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7章 证券法律制度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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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八)
第六单元上市公司收购
【考点4】豁免事项(P248)(2015年重大调整)
3.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1)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发行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2012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增持的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4)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5)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6)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案例】2014年9月4日,上市公司“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南重工集团”将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权1000万股质押给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质押期间该股份予以冻结不能转让),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9月4日,回购交易日为2015年3月3日。如果到了2015年3月3日,中南重工集团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该股份(该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30%的,无需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即可。
(7)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案例】甲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10000万股(普通股),乙公司持有甲公司30%的股份。2014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非公开发行5000万股优先股(发行对象仅为乙公司)。在计算乙公司的持股比例时,优先股不计入,乙公司并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是,如果甲上市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优先股股息,则乙公司持有的5000万股优先股将全部恢复表决权。此时,在计算乙公司的持股比例时,“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将计入(分子分母),乙公司的持股比例=(3000+5000)÷(100 00+5000)=53.33%,一下就超过了30%。但是,乙公司无需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考点5】要约收购程序(P245)
1.采用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2011年案例分析题)
2.提示性公告(2015年新增)
(1)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2)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3)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购计划,不过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3.收购要约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竞争要约
(1)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2)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但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5.要约价格
(1)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2)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要约价格是否合理等情况。
(3)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解释】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6.禁售义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7.预受要约
(1)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2009年案例分析题)
(2)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2009年案例分析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