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等4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深市监规[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1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和我局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准入先行、属地管辖、环节统一、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六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覆盖,可采取现场监督检查、量化检查、约谈负责人、培训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检查自查报告、食品抽样检验等多种形式。
2023年-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3年-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1、关于药品安全风险的说法,正确的是()A.药品安全风险具有复杂性、可预见性和可控性B.药品安全风险管理的目的是使药品使用风险最小化C.药品安全的人为风险又称“必然风险”“固有风险”D.药品安全的自然风险主要来源于不合理用药、用药差错、药品质量问题等【答案】 B2、属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是A.羚羊角B.熊胆C.人参D.穿山甲【答案】 A3、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A.永久保存B.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2年或者使用终止后2年C.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3年或者使用终止后3年D.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答案】 A4、有关药品广告的说法,错误的是()A.药品广告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B.药品广告应按批准的说明书说明适应证C.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做广告D.药品广告可以患者的名义作疗效证明【答案】 D5、根据《疫苗管理法》,关于疫苗上市许可和临床试验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A.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由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B.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取得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只需要取得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C.对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审评审批D.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疫苗注册申请时,对疫苗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标准和说明书、标签予以核准【答案】 B6、至少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的标签是A.药品的外标签B.药品的内标签C.用于运输、储藏的药品的包装标签D.原料药的标签【答案】 D7、某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某一药品零售企业(连锁药店)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其货架上销售的药品有艾司唑仑片10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0.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活动,我局在修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60号)基础上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方式于2020年11月2日前反馈我局: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cn。
请在邮件标题加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三、邮寄纸质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20。
请在信封表面加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附件:1.《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0月20日附件1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从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渝市监发〔2019〕96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企业监管,积极应对深化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打造宽严有序的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企业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转变思想观念,准确把握企业监管工作总体要求目标企业监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总局、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局113661工作思路,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开、放管结合、分级分类、科学高效的监管原则,以实现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机制完善为着力点,努力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努力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推动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企业监管工作要力争走在全国前列。
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切实将以往重审批轻监管、以批代管,重执法轻指导、无限监管的思维转变到放管并重,教育引导与信用监管、执法办案结合,风险监测预判与分类精准监管融合的理念上来,力促将适应新发展理念的监管思维运用于实践。
要积极推动监管方式创新。
深化监管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实施分类指导,把传统的以人管人,全面巡、现场盯、随意查、重点罚的监管方式转变到“双随机”抽查、重点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智慧监管以及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等方式上来,力促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有明显提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2.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保障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企业名称救济机制和措施,建立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机制,拓宽企业名称权利的救济渠道,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27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820)。
请在信封上注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2月24日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依法、便捷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保护企业名称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争议,是指企业认为他人自主申报行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名称近似,侵害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提起企业名称争议的企业,被申请人是指被提起企业名称争议的企业。
第三条【管辖权限】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作出行政裁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登记注册所在地在同一省级范围内的,企业名称争议的具体管辖办法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1号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已经2022年市市场监管委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2022年3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信息第三章材料规范第四章登记程序第五章附则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促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和社会治理环境,最大程度尊重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市场主体,其设立、变更、注销的确认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确认登记是指应当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人,依据本办法,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依职权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登记并公示的一种登记制度。
第四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的确认登记、申请材料规范制定和全市统一的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确认、网上发照、网上信息反馈的网上登记系统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确认登记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的确认登记、营业执照发放、公示及其管理,提供经确认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电子化申请材料的自主查询服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的问答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的问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10.22•【分类】问答正文《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问答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以下称《通则(2022版)》)。
《通则(2022版)》是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的重要技术规范。
《通则(2022版)》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提出哪些新的要求?对食品生产者来说又将产生哪些影响呢?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即将施行的《通则(2022版)》。
一、为什么要修订《通则(2022版)》?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简化许可申请材料,优化许可工作流程;二是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以下称《许可办法》)相关要求,使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与《许可办法》衔接一致;三是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经验,适应新形势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需要,统一许可审查标准,规范全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二、《通则(2022版)》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通则(2022版)》修订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依据新修订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许可办法》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修订现行《通则(2016版)》中与之不相适应、不一致的内容;二是贯彻“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使条款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市场监管和政务服务等要求保持一致;三是充分吸收采纳地方经验做法,切实解决近年来地方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四是细化完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流程,增强《通则(2022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之更加适用于新形势下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管工作需要。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19〕2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我省机构改革实际,省局对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将实施主体名称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修订后的《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1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根据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
公司电子证照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电子证照的管理,确保电子证照的合法、合规、安全使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电子证照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电子证照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安全性原则:确保电子证照在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3. 实用性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员工使用。
4. 可追溯性原则:对电子证照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便于追溯。
第二章电子证照的类别第四条公司电子证照包括以下类别:1. 公司营业执照电子副本;2. 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3. 税务登记证电子副本;4. 银行开户许可证电子副本;5. 其他依法取得的电子证照。
第三章电子证照的获取与保管第五条电子证照的获取:1. 公司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电子证照;2. 获取电子证照后,应及时将电子证照存储在指定的电子证照管理系统中。
第六条电子证照的保管:1. 电子证照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保管;2. 保管电子证照的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应具备安全防护措施;3. 不得擅自复制、传播、篡改电子证照。
第四章电子证照的使用第七条电子证照的使用范围:1. 在公司内部办理业务、签署合同、申请许可等事项;2. 向外部机构提交电子证照,如工商、税务、银行等;3. 其他依法需要使用电子证照的场合。
第八条电子证照的使用要求:1. 使用电子证照时,应确保其真实、有效;2. 不得伪造、变造电子证照;3. 不得泄露电子证照中的敏感信息;4. 不得滥用电子证照。
第五章电子证照的变更与注销第九条电子证照的变更:1. 当电子证照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2. 变更后的电子证照应及时更新至电子证照管理系统。
第十条电子证照的注销:1. 当电子证照失效或不再使用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2. 注销后的电子证照应从电子证照管理系统中删除。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21•【字号】鄂工商注〔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工商注〔2018〕51号各市、州、县工商局:现将《湖北省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工商局2018年6月21日湖北省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司法》《行政许可法》《电子签名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湖北省推进“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7〕38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上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以电子文件、电子签名形式向登记机关申办企业登记业务,登记机关进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网上公示和网上归档的企业登记服务方式。
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服务方式,除适应电子化特殊需求及实施必要的简化外,不改变企业登记的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义务、法律责任,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无需往返登记窗口办理业务,无需缴纳任何费用,登记机关无需使用纸质材料进行归档。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登记权限第三条凡能通过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信息验证的自然人和凡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验证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各类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均可适用本办法办理企业名称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登记业务。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练习题(参考)-第1章导论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练习题(参考)-第1章导论[单选题]1.下列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公正性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税务师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应当不偏不倚B.税务师作出专业结论时,(江南博哥)应当基于客观事实C.税务师不得出具虚假的鉴定意见或证明D.税务师为委托人代办税务事宜时,优先考虑委托人的利益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税务师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应当在维护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委托人代办税务事宜。
[单选题]3.下列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属于涉税专业服务的排头兵和主力军的是()。
A.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B.财税类咨询机构C.税务师事务所D.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税务师事务所是涉税专业服务的排头兵和主力军。
[单选题]5.《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税务师事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培训服务,属于()业务。
A.一般税务咨询B.专项税务顾问C.其他税务事项代理D.其他涉税服务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培训服务属于其他涉税服务业务中的涉税培训服务。
[单选题]6.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A.10日B.15日C.20日D.30日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单选题]7.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
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实施方案
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发展,传统的纸质营业执照正逐渐被电子营业执照所取代。
电子营业执照以其易于存储、传输和验证等优势,成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普遍关注的焦点。
为了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实施,本方案旨在提供一套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技术指南,帮助企业和政府部门顺利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的推广和应用。
二、目标与范围本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安全性。
具体范围涵盖企业注册、证照信息管理、证照的生成和验证等环节。
三、操作流程1. 企业注册:企业在注册登记过程中,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电子营业执照申请;2. 电子营业执照生成:相关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在数据库中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加密存储;3. 证照信息管理:相关部门负责维护企业的证照信息,包括证照的有效期、变更情况等;4. 证照验证:企业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应的电子营业执照进行验证;5. 证照更新和注销:企业在证照信息发生变更或注销营业执照时,需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更新或注销电子营业执照。
四、技术指南1. 电子营业执照的生成与存储:采用公私钥加密技术,确保电子营业执照的真实性和安全性;2. 证照信息的管理: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实现证照信息的集中管理与共享;3. 证照验证的技术支持:利用数字签名技术和在线验证服务,确保证照的有效性;4. 系统的安全保障措施:采用防火墙、加密通信等技术手段,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5. 用户权限和访问控制:建立严格的用户权限管理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查看和操作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
五、推进措施1. 宣传推广:加强对电子营业执照的推广宣传,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认知度;2. 培训教育:针对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开展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能力;3. 实施演示项目:选择部分企业和政府部门,进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演示和推广,积累经验和教训;4. 合作共建平台: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实施;5. 监督审核评估:建立监督机构进行电子营业执照的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合规性和有效性。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第二类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第二类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5.08•【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第二类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质量,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审评审批体系,鼓励创新,方便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选择原材料和关键元器件,简化注册申报,避免重复审评,省局制定了《第二类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制度(试行)》,2023年4月28日,经省局2023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8日第二类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质量,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审评审批体系,鼓励创新,方便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选择原材料和关键元器件,简化注册申报,避免重复审评,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事项的公告》,结合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在山西省内提出的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变更、临床试验审批等申请事项中所引用主文档的登记。
第三条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山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主文档相关管理工作。
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牵头第二类医疗器械主文档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省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为审评中心)具体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主文档的管理、使用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审评中心建立山西省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平台(以下简称为登记平台)与数据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试点使用改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3]第7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试点使用改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
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试点使用改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3]第74号2003年6月6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我省试点使用改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请示》(粤工商个私字〔2003〕64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在广东省试点使用你局设计改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正本样式不变。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副本;此前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应当在使用期满四年时换发;登记机关对营业执照使用期未满四年的个体工商户换发新版副本时不得收取换照费。
三、个体工商户换发改版营业执照(副本)的收费标准按〔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请你局认真组织改版营业执照的印刷、换发工作,保证印制质量,加强对各地换照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负责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改版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结束——。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12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19号)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20号)进行了修订,已于2020年12月18日经第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4日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全文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现就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
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
依法监管。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公正透明。
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政府监管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权责一致。
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法有规定的,政府部门必须为。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
社会共治。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总体目标。
立足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
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入规范
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入规范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入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5月第一部分接入须知一、本须知所述电子营业执照业务指导和主管单位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建设和运维保障责任单位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
二、应用接入单位应遵守《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依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删除或改变系统信息;(二)避开或破坏市场监管总局信息中心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三)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截取、留存、泄漏电子营业执照相关数据信息;(四)对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危害系统安全的行为。
(五)利用系统差错、故障及其他原因导致的漏洞,损害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六)危害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安全性、稳定性,或者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妨碍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正常运行。
三、应用接入单位违反《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或存在本须知第二条相关情形的,总局信息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与相关单位的接入,无需履行告知义务。
所造成的损失,由应用接入单位自行承担,总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应用接入单位的相关行为导致总局被起诉、索赔的,总局保留向应用接入单位追责及索赔的权利。
四、以下情形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应用接入单位自行承担,总局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通讯故障、供电系统故障、恶意攻击等原因造成服务中断的;(二)因应用接入单位自身系统或因对系统内容理解不当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的。
第二部分接入要求一、登录页面标准提示语为规范电子营业执照使用管理,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系统在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页面需增加统一提示语如下:1、请下载并使用电子营业执照APP、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扫一扫登录;2、为办事人精准授权时,授权事项请选择“XXX-XXX-XXX”(如:电子政务-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网)。
二、二维码规格要求登录二维码:不低于200*200像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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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等4则作者:来源:《中国食品》2019年第02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与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市场主体领取、下载及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以及电子营业执照的政务和商务应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版式和格式记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签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
本规定所称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安装并运行在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上,支撑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软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建设、部署和管理的,用于电子营业执照签发、存储、管理、验证和应用的相关数据文件、标准规范、软件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支持市场主体身份全国范围内的通用验证和识别。
电子营业执照具备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是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第五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推进;负责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电子营业执照管理规范、技术方案和标准的制定;负责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库和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范围内跨区域、跨层级和跨行业的应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管理;负责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本地区的应用;负责本地区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相关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管理和应用。
第六条: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
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领取、下载和使用。
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使用,采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在确认持照人身份和市场主体身份之间关系时,持照人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或需对持照人进行基于个人身份等真实信息的认证或登记。
第七条: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首次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后重新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应由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下称法定代表人)领取和下载。
合伙企业有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应当协商决定由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领取和下载合伙企业电子营业执照。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后,可自行或授权其他证照管理人员保管、持有、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市场主体对其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和授权使用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等负责。
第九条:市场主体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的,原下载至移动终端的电子营业执照需重新下载。
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原法定代表人下载的电子营业执照将无法继续使用,新任法定代表人需要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载有电子营业执照的移动终端丢失或损坏的,法定代表人可使用其他移动终端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原移动终端存储的电子营业执照将无法继续使用。
第十条: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需要提供市场主体身份凭证的场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出示营业执照以表明市场主体身份,或使用营业执照进行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和证明的; (二)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的; (三)以市场主体身份登录网上系统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自主公示信息的; (五)以市场主体身份对电子文件、表单或数据等进行电子签名的; (六)在互联网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和链接标识的; (七)授权相关个人或单位共享、传输或获取其市场主体数据信息的;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和提供营业执照的。
第十一條:社会公众、相关单位和机构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或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可实时联网验证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真伪、查询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及状态,并可同步比对查验电子营业执照持照人相关信息。
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中加载的电子营业执照验证二维码和条形码,为电子营业执照验证专用码。
第十二条: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存储于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库,市场主体可自行下载、存储或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
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可用于信息展示和需要提交纸质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情形,按规定需要加盖市场主体印章的,遵其规定。
市场主体对使用其自行下载或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
只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应下载并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或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亮明电子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的内容和版式与纸质营业执照基本相同。
电子营业执照文件中标注“电子营业执照”水印和数字签名值,不显示登记机关印章。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可比对查验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真伪。
电子营业执照文件中加载的二维码为电子营业执照文件专用二维码。
第十四条: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市场主体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和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数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并应积极支持各相关单位充分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提高服务效能、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第十五条: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可以对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人的统一管理,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管理所辖范围内电子营业执照的接人工作。
省级区域内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接人,应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接人申请,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后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备案。
跨省级区域的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人,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提出接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接人的流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核验电子营业执照、存储或使用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及信息的相关单位和团体,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应当保证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二)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依法严格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三)应当符合电子营业执照有关实人、实名、实照的使用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电子身份凭证安全; (四)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应当控制在自身业务体系中应用;对于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出示、核验、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基本应用功能,不允许额外收取市场主体使用费用; (五)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共享、传输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市场主体授权同意; (六)应当支持市场主体通过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为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纂改和非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不得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电子营业执照系统。
如有违反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2月19日起施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监管,充分发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以下称“专家”)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规范专家的遴选、管理和服务,保障专家有效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结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部门”)设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以下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全体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专家民主选举产生。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业专家小组。
按专业划分为种植业产品组、畜禽组、水产品组,各专家小组成员应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测、生产等方面专家,每个专家小组由10名以上专家组成。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政策、制度和规划,进行决策建议、重大项目评审论证、重大舆情应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专家聘任和权利义务第四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认真负责;(二)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或相关相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所属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实务工作累计五年以上。
在企业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或技术研究工作累计十年以上或者已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或注册会计师证,并在法律、审计等相关领域工作累计五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优先考虑。
(三)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可不受年龄条件限制;(四)熟悉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了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五)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條:专家候选人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推荐方式产生。
征集范围包括我市政府部门、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学术团体等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
第六条:专家聘任程序包括以下内容:(一)报名。
专家候选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向专家委员会提出报名申请,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2.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3.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5.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6.本人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出具的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