为被告四川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主页,从整体版 式、图案到栏目名称均与瑞得公司主页雷同,瑞得公司的徽标和搜索 引擎“看中国”也被复制,因而认定被告侵犯了其因特网上主页的著作 权,索赔 19.99 万元 。前文已就网页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加以论述,东 方公司对瑞得公 司的主页进行仿制,带有“抄袭”的意味,自然属于侵

电子商务法第11章网络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法第11章网络知识产权

网上传播权

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在 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使用,除依法律 规定外,非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人的作品 在互联网上传播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 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并取得作 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无权对他人 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传播使用。
网络著作权主体


网络作品的作者与传统作品的作者区别 不大,只是网络的一些特性使寻找网络 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相对复杂一些,例如 网络作品的作者不少是匿名的或不使用 其真实姓名。 网站可以视为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新型 著作权主体。首先,网站对其网页的整 体享有著作权。
WCT规定

WCT第8条规定,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赋 予作者的各项传播权的前提下,“文学 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专有权,以 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 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 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 可获得这些作品。”
案例-1

王蒙等六位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网上著作权侵权案就是一个典型代表。在本案, 被告世纪互联在未取得王蒙等六位作家授权或 许可的情况下,从其他网上下载了七部作品, 并存储在计算机系统内,通过在国际互联网上 传播。法院经审理认为,除法律规定外,任何 单位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公开使用他 人的作品,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
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信息传输的主体。它的 角色很特别,不同于传统的出版商,也不同于 传统的新闻媒体。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业务 也在不断扩展,越来越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 两类服务兼营的。在发生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 时,被侵权人往往也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 任,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需要研 究和确定。

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措施

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措施

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措施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是维护文学创作和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和便捷化。

然而,网络文学作品面临着侵权、盗版等问题,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各国普遍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

一、著作权法的适用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首先需要依法确立其著作权地位。

各国通常依据著作权法对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传播、表演、展览、复制、发行、翻译、改编等权利予以保护,从而为作品作者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著作权法也规定了作品的保护期限和权利归属等问题,确保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二、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是一种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版权保护的方法。

它可以对作品进行加密、控制和管理,防止作品被非法复制、传播和修改。

DRM技术可以使作品在特定设备、特定时间段内进行阅读,限制未授权的使用,并追踪和记录作品的使用情况,为著作权人提供证据维权。

DRM技术有效地防止了网络文学作品的盗版和侵权行为,保护了作品的著作权。

三、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为确保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有效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同样至关重要。

行政部门可以加强对网络文学平台的监管,对侵权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查封违法网站,追究侵权责任。

同时,在司法领域,对于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法院可以采取诉讼途径,依法判决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并进行赔偿。

四、国际合作与立法完善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需要国际合作与立法完善。

各国可以加强版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盗版行为。

此外,还需要根据网络文学作品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更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需求。

同时,加强对公众的版权教育和意识培养,提高大众对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重视和认识。

总结: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措施包括著作权法的适用、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的应用、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以及国际合作与立法完善等方面。

网络著作权纠纷探析

网络著作权纠纷探析

网络著作权纠纷探析[摘要]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纠纷日益繁多,与传统著作权的侵权相比具有许多新特点,本文从讨论网络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起,对网络作品的归属、侵权方式、管辖及对策和合理使用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权利归属;侵权;管辖;合理使用一、网络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网络作品是指在网络上发表或传输、流通的作品。

一般包括:数据库;电子邮件;文章和正式文件;多媒体作品;计算机软件和程序;MIDI文件和音像视听资料;图片、照片、美术和动画作品;新闻中发送的信息等。

[1]网络作品不能简单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文章, 从法律规定上看,软件是《著作权法》第3条第(八) 款明文规定的作品,因为制定该法时,软件早已出现。

关于数据库,我国也已专门制定法规加以保护。

那么其他网络作品呢?其实《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艺术等作品”。

可见第三条的列举并非穷竭式列举,应理解为例举,其它形式可由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司法解释出来之前,可由法官据法律意图加以判断。

比如美国1976 年版权法第102 条规定了作品的种类,但是根据权威的法律解释这种分类是“举例说明”性质的,不包括在所列举的作品种类的作品也可能获得版权保护。

从作品的定义来看,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 条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可见作品有两个特征:1.独创性,主要是指由作者独立创作即可;2.可复制性,即作品应当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能够被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为人们所感知。

网络作品也显然满足这两个特征,应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作品是数字化的作品,数字化作品是将文字、数值图象等表现形式的作品通过计算机转换成机器识别的二进制编码的技术,这种转换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并没有形成新的作品”,这只是说将已有作品数字化的过程并不是创作,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数字环境下对其作品依然享有著作权,不是说网络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版权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网络上的知识产权,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对网络版权保护的影响。

一、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介绍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针对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保护期限等内容,并对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保护了作者的创作权益,鼓励原创作品的产生与传播。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对网络传播权保护的专门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者和权利人的权益,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者的义务和责任,对于保护网络版权具有重要意义。

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专门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内容,保护了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4. 《互联网行政管理办法》互联网行政管理办法是对互联网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明确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落实网络版权保护的措施,加强版权监管与执法。

二、法律法规对网络版权保护的影响1. 加强了版权保护意识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宣传,人们对于网络版权保护的意识逐渐加强。

网络用户越来越注重版权问题,意识到侵权行为的不法性,并自觉维护自己的创作权益。

2. 提高了网络版权保护的有效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了网络版权保护的力度,对于盗版、侵权等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这有力地遏制了一些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了网络版权保护的有效性。

3. 推动了网络版权保护技术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出台促进了网络版权保护技术的发展,为网络版权保护提供了技术手段。

水印技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等应运而生,有效地防止了网络盗版和侵权行为。

4. 加大了版权维权的力度法律法规的健全增强了版权维权的信心。

版权持有人可以依法向侵权主体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7网络著作权法全文

2017网络著作权法全文

2017网络著作权法全文虽然近年来,发生的网络侵犯著作权的事件在不断的增多,但是我国目前尚未针对网络著作权制定相应的法律,也就是没有网络著作权法,因此在网络上发生著作权侵权事件的,适用的也是《著作权法》。

下面,律伴小编为您带来相关法律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著作权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1.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短视频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保护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的范围。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在短视频中直接复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的作品,或者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作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截取、拼接等处理后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

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歪曲。

这包括故意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形式、风格等,使其与原作品相去甚远,或者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用于广告宣传、商业推广等商业用途,或者通过销售、转让等手段获取利益。

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公益性质的使用。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注明出处和原作者。

是否存在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如果一个短视频平台大量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导致市场失去竞争活力,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侵权。

1.1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原创短视频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在未征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原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等,使其具有新的表现形式。

这属于对他人作品的演绎权的侵犯,可能涉及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或损害原作者名誉的行为。

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他人的作品通过网络短视频平台进行公开播放,使公众能够观看到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为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作品提供下载链接或资源分享,使未经授权的用户能够下载和观看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主要内容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主要内容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区分了著作权人、图书馆、网络服务商、读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权益,网络传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对立统一”关系,很好地体现了产业发展与权利人利益、公众利益的平衡,为产业加速发展做好了法律准备。

一、合理使用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

合理使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合理使用仅限于已发表作品;合理使用是一种无偿使用,不允许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合理使用的条件。

作品的使用主要包括引用、复制、表演、翻译与广播等方式,涉及私人使用、介绍与评论、新闻报导、教学与研究、公务使用、陈列与保存等各个方面。

引用须具备以下条件方为适当:第一,与引用的目的相符合。

即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报道,并注明出处,不能与自己的作品相混同。

第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该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如果从引用部分就可以完全了解整个被引用作品,则不能称之为适当。

第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在我国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超过2500字或是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除外。

此外,广播节目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声音超过1分钟;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画面不超过30秒。

使用作品的数量不多但属实质性部分,可能构成侵权;相反,引用大部分作品甚至全部不一定构成侵权。

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出处。

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确保公众对社会信息的知悉权,法律采取著作权限制手段保障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

同时合理使用即充分发挥了作品的使用效益,也协调了公众使用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

公共领域的作品(指已丧失保护期而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或排除领域的作品(指具有公务或公益性质的作品,如法律法规、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时事新闻等)、不具备著作权法保护条件的作品(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以上三类称之为非“专有区域作品”,不是著作权客体意义上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知识产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知识产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知识产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着作权法论文(专业热点8篇)之第五篇摘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网络文学作品也在此大环境下蓬勃发展了起来,因其观看阅读人口流量巨大,因此便衍生了巨额的利润,因此,网络文学作品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从网络文学的创作,发表,出版以及IP转换各个环节都需要进行强有力的着作权保护。

本文针对网络文学着作权保护所面临的侵权成本低,作品容易被侵权,网民的知识产权意思淡薄,侵权问题难以取证且维权成本高,网络平台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变相纵容,立法体系不完善等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政府监管机制,行政救济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中国网民数量不断增多,我国正在进入信息网络传播大发展时代,开放式的网络增大了信息流动范围,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同时网络文学平台的不断更新,面临着版权违法犯罪电子取证和确定管辖困难,版权权利主体个人取证和维权过程困难等一系列问题。

网络作品的发表与传播通过大数据技术和电子稿的逐步推广,使其改变了传统的文学创作方式。

网络文学的发表方式日益便捷,不可避免的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和传播中产生很多侵权问题。

在网络文学版权利益冲突中,最激烈的冲突发生在版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

如何解决这个冲突是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关键,因此,版权法律制度必须对这个矛盾予以调整和规范,为双方利益划定一个界限,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网络文学作品应受着作权法保护我国《着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而网络文学作品是指首次创作并发表在互联网上、供网络用户在线阅读。

凝聚着创作者的智慧,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文学作品,自然应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

网络文学作品是着作权法所说的作品,和传统文学地位一样应受到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创作权益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创作权益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创作权益的法律规定著作权是指个人或者团体对于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活动,促进文化繁荣。

为了保护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对作品的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下面将对著作权法对作品创作权益的具体保护进行探讨。

一、作品创作权的确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以文字、口述、图像、音响、视频等形式表达的作品,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可视为著作权对象,并赋予创作者相应的权益。

二、著作权的权益保护1.署名权:创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如何署名。

这一权益的保护,确保创作者的个人声誉和知名度受到充分尊重。

2.修改权:创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享有修改权,即可以决定对作品进行修改、删减、增补等任何变动。

这一权益保护,保证了创作者对作品内容进行维护和改进的自由。

3.发表权:创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即是否对外公开发表。

这一权益保护,确保创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有主导权,可以自行决定作品何时何地公开发布。

4.署名权的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任何转载、传播、展示他人作品的行为,必须事先获得创作者的同意,并在作品上标明创作者的姓名。

三、著作权侵权责任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侵权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并对侵权行为给予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创作者的创作权益。

1.禁止侵权行为:任何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发行、展览、发表、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他人作品的行为,均视为侵权。

2.民事责任: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侵权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后果、赔偿经济损失,并在适当情况下进行公开道歉。

3.行政处罚:著作权法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4.刑事责任:著作权法还规定,严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构成犯罪行为,侵权者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国际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不仅对国内作品的保护作了规定,还包括对于国际作品的保护。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保 护原则 ,作者或 其他著作权 人依法取
网络 作 品的著 作财产权
财产权 是指著作权 人通过复 制 、表 得 著 作 权 不 受 影 响 。 其 在 网络 环 境 下 , 尤 演、 发行 、 翻译 、 注释 等方式使用 作品并 作 者 可 以将 自己 的作 品任 意 上 传 或 下 载 , 由此获得 报酬 的权利, 以及许可他 人 以 这给登 记带来 了一 定的 困难 , 这样, 著作 上述方 式使用 作品,并 由此获得报 酬的 权 的 自动保护就 显得尤为 突出 。 权利, 是对 作者付 出劳动的一种 补偿。 与
联 网 上 , 被 传 播 者 不 可 能 再 以 被 动 单 一 其 是 署 名 方 式 。
的身份 出现 ,任何 作品只要上 载到互联
作者身份 的确定 与作者署名方 式息
网上, 就会 产生 自动传播结 果, 就可 以任 息 相 关 , 在 网络 环 境 下 更 是 这 样 。 作 者
品 的 出 版 者 可 以 证 明作 者 的 身 份 。但 在 播权
网络环境 下 ,作者 可 自由地 将 自己的作
在 网 络 环 境 下 , 如 何 让 著 作 权 人 的 个信息发 出端或某个信息接收端上实施。
覆盖” 品在 网络上 的传 该措施 可 以让 用户无法访 问该 网站 或该 作 品上载 ,他 人很难对 作者 的身份予 以证 专有权 有效地 “ 明 。对 于 作 者 身 份 不 明 的 作 品 , 我 国 著 播成 为著作权 保护 制度必须解 决的核 心 网站 的某 个作品 。 作权法规 定, 由作 品原件 的合法持 有人 问题 。如何 赋予著作 权及邻接 权人 网络 行 使 署 名 权 之 外 的 著 作 权 : 者 身 份 确 传播权 , 目前主 要有三种模 式。 作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网络文学是指以网络为载体发布的文学作品,因其便于传播和获取而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随着网络文学的盛行,著作权保护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探讨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一、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取得网络文学作品由作者经过创作并通过网络发表,其著作权取得与传统文学作品不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作品发表前应明确著作权人身份。

网络文学是以网络为发表平台,存在着匿名发表的情况。

但在作品发表前,著作权人应明确自己的身份,并通过网络版权登记等方式证明其著作权。

2.与网络平台的合同关系。

网络文学平台通常会要求作者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作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避免合同内容与著作权法规定不符。

3.保护作品的版权。

网络文学作品可能会被盗版、复制、传播等侵犯其版权的行为,因此作者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作品的版权,例如水印、加密等措施。

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传统文学作品相似,但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1.侵权行为的证明。

因网络文学作品存在电子化传播的特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易证明。

因此,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作者需要保留有关涉案行为的证据。

2.网络文学平台的干预。

网络文学平台作为网络文学作品的主要传播渠道,就其管理责任与作品著作权问题的界定等存在争议。

若平台存在不合理的管理措施或涉嫌从中盈利,作者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3.国际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没有国界,因此很容易发生跨国著作权保护问题。

作者在保护自身著作权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国际著作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三、建立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针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可以建立以下制度以加强保护:1.完善网络版权登记系统。

建立便捷、快速的版权登记制度,激励作者自觉保护著作权。

2.制定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条例。

针对网络文学作品的特点,制定适用的版权保护条例,明确涉及平台的责任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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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网络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范围是什么?
网络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范围,与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范围一致,即网络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即: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规定的惩罚是什么?
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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