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贷款统计口径(仅参考)
专业涉农担保机构情况统计表
专业涉农融资性担保机构情况调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单位:万元、户
填写说明:1.专业涉农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名称中有“农业”、“农村”或“农民”等字样,或者以涉农担保业务为主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公司制及公司制以外的融 资性担保机构,不含担保基金;
2.涉农担保业务的统计口径可参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
3.登记管理层级,按照(1)省级、(2)地市级、(3)县(市)级分别填写相应代码数字;
4.填列的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精选]
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精选]第一篇: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精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月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
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涉农贷款统计口径(仅参考)精编版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要点解读一、出台背景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建立了《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并于2007年9月起实施,之后人总行调统司于08年1月下发《关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银调发[2008]5号),对制度中的部分指标口径进一步明确。
二、涉农贷款指标解释(一)根据《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涉农贷款的计算公式如下:1、涉农贷款=农村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2、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3、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
(二)指标含义如下:1、农户贷款: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要点解读:1.1、农户贷款是以承贷主体是否为农户来判断,而非按贷款投向来归属,即只要是发放给农户,无论贷款用途是否用于支农,均属于农户贷款。
1.2、农户的定义。
包括:(1)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这里是指居住地);(2)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3)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上述地区)居住在一年以上的住户;(4)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
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农村商业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 ............................................... 2 第二章基本规定 ..................................................................... ...................................... 2 第三章填报标准 ..................................................................... .. (3)第一节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 . (3)第二节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 ..................................................................... (5)第三节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 ..................................................................... .. (6)第四节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 ..................................................................... .. (12)第五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 (13)第六节相关指标口径 ..................................................................... ................................................... 13 第四章附则 ..................................................................... ............................................. 15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 ..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管理~全面、系统、真实地反映本行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根据•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和•农村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补充说明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补充说明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关于下发《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计划资金部(管理信息部、科技部、资产负债管理部、信息中心、财务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营发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文)下发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明确部分指标的判定和执行标准,增设部分校验关系,我司拟定了《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见附件),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一、现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下发执行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填报机构对部分指标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偏差,手工统计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校验关系与《制度》要求不一致等问题?一是混淆“承贷主体所属行业”和“贷款实际用途”?按照《制度》要求,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农贷款等指标应严格按照贷款的投向和实际用途进行分类和归属,而部分填报机构根据贷款承贷主体所属行业而不是按照贷款实际投向进行分类?二是混淆“农林牧渔业贷款“与”支农贷款“?前者为承贷主体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贷款;而后者指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仅提供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支持,部分填报机构错误地将二者划等号,有的把应归入“支农贷款”的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等归入了农林牧渔业贷款,有的将应归入“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归入了“支农贷款”?三是混淆“农户”与“非农户”?填报机构对农户的认定口径不一?有的填报机构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区分,将户籍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居民户都视为农户,误将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非农村区域的居民户以及户籍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也计入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有的填报机构以所从事的行业为标准区分,即认为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户才算农户,错误剔除了农村个体工商户,缩小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还有的填报机构未剔除居住在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或未将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纳入农户统计口径等?四是混淆“农村区域”与“城市区域”?部分填报机构将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贷款排除在农村区域统计范围之外?还有部分位于地级市及市郊的填报机构对农村区域和城市区域界定不清,或将企业客户全部认定为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全部认定为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未按《制度》执行?五是混淆“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村企业涉农贷款”?“农村企业贷款”应填报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的所有贷款,一些填报机构只填报了农村企业的农林牧渔贷款和支农贷款,除此之外的贷款未予填报?六是混淆“农产品加工”与“其他加工”?《制度》规定农产品加工贷款中仅包含农副食品加工贷款、纺织加工贷款、木材加工贷款和中医药加工贷款四类贷款?有的填报机构将其他不属于上述四类的其他制造业贷款归入了农产品加工贷款?七是手工统计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目前只有部分填报机构依据信贷管理系统编制涉农贷款统计报表,但由于填报时信贷管理系统中的贷款用途信息登记不规范或依据的是承贷主体所处行业信息,导致数据提取不准确;大部分填报机构主要依靠手工编制,大多指标数据需根据贷款台账(档案)逐笔手工统计,从基层网点逐级汇总上报?因部分贷款登记用途不明确或档案资料不全,部分填报机构存在简单按会计科目划分或匡估等人为因素?八是部分金融机构校验关系与《制度》要求存在不一致之处?部分金融机构因对《制度》中个别指标理解存在偏差,自行设置了部分校验关系?如有的金融机构要求《制度》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13 F01,3000,F1D000000)等于贷款按行业分类中的“A.农、林、牧、渔业”(12D02,2002,F12H10000)混淆贷款按行业分类和按投向分类;有的金融机构因混淆“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村企业涉农贷款”,设置校验关系“1.1.1农村企业短期贷款”(13H03,3202,F1F111000)=“1.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H04,3203,F1F111100)+“1.1.1.2其中:支农贷款”(13H5,3204,F1F111200),农村企业中长期贷款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也设置了与其中项之和相等的校验关系,导致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数据偏小?二、明确几点原则(一)对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所属区域的判定?《制度》要求以注册地作为区分贷款所属区域的标准?对于企业贷款,“注册地”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住所,对于各类组织贷款,应以各类组织所在地作为区域划分的标志?(二)对区域的判定和统计对象的确认?《制度》规定,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在统计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时,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和住所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金会等组织单位均应纳入统计范围之内?《制度》将城市区域定义为“地级及以上区域的城市行政区与市辖建制镇”,此处“城市行政区”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全国行政区划代码中列示的地级以上城市的市辖区;对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行政管理区按照批准其设立的单位属于农村还是城市区域来确定;对于县改区后纳入“城市行政区”范围的区域,应界定为城市区域,不应主观判断其经济发达程度将其归属为农村区域?(三)涉浓贷款专项统计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与月报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之间二者之间不设任何校验关系?三、增设校验关系(一)人民币信贷1、公共校验关系校验关系A:“1.农林牧渔业短期贷款”(13F02,3001,F1D100000)≥“1.1.1.1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13G04,3103,F1E111100)+“1.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H04,3203,F1F111100)+1.1.2.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H14,3213,F1F112100)+“1.1.1.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04,3303,F1G111100)+“1.1.2.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14,3313,F1G112100)校验关系B:“2. 农林牧渔业中长期贷款”(13F15,3014,F1D200000)≥“2.1.1.1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13G23,3122,F1E211100)+“2.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G32,3231,F1F211100)+“2.1.2.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H42,3241,F1F212100)+“2.1.1.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32,3331,F1G211100)+“2.1.2.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42,3341,F1G212100)校验关系C:“1.1.1农村企业短期贷款”(13H03,3202,F1F111000)≥“农村中小企业短欺贷款”(13H72,3271,F1F011000)校验关系D:“2.1.1农村企业中长期贷款”(13H31,3230,F1F211000)≥“农村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13H73,3272,F1F012000)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附加关系校验关系A:“1.农户短期贷款”(13G02,3101,F1E100000)≤“农户贷款”(12065,1606,111194200)+“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2068,1609,111194500)+“农户联保贷款”(12069,1610,111945000)+“短期抵押贷款”(1208,60515,111198E00)+“其他类短期贷款”(12097,0519,11198I00)校验关系B:“1.1.1.1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13G04,3103,F1E111100)≤“农业贷款”(12064,0497,111194000)-“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2066,1607,111194300)+“短期抵押贷款”(12086,0515,111198E00)+“其他类短期贷款”(12097,0519,111198I00)校验关系C:“1.1.2.1其中:助学贷款”(13G07,3106,F1E112100)≤“助学贷款”(12092,1403,11198F30)+“1412助学贷款”(12246,1412,111216I20)-“2.1.2.1其中:助学贷款”(13G26,3215,F1E212100)校验关系D:“2.1.2.1其中:助学贷款”(12G26,3125,F1E212100)≤“助学贷款”(12246,1412,111216I30)校验关系E:“1.2.1.1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3G09,3108,F1E1211000)≤“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2068,1609,111194500)-“2.2.1.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3G28,3127,F1E221100)校验关系F:“1.2.2.1其中:农户联保贷款”(13G11,3110,F1E122100)≤“农户联保贷款”(12069,1610,11194600)-“2.2.2.1其中:农户联保贷款”(13G30,3129,F1E222100)校验关系G:“农户贷款”(13G01,3100,F1E000000)≤“四、个人贷款”(13A47,1780,F13400000)校验关系H:“2.农户中长期贷款”(13G21,3120,/F1E200000)≥“其中:农户贷款”(12256,1730,111216610)(二)外汇信贷1、公共校验关系校验关系A:“1.农林牧渔业短期贷款”(23F02,3001,F2D100000)≥“1.1.1.1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23G04,3103,F2E111100)+“1.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23H04,3203,F2F111100)+1.1.2.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23H14,3213,F2F112100)+“1.1.1.1农林牧渔业贷款”(23I04,3303,F2G111100)+“1.1.2.1农林牧渔业贷款”(23I14,3313,F2G112100)校验关系B:“2. 农林牧渔业中长期贷款”(23F15.3014,F2D200000)≥”2.1.1.1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23G23,3122,F2E211100)+“2.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23H32,3231,F2F211100)+“2.1.2.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23H42,3241,F2F212100)+“2.1.1.1农林牧渔业贷款”(23I32,3331,F2G211100)+“2.1.2.1农林牧渔业贷款”(23I42,3341,F2G212100)校验关系C:“1.1.1农村企业短期贷款”(23H03,3202,F2F111000)≥“农村中小企业短期贷款”(23H72,3271,F2F011000)校验关系D:“2.1.1农村企业中长期贷款”(23H31,3230,F2F211000)≥“农村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23H73,3272,F2F012000)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附加关系校验关系A:校验关系“农户贷款”(23G01,3100,F2E000000)≤“四、个人贷款”(23A52,1850,F23400000)四、终止辅助类报表报送,增加人民银行季报根据《制度》要求,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按季度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各省市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表(辅助类报表),由总行据此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经汇总,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汇总信息达三万多条,总行每季度查询的工作量较大,反馈数据的时滞也较长,直接影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该数据的使用?因此,今后改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部门承担从征信系统中查询数据的工作,并逐级上报总行,以分担部分工作量和缩短时滞,并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调查统计部门中形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数据存储?(一)终止辅助类报表报送?自2008年1月份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不再向人民银行总行调查统计司报送辅助类报表?(二)增加人民银行季报指标?。
涉农贷款统计制度
12、涉农贷款统计制度涉农贷款统计制度今年的改动主要有:(1)增加了“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统计指标,我们知道,原来我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中统计出来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户贷款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统计表,以及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统计表这三张表中统计出来的农林牧渔业贷款之和,总有一个差额,我们原来分析,是因为我们没有统计农户以外的个人对农林牧渔业的贷款,所以今年增加了对非农户的统计,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验证我们原来的推断是不是正确。
现在我们就可以对这块数据进行校验了,农林牧渔业贷款统计表上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应当等于其他三张表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再加上这个非农户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如果不等,就说明有问题。
(2)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表中,在各类组织中,单设一个其中项:“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因为目前农村的各类组织中的主要部分,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以后,这类机构增加很快,开始引起农业部的关注,这次增加这个其中项就是应农业部的要求。
(3)增加月报简报表。
目前我们的涉农贷款是按季报,但财政部对涉农贷款却是按月考核的,所以我们对一些比较重要的指标,有必要提高监测的频度,所以才设计了这张月报表,它的口径和原来的季报完全一样。
第一部分:“农林牧渔业贷款”涉农贷款中的“农林牧渔业”,完全严格按照国家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执行,不管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是城市的还是农村的,只要该贷款是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强调发放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都统计进来,包括一些在城市近郊的所谓“高科技农业”也不例外。
这里要注意的一个指标是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它指的是针对使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顺利进行而提供的支持性服务活动而提供的贷款,比如病虫害的防治、农田灌溉等等,大家可能会想,农田灌溉好象应该是归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的,这里是要特别注意的地方,我们这里所说的农田灌溉,是指水利设施在被用于农田灌溉时发生的运营和管理费用(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7-2002里0511灌溉服务指标口径相同),不是水利设施的建设费用,这是两个费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4.22•【文号】财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0号)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请于6月10日前将2009年奖励资金申请材料报我部(金融司)。
奖励资金审核以县域金融机构2008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为依据。
附件: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关于下发《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关于下发《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计划资金部(管理信息部、科技部、资产负债管理部、信息中心、财务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营发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文)下发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明确部分指标的判定和执行标准,增设部分校验关系,我司拟定了《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附件《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一、现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下发执行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填报机构对部分指标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偏差,手工统计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校验关系与《制度》要求不一致等问题。
一是混淆“承贷主体所属行业”和“贷款实际用途”。
按照《制度》要求,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农贷款等指标应严格按照贷款的投向和实际用途进行分类和归属,而部分填报机构根据贷款承贷主体所属行业而不是按照贷款实际投向进行分类。
二是混淆“农林牧渔业贷款”与“支农贷款”。
前者为承贷主体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贷款;而后者指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仅提供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支持,部分填报机构错误地将二者划等号,有的把应归入“支农贷款”的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等归入了农林牧渔业贷款,有的将应归入“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归入了“支农贷款”。
三是混淆“农户”与“非农户”。
涉农贷款数据准确性统计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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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合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备注:1各银监局要根据《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及其补充说明要求,督促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法人)结合调查通知中列明的几种情况对 涉农贷款数据进行进行核实调整。其中1-6列填报涉农贷款余额数,7-13列填报涉农贷款余额调整数,调增为正数,调减为负数。 2、校验关系:1=2+3+4+5;7=8+9+10+11+12+13;1=6+7。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涉农贷款数据准确性统计调查表
填报局:
2012年末涉农贷款余额(人民银行口径) 2012年12月末涉农贷款余额(本次调整核实后) 口径执行偏差造成涉农贷款数据调整 调整前涉农 行政区划调 贷款余额 调整造成涉 法人机构 整造成涉农 (2012年末 农贷款余额 名称 调整后涉 农村企业 城市企业及 非农户个人 报人民银行 调减/增 贷款数据调 农村企业及各 城市企业及各 非农户个人农 农户贷款 减/增 农贷款余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户贷款 及各类组 各类组织涉 农林牧渔业 类组织贷款调 类组织涉农贷 林牧渔业贷款 数据) 调减/增 额 织贷款 农贷款 贷款 减/增 款调减/增 调减/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其他原 因造成 数据调 减/增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讲义)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讲解一、政策依据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以下简称“《制度》”),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
2.《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关于下发<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说明”),进一步明确部分指标的判定和执行标准。
3.《2011年金融统计制度》附件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以下简称“附件4”),增设“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统计指标。
二、制度框架(一)《制度》由三类报表组成,分别由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填报:1.采集类报表:由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涉农贷款月报简报》A1433和《涉农贷款季报表》A1333。
2.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
3.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二)报送频度:月、季(三)报送层级:县级及以上(四)业务类型:人民币、外币三、主要内容(重点讲解《采集类报表》)(一)采集类报表由以下四部分内容组成,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1.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2.农户贷款情况3.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4.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二)涉农贷款分为对个人贷款和对公贷款两大部分,其中:1.对个人贷款:“农户贷款”和“非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个体工商户应纳入农户统计。
2011年,“附件4”中规定在“农林牧渔业贷款”项下增设“其中: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统计指标,用于反映非农户个人用于A门类(农、林、牧、渔业)所属活动的所有贷款。
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基本规定 (2)第三章填报标准 (3)第一节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3)第二节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 (5)第三节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 (6)第四节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 (12)第五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13)第六节相关指标口径 (13)第四章附则 (15)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管理,全面、系统、真实地反映本行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根据•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和•农村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涉农贷款包括: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第三条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总行统一指导、监督辖内涉农贷款统计工作,并汇总、审核、报送全辖数据。
支行具体指导、监督辖内统计工作的开展。
分理处、支行分别对所辖范围内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支行设立统计岗,负责及时汇总、上报辖内涉农贷款数据,监督下级机构涉农贷款分类、采集和上报。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由贷款发放机构根据贷款台账或信贷管理系统采集,经分理处、支行、总行逐级汇总后向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报送。
第六条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表分为以下五张表:(一)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一);(二)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二);(三)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三);(四)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四);(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五)。
上述统计表包含多种分类方法,同一统计表中不同分类的合计金额应一致。
表内、表间校验遵循全行统计体系校验关系。
第七条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表的五张表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和风险状况等。
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讲解
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
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企 业及各类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 以及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
本制度所称城市区域为地级及以上城市的 城市行政区与市辖建制镇,其中不含市辖 市、市辖县。
4、现行涉农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
➢ 混淆“承贷主体所属行业”和“贷款实际用途”。 按《制度》要求,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农贷款等 指标应严格按照贷款的投向和实际用途进行分类 和归属。
•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0), 但不包括家具制造业(C21)
• 部分医药制造业,主要是中药饮片加工(C273)
农村企业支农贷款
✓农业生产资料制造业贷款:指进行化学肥料、 农药、农用地膜、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而 提供的贷款。
✓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用于农、林、 牧、渔业产品收购、调销、储备,从事农业 生产资料、农村居民生活消费品以及农、林、 牧、渔业产品零售和批发活动的贷款。对农、 林、牧、渔业产品出口的贷款也包括在内。
纳入农户统计口径等。
➢ 混淆“农村区域”和“城市区域”。农村区域指 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 之外的区域。在统计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时, 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和住所位于 县及县级市城区的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金会等组 织均应纳入统计范围之内。
——统一涉农贷款口径,准确评价当前金融性 公司对农业、农民、农村的支持情况
——建立支农贷款评价体系 (美国、日本均有 相应的要求) ——理顺目前全科目统计体系
1、涉农贷款制度建立背景及意义
▪ 2007年7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以银发[2007] 246号文件正式下发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要 求各金融机构同口径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并从9月份开始实施。
涉农贷款统计口径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要点解读一、出台背景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建立了《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并于2007年9月起实施,之后人总行调统司于08年1月下发《关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银调发[2008]5号),对制度中的部分指标口径进一步明确。
二、涉农贷款指标解释(一)根据《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涉农贷款的计算公式如下:1、涉农贷款=农村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2、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3、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
(二)指标含义如下:1、农户贷款: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要点解读:、农户贷款是以承贷主体是否为农户来判断,而非按贷款投向来归属,即只要是发放给农户,无论贷款用途是否用于支农,均属于农户贷款。
、农户的定义。
包括:(1)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这里是指居住地);(2)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3)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上述地区)居住在一年以上的住户;(4)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银发【2007】24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2007.7.2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月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
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
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农村商业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 ............................................... 2 第二章基本规定 ..................................................................... ...................................... 2 第三章填报标准 ..................................................................... .. (3)第一节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 . (3)第二节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 ..................................................................... (5)第三节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 ..................................................................... .. (6)第四节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 ..................................................................... .. (12)第五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 (13)第六节相关指标口径 ..................................................................... ................................................... 13 第四章附则 ..................................................................... ............................................. 15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 ..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管理~全面、系统、真实地反映本行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根据•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和•农村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涉农贷款统计口径(仅参考)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要点解读一、出台背景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建立了《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并于2007年9月起实施,之后人总行调统司于08年1月下发《关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银调发[2008]5号),对制度中的部分指标口径进一步明确。
二、涉农贷款指标解释(一)根据《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涉农贷款的计算公式如下:1、涉农贷款=农村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2、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3、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
(二)指标含义如下:1、农户贷款: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要点解读:1.1、农户贷款是以承贷主体是否为农户来判断,而非按贷款投向来归属,即只要是发放给农户,无论贷款用途是否用于支农,均属于农户贷款。
1.2、农户的定义。
包括:(1)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这里是指居住地);(2)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3)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上述地区)居住在一年以上的住户;(4)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银发【2007】24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2007.7.2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月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
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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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要点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建立了《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并于2007年9月起实施,之后人总行调统司于08年1月下发《关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银调发[2008]5号),对制度中的部分指标口径进一步明确。
二、涉农贷款指标解释
(一)根据《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涉农贷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1、涉农贷款=农村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2、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3、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
(二)指标含义如下:
1、农户贷款:
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
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要点解读:1.1、农户贷款是以承贷主体是否为农户来判断,而非按贷款投向来归属,即只要是发放给农户,无论贷款用途是否用于支农,均属于农户贷款。
1.2、农户的定义。
包括:(1)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这里是指居住地);(2)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3)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上述地区)居住在一年以上的住户;(4)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不包括:(1)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2)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村个体工商户: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或者是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经法律或者相关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农村住户和虽然没有领取相关证件,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外雇人员在7人以下的农村住户。
容易出现的问题:混淆“农户”与“非农户”,主要体现在:(1)简单地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区分,将户籍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居民户都视为农户,误将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非农村区域的居民户以及户籍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也计入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2)简单地以所从事的行业为标准区分,即认为只有
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户才算农户,错误剔除了农村个体工商户,缩小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3)未剔除居住在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或未将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纳入农户统计口径等。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
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要点解读:2.1、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就我省来说,除厦门市和8个地市城区外,其他县(含县级市)均为农村区域。
2.2、“注册地”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住所,对于各类组织贷款,应以各类组织所在地作为区域划分的标志。
2.3、在统计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时,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和住所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金会等组织单位均应纳入统计范围之内。
3、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以及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
包括城市企业贷款和城市各类组织支农贷款。
城市区域为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与市辖建制镇,其中不含市辖市、市辖县。
要点解读:3.1城市区域定义为“地级及以上区域的城市行政区与市辖建制镇”,此处“城市行政区”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全国行政区划代码中列示的地级以上城市的市辖区;
3.2对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行政管理区按照批准其设立的单位属于农村还是城市区域来确定;
3.3对于县改区后纳入“城市行政区”范围的区域,应界定为城市区域,不应主观判断其经济发达程度将其归属为农村区域。
三、需注要的事项:涉农贷款不包含贴现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