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公证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
购房合同签订人死亡
购房合同签订人死亡
我们要明确购房合同签订人死亡并不等同于合同自动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除非合同本身明确约定了死亡为解
除条件或法律规定该合同因死亡而终止。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购房合同仍然有效,需
要按照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继承人的角色。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死者的权利和义务由其继承人
承继。
这意味着,如果购房者去世,其合法继承人将承担起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继承人
应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或放弃继承。
如果继承人接受继承,那么他们应当按照购房合同
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付款、过户等义务;如果放弃继承,则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能需要与
卖方协商解除合同。
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复杂情况。
例如,如果继承人对是否接受继承存在争议,或者
继承人尚未确定,那么合同的履行可能会暂时搁置。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以要求死者家
属提供相应的证明,如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等,以便确认继承人的身份并推动合同
的继续履行。
如果购房合同中有关于一方死亡的特殊条款,如保险条款或违约责任条款,这些条款将在
当事人死亡时发挥作用。
例如,如果购房者购买了人寿保险,并且指定了卖方为受益人,
那么在购房者去世后,保险公司可能会直接向卖方支付剩余房款。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考虑增
加相关的风险防范条款,如指定紧急联系人、购买相应的保险等。
生前赠与没有过户赠予人死后办理过户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案例
生前赠与没有过户赠予人死后办理过户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案例老人去世前将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孙子、孙女,但一直未过户,老人去世后,受赠人能否请求继承人协助过户?韶关仁化县人民法院日前对此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赠与书合法有效,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将涉案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
2014年1月,仁化县夫妻陈某贷、莫某意将两人共有财产房屋一套办理公证手续赠与二人的孙子陈某于、孙女陈某凤。
赠与书载明,陈某贷与莫某意自愿将其共有的一套位于仁化县某小区房产一处赠与陈某于、陈某凤所有。
陈某贷和莫某意签订上述赠与书后将涉案房屋有关证件交与原告陈某于、陈某凤收执。
由于当时原告爷爷、奶奶还健在,所以未办理过户手续。
2015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的爷爷、奶奶先后去世。
2020年11月,原告得知被告郑某娣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前述房产,便要求各继承人协助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但被告郑某娣并不配合,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将继承人陈某权、陈某华、郑某娣、余某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土地的过户登记手续。
庭审中,被告郑某娣辩称,赠与房屋尚未过户,赠与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赠与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诉争房屋土地虽未过户至原告名下,但陈某贷和莫某意在签订赠与书后,将房屋土地的产权证书交与了原告收执,作为受赠人的原告陈某于、陈某凤在接受赠与后已委托其家人代为管理,并任由陈某贷和莫某意在原住房居住和收取、支配房屋租金。
陈某贷和莫某意去世后,房屋租金由原告方直接收取。
上述一系列事实,应视为已经交付,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办理该房过户手续。
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陈某权、陈某华、郑某娣、余某贞协助原告办理赠与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宣判后,被告郑某娣不服提出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本案是一起因赠与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的协议。
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履行法律问题研究
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履行法律问题研究引言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赠与一方财产的行为,其中赠与人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
然而,若赠与人在履行赠与合同之前去世,就会引起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赠与合同的基本概念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赠与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赠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接受的一种合同关系。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赠与人应当是合法拥有该财产的人;2.受赠人无须支付任何相关款项;3.受赠人取得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
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如下:1.能力:赠与人和受赠人均应当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能够成立赠与合同;2.意思表示: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当有意愿进行赠与;3.交付:赠与财产必须进行交付,交付的方式可以是实物交付或者物权转移等;4.完成:“交付”后,合同成立即视为合同完成。
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的法律问题当赠与人在履行赠与合同之前去世时,会对赠与合同产生一些法律问题。
主要问题如下:1. 赠与人死亡前是否需要立遗嘱?根据民法的规定,在赠与合同生效之前,赠与人可以更改或者撤销赠与财产。
因此,若赠与人事先不立遗嘱,其赠与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因为赠与人死亡前的财产处置等因素被撤销。
而一旦赠与人死亡,其赠与财产的处理就要依据遗嘱或者继承等相关规定,因此,建议赠与人在事先立遗嘱规定好对赠与财产的处理方式。
2. 赠与人死亡后,赠与财产是归谁的?根据民法的规定,赠与合同生效时,赠与人的财产就已经转移给了受赠人,因此,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成,赠与财产应当由受赠人继承。
3. 赠与人死亡后,赠与财产是否需要进行遗产分割?若赠与人在死亡前没有将相关财产与其他财产分离开来,即赠与财产与遗产混淆,那么赠与财产就必须参与遗产分割。
遗产分割时,赠与财产应当被视为赠与人身后留下的财产之一,与其余的财产一起进行分割。
4. 受赠人是否需要向其他继承人进行赠与财产的赔偿?若赠与人不仅与受赠人签订了赠与合同,也与其余的继承人签订了遗嘱等,则赠与财产的转让会对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房产过户需要做公证么(3篇)
第1篇在我国,房产过户是指房产所有权人将房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房产过户是房产交易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
那么,房产过户需要做公证吗?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房产过户?房产过户,是指房产所有权人将房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我国,房产过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买卖房产:房产买卖是指房产所有权人将房产出售给他人,并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 赠与房产:房产赠与是指房产所有权人将房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3. 继承房产:房产继承是指房产所有权人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房产的行为。
4. 赠与房产:房产赠与是指房产所有权人将房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二、房产过户需要做公证吗?1.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证明的活动。
房产过户是否需要做公证,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 不同情况下的公证要求(1)房产买卖:一般情况下,房产买卖不需要做公证。
但若涉及以下情况,可能需要做公证:① 买卖双方中的任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同胞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② 房产涉及共有权;③ 房产涉及抵押权;④ 房产交易涉及虚假信息;⑤ 其他需要公证的情况。
(2)房产赠与:房产赠与一般情况下需要做公证。
公证可以确保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纠纷。
(3)继承房产:继承房产不需要做公证。
但若涉及以下情况,可能需要做公证:① 继承人中有人为外国人、港澳台同胞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② 继承房产涉及共有权;③ 继承房产涉及抵押权;④ 继承房产涉及虚假信息;⑤ 其他需要公证的情况。
3. 公证的作用房产过户做公证具有以下作用:(1)保障交易安全:公证可以确保房产过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欺诈行为。
(2)减少纠纷:公证可以证明房产过户过程中的各项事实,减少纠纷的发生。
(3)提高效率:公证机构可以对房产过户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高过户效率。
三、总结房产过户是否需要做公证,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房产赠与权利义务2024年版协议
房产赠与权利义务2024年版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房产赠与概述1.1 房产赠与的定义1.2 房产赠与的范围1.3 房产赠与的目的第二条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2.1 赠与人的权利2.2 赠与人的义务第三条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3.1 受赠人的权利3.2 受赠人的义务第四条房产赠与的条件4.1 赠与房产的所有权转移4.2 赠与房产的合法性4.3 赠与双方的身份证明第五条房产赠与的程序5.1 赠与房产的评估5.2 赠与房产的登记5.3 赠与房产的过户第六条房产赠与的税费6.1 税费的计算6.2 税费的支付第七条房产赠与的生效7.1 赠与合同的签字7.2 赠与合同的备案第八条房产赠与的变更和终止8.1 房产赠与的变更8.2 房产赠与的终止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赠与人违约的责任9.2 受赠人违约的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 双方协商解决10.2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10.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变更11.3 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的界定12.2 保密责任的承担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3.1 适用法律13.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对前条未尽事宜的补充规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产赠与概述1.1 房产赠与的定义本合同所称房产赠与,是指赠与人将其依法拥有的房产无偿赠与受赠人的行为。
1.2 房产赠与的范围赠与的房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
1.3 房产赠与的目的赠与的目的在于帮助受赠人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其生活条件,同时遵守国家关于房产赠与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2.1 赠与人的权利(1)赠与人保留对赠与房产的终身使用权,赠与房产所有权转移后,赠与人仍享有该房产的使用权。
(2)赠与人不得要求受赠人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赠与房产的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等。
论赠与人死亡后的赠与合同履行
论赠与人死亡后的赠与合同履行
金龙鑫
【期刊名称】《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2(37)5
【摘要】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是否需要履行是目前需要考虑的问题。
司法实务认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行使,其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无权的观点有失偏颇。
任意撤销权在我国通常是在受赠人提出履行合同的请求后才行使的,作为一项形成权,其还带有一定的抗辩属性,而受赠人的请求交付权是否只能针对赠与人行使有待商榷。
当赠与人去世后,遗留的财产是先履行赠与合同还是先由继承人继承也需要明确,在目前环境下,可设置或明确任意撤销权可在赠与人去世后,由继承该赠与财产的继承人获得赠与合同的主体地位,并享有任意撤销权。
【总页数】9页(P69-77)
【作者】金龙鑫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2.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该怎么办?
3.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该怎么办?
4.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该怎么办?
5.房产受赠人不履行扶养义务可能导致赠与人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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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和遗嘱哪个优先
赠与合同和遗嘱哪个优先(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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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赠与公证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赠与公证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2.01.24•【文号】司发通[1992]008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赠与公证细则》的通知(1992年2月14日司发通[1992]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现将《赠与公证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赠与公证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赠与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法律行为。
将其所有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
赠与人、受赠人可以分别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赠与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
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第五条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赠与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赠与书公证应由赠与人的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七条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第八条办理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第九条申办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的证件和材料:(一)当事人办理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表;(二)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三)被赠与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四)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受赠的事项,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接受赠与的文件,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五)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六)赠与标的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一致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房屋赠与协议需要公证吗
一、房屋赠与协议需要公证吗1、父母房屋赠与合同需要公证。
2、根据《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是司法部与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联合下发的办理房产公证的重要法律文件。
《通知》规定:继承、赠与房产,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契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赠与房产公证。
3、赠与公证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4)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原件;(5)公证员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4、注:(1)申请人在赠与合同公证中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在赠与书公证中仅指赠与方;(2)申请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来办理。
房屋赠与协议二、房产赠与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一、双方达成房产赠与合同享有产权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房产,可以将房产赠与他人,并签订房产赠与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
因此,受赠人虽然约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是房屋作为不动产,只有在办理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产权才会发生转移。
因此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此时受赠人并不能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
二、房产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通常情况下并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所以一经公证该赠与合同即生效,赠与人反悔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由于房产赠与只有依法办理了登记才能转移房屋产权,所以只是经过了公证但是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受赠人只能依据合同法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得到房屋的产权。
三、发生房产转移效果的情形以及法律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受赠房屋只有依法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即发生房产转移的效果。
死因赠与合同范文3篇
死因赠与合同范文3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住址)乙方(受赠方):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住址)鉴于甲方对乙方深表善意,为明确双方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甲方逝世后的财产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赠与目的甲方出于亲情、关爱和对乙方的信任,决定在甲方去世后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财产赠与乙方,以表达关怀和支持。
二、赠与财产1. 甲方同意在去世后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详细地址、面积等)赠与乙方。
2. 甲方同意将其银行存款(具体金额及银行信息)在去世后赠与乙方。
3. 甲方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保险等)也将一并赠与乙方。
三、赠与条件1. 甲方必须为赠与财产的合法所有者,不存在产权纠纷或其他法律障碍。
2. 甲方去世前,必须亲自签署本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遗嘱确认本合同内容。
3. 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依法办理相关财产过户手续,承担相应税费。
4. 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接受赠与财产,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迟接受。
四、死因条款本赠与合同以甲方去世为生效条件。
在甲方去世后,本合同自动生效,赠与财产将按照本合同内容转移至乙方。
五、权利与义务1. 乙方在获得赠与财产后,应尊重甲方意愿,妥善处理使用和管理财产。
2. 乙方应积极协助处理甲方去世后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遗产继承手续等。
3. 乙方有义务保管好赠与财产,不得擅自处置或损害。
4. 若乙方擅自处置或损害赠与财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民事调解书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但未过户能否引起物权变动
民事调解书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但未过户,能否引起物权变动?案例一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3民终1627号案由: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日期:2019年05月22日基本案情赵二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2.确认赵二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一和韩某原系夫妻,赵二是双方婚生子。
2015年6月12日,原审法院立案受理韩某起诉赵一离婚纠纷案,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015年7月24日,原审法院作出(2015)沛民初字第0110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赵一自愿与韩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沛县房屋归婚生子赵二所有,剩余房贷由韩某负责偿还,韩某、赵一协助赵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由赵一承担;三、赵一于2017年2月28日之前给付婚生子赵二教育费5万元;四、赵一于2018年2月28日之前给付婚生子赵二生活费5万元。
”于当日将调解书送达韩某、赵一。
2016年12月2日,赵三向原审法院起诉赵一、韩某,要求偿还赵一于2014年1月9日、9月6日分别向其借款10万元、15万元,共计25万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赵一所借款项不是共同债务。
因此,韩某对本案借款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遂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苏0322民初6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一承担25万还款责任。
该判决发生效力后,根据赵三申请,原审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苏0322执4979号。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苏0322执4979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或提取赵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存款或钱款收入50万元,查封被执行人赵一名下的涉案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外人赵二提出异议后,原审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苏0322执异111号执行裁定,驳回赵二的异议请求。
房屋买卖中的赠与与转让规定
房屋买卖中的赠与与转让规定在房屋买卖交易中,除了传统的买卖方式,赠与和转让也是常见的交易方式。
本文将对房屋买卖中的赠与与转让规定进行探讨。
一、赠与的法律规定与要点赠与作为一种无偿转让房屋的方式,是在法律上被允许的,但仍需遵守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是合法有效的,但必须符合以下要点:1. 赠与双方必须达成真实意思表示。
赠与方需明确表示愿意将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方,受赠方也需明确表示接受房屋的赠与,并表示无条件接受赠与。
2. 赠与的财产必须属于赠与方权益范围内。
赠与方只能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赠予,不能超出自己的所有权范围。
3. 赠与必须进行公证或签订赠与协议。
为了确保赠与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赠与双方通常会选择公证或签订赠与协议。
公证可以起到公证赠与意愿的效果,而赠与协议则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赠与的特点是无偿性,即赠与方不会收取任何价款。
它强调的是高尚的情感和家族传承的思想,所以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赠与方应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
二、转让的法律规定与要点1. 转让的签订形式要求在房屋转让中,双方需签订一份购买协议或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协议或合同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出卖人与买受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2)标的物描述,即房屋的详细信息,包括面积、地址等。
(3)购买价格和支付方式,明确双方达成的价格以及支付方式,如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4)过户手续和税费的责任分担,约定双方在房屋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应承担的过户手续和税费。
(5)其他附加条款,如违约责任、补偿事宜等。
2. 转让的权益与义务在房屋转让中,卖方和买方都有一定的权益和义务。
卖方的权益主要包括:获得协议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及时将房屋产权交割给买方等。
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方式将房屋进行出售,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和缴纳税费等。
房产赠与合同律师见证有效吗
房产赠与合同律师见证是否有效?其实只要房产赠与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就算没有律师的见证下签订,它同样可 以发挥效力。签订房产赠与合同的时候也可以找律师过目,想要详细了解并给自己提供支持的人可以在线询问店铺律 师。
店铺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 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房产问题# 点击这儿#进 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房产纠纷律师#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 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 转移。
房产赠与合同律师见证是否有效
一般房产赠与合同律师见证是有效的。不过具体情况还要看整个程序是否合法。不过律师见证的法律效力不及公 证,去公证处进行公证更好。
房屋赠与相关规定
房屋赠与
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 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编辑本段法律特征
公证房产无偿赠与合同范本
公证房产无偿赠与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无偿赠与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赠与合同:一、赠与房产的基本情况1. 房产坐落位置:[具体地址]2. 房屋建筑面积:[X]平方米3. 房屋所有权证号:[具体证号]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保证对上述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且该房产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
2.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将该房产赠与乙方,并有权在赠与前撤销赠与。
但在本合同公证后,甲方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证件、签署必要的文件等。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接受甲方的赠与,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
2.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因房产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
3. 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该房产,不得擅自改变房产的用途或损坏房产。
四、赠与的生效及房产过户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在[具体时间]内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撤销赠与或拒绝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相关费用,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缴纳相关税费或擅自改变房产用途、损坏房产,甲方有权收回房产,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赠与公证细则》不能对抗《合同法》
《赠与公证细则》不能对抗《合同法》孙海涛律师在代理一起确认房屋赠与合同效力的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的答辩及庭审辩论要点主要引用司法部在一九九二年颁布的《赠与公证细则》规定,来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案情回顾:二零零三年九月,王辉的父母与王辉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门面房一间100平方米赠与王辉,并办理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但是未办理过户手续。
二零一二年一月和五月,王辉父母先后去世。
王辉父母去世后,王辉的姐姐王某要求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包括本案的门面房。
王辉出示父母生前与其签订的赠与合同以及公证书,其姐姐不认可。
王辉将其姐姐王某起诉到西城区法院。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同时引用司法部制定的《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被告王某认为该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应认定赠与无效。
孙海涛律师作为原告王辉的代理人,发表代理词,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赠与合同自赠与合同签订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与房屋是否办理过户手续无关,且本案的赠与合同已经办理公证,被告王某无权主张撤销。
孙海涛律师还认为,审查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本案中,被告主张赠与合同无效的依据之一《赠与公证细则》,而《赠与公证细则》为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一处房产两次赠与效力如何认定
一处房产两次赠与效力如何认定
其次,赠与的受益人也是认定一处房产两次赠与效力的因素之一、根
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赠与的受益人是指受到捐赠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一处房产赠与一次后,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剩余权益的转移方式,
那么剩余权益的转移将由法律规定或相关协议决定。
当第一次的受益人再
次将该房产赠与给他人时,受益人的身份可能会影响到房产赠与的效力认定。
如果再次赠与的受益人是第一次赠与的受益人,那么可以认为第二次
赠与是对第一次赠与的进一步确认或补充。
但是,如果再次赠与的受益人
是第一次赠与的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则需要考虑赠与的法律效力是否受
到限制。
第四,赠与的证明也是认定一处房产两次赠与效力的关键。
在世界上
很多国家,为了保证一处房产赠与的效力,需要将赠与契约登记在相关的
权属单位或部门,以便对赠与事实进行证明和保全。
在中国,可以通过购
房合同、房产证、公证书、遗嘱等多种方式来证明一处房产的赠与事实。
如果一处房产已经多次赠与,那么赠与契约的登记和证明会对赠与效力的
认定起到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一处房产两次赠与效力的认定主要受赠与契约的法律效力、赠与的受益人、赠与的内容、赠与的证明以及赠与的法定限制等多个因素
的影响。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和综合考虑,可以最终确定一处房产两次
赠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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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公证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
【案例简介】2010年7月,王某和蒋某夫妻将自己的名下一套房子赠给自己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之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蒋某夫妻和孙子王某某居住,双方也一直没有到房产部门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后来,王某因病死亡。
王某夫妻有二个子女,儿子王甲、女儿王乙,王某的妻子蒋某和王甲(王某某的父亲)生活一起,现孙子王某某因上学需要办理房屋过户。
但被房产部门告知,不能过户,按照遗产继承权办理,此时王某的女儿王乙认为该套房屋是父亲的遗产,应作为遗产继承。
但王某某认为,该套房屋是爷爷王某和奶奶蒋某赠与他的,赠与合同已经办理了公证,不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案件分析】本案中需要解决两个法律问题:1、本案中涉及的赠与合同是否生效问题;
2、房屋赠与办理公证后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
本案中《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处公证,但是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现赠与人一方死亡,导致赠与合同不能被房产部门采用进行过户,这就涉及到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合同的效力指合同当事人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赠与人王某和蒋某将其房产赠与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从法律上讲,是双方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双方订立的赠与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对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2、既然本案中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但是赠与人、受赠人一直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现在赠与人王某已经死亡,蒋某因孙子王某某上学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知不能办理,导致了权益不明确,该如何处理,《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所涉及的赠与房产须到房产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转移,而不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转移。
《赠与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因赠与财产而产生的是债权与债务关系生效,并不是物权转移生效。
如上所述,本案中赠与人王某已经死亡,王某生前赠与孙子王某某的房产,该房屋一直由王某、蒋某夫妻和孙子王某某居住。
如果作为王某遗产,王某某可以依据《继承法》33条规定,要求王某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
如果王某的继承人对此赠与合同给予认可并承担债务,则继承人之间共同出具文书协助配合王某某过户,如果王某的继承人对此赠与合同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因《赠与合同》已经公证,王某某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的财产的。
并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法院对赠与合同效力确认后房产部门依据法院裁决文书协助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