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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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往往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冲突。

这些冲突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原则、不同的利益关系、不同的价值观念等。

如何解决这些法律冲突,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解决法律冲突的过程中,有一些原则被广泛应用,被称为法律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一、法律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的基本概念法律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是指在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时,根据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原则,通过权衡和调整来解决冲突,以实现法律的目标和价值。

这些原则既能够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又能够尊重和平衡各方的利益和权益,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法律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的具体内容1. 权益平衡原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该尽量平衡各方的权益,避免一方权益的过度损害。

这意味着在制定法律时,应该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权益,通过协商和妥协找到一种平衡点,使得各方都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和满足。

2. 公共利益原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该优先考虑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总和,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础。

因此,在法律冲突中,如果某一法律规定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那么就应该优先考虑采用这一规定。

3. 原则的适用性原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合适的原则。

不同的法律冲突可能涉及到不同的利益关系和价值观念,因此在解决冲突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原则,以达到最佳的解决效果。

4. 可行性原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该考虑解决方案的可行性。

即解决方案应该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实际,能够得到广泛接受和支持。

如果某一解决方案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困难和障碍,那么就需要考虑其他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法律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的应用实例1. 刑法与民法的冲突在某一案件中,被告人因侵犯他人财产权被同时起诉刑事和民事诉讼。

此时,刑法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而民法要求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在解决这一冲突时,可以通过刑民合一的原则,将刑事和民事诉讼同时进行,以实现对被告人的惩罚和对被侵权人的赔偿。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导语: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

一、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提示】2008年以前,05-2,05-5考查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2008年大纲修改后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不属于大纲规定的考查内容,但是10-55题对这一删除了的知识点重新进行考查,对这一法理学的基本知识点应该掌握。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

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一)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针对个体)与社会作用(针对社会整体)。

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

教育作用:通过法律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行为产生影响。

示警/示范作用。

预测作用:预先估计当事人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强制作用:法可以用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社会作用执行政治职能(维护阶级统治)【目的】社会公共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手段】关系规范作用是手段,而社会作用是目的。

(二)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和“法律虚无论”人的因素:从社会调整的手段上看,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从调整的范围上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

人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道德、文化素养等都会制约和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

立法有良恶之分,取决于立法者认识水准的高低,司法有公正偏私之别,有赖于司法者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好坏。

社会因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需要去“创造”社会。

但是,不能否定法的前瞻性和适当的超前。

它的运行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法律的自身因素:1、合法而不合理,即个案不正义。

2、“滞后性”。

3、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及其内容1.自由:自由是法律的最高目标,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它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另外,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

注意: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授权为禁止。

2.正义: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把个人应得的东西归予个人。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它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注意:实体公正VS程序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3.秩序:①主要指“社会秩序”,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的状态;②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③法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试题及答案——经典模拟题(10)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试题及答案——经典模拟题(10)

10.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

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

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

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第2题—单选)A.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B.警察对违章与否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C.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D.此事件所反映出的价值之间没有冲突[考点]法的价值冲突、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分析] 答案:C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

题中孕妇临产,情形危及,其人身利益受到极大威胁,而出租车司机为了保护其人身利益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危及了交通秩序的公共利益,两方面的价值发生冲突。

因此,D项错误。

对于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一般采取的解决冲突的原则有(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一般而言自由优先、正义其次,第三位的时秩序;(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本题交警运用了个案平衡原则和价值位阶原则,进行了价值判断。

因此,C项正确。

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三种类型。

其中辩证推理是指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它的特点在于不能从一个由前提到结论的单一锁链的思维过程和证明模式得出结论。

本题交警主要使用了辩证推理而非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

因此,A项错误。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的不同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法律价值相互冲突的案例(3篇)

法律价值相互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法律价值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如何在冲突中寻求平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以一起医疗救治与个人隐私权冲突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价值冲突下的伦理困境。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突发心脏病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李某需要立即进行心脏搭桥手术。

然而,李某因担心手术风险及术后恢复问题,拒绝手术。

在医护人员反复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家属同意进行手术。

但在手术前,李某向医护人员透露自己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曾接受过心脏移植手术,且移植的心脏来源不明。

医护人员在得知此信息后,面临法律价值冲突的困境。

三、法律价值冲突分析1. 生命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在李某的案例中,生命权与个人隐私权发生了冲突。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民享有生命权,医院有义务救治患者。

手术是挽救李某生命的唯一途径,医护人员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保障其生命安全。

另一方面,李某享有个人隐私权,其心脏病及心脏移植手术等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

2. 医疗救治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在李某的案例中,医疗救治与知情同意权也发生了冲突。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在手术前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手术风险、手术方案等。

另一方面,李某拒绝手术,医护人员无法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实施手术。

3. 法律责任与伦理责任的冲突在李某的案例中,法律责任与伦理责任也发生了冲突。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护人员有义务救治患者,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医护人员在尊重患者隐私权的同时,也要承担伦理责任,即在医疗救治过程中,平衡法律价值,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四、案例分析及解决途径1. 平衡法律价值,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在李某的案例中,医护人员应充分认识到法律价值冲突的严重性,遵循法律规定,尊重患者隐私权。

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

• 2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 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 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 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 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2008-1-3, 单) • A价值位阶原则B个案平衡原则C比例 原则D功利原则
• 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1-2,单) • 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 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 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 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 • 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 的法律 • 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 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
• 3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 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 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2006-1-1,单) •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 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 值 •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 的标准
• 二、法的价值观念的冲突 • (一)主体自身的冲突
价值性质的冲突 • (一)真实冲突和虚拟冲突
• (二)抽象冲突和具体冲突
• 四、法的价值冲突的结构
第二节 冲突的原因
• • • • 一、主体原因 (一)价值主体的多元性 (二)价值主体的多样性 (三)价值主体的阶级性
• (三)秩序与正义的冲突 • 公元前399年春,时年七十的苏格拉底因被人 控告不敬神灵和蛊惑青年被判处死刑。好友克力 作了最后努力来营救他,收买了看守他的人。但 这唯一求生的机会被苏格拉底断然放弃了。苏氏 拒绝出逃的理由是:公民是国家所生,所养,所 教,国家即使对公民有不公正之处,个人也要忍 受,不能随便反抗。虽然判决对他不公,但这一 决定是有合法组成的法庭按法律程序裁决的。如 果每个人都以裁决不公而不遵守国家的法律,那 国家还有威信吗?它还能维护社会的秩序吗?所 以他接受了审判,也承认了审判的结果,坦然闲 适地饮鸩而死。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

法得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法律得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

法律得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ﻫ现相互间得冲突。

在协调上述冲突得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得作用。

解决法得基本价值之间得冲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

法得价值,就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得积极意义、自由、正ﻫ义、秩序就是法得基本价值。

ﻫ1、自由自由就是法得最高价值,其与法得关系就是:ﻫ(1)自由就是法得目得法以自由为目得,体现在:ﻫ第一,从法得权利与法得义务来瞧,法得权利就是为自由而设定得,而法得义务也就是为自ﻫ由而设定得。

法得权利得设定与自由相抵触就必然违反法得初衷。

法得义务得设定与自由相抵触,法得权利就成为乌有,自由也就没有法得根据与保障。

第二,从法得授权、禁止与义务得规定来瞧,法上得授权固然就是对自由得确认,法上得ﻫ禁止与义务也就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第三,从法得制定与法得实施来瞧,法得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与归宿,以自由为核心;ﻫ法得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得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西塞罗:“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就是法律得臣仆。

”洛克:“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得误解,法律得目得不就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就是保护与扩大自由、这就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得人类得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这就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她人得束缚与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ﻫ(2)法确定自由得范围,对自由进行限制自由必须受到法得限制,法限制自由得目得并不在于限制自由本身,而在于实现自由与ﻫ保障自由,在于扩大自由并为自由得享有提供条件与手段。

ﻫ第一,法对自由得限制必须以必要为原则。

这意味着法对自由得各种限制与限制程度,ﻫ相对于作为目得得自由来说,应当就是必要得、法对自由得限制后果相对于不限制来说应就是更有效益而必要得。

也就就是说,对自由得限制也有个效益问题,即以最小得自由限制获取最大ﻫ得自由效益。

春秋决狱中的情法冲突处理原则及其价值

春秋决狱中的情法冲突处理原则及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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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论文摘要环境立法的历程体现着国家环境资源政策和理念的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最新修订使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迈上崭新的台阶。

其中,新法第5条规定首次以正式条文直接确立了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这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提升到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重并举的高度,甚至还要更加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从而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党的十八大以来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的要求坚定地落实在对自然的尊重、顺应和保护之中。

论文关键词环境立法保护优先原则利益保护竞合价值选择新《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修正了传统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即“协调发展原则”),强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若想走上可持续的良性发展道路,必须将环境保护列为优先选择的和必不可少的考量因素,积极与生态环境相适应。

环境保护优先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同时也表明了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问题总是与经济发展过程伴生存在,因此,在利益保护竞合时总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出一种紧张的价值冲突。

因此,关于确立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初衷,学界共同的观点大抵认为,立法试图在环境保护的价值冲突或利益保护竞合的问题上避免模棱两可的或者甚至忽略环境价值的态度,深刻地反思和批判我国既往的环境执法不力,以明确环境保护优先价值的方式完成对旧法中“协调发展原则”的全面超越。

该原则的确立,提出了以经济社会发展去适应和协调环境保护,而其内在含义,及实践中如何利用该原则引导经济发展为环境保护服务需要再深入地思考,二、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保护优先原则在内涵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法律表达相较于“协调发展原则”更清晰合理。

狭义上,它是指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环境利益,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决定。

广义上,它是指在平衡经济社会建设与生态环境等利益保护竞合的关系时,要把生态环境放在较优先的位置予以考虑和对待,这才符合基本国策的要求,才能够将经济社会建设同环境保护协调以相互适应。

《法理学》第十三章 法的价值概述 (2)

《法理学》第十三章  法的价值概述 (2)

3、法的评论标准价值---实践(主观见之于客观)
第三种含义的法的价值是“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 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 评价。我们可以把这种法的价值称为“作为评价准则的 法的价值。”根据作者的看法,这种(法的价值)在当代 中国的法律中包括:1、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 益;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 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4、 善于选择最佳方案等。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 考:
(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 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 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 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 数人的利益。
(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 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
• (1)法律价值是主体需求在法律中的一种表达; • (2)主体需求是法律价值的落脚点,法律的属
性和作用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 (3)法律价值归根结底反映人与法律的关系,
形成价值评价体系。
韩昭侯兼罪典衣与典冠
• 昔韩昭侯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 君之上。觉寝而悦。问左右曰:“谁加衣者?” 左右对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与典冠。其 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 也。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
(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 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 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一、法的价值体系释义 价值体系也称价值系统,是一个人所持的或一
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价值 (1)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
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2)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一》平衡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先于在后的价值,及各种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

价值排序:白由>正义>秩序。

但是这并非唯一的排序。

例如社会主义法学,白然科学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 即正义>秩序,而分析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秩序〉正义2.个案平衡原则既兼顾各方利益。

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如〈〈侵权责任法》中承担法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3.比例原则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了保护某种优越法的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①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又称“适当性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③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已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贝『'二. 法的价值的分类:①秩序〈〈有规则必有秩序,有秩序不一定有规则》②正义:1》平等对待原则2》保护弱者原则正义的分类: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③白由1.法律是白由的保障,白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

良法应当是保障白由之法。

2.白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范围和限度由法律来设。

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白由。

对国家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3.法律是保障白由的目的,又是限制白由的手段4.法律限制白由的伤害原则:法律限制涉他行为中对他人同等程度得白由可能构成伤害的行为三. 法的价值判断:1.事实判断2.价值判断。

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方法

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方法

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方法1.协调法的具体价值:秩序、自由、平等和效率。

2.正义是发展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

以正义的名义,协调法律的各种价值项目,从而协调法律的价值冲突,共同促进社会的良好管理。

3.厘清法的价值目标之间的矛盾和统一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

明白法律所承认、体现和保护的自由、秩序、效率、正义等价值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并存的,这是我们在同一社会状态下从不同侧面观察的表现。

同时,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下,自由、秩序、平等和效率之间也会产生矛盾和冲突。

在法律治理过程中,这些矛盾不可忽视,但必须正确认识和协调,使其服从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

4.遵循协调价值冲突的基本原则是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有效措施。

(1)遵守正义至上原则法律调整要以追求社会正义为基本的价值原则,基于正义的要求而对各项具体的价值目标予以恰当的安排(2)遵守社会发展原则在考量各种价值时,法律调整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价值冲突,关注社会发展的具体需要和国情实际状况,对实现各种价值的先后顺序或轻重缓急予以安排(3) 遵守统筹兼顾原则在衡量和比较各种冲突方的价值观的过程中,所有的价值观都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

最大限度地致力于各种价值目标的实现,尽力考虑各种价值的共融,以包容的眼光看待各种价值,同时结合社会发展的具体条件。

考虑综合基础价值与非基础价值的区别,发展阶段的价值倾向等。

(4) 遵守最小损害原则在价值衡量过程中,如果某个价值不能优先保护而必须限制,就要把损害降到最低。

对这种价值诉求的限制不应超过实现目标所必需的程度。

(5) 遵守利益协调原则在价值冲突的衡量中,要从利益的角度协调各类正当利益,实现总和利益的最大化。

法理学(第六版)试卷2及答案

法理学(第六版)试卷2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有关这一表述,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成立的?()A.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产物B.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开始C.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D.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正确答案:B2、下列有关法律与社会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 在当代中国建立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律具有积极而广泛的作用B. 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所以法律是社会的基础,没有法律秩序的社会是混乱的C. 法律有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引导性,超前于社会现状、引导社会进步与发展D. 法是一定社会阶段的一种社会调控手段,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正确答案:B3、人权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也是最为重要的权利。

关于人权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人权突出强调人的普遍性尊严和价值,各国人民所享有的人权都是一样的B. 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对于任何权利均不得克减C. 人权具有社会制约性,人权不能超出现实社会关系的具体要求而提出不切实际的权利诉求D. 人权在现实中往往代表着社会强势者的要求,是强者的意识形态的表现正确答案:C4、人权突出强调人的普遍性尊严和价值。

人权的普遍性,最重要的表现在()。

A. 享有人权的主体是普遍的B. 享有的权利是广泛的C. 人权观念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D. 人权具有普世的价值正确答案:A5、下列哪一个文件首次明确确认了全面而统一的人权体系?()A.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B.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C. 《世界人权宣言》D. 《联合国宪章》正确答案:C6、法与道德的一致性体现在()。

A. 法与道德都具有强制性B. 法与道德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C. 法与道德都有明确的权利与义务D. 法与道德最终都趋于自行消亡正确答案:A7、下列选项中不是自由资本主义法治的法律原则是()。

举例说明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举例说明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举例说明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法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

法律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间的冲突。

在协调上述冲突的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

法律价值的冲突表明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人们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关系的调整,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法律价值都是同样的,在优先法律价值方面实际上是存在差异的。

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主要原则:一、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正如拉伦兹所言:在利益衡量中,首先就必须考虑“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

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自由、秩序与正义,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

但即使是基本价值,其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

比如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它是法律最高的价值目标,因此自由的位阶高于正义;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是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是“恶法”的标准,所以正义的位阶高于秩序。

但这种评价标准仅仅适用于简单的案例当中,而对于“中国式过马路”这种自由与秩序冲突的社会性问题,其复杂程度之大就必须结合其他解决原则甚至是国家政策和道德方面的约束作用来进行分析。

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引例】紧急避险制度(生命权优先于财产权、大利益优于小利益)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例如,在美国的“马修诉埃尔德雷奇”一案中,最高法院申明,在决定正当程序于特定的情况下所要求的具体内容时,它将审视三个因素:首先,“因官方行动将受到影响的私人利益”;其次,“通过所诉诸的程序而错误剥夺此类利益的风险”;再者,“政府的利益,包括牵扯的职能和其他的或替代的程序要求将需要的财政及行政方面的负担”。

刑诉法从宽处罚与刑法量刑情节价值冲突及解决办法

刑诉法从宽处罚与刑法量刑情节价值冲突及解决办法

刑诉法从宽处罚与刑法量刑情节价值冲突及解决办法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是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

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只是刑事诉讼法中程序性的保障,而作为一个从宽的量刑情节在刑法中没有规定。

在如何从宽方面,两者之间存在价值冲突,因为量刑的根据是刑法,现在的量刑情节是从轻、减轻,还是免于刑事处罚,一律是以刑法规定的情节为根据的。

目前,对于认罪认罚的,法院一般在一个法定量刑幅度内将认罪认罚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对待,没有作为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待,从宽处罚的幅度与力度比较小,导致目前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案件中上诉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

笔者就此问题及如何适用、把握认罪认罚中“从宽处罚”浅谈自己看法。

1.精确理解从宽处罚与法定量刑情节之间关系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与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量刑情节的关系,特别是根据刑诉法第15条规定,从宽处罚能否作为一个单独量刑情节予以评价,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存在着不同认识。

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它的外延大于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应当在此基础上应当把认罪认罚作为单独评价的从宽处罚情节。

因为只有对认罪认罚单独评价,给予一定幅度的从宽量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更有获得感,才能鼓励其认罪认罚,才能凸显制度功能和价值,才能进一步减少认罪认罚上诉问题。

笔者认为,在实际办案中对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坦白,对于既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同时又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关于“从宽”是否可以跨档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问题,即除包括从轻处罚外,是否包括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也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存在较大认识分歧。

有的认为,部分案件基准刑在跨档临界点,不减轻处罚则无法兑现从宽承诺,因此“从宽”应当包括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在内。

笔者认为,从宽处罚应当在刑法量刑情节条款范围内依法从宽。

论法律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论法律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论法律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摘要】法律价值冲突理论是法理学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本文分析了法律价值冲突的概念及其形成的原因,总结了前人的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几大基本原则,最后,提出了如何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几点意见。

【关键词】法律价值体系;冲突原因;解决原则一、法律价值冲突释义所谓价值,是指外界事物的客观属性对人的所发生的效用和作用以及人对之的评价。

法律价值是社会价值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表征法律与人的关系范畴。

法律价值也具有一般价值的属性,标志着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包含着需要和理想的成分。

法律价值应当是法律的内在状况和人对法律的需求的结合。

综上所述,所谓法律价值,就是法作为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是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

法律价值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价值与价值之间经常发生摩擦和冲突,他们是不可能完全无涉的。

粗略地说,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有三种状态。

一是无涉状态,即两种价值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既没有正相关关系,也没有负相关关系;二是耦合状态,存在正相关关系,两者之间任何一个变量的增减都意味着另一个变量的增减;三是竞合关系,存在负相关关系,两者交集在一个点上并相互竞争,彼此消长之间呈现出反向的关联,彼长则此消,此长则彼消。

当法的不同价值在特定场合处于竞合状态时,法的价值冲突就出现了。

二、产生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法的各种价值之间为什么会产生冲突?是人类社会生活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价值冲突的必然性。

第一,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是导致法律价值冲突的主体原因。

首先,法律价值具有主观性,各个利益主体对法律的评价和期望都有所不同,不同的群体、个人,在法律实践和理论上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念。

比如一些人强调自由优先,期待法律不要过多干预个人自由,应当给予当事人更多的自由权利。

而另外一些人强调公平优先,法律应当更多的向社会公共利益倾斜。

由此就会产生不同种类的法的价值冲突。

论述法的价值冲突

论述法的价值冲突

论述法的价值冲突1、法的价值的含义:简单的说,法的价值是指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那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现状、属性、和作用。

具体地说,法的价值包括以下意义(1)体现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

(2)法的价值拥有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所重视、珍视的部分——法的价值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

(3)法的价值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其研究不以现行的实在法为限,他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来追寻什么样的法律才是人的需要的这一问题。

法的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

2、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其中包含着不同的价值准则,每一种价值又都有自身相对的独特性。

法律所追求的多重价值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即为法的价值冲突。

例如,当一个国家遭遇紧急状态时,政府往往需要牺牲公民的部分自由来保障法律的秩序价值;而在某些国家,政府为了促进平等的价值,改善弱势群体的待遇,往往需要向富人群体多征收税款,但却使企业用于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不足,导致国民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损害法律的效率价值。

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3、(1)法的价值准则和冲突1、自由与平等a、立法中的表现:侧重点关于政治经济权利的立法价值是自由,关于社会保障的立法价值是平等b、执法中的表现c、司法中的表现2、自由与秩序主体个性发展vs有序社会的建立与维持a、自由优先,理由:秩序是自由的确认者、分配者、保护者,而不是否定者、妨碍者;当发生冲突时,应强调自由,自由是最基本的价值追求;用秩序来损害自由的法不是良法;b、秩序优先,理由:法与秩序的存在本身就是对自由的限制与约束;二者冲突时,自由应无条件服从秩序,无序状态从最根本上损害了自由,秩序价值应高于自由价值,在立法执法司法中,应将秩序放在第一位,秩序与正义一般情况并不并存;3、秩序与正义秩序与正义一般情况不并存,为了正义,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秩序(时效制度);4、公平与秩序5、效率与公平整体发展与个体保护的冲突(2)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1)个体之间法的价值冲突(2) 共同体之间发生价值冲突4、法的价值冲是突难以避免的,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

论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及解决原则

论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及解决原则

论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及解决原则
法律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存在冲突。

自由价值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秩序价值则强调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的自由权利可能会妨碍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在另一些情况下,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可能会限制个人的自由权利。

解决这种冲突的原则是,要平衡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以实现公正和合理的法律。

这意味着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1. 尊重个人自由,但要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法律应该尽可能地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但当个人的自由权利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法律应该优先考虑公共利益。

2. 维护社会秩序,但要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法律应该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但同时也必须公正地对待所有人,不偏不倚地执行法律。

3. 限制自由权利时要遵循合法程序。

当需要限制个人自由权利时,应该按照法律程序来执行。

这意味着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遵循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原则。

4. 强调对话和妥协,以解决自由和秩序之间的冲突。

在处理自由和秩序冲突的过程中,应该鼓励各方进行对话和妥协。

这可以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彼此的立场
和利益,为解决冲突找到更合理和公正的解决方案。

总之,解决自由和秩序之间的冲突需要在平衡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基础上进行,遵循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原则,鼓励各方进行对话和妥协。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正和合理的法律。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

法律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间的冲突。

在协调上述冲突的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

解决法的基本价值之间的冲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自由、正义、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1、自由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其和法的关系是:(1)自由是法的目的法以自由为目的,体现在:第一,从法的权利和法的义务来看,法的权利是为自由而设定的,而法的义务也是为自由而设定的。

法的权利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就必然违反法的初衷。

法的义务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法的权利就成为乌有,自由也就没有法的根据和保障。

第二,从法的授权、禁止和义务的规定来看,法上的授权固然是对自由的确认,法上的禁止和义务也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

第三,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来看,法的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法的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的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西塞罗:“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洛克:“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2)法确定自由的范围,对自由进行限制自由必须受到法的限制,法限制自由的目的并不在于限制自由本身,而在于实现自由和保障自由,在于扩大自由并为自由的享有提供条件和手段。

第一,法对自由的限制必须以必要为原则。

这意味着法对自由的各种限制和限制程度,相对于作为目的的自由来说,应当是必要的。

法对自由的限制后果相对于不限制来说应是更有效益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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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

法律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间的冲突。

在协调上述冲突的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

解决法的基本价值之间的冲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自由、正义、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1、自由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其和法的关系是:(1)自由是法的目的法以自由为目的,体现在:第一,从法的权利和法的义务来看,法的权利是为自由而设定的,而法的义务也是为自由而设定的。

法的权利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就必然违反法的初衷。

法的义务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法的权利就成为乌有,自由也就没有法的根据和保障。

第二,从法的授权、禁止和义务的规定来看,法上的授权固然是对自由的确认,法上的禁止和义务也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

第三,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来看,法的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法的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的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西塞罗:“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洛克:“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2)法确定自由的范围,对自由进行限制自由必须受到法的限制,法限制自由的目的并不在于限制自由本身,而在于实现自由和保障自由,在于扩大自由并为自由的享有提供条件和手段。

第一,法对自由的限制必须以必要为原则。

这意味着法对自由的各种限制和限制程度,相对于作为目的的自由来说,应当是必要的。

法对自由的限制后果相对于不限制来说应是更有效益而必要的。

也就是说,对自由的限制也有个效益问题,即以最小的自由限制获取最大的自由效益。

第二,法对自由的限制要以法为准绳。

即自由的法律限制必须以法律规定作为表现形式,而不能以非法律的政策规定、道德规定、纪律规定等作为表现形式、法在自由的限制上不应是含糊的、模棱两可的,而应是清楚的、具体的。

并且法对自由的限制应当是公开的,稳定的,不能频繁变化而使人不可捉摸。

第三,法对自由的限制只是自由所受限制的一个方面。

自由还要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精神生活条件的限制,还可能受到自由本身的限制。

自由之间存在着矛盾,一种自由可能正是另一种自由的限制。

但是,人们又不能决然地抛弃某种自由,因而自由之间就必须有妥协与退让,一种自由应因另一种相对应或对立的自由而受到限制。

洛克: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的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亚里士多德: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被当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卢梭: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中。

2、正义正义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没有永恒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于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矫正的正义,是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平。

正义包括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形式正义,着重于程序公正。

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

实质正义,则不满足于程序的公正,而是着重于在具体的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

按照现代法律思想,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形式正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的,形式正义须服从于实质正义,并最终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实体正义是指立法在确定人们实体权利义务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如平等、公平地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分配。

程序正义则是指法律适用方面的正义,其有二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应制定出符合当时社会正义观念所要求的程序法;二是执法者严格按照公正的程序法的要求以适用法律。

换言之,人们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行事,而人们所遵从的程序法本身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

就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的关系来讲,程序正义以实体正义为前提,并为实体正义服务,程序正义的目的是要追求实体正义、实现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同样离不开程序正义,如果抛开程序正义去谈实体正义,则只能是空谈,实体正义将无从实现。

程序正义本质上是一种诉讼过程的正义,它体现了法律适用的“过程价值”,实体正义是一个客观结果的正义,它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结果价值”。

3、秩序秩序也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之一。

法的秩序价值和其他价值之间,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和发展。

秩序与社会生活中存在一定限制、禁止、控制有关。

秩序表明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相互性——每个人的行为不是偶然和杂乱的,而是在相互回答或补充他人行为的。

秩序在社会生活中捕捉预言的因素和重复的因素——人们只有在他们知道彼此情况下,才能在社会中活动。

秩序能够表示社会生活各组成部分的某种一致性和不矛盾性。

秩序表示社会生活的某种稳定性,即在某种程度上长期保持这种形式。

作为法律价值,秩序是低层次的法律价值,即是工具性的法律价值、非实质性的法律价值,本身没有目标性内容。

秩序是其他法律价值的基础,为诸如安全、自由、平等、正义等法律价值的存在和实现提供条件。

如安全必定存在于一定的秩序之中,一个人的自由和他人的自由唯有在秩序中才获得其合理的界线和实现的条件,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也唯有秩序的支持才能获得成立。

以上所言自由、秩序、正义等,都可以说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而实际上除此之外,尚有效率等其他价值形式存在。

4、效率效率,也称“效益”,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就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多的效果。

效率的价值目标可以成为正义的价值目标的补充。

传统的法律观念将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实质性价值,其他的实质性法律价值可以归结在正义的旗帜下。

而当代社会的法律不仅仅要追求正义,而且还要以效率作为正义的补充。

这是因为:(1)当代社会的许多经济活动不能用正义与否来衡量,而这些活动却关系到资源的优化利用和配置,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照效率的价值目标进行法律安排。

(2)某些活动既可用正义作为评价标准,也可用效率作为评价标准,其中一些活动的正义与否,甚至需要效率作为度量。

前者如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保全、先行给付的措施,后者如对浪费资源行为的评价。

因此,法律对许多权利的安排或手段方式的选择,有很多是以正义和效率的双重目标为依据的。

(3)从整体上看,正义往往更适合于作为法律制度确定与实施的定性依据,而定量依据则有赖于效率目标,这也体现了正义与效率的互补性。

5、价值冲突的解决现在我们要面对的问题就是,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相互抵牾。

(1)自由与秩序的矛盾自由与秩序就会形成矛盾,自由更偏向个人权利,秩序则更强调国家权力。

这反映了国家在运用法律权利义务的形式分配社会资源时,其侧重点直接影响到公民自由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形成。

自由和秩序的冲突深刻地揭示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关系的本质。

(2)正义与效率的矛盾正义与效率也存在一种紧张关系。

注重正义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效率。

人们在讨论正义与效率的关系时,一般都是从结果平等出发的,着眼于社会伦理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而实际上,经济增长与正义有两个层次的关系。

从实质正义的角度,社会财富应该平均分配或至少兼顾弱者的需要,以维护事实上的平等;从形式正义即起点公平、条件公平的角度,社会关系主体应有公平的机会与条件增加自身财富。

(3)自由和秩序与正义和效率的矛盾从更广泛的角度,自由和秩序与正义和效率也存在一定的冲突。

人类社会的生存具有两大目标:稳定和发展。

这是两项既相矛盾又相统一的目标。

一方面,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稳定的目的,另一方面,在许多时候发展又是稳定的前提,而稳定便成为发展的结果。

稳定目标和发展目标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稳定目标的价值取向是自由和秩序,发展目标的价值取向是正义和效率。

法律价值的冲突表明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人们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关系的调整,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法律价值都是同样的,在优先法律价值方面实际上是存在差异的。

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主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以上所说的自由、正义与秩序,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

但即使基本价值,其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

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就个案平衡原则来说,公共利益并不一定高于个人利益,而是结合具体情形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3)比例原则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即在因某种价值牺牲另外一种价值时,应将损害的程度降至最低。

《国旗下讲话》主题:保护环境、爱护绿化春天到了,带来了大自然的万物复苏和欣欣向荣。

今天是3月12日,是我国的植树节,说明又到了植树造林的好时节,所以我今天《国旗下讲话》主题就是:保护环境、爱护绿化。

同学们,你们知道我们为什么要植树造林吗?自然界中的人类、生物和气候、土壤、水等环境条件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相互关系。

人体的各个器官、各种机能之间都是保持平衡的,一旦某个环节失去了平衡,人就会生病。

自然界也一样,一旦失去了生态平衡,便会产生种种不良后果。

森林是保持生态平衡的卫士。

有了森林,地面就不怕风吹雨冲,水土就不易流失。

大风遇到了防护林带,会被大大减弱;雨水会沿着树干慢慢地流到地上,被枯枝落叶、草根树皮所堵截,能渗透到地下而不会迅速流走。

在少雨的季节里,这些储藏在地下的水,一部分汇成溪流,流出森林,滋养农田,一部分经过树根的吸收、树叶的蒸腾,回到空中,又变成雨,再落下来。

森林让气候变得稳定正常。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但我们现在还只是学生,不可能为全人类的环境作出特别大的贡献,但我们可以从身边的环境做起,从保护学校的环境做起,例如:遵守各种废弃物处理的规定,垃圾分类投放,避免使用一次性的饮料杯、饭盒、塑料袋,用纸盒等代替,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垃圾,爱护花草树木,少赠送贺年卡,保持校园、教室清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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