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隐私权法.doc
美国法对隐私权的确认--格里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
美国法对隐私权的确认--格里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吴至诚(译)【期刊名称】《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年(卷),期】2016(003)001【摘要】本案两位上诉人分别是康涅狄格州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执行理事和他的医疗理事(一位有执业资格的内科医生),他们均作为从犯在该州受到了指控,理由为:他们向已婚妇女提供关于避孕的知识和医疗建议,以及通过检测后向部分妇女开具处方,并提供女用避孕用具与材料等行为。
这是因为根据康涅狄格州的制定法,向任何人提供任何避孕药物或用具的行为都属犯罪行为。
两位上诉人均诉称,这种用以认定从犯的、适用于本案的制定法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然而经过州层面的两次审理,先是康涅狄格州中级上诉法院认定了上诉人有罪,此后州最高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其判决如下:(一)上诉人有资格主张结婚者的宪法权利。
Tileston v. Ullman,318 U. S.44(1943)应被区别对待,不适用于本案。
(二)康涅狄格州关于禁止使用避孕手段的制定法侵犯了婚内隐私权,此权利处于权利法案所保护的特定权利范围的灰色地带,应予保护。
%Appellants,the Executive Director of the Planned Parenthood League of Connecticut,and its medical director,a licensed physician,were convicted as accessories for giving married people information and medical adviceon how to prevent conception and,following examination,prescribing a contraceptive device or material for the wife's use. A Connecticut statute makes it a crime for any person to use any drug or article to prevent conception. Appellants claimed that the accessory statute as appliedviolated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An intermediate appellate court and the State's highest court affirmed the judgment. It was held that (i) appellants have standing to assert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the married people,and that (ii) the Connecticut statute forbidding use of contraceptives violates the right of marital privacy which is within the penumbra of specific guarantees of the Bill of Rights.【总页数】19页(P132-150)【作者】吴至诚(译)【作者单位】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相关文献】1.法官能否推定未列举权利?——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述评 [J], 张卓明2.美国法对隐私权的确认-格里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 [J], 吴至诚(译);3.节育与婚姻——美国“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的社会政治史考察 [J], 曹鸿4.法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限--从法国总统奥朗德绯闻女友诉《靠近》(Closer)杂志案来看法国隐私权中的“度” [J], 王晓晔5.论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确认和保护——以"搜狗诉百度案"和"诺基亚诉华勤案"的对比为切入点 [J], 蹇佳伶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隐私权保护成为了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
作为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家,美国一直以来都在致力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本文将从美国法律的视角来探讨隐私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一、隐私权的定义与保护范围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的自由控制权。
美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来规范。
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政府非法搜查和扣押,保证了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此外,还有一些专门法律,如电子通信隐私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更具体的规定。
在美国法律框架下,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涉及个人的日常生活、通信、婚姻、家庭、医疗信息等方面。
例如,个人的住宅、物品和个人通信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警察需要获得搜查令才能进入他人住宅进行搜查。
此外,个人的电子通信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授权的窃听和监视都是非法的。
二、隐私权的限制与权衡虽然美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较大,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需要对隐私权进行限制与权衡。
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量。
在反恐怖主义、执法活动以及维护国家安全时,政府机构可以对个人的隐私权进行一定限制。
但这些活动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并且经过严格的合法程序。
此外,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变得更加容易。
大型科技公司和社交媒体平台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这也对隐私权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美国法律对这一问题的回应主要是制定了一系列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如《加州消费者隐私法》和《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等。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与义务根据美国法律,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主要落在信息收集者和处理者身上。
这些机构和组织必须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此外,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经过事先获得个人的同意,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限制。
例如,对于儿童的个人信息收集处理要遵守特定法律的要求,禁止未经家长同意收集使用儿童的个人信息。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国外,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本文将对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进行汇总和介绍。
一、欧洲数据保护通用条例(GDPR)欧洲数据保护通用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是欧盟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
该法规旨在保护欧盟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为其提供更多的控制权和保障。
GDPR要求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用途、取得合法同意、尊重信息自主权等。
二、美国隐私权保护法(CCPA)美国隐私权保护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简称CCPA)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律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居民,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CCPA规定了组织必须向个人提供关于收集、使用和披露其个人信息的信息,以及提供选择权和删除权的措施。
三、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IPEDA)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ct,简称PIPEDA)是加拿大联邦法律,于2000年生效。
该法律对组织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确保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PIPEDA要求组织必须取得个人的同意,并保护个人信息的机密性和精确性。
四、澳大利亚隐私法(Australian Privacy Law)澳大利亚隐私法包括澳大利亚隐私法案(Privacy Act 1988)和澳大利亚个人信息保护准则(Australian Privacy Principles,简称APPs)。
该法律于1988年生效,适用于澳大利亚的组织和个人。
美国隐私权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美国隐私权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当前数字化时代变得越发重要。
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很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美国作为一个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其隐私权法也十分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美国隐私权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分析其具体的规定和实施情况。
一、《美国宪法》中的隐私权保护美国宪法给予了个人一定的隐私权保护。
尽管隐私权在宪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记载,但该权利在美国司法实践中通过解释性判决得以确认。
例如,联邦最高法院曾于1965年的《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确认婚姻权与隐私权的关联。
然而,尽管个人在宪法中受到一定的隐私权保护,目前美国没有一部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联邦法律。
因此,隐私权主要通过各州立法进行保障。
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1. 《1974年隐私法案》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隐私法案》,该法案主要针对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进行规范。
该法案要求政府机构在收集个人信息之前必须通知被收集者,并且只能在特定目的下使用这些信息。
此外,该法案规定了个人对政府机构收集的信息进行访问和更正的权利。
2. 《司法程序保护法》《司法程序保护法》要求法律执法机构在获取个人信息时必须获得搜索令或逮捕令。
该法律对政府机构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以防止滥用个人隐私信息。
3. 《医疗信息技术及临床卫生法案》美国《医疗信息技术及临床卫生法案》(HIPAA)主要保护医疗数据的隐私。
该法案规定了医疗机构、医疗保健提供者以及与之合作的第三方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患者的个人健康信息。
三、个人信息保护实施情况尽管美国没有一部全面的联邦隐私权法,但个人信息保护在美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有些州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例如加州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等。
此外,很多企业也制定了相关的隐私政策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美国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是通过行业自律和合同来实施的。
然而,美国个人信息保护还存在一定的挑战。
美国与欧洲隐私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洲隐私法规对比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安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美国和欧洲在隐私保护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法规措施。
本文将比较美国和欧洲隐私法规的异同点并进行探讨。
1.美国隐私法规美国的隐私法规缺乏一个全面的框架,而是由多个法律和规定组成。
其中包括个别州的法律、联邦通讯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规定等。
此外,美国在隐私保护领域的立法和执行机构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导致隐私保护法规的执行和监管存在一定的混乱。
在美国,人们倾向于授权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认为这样可以获得更好的在线体验。
而美国隐私法规目前的主要焦点在于身份盗窃、垃圾邮件、垃圾短信和网络钓鱼等威胁网络安全的活动。
此外,美国的隐私法规侧重于保护特定类型的信息,如医疗记录,但对其他类型的信息(如互联网搜索记录)保护不够充分。
2.欧洲隐私法规欧洲是隐私保护方面最先制定且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
欧洲隐私法规的中心是欧洲联盟的《数据保护法案》(GDPR)。
该法案旨在保护欧洲居民个人信息的隐私权,规定了企业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收集、使用和保护个人数据的规则和要求。
GDPR要求数据收集者在收集任何数据时都需要明确得到用户的同意。
此外,GDPR规定数据处理者必须根据用户的请求提供对其个人数据的访问、更正和删除的机制。
如果数据处理者出现安全漏洞或数据泄露,必须及时向相关当局和数据主体通告。
此外,欧洲各国也在制定独立的隐私法规。
比如德国的《数据保护法》(BDSG)和法国的《新数据保护法》(LIL)等。
3.美国与欧洲隐私法规的比较美国和欧洲隐私法规在许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
主要方面如下:3.1罚款规定的不同欧洲的隐私法规更为严格,规定了违反规定的严格惩罚措施,包括高额罚款。
而美国的隐私法规通常采用的是调解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没有强制执行的惩罚措施。
3.2对于在线追踪和监控的不同处理欧洲对于在线追踪和监控的禁止更为严格,要求数据收集者必须得到用户的明确授权。
美国网络法隐私保护与网络犯罪
美国网络法隐私保护与网络犯罪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来满足我们的日常需求,无论是工作、学习还是娱乐。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广泛使用,网络犯罪也在不断增长。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打击网络犯罪,美国实施了一系列的网络法和隐私保护措施。
一、网络法的基本概述为了有效应对网络犯罪,美国制定了多项法律和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 CFAA)。
该法案于1986年通过,旨在禁止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系统和从中窃取信息、修改数据以及故意损坏计算机设备等行为。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其他相关法律,如《网络犯罪法》(Cybercrime Law),以加强网络犯罪的打击。
二、网络隐私保护措施为了确保人们的网络隐私不受侵犯,美国也采取了许多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1. 数字权利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DRM是一种技术手段,可以保护数字内容的版权,并限制用户对其进行复制或传播。
这种技术在电子书、音乐、电影等数字媒体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以保护内容创作者的权益和用户的隐私。
2. 隐私权保护法美国各州都实施了不同程度的隐私保护法。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CCPA),要求企业提供更透明的隐私政策,并给予用户更多的控制权。
3. 数据加密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可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在美国,政府机构和私营企业广泛使用加密技术来加固网络安全,以防止敏感数据泄露。
三、打击网络犯罪的挑战尽管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网络犯罪,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1. 互联网跨境性互联网的跨境性使得打击网络犯罪变得更加困难。
网络犯罪分子可以通过跨境网络活动来规避国家法律的追究,这需要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来解决。
2. 匿名性网络犯罪分子可以通过使用匿名网络工具来隐藏身份,从而避免被追踪和定罪。
美国隐私权法保护与挑战
美国隐私权法保护与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在美国,隐私权法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涉及到个人信息、通信保密、秘密通信的保护等方面。
本文将通过介绍美国隐私保护法律框架、涉及的具体内容以及面临的挑战来探讨美国隐私权法保护与挑战。
一、美国隐私保护法律框架1.1 第四修正案与隐私权保护美国隐私保护法律框架的核心是第四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不得受到非法侵犯。
第四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禁止政府对个人进行搜查与扣押。
这项修正案被视为美国个人隐私保护法律的基石,对隐私权的保护产生了巨大影响。
1.2 隐私保护法律的发展与完善除了第四修正案,美国还有其他隐私保护法律,如1964年通过的《公民权利法案》(Civil Rights Act),保障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包括隐私权。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美国国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比如《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案》(Privacy Act of 1974)、《电子通信隐私法案》(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等。
这些法律的出台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手段。
二、美国隐私权法保护的具体内容2.1 个人信息保护美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主要以《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案》为核心,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利。
该法案规定了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条件、限制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在美国,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滥用严重损害了个人隐私权,相关法律的出台有效地弥补了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缺失。
2.2 通信隐私保护《电子通信隐私法案》是美国通信领域的核心法律,其中规定了政府和第三方对于个人通信信息的获取和使用限制。
该法案明确规定,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禁止政府对个人通信进行监视和窃听。
这一法案在保护个人通信隐私的同时,也增强了公民对政府滥用权力的监督。
三、美国隐私权法保护面临的挑战3.1 技术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应用,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版权与隐私保护
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版权与隐私保护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版权与隐私保护美国作为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其媒体法在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版权和隐私保护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媒体法是指对媒体行为和内容进行监管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就美国的媒体法,特别是针对言论自由、版权和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进行探讨。
一、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美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价值观之一。
美国以其对言论自由的坚定保护而闻名于世。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通过法律限制言论自由,也不得剥夺人民对新闻出版自由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保了公民表达自己观点的自由,保障了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作用。
然而,尽管言论自由受到广泛的保护,但也有一些限制。
美国法律对于一些特定的言论活动实行严格监管,如恶意中伤、诽谤、诬告、侵犯国家安全等。
此外,关于版权和隐私的法规也对言论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平衡各方权益。
二、版权保护版权保护是指对作品原创性的保护,确保作者享有合法权益。
在美国,版权保护是基于宪法授权的。
宪法第一条款赋予国会权力:“为科学等文艺所作之新发明创究,按有权人所得,以为一定期间所有权利之保管。
”美国版权法对版权作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作品的形式、权利的定义、权利的行使方式等。
根据美国版权法,只有原创性的作品才能享有版权保护。
版权包括了文学、音乐、戏剧、艺术和摄影等各个领域的作品。
在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面临了新的挑战,如互联网上的盗版问题。
美国立法机构通过一系列法律,如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索尼-百事达案等,加强了对版权的保护,维护了创作者的权益。
三、隐私保护隐私保护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安全。
它在媒体法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
美国虽然没有明确的宪法条款规定隐私权,但最高法院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定量。
例如,最高法院在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首次确认了个人的隐私权。
美国隐私保护法的内容与实施
美国隐私保护法的内容与实施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隐私保护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美国一直在不断制定和修订隐私保护法,以确保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滥用和侵犯。
本文将探讨美国隐私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美国隐私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 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定美国的隐私保护法主要通过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式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根据这些法律,个人信息的收集需要明确告知公民,并取得其同意。
此外,公民有权知晓个人信息的具体用途以及是否会被转移给第三方。
2. 数据安全规定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美国的隐私保护法对数据处理者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和标准。
其中包括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和泄露,并规定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必须及时通知受影响的个人和相关监管机构。
3. 维权机制美国隐私保护法为公民提供了维权的机制。
个人发现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时,可以向相关机构投诉,并获得补偿。
此外,一些州还设立了独立的隐私权办公室,负责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事务。
二、美国隐私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虽然美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隐私保护法,但实施情况并不完美。
以下是一些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 法规碎片化美国的隐私保护法在不同的领域和行业有多个相关法规,导致法规碎片化的问题。
这些法规涉及的范围和标准不统一,使得企业和个人很难全面理解和遵守。
2. 各州法律不一致由于美国的隐私保护法主要由各州制定和实施,不同州之间的法律标准存在差异。
一些州采取了更加严格的隐私保护措施,而另一些州则相对宽松。
这种不一致性给企业的经营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了困扰。
3. 技术发展速度过快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具有更强的可行性,也给隐私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许多现有的隐私保护法律往往无法跟上技术的迅猛发展,需要加强对新兴技术的监管和规范。
三、美国隐私保护法的未来发展趋势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美国政府和相关利益方正在努力改革和完善隐私保护法。
隐私和数据安全的最新法律和法规
隐私和数据安全的最新法律和法规第一章:介绍在数字时代,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随着人们在使用各种互联网服务和应用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增加,对于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的需求也随之增长。
为此,政府和行业组织不断地发布法规和指导方针,以确保企业和个人履行他们在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方面的责任。
本文将介绍全球各地现行的隐私和数据安全方面的法规和法律。
第二章:欧盟总数据保护条例(GDPR)在欧盟地区,欧盟总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一项关于隐私权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于2018年5月生效,规定了如何处理、存储和保护欧盟公民的个人隐私数据。
GDPR规定了特定的法律义务,如合规监督机构的指定和对数据泄露事件的通知等。
GDPR 修正了一些以前较为宽泛的概念,如中国社会保障卡、同意和明示等概念,以更好地量化数据收集和使用行为,以确保企业与个人的数据安全。
第三章:美国隐私法案美国没有像欧盟一样的全面隐私法律,但有一些关于数据保护和隐私方面的法规。
《美国隐私法案》(AB-375)是一项消费者隐私法案,于2018年6月18日在加利福尼亚签署,于2019年1月1日生效,规定了一系列法律义务,包括告知消费者和消费者的数据访问权等。
其他类似的州级法规也相继出台。
第四章:亚洲地区的数据保护法规在亚洲地区,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动数据保护。
例如,日本于2017年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保护个人隐私;新加坡于2012年颁布了《公共自治机构法案》,以保护公众隐私;韩国于2011年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公司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数据。
第五章:企业与数据安全企业需要遵守各种隐私和数据安全方面的法规和法律。
首先,企业需要遵守适用的地区和行业标准。
其次,企业需要确保数据保护规定在公司的各项实践中得到遵守。
对于国际公司而言,由于不同地区的法规和法律有所不同,因此公司需要制定全球性政策。
第六章:数据安全的趋势和挑战数据安全面临的挑战包括日益普遍的黑客攻击、数据保护规定的漏洞、逃避监管以及隐私的多层解释等等。
隐私权法
到了1974年,美国国会对于个人信息做了更广泛性的立法规范。
在《1974年隐私权法》中,对于行政机关所收集或保存的各类个人信息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有较详细的规范。
在主体上,其规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包括一般行政部门、军事机关、政府设立的法人、政府控制的法人和具有管制权的独立机构。
保护的客体是个人在“记录系统”中的“记录”,其定义为“某一行政机关所保存有关个人的任何单项性、累积性或集合性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财务、医疗、犯罪或职业经历等,以及其姓名、识别号码、象征或其特定表征如手指指印、声音或照片等资料”。
权利的主体则为“美国公民或经合法许可而永久居住的外国人”。
在行政机关管理档案记录时,需遵守若干义务,包括其收集和保存行为必须符合国会制定法律或总统的命令。
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告知个人即信息主动(1)授权收集的有权机关,(2)使用该信息的目的,(3)可能的例行性用途,(4)不提供该信息的后果。
另外,在建立记录系统时,应在联邦公报上刊登正式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记录系统的名称、地点、个人类别、用途、主管机关、个人申请取得记录的程序及资料来源等。
在使用个人记录做决定依据时,必须维持记录的正确、相关、及时和完整。
除非有该法所列的例外情形,否则其公开或移转需经记录关系人的书面申请或同意。
另外,行政机关需设置适当的行政、技术和物理上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和机密。
记录的关系人的权利包括,请求阅览和提供复本,对于不正确、不相关、过时或不完整的记录更正的权利等。
该法最后还规定有关于记录不正确或泄露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这项立法可以说是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大法,在该法案中,不但限制了联邦政府搜集和使用个人资料的权限、范围,并规定政府机关不得在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任何有关当事人的资料。
这就是说,当事人对其资料享有某种程度的控制权。
但这个法律仍有不足之处,即仅限于政府行政部门的记录系统,未包含私人、企业系统,而且保护范围仅限于美国公民和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不包括临时居留或非法居留的外国人。
ferpa 隐私法
FERPA(Family Educational Rights and Privacy Act,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案)是美国一项关于保护学生隐私和家庭教育权利的法律。
FERPA 成立于1974 年,旨在保护美国公立和私立学校中学生的隐私权益。
该法案规定了学校在收集、使用和披露学生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的原则。
FERPA 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学生隐私权:FERPA 规定,学校在未经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公开学生的个人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学生的成绩、行为记录、健康状况等。
2. 家庭教育权利:FERPA 赋予家长有权查阅他们的孩子在学校的教育记录,并要求学校更正记录中的错误。
3. 学生同意:学生在18 岁之前,家长有权代表他们同意学校使用和披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18 岁以后,学生本人需要书面同意学校披露他们的个人信息。
4. 违规处罚:FERPA 规定,违反法案的学校和个人可能面临民事处罚、罚款以及失去联邦资金的处罚。
5. 豁免情况:FERPA 规定了一些豁免情况,例如学校可以披露学生的个人信息用于学术研究、招生统计等,但需确保信息去标识化。
美国隐私权法个人信息的保护
美国隐私权法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在当今数字时代变得尤其重要,隐私权的保护也成为各个国家法律中的重要议题。
美国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有一系列的法律措施。
本文将介绍美国隐私权法个人信息的保护的相关法律和制度。
一、美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案的基本框架美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主要由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构成。
联邦法律主要包括《电子通信隐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简称ECPA)、《个人隐私保护法》(Privacy Act)、《网络隐私保护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等。
1. 《电子通信隐私法》(ECPA)《电子通信隐私法》是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它保护了电子通信中的个人隐私。
该法案规定了在电子通信中,必须获得用户同意才能搜集、监测或拦截通信内容。
同时,该法案还保护了用户使用的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和其他数字平台中的个人隐私。
2. 《个人隐私保护法》(Privacy Act)《个人隐私保护法》是美国一项重要的联邦法律,规定了联邦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时的权限和义务。
根据该法案,联邦机构必须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同时限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
此外,个人还有权利访问和更正他们的个人信息。
3. 《网络隐私保护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网络隐私保护法》是美国联邦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保护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隐私和安全。
该法案规定了在网络犯罪行为中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如未经授权的访问、利用他人计算机系统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二、法律实施机构和监管美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案的实施和监管主要由以下机构负责:1. 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FTC)FTC是美国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商业行为的独立机构。
该机构主管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负责监督和调查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行为。
美国法律与隐私权
作者: 舒扬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40-41页
主题词: 隐私权法 美国法律 法律保护 生活方式 美国最高法院 个人隐私权 重要组成部分自我意识 宪法保护 互相尊重
摘要: <正> 隐私权的概念以及法律对隐私权加以保护,这是近代才有的事情。
据怀特教授所著的《美国宪法对个人生活方式的保护》一文记载,美国的隐私权概念起始于1890年。
当时波士顿的几家报馆对该市的社会名流华伦夫人的家私作了过于详细的报道,使得夫人十分恼火,她的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任教授的丈夫为此向社会呼吁,要求人们互相尊重个人私生活的权利。
华伦夫人的密友、法学博士白兰德斯(Brandeis)也写了专文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他启发人们的自我意识,指出每一个人均有“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
白兰德斯认为,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
本站受美国法律的保护 (2)
本站受美国法律的保护摘要:本文将介绍本站受美国法律的保护。
首先,我们会简要介绍美国法律对于网站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接着,我们将详细探讨本站受保护的具体方面,包括版权保护、隐私保护以及合规要求等。
最后,我们会提供一些建议,帮助网站维护好合法权益,以确保网站的可持续发展。
1. 引言在互联网时代,网站的保护和合规问题变得愈发重要。
尤其对于涉及用户隐私和知识产权的网站,保护合法权益非常关键。
美国作为全球互联网发展最为先进和成熟的国家之一,其法律体系为网站保护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本文将介绍本站受美国法律的保护。
首先,我们会简要介绍美国法律对于网站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接着,我们将详细探讨本站受保护的具体方面,包括版权保护、隐私保护以及合规要求等。
最后,我们会提供一些建议,帮助网站维护好合法权益,以确保网站的可持续发展。
2. 美国法律对网站保护的法律法规美国法律体系对于网站保护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知识产权保护在美国,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要。
对于网站来说,版权保护尤为关键。
根据《美国版权法》(Copyright Act),原创作品在创建的同时即自动受到版权保护。
因此,本站提供的原创内容受到美国法律的保护。
若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本站的原创作品,将受到法律制裁。
2.2 隐私保护美国涉及用户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美国电子隐私权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和《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网站在收集、使用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方面的义务。
本站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需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并做好合规工作,以保护用户隐私权益。
2.3 合规要求美国还有一系列的合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美国残疾人权益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和《美国网络协议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等。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隐私保护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恶劣的后果。
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各国都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中国和一些国际上常见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
一、中国法律法规1.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中国于2021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旨在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根据该法,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也应当得到保障。
2. 通信保障法通信保障法保障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该法规定,通信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封锁或监视他人的通信。
同时,该法也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禁止非法获取、泄露、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3.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对于网络经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获得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此外,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该法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国际法律法规1.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全球范围内最为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之一。
该条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要求,并为公民明确了一系列的权益,包括提供个人信息的明示同意、知情权、访问权等。
此外,GDPR也规定了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以高额的罚款。
2. 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是美国首个全面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法律。
根据该法,消费者对于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得到了加强,可以要求企业披露他们收集和出售的个人信息,并有权制止信息的出售。
CCPA还规定了对于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通知要求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3.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保护公民在信息社会中的隐私权益。
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与实际操作
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与实际操作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的基础资源之一。
但是,个人数据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个人数据隐私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数据隐私权益,各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
一、法律法规1.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2018年5月25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生效,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数据隐私权益。
该条例要求企业必须在取得用户数据时获取用户明确的同意,并在数据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数据保护规定。
违反规定将面临高额罚款。
2.美国加州隐私权法(CCPA)2018年,美国加州通过了隐私权法(CCPA),该法规规定企业必须揭示收集的个人数据,并允许用户选择数据是否被分享或销售。
此外,用户有权要求企业删除其个人数据,并制定了惩罚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处以高额罚款。
3.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目前正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旨在保护公民的个人数据隐私权益,强调数据主体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控制权。
根据该法,企业应当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并保障用户的个人数据不泄露、不篡改、不损毁。
同时,该法也对个人数据泄露和滥用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
二、实际操作1.明确数据使用目的企业在收集个人数据时应明确数据使用目的,并告知用户数据将如何使用。
如果超出了事先明示的使用范围,应再次取得用户的明确同意。
2.加强数据存储安全企业应采取技术措施加强对个人数据的存储安全。
例如,采用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机制、访问控制机制等保障个人数据的安全性。
3.明确数据使用时限企业在使用个人数据时应明确使用时限,不得超出明示的使用范围。
在个人数据不再需要使用时,应立即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4.响应用户请求如果用户请求查看、修改或删除其个人数据,企业应积极响应,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请求。
如果企业未能按照要求响应用户请求,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进行数据风险评估在收集个人数据时,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数据风险评估,评估是否存在安全风险、隐私泄露风险等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是一项美国法律,于2018年签署生效,旨在保护个人隐私权,规定公司就客户的隐私问题负有各种责任。
法案最初是由加州州议员在2015年提出,后经过三年的谈判和审查,于2018年正式生效,成为加州的客户保护法。
(1)消费者有权知晓有关他/她被收集信息的类型;
(2)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其个人信息,消费者有权禁止其处理个人信息;
(3)经营者应额外支付未满18岁的儿童如果他们要求经营者删除他们的个人信息;
(4)在雇佣继承人和分配人的情况下,公司应尽最大努力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
(5)依据加州的客户保护法,经营者需要不妥利用客户的个人信息;
(6)法规中还规定了经营者报告客户隐私等方面的要求。
这项法案为私人信息保护方案提供了标准,考虑到消费者个人隐私和自主权的保护,以及减轻企业的责任和管理制约,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最终的保护。
同时,这项法案也为全国的隐私权和保护体系提供了一个划时代的重要标志。
此外,它也为诸多行业和公司在实施技术或业务模式的同时,提供了一个更加监管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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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法(美国)
1974年12月31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1979年,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第五编“政府组织与雇员”,形成第552a节。
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
就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一)立法原则
《隐私权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是:
(1)行政机关不应该保有秘密的个人信息记录;
(2)个人有权知道自己被行政机关记录的个人信息及其使用情况;
(3)为某一目的而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4)个人有权查询和请求修改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记录;
(5)任何采集、保有、使用或传播个人信息的机构,必须保证该信息可靠地用于既定目的,合理地预防该信息的滥用。
(二)适用范围
《隐私权法》对该法出现的“机关”、“人”和“记录”等概念的适用范围做出限定。
1.机关(agency)
该法中的“机关”,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
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
2.人(individual)
该法中的“人”,是指“美国公民或在美国依法享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3.记录(record)
该法中的“记录”,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
记录系统是指“在行政机关控制之下的任何记录的集合体,其中信息的检索是以个人的姓名或某些可识别的数字、符号或其他个人标识为依据”。
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
其中,“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
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三)记录公开的限制和登记
1.禁止公开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尚未取得公民的书面许可以前,不得公开关于此人的记录。
2.例外
《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公开个人记录,无需本人同意的12种例外情况:
(1)为执行公务在机关内部使用个人记录;
(2)根据《信息自由法》公开的个人记录;
(3)记录的使用目的与其制作目的相容、没有冲突,即所谓“常规使用”;
(4)向人口普查局提供个人记录;
(5)以不能识别出特定个人的形式,向其他机关提供作为统计研究之用的个人记录;
(6)向国家档案局提供具有历史价值或其他特别意义值得长期保存的个人记录;
(7)为了执法目的向其他机关提供个人记录;
(8)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某人的健康或安全而使用个人记录;
(9)向国会及其委员会提供个人记录;
(10)向总审计长及其代表提供执行公务所需的个人记录;
(11)根据法院的命令提供个人记录;
(12)向消费者资信能力报道机构提供作为其他行政机关收取债务参考之用的个人记录。
3.记录公开的登记
行政机关根据上述例外公开个人记录时,除机关内部使用和依《信息自由法》公开的情况外,其他各项公开必须将公开的时间、性质、目的、获取记录者的姓名和地址登记在案,并至少保存5年。
除非是向执法机关公开,被记录者有权取得行政机关制作的关于本人记录公开情况的登记。
(四)公民查询与修改记录的权利
《隐私权法》规定,个人有权知道行政机关是否保本人记录以及记录的内容,并要求得到复制品。
除非此项记录符合该法规定的免除适用情况,或者系行政机关为起诉某人而编制,行政机关不得拒绝个人的请求。
个人认为关于自己的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已过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修改或删除。
个人请求修改的信息限于记录中的事实,不包括意见在内。
(五)对行政机关的限制和要求
1.采集信息的限制
(1)行政机关必须用正当合法的手段和程序制作、保有、使用和公开个人记录。
(2)行政机关搜集个人信息,如果可能导致对被记录者作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尽可能地由其本人提供。
(3)行政机关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时,必须对提供信息者说明下列事项:
①行政机构要求提供信息的法律依据,以及个人是否必须公开这项信息;
②该项信息主要用于什么目的;
③该项信息的常规使用;
④个人全部或部分地拒绝提供行政机关所需信息的法律后果。
2.保有和使用记录的限制和要求
(1)行政机关建立或修改个人记录系统时,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下列事项:
①系统的名称与地点;
②系统中包括哪一类人的记录;
③该系统收集了哪一类信息;
④这些记录的常规使用是什么,包括使用目的和使用者类型;
⑤行政机关对这些记录的保存、获取和控制政策以及保存的方式;
⑥该记录系统的负责人;
⑦个人查询记录系统中是否包括自己的记录时,行政机关答复的程序;
⑧个人查询如何获取自己的记录,如何质疑该记录时,行政机关答复的程序;
⑨系统中记录来源的类别。
(2)行政机关只能在执行职务相关和必要的范围内,保有个人记录。
(3)保有个人记录的行政机关必须保证记录的准确性、适时性和完整性。
(4)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公民享有宗教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基本权利。
个人的宗教信仰、政治信仰和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无关,禁止行政机关保有这些方面的个人记录。
(5)行政机关所保有的个人记录,在诉讼程序中,由于法院的命令而对其他人强制公开时,行政机关有义务通知被记录人。
(6)行政机关必须建立行政的、技术的和物质的安全保障措施,以保障个人记录的安全、完整和不被泄漏,并防止其它可能对被记录者产生损害的危险。
(7)为了确保《隐私权法》的执行,行政机关必须规定个人行使权利的程序。
(六)免除适用的规定
个人隐私权只在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以内受到保护。
为了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除了前面提到的12种“例外”情况,《隐私权法》还作出了“免除”的规定。
所谓免除,是指行政机关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隐私权法》的某些要求和限制。
即在一定的条件下,保有个人记录的行政机关,对被记录的个人可以免除公开的义务,可以不提供他所查询的记录,不进行他所要求的修改,或者免除法律为行政机关规定的某些义务和要求。
法律在免除行政机关适用某些保护个人权利的条款的同时,给予行政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限制行政机关适用这些条款。
免除分为两种,即普遍免除(general exemptions)和特定免除(specific exemptions)。
1.普遍免除
“普遍免除”是指《隐私权法》中的全部规定,除了法律所排除的几项基本规定以外,其余各项规定,行政机关均可免受限制。
(1)免除范围
能够适用普遍免除的行政机关对其保有的个人记录系统,除下列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和要求外,可以免除《隐私权法》对行政机关规定的绝大部分限制和要求:
①被记录人的同意权;
②登记公开的数目和保存登记的义务;
③在《联邦登记》上公布的义务;
④保持记录正确性的要求;
⑤对保有涉及宪法修正案第1条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记录的限制;
⑥建立保护个人记录安全的行政与技术措施的要求;
⑦改变常规使用时进行公告的义务;
⑧违反法律的刑事责任。
(2)适用机关
普遍免除只适用于中央情报局和以执行刑法为主要职能的机关所保有的个人记录。
2.特定免除
“特定免除”是指行政机关只能免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几项限制。
(1)免除范围
特定免除只能免除适用《隐私权法》中的少数条款。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中可以适用特定免除的个人记录系统,免除适用《隐私权法》中规定的下列限制或要求:
①个人查询和获取本人记录的权利;
②个人查询和获取本人记录公开情况记载的权利;
③行政机关只能保有与执行公务相关和必需的信息;
④行政机关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个人查询该机关记录系统中是否含有、如何取得关于本人信息的办法,以及该系统中的各类信息来源;
⑤行政机关规定个人取得、要求修改本人记录的办法。
上述5项免除的共同特点是免除行政机关对被记录的个人公开关于他的记录。
(2)适用记录
特定免除不限制适用的机关,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记录系统中以下7种关于个人的记录:
①涉及到根据总统的行政命令明确划定为国防或外交秘密的个人记录;
②以执法为目的而编制的个人记录;
③以保卫总统、副总统、其他重要官员、外国来访元首为主要任务的安全机关所保有的个人记录;
④人口普查记录和其他纯粹以统计为目的而编制和使用的个人记录;
⑤以决定个人是否宜于任用、签订合同、接触保密资料为目的而编制的调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