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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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二、行政诉讼管辖遵循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我们可知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的管辖(1)

行政诉讼的管辖(1)
2.受送法院不同。移送管辖既可以发生在不同级别的人 民法院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而管辖权转移只 能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3.移交的条件不同。移送管辖不需要受送上级人民法院 同意,而管辖权转移需要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行政诉讼的管辖(1)
三、管辖异议的条件
(1)管辖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即行政诉讼 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 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1.被告级别高的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的案件。
注意
行政诉讼的管辖(1)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异议
一、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概念 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 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 院管辖的意见。
行政诉讼的管辖(1)
思考: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
1.移交案件的基础不同。在移送管辖中,移交的案件的 法院将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权转移是,移交的案件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有 管辖权的上级法院。
行政诉讼的管辖(1)
(2)经复议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跨行政区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 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和上级法院优化行政案件管辖工作要求,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经研究并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决定在本地区施行“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当事人选择管辖为补充”的行政案件管辖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一、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下列行政诉讼案件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1.涉土地房屋征迁引发的房屋土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安置协议、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诉讼案件;2.涉及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引发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等行政诉讼案件;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4.以市级部门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除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的情形外,原告在起诉时可在被告所在地和对应的异地交叉管辖法院中,选择其中一家管辖(交叉对应关系详见附件一)。

原告选择异地交叉管辖法院,应当在提交起诉状时填写《移送异地法院管辖申请书》,逾期视为同意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旅游等执法层级设在绍兴市级的,以市局名义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由实际作出行政行为的执法队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异地交叉对应管辖法院,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适时进行调整。

本次管辖调整自2024年1月22日开始实施,2024年1月22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审理法院继续审理。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16日。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并且由法院审理和解决的案件。

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对其管辖问题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规定。

二、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审法院管辖权、特别管辖权、独占管辖权和协商管辖权等。

1. 一审法院管辖权一审法院管辖权是指行政案件首次由法院审理的权力。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管辖权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有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争议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特别管辖权特别管辖权是指特定法院对某些行政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

例如,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案件和对外投资者案件等都由特定法院管辖。

3. 独占管辖权独占管辖权是指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审理,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例如,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只能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4. 协商管辖权协商管辖权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选择由特定法院管辖行政争议。

这种管辖权的设立是为了便利当事人解决争议,提高行政案件的处理效率。

三、行政案件管辖的具体问题1.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首先应当以职能性原则确定管辖权。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的行为、裁决或者对行政机关行为、裁决的不作为纠正等案件,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对于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争议,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对于其他与行政案件有关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相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为了加强行政争议的解决,我国设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

法律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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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共计有11个条⽂:第⼗四条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政案件。

第⼗五条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所作的⾏政⾏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六条⾼级⼈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复杂的第⼀审⾏政案件。

第⼗七条最⾼⼈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复杂的第⼀审⾏政案件。

第⼗⼋条⾏政案件由最初作出⾏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经最⾼⼈民法院批准,⾼级⼈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民法院跨⾏政区域管辖⾏政案件。

第⼗九条对限制⼈⾝⾃由的⾏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第⼆⼗条因不动产提起的⾏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第⼆⼗⼀条两个以上⼈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个⼈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案的⼈民法院管辖。

第⼆⼗⼆条⼈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受移送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移送。

第⼆⼗三条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法院对管辖权发⽣争议,由争议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司法程序。

在行政诉讼的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往往涉及到不同地区的当事人及其权利,因此涉及到跨区域管辖问题。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进行研究。

一、跨区域管辖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管辖被告的住所所在地、被告的财产所在地、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纠纷发生地等。

在涉及到行政诉讼时,由于涉及到的行政行为跨越不同的行政区域,使得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也对行政诉讼案件管辖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为原则,但被告的财产、合同的履行地、纠纷发生地在其他地方的,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纠纷发生地人民法院之一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跨区域管辖问题的解决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问题的解决主要采用了定位原则。

即将行政机关所在地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首要原则,但被告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纠纷发生地也可以成为管辖人民法院的依据。

对于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问题,其实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在判决中会存在追回案件、异地审理案件等问题,会对案件的处理造成一些困难。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上述规定也会存在一些局限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加强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协作,例如通过信息共享、技术支持等方式促进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信息交流,并深入研究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问题,同时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三是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实践,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是怎么样的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是怎么样的

⾏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是怎么样的不仅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有级别管辖,⾏政诉讼作为三⼤诉讼类型之⼀,当然也有相应的级别管辖规定。

我国有基层⼈民法院、中级⼈民法院、⾼级⼈民法院和最⾼⼈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下⾯,我们就来看看⾏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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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定义⾏政诉讼是个⼈、法⼈或其他组织认为⾏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政诉讼是诉讼的⼀种有效⽅法。

特有原则1、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政⾏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政⾏为不因诉讼⽽停⽌执⾏原则4、不适⽤调解原则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1.便于当事⼈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政管理相对⼈参加诉讼。

2.有利于⼈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

3.有利于保障⾏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民法院之间⼯作量的合理分担。

级别管辖的内容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民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案件的分⼯和权限。

我国有基层⼈民法院、中级⼈民法院、⾼级⼈民法院和最⾼⼈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政诉讼法》第13条⾄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政案件。

2.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政案件。

3.⾼级⼈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复杂的第⼀审⾏政案件。

4.最⾼⼈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复杂的第⼀审⾏政案件。

虽然三者的级别管辖都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政诉讼因为其被告的特殊性,其级别管辖也与前⾯两种诉讼有着较⼤的差异。

看完以上内容,相信您对⾏政诉讼的相关定义和特有原则,以及⾏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级别管辖的内容有了初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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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宜过多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不宜过多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不宜过多指定管辖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它的出现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公正的行政审批、行政裁决和行政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问题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因为管辖的范围决定了诉讼的效力和存在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行政诉讼案件因为过多的指定管辖而导致效率低下,对于诉讼当事人和法院来说都是不利的。

因此,本文将分析行政诉讼过多指定管辖的问题,并提出不宜过多指定管辖的理由和建议。

一、行政诉讼指定管辖的概念行政诉讼指定管辖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选择地位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比如,某市的法院有管辖权,但当事人选择上诉到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等高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这种行为就称为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诉讼,这有助于维护公民的诉讼权益,也是行政诉讼制度平衡各方利益的体现。

二、行政诉讼指定管辖的弊端1. 数量过多导致审理效率低下行政诉讼指定管辖的权利虽然是保障公民诉讼权益的一种措施,但是同时也会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

当事人是可以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的,但是如果数量过多,就会导致法院的审理负担加大,甚至影响审理质量。

因为不同级别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标准和适用法律都有所不同,一些案件需重新搜集证据和完善程序。

如果过多指定管辖,不仅导致审理时间延长,也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2. 指定管辖需要更高时间成本在行政诉讼指定管辖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重新起草起诉状和举证材料,这将消耗诉讼时间和资源。

特别是当事人选择的是更高级别的法院进行管辖,相应的需要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据材料和解释,造成不必要的时间浪费和人力成本。

此外,一些当事人为了能够上升到更高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也会在诉讼中采取一些拖延战术,从而导致案件进展缓慢,浪费诉讼资源和时间。

3. 不符合法律审理要求行政诉讼指定管辖的原则是依据法律规定和情况决定管辖,而非当事人自行决定。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原则是指确定法院对行政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原则。

正确适用管辖原则,不仅有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能够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与公正。

本文将从地域管辖原则、案件性质管辖原则和特别管辖原则三个方面来探讨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一、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行政诉讼中最基本、最常用的管辖原则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为“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即行政案件应当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双方能够就近便捷地参与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但需要注意的是,地域管辖原则并非一成不变的。

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其他的管辖地域。

比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政案件,依法由土地所在地或者相关权利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种特殊的管辖地域规定能够更好地适应特定类别的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

二、案件性质管辖原则案件性质管辖原则是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来确定法院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案件性质管辖分为普通行政案件和特别行政案件的管辖。

普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所提起的诉讼。

这类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而特别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中与国家安全、外交、军事等国家利益相关的案件。

这类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行政案件的审理更加严格、专业和公正。

然而,对于某些案件,其性质可能存在争议或交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性质管辖原则也需要与其他原则相互配合,综合考虑。

三、特别管辖原则特别管辖原则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行政案件,根据法律的规定、涉及的特定事实或者复杂性,由具备特别专责的法院来审理。

宝鸡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

宝鸡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

宝鸡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深化司法改革,提高行政诉讼审判效率,宝鸡法院决定开展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

该试点工作方案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为公民和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公正的司法环境。

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诉讼案件在法院案件审理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然而,传统的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升。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宝鸡法院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探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

二、试点目标本次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行政诉讼审判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

通过相对集中管辖,实现行政诉讼案件的专业化、规范化审理,为公民和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公正的司法服务。

三、试点范围本次试点工作涉及宝鸡市各级法院,涵盖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案件。

试点期间,各试点法院将相互协作,共同推进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组织实施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宝鸡法院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分工。

试点法院将加强内部协作,成立专门的行政诉讼审判团队,集中管辖相关案件。

同时,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专业水平和质量。

五、保障措施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宝鸡法院将采取以下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试点工作与现有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衔接;2.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设施和设备保障水平;3.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4.深入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认识和理解。

六、预期效果通过开展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宝鸡法院预期实现以下效果:1.行政诉讼审判效率得到明显提升,案件审理周期缩短;2.司法资源得到合理优化配置,审判质量得到保障;3.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维护,司法公信力得到增强;4.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法治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

河南省⾼级⼈民法院关于⾏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为推动⾏政审判管辖区域与⾏政区划适当分离,促进⾏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政机关依法⾏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政案件异地管辖,是指本规定所确定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以及上级法院通过指定⽅式将⾏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第⼆条下列案件实⾏异地管辖:1.以县级⼈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应当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民法院管辖。

2.中级⼈民法院管辖的以同级⼈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3.环境保护⾏政案件。

第三条全省中级⼈民法院异地管辖分⼯⽅案由省法院制定。

各中级⼈民法院负责制定本辖区基层法院的异地管辖分⼯⽅案。

第四条当事⼈可以直接向本规定第⼆条、第三条确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当事⼈向本地法院起诉的,本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在受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五条除上述案件外,对下列情况,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式确定异地管辖法院。

1.对于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在受理后将案件指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其他法院管辖。

2.下级法院认为⾃⼰不宜审理,需要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3.当事⼈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起3⽇内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认真配合、协助异地法院审理案件,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及时审理。

第七条本规定由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印发之⽇起施⾏。

附件:全省中级⼈民法院异地管辖分⼯⽅案1.郑州市中级⼈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许昌市中级⼈民法院管辖的⼀审⾏政案件。

2.许昌市中级⼈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郑州市中级⼈民法院管辖的⼀审⾏政案件。

第五章行政诉讼管辖

第五章行政诉讼管辖

第五章行政诉讼管辖第一节行政诉讼管辖概述●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管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所解决的是法院系统内部内部相互之间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既要解决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之间的分工,还要解决普通法院内部的分工。

3、它解决的是法院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4、管辖一经依法确定,即具有排他性和恒定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不得对管辖做任意变动。

●2001年8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规定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

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二、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划分行政诉讼的管辖应当从以下几个原则出发:1、便于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原则。

2、便于人民法院公正、有效、及时地行使审判权原则。

3、均衡人民法院之间负担的原则。

● 4、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三、管辖的分类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确定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方式是概括式和列举式的结合。

●确定级别管辖的因素有:案件的性质、繁易程序、社会影响及被告的级别等。

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4、以诉讼关系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行政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此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合并管辖。

第二节行政诉讼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欢迎阅读!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自己审理。

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己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

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庭有权审行政诉讼案件吗

人民法庭有权审行政诉讼案件吗

一、人民法庭有权审行政诉讼案件吗有权。

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尚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案件的移送和管辖权的转移。

《行政诉讼法》规定:一旦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庭有权审行政诉讼案件吗二、行政诉讼庭审程序1、开庭前准备阶段。

准备事项主要有:(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

3、法庭调查阶段。

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

5、合议庭评议阶段。

6、公开宣判阶段。

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

7、闭庭。

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三、行政诉讼判决类型有哪些1、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诉讼法课件03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法课件03行政诉讼管辖
第三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 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 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 处理的案件
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 作出具体规定的, 应当符合什么 要求?本案 《林业行政处罚条例》 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 主要事实的;
(2)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规 范依据的;
(3)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 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
二、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一)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 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行 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 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 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或 者把它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 以及下级பைடு நூலகம்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报请上 级法院审理。管辖权的转移是级别管辖的补充。
关于启动主体问题:上级法院?下级法院?当 事人?
关于提级管辖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中又进一步补充明 确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 件的四种情形: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 适宜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 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 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案 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各级各类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运用司法解释权对审判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具体应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以及审理不服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因此,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五、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是从横向上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确定级别管辖后,才能确定地域管辖,当然,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也必须借助地域管辖进一步落实具体的受理法院,这样才能最终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
1.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是根据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按照诉讼管辖的一般标准是“原告就被告”,行政诉讼也不例外。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不是根据原告所在地,也不是根据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等等因素确定,这是由于,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通常也就是原告所在地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有着地域的界限,被告只能对所管辖地域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处理。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此可见,高级人民法院只直接管辖行政案件中的极少数,大多数行政案件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是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必要作为法律类推的案件;在国际上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等。这类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终审。

南宁中院关于调整南宁市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的公告-

南宁中院关于调整南宁市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的公告-

南宁中院关于调整南宁市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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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南宁市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的公告
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调整南宁市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

调整后集中管辖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和时间如下:
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原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南宁市宾阳县、邕宁区、西乡塘区、良庆区行政区划内行政诉讼案件(除兴宁区行政区划内行政诉讼案件外)调整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二、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除继续受理原集中管辖的行政区划内行政诉讼案件外,增加管辖兴宁区行政区划内行政诉讼案件。

三、调整管辖时间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开始受理集中管辖法院调整后行政案件的时间为2020年5月1日。

2020年5月1日以前,南宁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仍由原法院继续审理。

四、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管辖不变。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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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

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
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

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需要予以明确。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

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

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变更处理结果。

(2)因不动产提
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裁定管辖
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

主要有以下三种:(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管辖。

由于行政机关的设置明显复杂于法院,其管辖也就不同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管辖可以分成三类:一是对政府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按照“政府对政府”的标准确定管辖,向其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二是对政府工作部门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当根据管理体制确定管辖。

对于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部门,由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由申请人选择;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三是
特殊机关或组织设置的管辖,可以按照先确定行为主体,然后找其上一级的原则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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