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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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工作行为,树立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理念,推动全市各项事业更快更好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治理“庸、懒、散”为主要内容,以转变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为主要目标的专项行动(简称“治庸”行动)。

一、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对“庸、懒、散”的集中治理,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在全市逐步建立起干部优胜劣汰机制、奖优罚劣机制、竞争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真正调动起全市广大干部想事、干事的积极性,营造“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氛围,打造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叫得响、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队伍,为我市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治理范围主要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的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省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

三、治理内容

(一)不会作为。主要是指没有能力履行岗位职责,难以胜任本职工作,对分配的工作无法按要求完成等行为。1.不善于学习,文化素质和政策水平低,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不适应岗位要求的;2.思想僵化,不讲策略,遇事照抄照搬照转,无法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困难和

矛盾的;3.对外开放和对外联系意识淡薄,不善于沟通协调,工作没有建树,长期打不开局面的;4.服务经济发展意识不强,不会主动服务或服务效率低、质量差的;5.当年未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以及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当年招商引资和项目包保任务的;6.工作没有思路,跟不上全市发展步伐,当年评比或考核在全省同行业或系统中处于后三位的;综合评比在全省位次后移的;在市直机关目标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三类的。

(二)不作为。主要是指对上级党委、政府作出的决策不贯彻,工作职能和岗位职责不履行等行为。1.对依法照章应办理的事项及党委、政府和上级决定的事项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2.不想工作,不研究问题,对本地、本部门(单位)工作心中无数,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重视、不研究、不解决的;3.工作不负责,服务不到位,致使招商引资项目不能落实或损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4.领导班子不团结,机关内部管理混乱,损失浪费较重的;5.工作不认真或未尽到工作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灾害性事件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6.不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外出期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7天,或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超过15天,或一年内病事假超过6个月的;7.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或对已向社会公开承诺且无特殊理由没有兑现,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8.在抵御自然灾害、防治控制疫情、安全生产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漏报、迟报、处置不当、工作不力,造成较大后果或不良影响的;9.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本部门或下属单位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三)乱作为。主要是指不按照党和政府的明文规定、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随意办事、侵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等行为。1.说假话、报虚数,隐瞒事实真象,骗取信任和荣誉的;2.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导致发生冲突的;3.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举止有损于公务人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4.滥用权力,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评比,乱拉赞助,吃拿卡要报,部门(单位)本位主义和小团体行为突出,破坏投资环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影响经济建设的;5.工作时间不务正业,上网聊天、电话聊天、打扑克、玩麻将、玩电脑游戏、炒股票及非公务饮酒或酗酒等,参与色情、吸毒、赌博、迷信活动等,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随意脱岗等;6.不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违反工作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7.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不称职票与基本称职票之和超过40%,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8.在政行风和软环境民主评议中,被评为“最差部门”、“最差基层单位”的;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制度规定的。四、惩治办法

(一)诫勉谈话。对存在不会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情节较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半年内进行整改。被诫勉谈话的干部作出书面检查,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扣发被诫勉谈话的干部及其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奖金的30%。

(二)通报批评。被诫勉谈话的干部,半年内仍无明显改进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干部及

其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部门(单位)在年度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不得评定为一类,被通报批评的干部及其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扣发被通报批评的干部及其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奖金的50%。

(三)暂缓提拔。对被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干部,一年内不予以提拔使用。一年后如工作业绩突出,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符合任职条件,在征得市“治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履行干部选任工作程序。

(四)岗位调整。对不会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情节较重的,进行岗位调整,对其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部门(单位)在年度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不得评定为一类,滤布厂被调整的干部及其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并扣发被调整干部及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奖金的80%。

(五)免去职务。被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或岗位调整的干部,整改措施不到位或不思悔改,继续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给予免职处理,对其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部门(单位)在年度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评定为三类,扣发被免职干部及其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奖的全部奖金。

(六)降职使用。被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或岗位调整的干部,工作仍然无改进,经组织考核认定不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正职变副职,上级职务变下级职务”处理,对其部门(单位)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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