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引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主要针对破坏、污染、浪费自然环境和资源。
本文旨在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从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定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措施,或者违反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造成环境和资源的严重损害或者浪费的行为。
三、构成要件1.故意或过失行为:犯罪主体必须是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才能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措施:犯罪行为必须违反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导致环境和资源的严重损害或浪费;3.严重损害或浪费环境和资源:犯罪行为必须对环境和资源造成严重的损害或浪费,不仅仅是轻微的破坏。
四、刑事责任1.故意犯罪:对于故意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行为,根据破坏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2.过失犯罪:对于过失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行为,根据过失的轻重程度,可以处以拘役或者罚金的刑罚;3.其他刑事责任:犯罪行为造成重大环境灾害或者资源浪费,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主体进行其他刑事责任的追究。
附件:本文档附带有相关案例分析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司法解释。
法律名词及注释:1.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指相关的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节约利用法》等;2.严重损害:指对环境和资源造成明显、严重的破坏或损失;3.浪费:指对资源进行不合理、过度的使用,导致资源浪费和不可挽回的损失。
环境法学简答1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能量,使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改变,导致生活环境或者生态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
简答1.污染环境类犯罪的罪名有哪些?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接受法律制裁。
刑法主要规定了以下罪名:重大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除以上三种罪名外,对行为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以走私罪论处。
2.简述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特征。
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者见解的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具有以下特征:(1)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2)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3)都是损害的结果。
3.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是什么?环境民事诉讼是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为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向法院提起的针对侵权行为人的诉讼。
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较,环境民事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1)起诉资格放宽。
为了使公众广泛地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英、美等国环境与资源法往往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公民对污染与破坏环境(包括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举证责任转移。
在环境诉讼中,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
因此,有的国家在环境保护立法和判例中,采取了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的原则,即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改为由被告举证,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反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环境污染罪十四项定罪标准

环境污染罪十四项定罪标准
2013 年6月18日,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从严打击环境犯罪。
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明确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
违反以下标准之一或者造成1人以上重伤即构成犯罪,最高可获刑3年;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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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

Believe that you are the only one you can rely on in this worl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污染环境罪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导读: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一、污染环境罪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二、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3、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本罪属结果犯,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认定,如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以本罪论。
法律疑难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该公司因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被当地环保部门多次查处。
2018年,当地政府决定对该公司进行集中整治,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该公司仍然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甚至出现多次违法行为。
2019年,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罪。
二、法律疑难点1. 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例中,某公司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某公司是否具备相关环保手续,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是否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2)是否存在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某公司是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倾倒、处置了有毒有害物质,以及这些物质是否达到了严重的污染程度。
(3)是否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某公司的污染物排放是否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是否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2. 某公司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在本案中,某公司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分析以下问题:(1)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
某公司及其负责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严重污染环境,仍然故意为之。
(2)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
某公司及其负责人是否共同实施了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3)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共同结果。
某公司及其负责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
3. 某公司是否属于自首在本案中,某公司是否属于自首,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某公司是否在环保部门查处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某公司是否积极采取措施,减轻环境污染后果。
(3)某公司是否主动配合环保部门进行调查,主动接受处罚。
三、案例分析1. 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案情简介,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多次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
污染环境罪之“处置”行为的认定

污染环境罪之“处置”行为的认定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其中,“处置”行为是指排放、转移、处置、储存等对环境具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活动。
对于“处置”行为的认定,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实施行为:是否存在实际的排放、转移、处置、储存等行为。
例如,是否存在将废水排放到河流中、将有毒废物转移至他处、将有害固体储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等。
2. 直接影响:是否对环境造成了直接的污染或破坏。
例如,排放废气导致空气污染、倾倒有毒物质导致土壤污染等。
3. 面向公众:是否对公众的利益产生了实际危害。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般要求环境污染行为对公众产生一定的危害才构成犯罪。
比如,污染饮用水源地导致居民无法正常获取安全饮用水、大气污染导致居民呼吸系统疾病等。
4. 故意或过失: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需要考察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即是否具备故意或过失。
有些犯罪行为要求故意犯罪,有些则可以以过失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处置”行为的认定需要具体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界定,不同的法规可能对相关行为有不同的定义和要求。
因此,在具体分析时,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
《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研究》范文

《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
中国政府在积极推进环保工作,以减少环境恶化的同时,对于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也在逐渐严格。
污染环境罪便是针对这类环境破坏行为的严厉惩罚手段。
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及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本文旨在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二、污染环境罪的概述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它侵犯的是环境权益和生态环境,犯罪客体包括但不限于水资源、空气资源等公共生态环境资源。
其认定关键在于:犯罪的主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三、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一)罪过形式的定义罪过形式是刑法上用来界定犯罪构成中犯罪心理要件的理论工具,指明行为人在何种心理状态下才可成立某种犯罪并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是指犯罪人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分析1.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污染环境罪的主要形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严重污染环境,却仍然实施该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性。
这种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
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结果而希望其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结果而放任其发生。
2.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也是污染环境罪的一种形式,但相对较少。
这种形式的犯罪人往往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如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而造成环境污染。
四、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及实践问题(一)认定标准1. 主体方面: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且需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 主观方面:主观上有故意的犯罪心态或因疏忽大意导致的过失。
3. 客观方面:有实施违反国家环保法律规定的排放、倾倒或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后果。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修改,通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
这对我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改有哪些变化?此次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修改,只涉及构成要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对犯罪行为要件的调整。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1.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
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特定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只有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由此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几方面的问题:首先,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范围界定过窄,局限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一些虽然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危害严重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惩戒;其次,污染事故往往是突发性事件,带有偶发性质,一些不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具有累积性的污染行为,其危害也非常严重,却没有纳入《刑法》惩戒的范畴;第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通常都伴随着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从立法技术上看,将两者并列作为结果要件,有重复规定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适用范围。
论环境犯罪的特征及构成

从属性是环境刑 法上 的一个极其重要的 问题 , 每一个环境犯 罪都会涉及 到行政从 属性 ,几乎所有被认定为环境犯罪 的行 为都要求行 为人 首先违反 了环境行 政法 规 。 ( 3)环境犯罪 后果的持续性 。普通 的刑事犯罪一 旦犯 罪行 为结束 ,它的后
果会 立即或在较短时 间内固定 ,不会 出现后 果持续存 在的情 况。 ( 4)环境 犯罪 的抽象 性 。一般 的犯罪行 为多 出于不 法
其 违反排 污标 准 ,排放 废弃 物 的行 为 ; “ 再一 种为违 反法 律 的相关规定擅 自开采利用 自然资源 ,或者虽获得许可 ,但 是不按规定 的区域标准或者方式 ,随意开采利用 自然资源 , 造成 自然资源的破坏的行为。如果从环境犯罪是否具有一定 的危险性结果看 ,环境犯罪应当包括危险犯结果犯行为犯等 类型”③。关 于环境犯 罪的客观方面 ,建议着 重强调两点 : ①污染 物的排放 标准 :当污染 物的排放及 被污染 的环境要素
的动机 ,而环境犯罪行为在这一方 面的表征并不 明显 ,行为 主体实施该行 为时并非有意对环境施加影响 。 的污染达到什 么程度方 可认 定为危险状态 ,应 当结 合国家一 环境犯 罪作 为一 种新 型犯 罪 ,区别 于一 般的刑事犯罪 , 定 的经济技术水平 当地 的环境 承受能力维 护区域生态平衡 和 具有 的诸多独特之处 ,这些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 面 : 环境犯罪 的主体 。环境犯罪直接危 害人类 的生存 ,破坏 人与 自然之 间的关 系 ,其危 害程 度是巨大的 ,因此 ,对环境 犯 罪主体 的认定及处罚 的研究非 常重要 。环境犯罪的主体 的 人类最佳生活状态需要 。② 因环境犯罪所具有 的特殊性 ,有 必要将环境犯罪 的因果关系加 以强调说 明危害物质 的危 险性 方面 面临 的困难 。科学进步 ,经济技术水 品的进步给社会带 来 了很大 的发展 ,但是也给我们现今认识 由于技术应用材料 确定 除了其应 当具备基本刑事 责任能力外 ,还须具备反社会 的使用所带来 的危害产生 了很大的阻碍 ,对许多的废弃物会 性及 应受 非难性 。 “ 反社会性源 自于环境 犯罪本身 主要是对 引起 什么样的危害在科学上一时还难 以找到确切 的结论 。污 社会造成 的危害而言 ,其反社会程度 的强 弱会影 响对危害社 染行 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较为复杂的的关系 ,要清楚地辨 会行为实施 的频率 及危害程度 ,反社会性越强 的主体 ,实施 别具体排放 污染物的行 为与结果 之间的关 系绝非易环境犯罪
办理环境污染案件的若干问题

域,将污染行为作用的环境要素从土地、 水体、大气拓展到所有的环境要素; ——2、扩大了污染物的外延,用有害物 质替代了原文中的危险废物 ——3、降低的入罪标准,造成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 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概括为“严重 污染环境”。
二、关于污染环境罪两高司法 解释的认识
逮捕——必须有相当的、足够的事由说明嫌疑人
实施了犯罪。要有足够的合理客观根据。 一般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构成犯罪为认定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 1、从犯罪构成出发,不仅指一个方面,犯罪构 成一般是四个方面,特别是主观、客观; 2、严格把握逮捕条件,从严控制逮捕; 3、有效防止错捕,错捕既损伤司法机关公信力, 错捕赔偿。
刑法→刑法修正案八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污染环境罪 ——97年刑法规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向
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 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 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理环境污染案件的若 干问题 ——以侦查监督为视角
侦查监督工作 ——一体两翼
审查逮捕是主体工作
两翼是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两法衔接
三个部分: 1、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认识和规定 2、对司法解释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认识 3、有关环境犯罪的逮捕与两法衔接工作
一、对环境犯罪的基本认识
的规定,还包括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检查笔录等,——均为客观性证据,但是包括取 证活动的证据,行政机关执法中的证据使用 解释第十一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 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 报告。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 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我国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探讨

我国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探讨[摘要]环境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应当与普通的犯罪有所区别。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均为实害犯。
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应当考虑增加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环境,打击环境犯罪。
[关键词]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一、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概述(一)环境犯罪所谓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地实施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①环境犯罪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污染环境的行为,即非法向环境输入大量的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调节机能引起环境质量下降,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另一类是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即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从自然界夺取资源、珍贵物种或者改变自然环境原有的面貌,破坏自然环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1.过失危险犯关于过失危险犯,在学理上主要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
否定说认为:1.过失危险犯会无限制地扩大过失犯罪的范围,2.过失危险犯的规定没有行为价值与结果价值,3.过失危险犯从主观上说不是犯罪,4.过失危险犯会加重从事危险业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肯定说学者站在:1.社会发展导致犯罪危险增加;2.从主观上确定过失犯更为合理;3.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4.适度扩大刑罚范围可避免行为人逃脱惩罚。
这四个方面来论述过失危险犯的立法必要。
笔者认为,法律不是凌驾于社会生活之上凭空产生的,其必然要为社会实践服务,满足社会的需要。
因此,过失危险犯的相关规定正是在适应现代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犯罪,并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加以肯定。
基于这种现状,我们就更不能忽视过失危险犯的存在,而应更深入地探讨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作为过失危险犯的继承与发展,兼具环境犯罪危险犯与过失危险犯的双重特点。
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破坏环境的犯罪构成要件,同一般犯罪构成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但也具有一定特点。
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刑法的规定,关于环境犯罪的主体,已打破了“个人刑罚观”,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还包括法人。
2、犯罪客体。
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犯罪客体,是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从而侵犯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
环境犯罪的客体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
3、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
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特别严重,往往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通常是追究其行政责任。
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进行犯罪行为时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一般而言,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
因损害环境的行为可能产生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在认定是否构成环境犯罪时,就不能仅仅看社会危害性一个方面,必须强调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二)非法狩猎罪的司法认定 1 .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罪的界限。 犯罪的对象不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2 .非法狩猎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 3 .非法狩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三)非法狩猎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二款的规定,犯非法狩猎 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森林是指大片的树木,包括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其 他林木包括防风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碳林和特 种用材林。 2 .客观特征 盗伐林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砍伐国家、集体或他 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关于审理破 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包括 三种情形:
2 .客观特征 非法狩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 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 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为保 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 所谓禁猎期,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 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
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 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其中任何一种形式或是 数种形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且情节严重的, 即可构成犯罪。 本罪是情节犯,即非法狩猎的行为必须是情 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的主 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 区、禁猎期或者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 故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 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复制链接]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1、刑事责任的定义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因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是指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可独立适用)有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处以驱逐出境。
2、犯罪构成的定义及其要件?犯罪构成指《刑法》所规定的,为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犯罪所必需的客观、主观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
从定义可知,只有违反《刑法》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也才能负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而所谓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的行为。
?因此,确定某一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构成犯罪,就是确定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诸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组成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的必要条件。
这些要件是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它们是:?⑴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
⑵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者主观上有罪过,即故意或者过失犯罪。
故意是任何一种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
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的各具体犯罪,其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但环境破坏的犯罪多为直接故意,而环境污染方面的犯罪则表现为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过失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破坏环境保护罪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发展利益,防治环境污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惩治破坏环境行为,依法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安全,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章:破坏环境罪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区别第二条 破坏环境罪是指破坏生态环境、生态资源等生态系统的行为,扰乱生态平衡,影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灾害,以及其他损害环境行为,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破坏环境保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破坏环境行为中明知破坏的行为将对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后果,并故意进行的行为,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相对明确。
第三章:构成要件第三条 破坏环境保护罪,是指在国土面积的水域、陆地、空气、生态环境等范围内,以明知破坏环境将造成严重后果为目的,非法处置、运输、倾倒、排放、私设处理设施等方式,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章:破坏环境保护罪的种类第四条 破坏环境保护罪分为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罪、破坏环境资源利用罪、破坏环境污染防治罪三种。
第五章:追究责任第五条 破坏环境保护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缴非法所得。
第六章:附则第六条 对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认定,应当参照《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破坏环境:指行为人故意、违法、非法、不当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空气、水体和土壤等行为,以及非法处置、运输、倾倒、排放等行为。
2.环境保护: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减少环境污染,增强生态安全。
3.环境污染: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因素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对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
4.生态平衡:指一定范围内各种生物和环境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在一定时间内能够维持相对稳定的状态。
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

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了司法解释。
本文将就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进行探讨,旨在加深对该项罪行的认识。
污染环境罪的定义污染环境罪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处置毒害物质等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导致公共健康和社会利益受损的犯罪行为。
根据不同国家的立法差异,这一罪行也可能被称为环境犯罪、污染犯罪等。
环境污染的影响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涉及生态、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
首先,污染物质进入水体、大气和土地,破坏了生态平衡,威胁到生态系统的稳定。
其次,污染物质的散播会影响农作物生长、水资源的可利用性,导致农业和渔业等行业的损失。
此外,环境污染还会导致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退化等问题,危害公众健康,增加医疗费用,给社会带来负担。
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针对污染环境行为,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构成要件,以便司法机关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判断和定罪。
以下是通常被认可的构成要件:1.污染行为:包括排污、废弃物处置、非法采矿等活动。
2.污染程度:环境污染的程度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且对公共健康和社会利益造成实质性危害。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犯罪行为必须违反国家或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4.主观恶意:犯罪行为必须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当以上构成要件全部满足时,犯罪嫌疑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罪的刑罚不同国家对污染环境罪的刑罚采取了不同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有关。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罚形式:1.罚款: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一定金额的罚金。
2.刑期:犯罪嫌疑人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的长短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3.没收财产: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或用于犯罪的财物将被法庭没收。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其他刑罚形式,例如剥夺政府资助、剥夺公民权利等。
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重要性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制定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利益非常重要。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规定,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国家环境保护制度与环境安全。
客观: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 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 者其他有害物质,导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 主体。从司法实践来看,本罪的主体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企事业单位。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仍 然违反国家规定。将其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行为人虽 然一般都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该目的不是构成本 罪在主观方面的必要条件。
(2)认定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 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而无需危害结果的发生。
(3)环境污染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污染环境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 果特别严重”的含义有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作出司法解释。
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339条规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 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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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 概念: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3、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为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