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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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企业标准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

民航企业标准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

民航企业标准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令第9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6.21【实施日期】1990.06.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航企业标准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民航局令第9号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民航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民航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民航局有关规定,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企业标准是指在民航企业范围内(包括有产品生产任务的事业单位)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企业标准是民航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民航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化部门统一管理;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组织实施。

第六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鼓励民航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所辖地区民航企(事)业的企业标准实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背本暂行规定第九条的情况应予纠正。

第八条制定企业标准的对象和内容(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二)为提高产品质量、空运作业质量、飞机及设备维修质量、航管质量和服务质量而制定的企业标准;(三)为协调、统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而制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标准;(四)为便于贯彻上级标准,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所做的补充规定;(五)为精简品种、规格和简化手续的需要,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择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制定企业标准及进行标准化审查的原则(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民航局的规章、决定,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二)保证运输生产的安全、卫生,维护旅客、货主利益,保护环境;(三)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四)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五)执行适航标准和程序;(六)本企业内标准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作者:张露?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

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1、行政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2、航空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3、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9)4、空中交通管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3)5、一般运行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6、运行合格审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8、机场《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9、经济与市场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CCAR-396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11、航空安全保卫《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其他规章介绍?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 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CCAR-12中有描述。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CCAR(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是中国民航规章的英文缩写,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和标准,旨在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CCAR涵盖了航空器设计、飞行操作、维护保障、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规定,对中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一、航空器设计规定1.1 CCAR Part 21:CCAR第21部份规定了航空器设计的要求和程序,包括适航审定、设计变更、适航指令等内容。

1.2 适航审定要求:CCAR要求所有新型航空器在投入运营前必须通过适航审定,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性能要求。

1.3 设计变更程序:CCAR规定了航空器设计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适航审定、适航性验证等流程,保证设计变更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飞行操作规定2.1 CCAR Part 91:CCAR第91部份规定了飞行操作的要求和程序,包括飞行规则、飞行计划、飞行员资质等内容。

2.2 飞行规则:CCAR规定了民航飞行的基本规则,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飞行高度限制、气象条件要求等,确保飞行安全。

2.3 飞行员资质: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要求,保证飞行员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经验进行安全飞行。

三、维护保障规定3.1 CCAR Part 145:CCAR第145部份规定了航空器维护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维护组织批准、维护记录、维修程序等内容。

3.2 维护组织批准:CCAR规定了维护组织的审定和管理要求,确保维护工作符合标准和规范。

3.3 维修程序: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修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维修记录的保存、维修人员的资质要求等,保证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四、人员培训规定4.1 CCAR Part 61:CCAR第61部份规定了飞行人员的培训和持证要求,包括飞行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等。

4.2 飞行员培训: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培训计划、考核要求和持证程序,确保飞行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规章制度之民航规章和咨询通告

规章制度之民航规章和咨询通告

民航规章和咨询通告【篇一:一张表看懂民航规章制度】引言:民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航空企业合法、合规运行的依据,中国民航局现行有效的规章有近120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约900个,其中很多都与飞行运行、飞行训练和技术管理工作相关,需要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认真领会、学习和研究。

这里我们将ccar-91、ccar-135和ccar-121三部飞行运行规章的适用范围、ccar-121部关于副驾驶和机长的训练进入条件以图表的方式列出,直观简洁,便于理解;同时,对民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介绍。

一张表看懂ccar-121规定的副驾驶和机长训练进入条件分类副驾驶进入条件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250 小时。

组类i 毕业于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少有23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机长进入条件满足ccar-61部中对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所规定的资格要求和经历要求。

基本条件(飞机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1,5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

担任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200小时。

组类ii 最大起飞全有副驾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 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0小时(不有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机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7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长重136吨以下驶经历者无副驾驶经历者时。

经历者 1、毕业于按照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少有25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0小时(不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70 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时。

无机长经历者有机长经历担任组类 ii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4000小时。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篇一:民航规章分类行政程序规则(1-20部)部号CCAR-11LR-R1 CCAR-11LR-R2 CCAR-12LR CCAR-12LR-R1 CCAR-13 CCAR-14-R1 CCAR-15 CCAR-17 CCAR-18-R1 CCAR-18R2局令号民航总局第45号令民航总局第185号令民航总局第40号令民航总局第187号令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总局第114号令民航总局第144号令标题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的决定CCAR-19民航总局第162号令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I民航总局第186号令的决定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回到页首CCAR-20LR民航总局第60号令航空器(21-59部)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CCAR-21-R3 民航总局第183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3-R3 民航总局第132号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R2 民航总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民航总局第100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7-R1 民航总局第112号令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R1 民航总局第113号令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1 民航总局第181号令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3-R1 民航总局第10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34 民航总局第108号令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6 民航总局第107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R1 民航总局第182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7AA 民航总局第24号令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9AA 民航总局第8号令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43 民航总局第159号令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有效有效CCAR-49 民航总局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53民航总局第131号令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CCAR-55 民航总局第145号令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CCAR-60 民航总局第141号令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FS-R1 民航总局第33号令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CCAR-61-R1 民航总局第115号令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CCAR-61-R2 民航总局第137号令CCAR-63FS 民航总局第52号令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5TM-TV 民航总局第106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FS-R1 民航总局第136号令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 民航总局第118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2 民航总局第171号令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2 民航总局第175号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3 民航总局第169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民航总局第153号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2 民航总局第82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 民航总局第168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CCAR-67FS 民航总局第10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行政管理法规
01 生效日期
03 规章分类
目录
02 规章内容 04 相关新闻
基本信息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指由中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制定和发布的关于民用航空活动各个方面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管理法规。在中国境 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必须遵守其各项规定。规章覆盖了民用航空的各个方面,涉及航空器管 理、参与民航活动的人员执照、机场管理、航行管理、航空营运、空中交通管理、搜寻救援、事故调查等。每一 个部分都由民航总局的有关专业部门拟定后,经局长签发后发布实施。为了和国际上的民航有关规定协调,中国 民用航空规章,按国际通行的编号分为许多部。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现行规定的实施日期 现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自2007年6月14日起施行。
规章内容Βιβλιοθήκη 章内容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民航规章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民航规章制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航规章,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联合制定的,以民航总局 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民航总局、民航总局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制定并对外发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民航规章相抵触。
第三条民航规章只能以民航总局的名义制定,民航总局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章。
规章分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民航局令第45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民航局令第45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0年4月29日民航局令第1号发布1995年11月15日民航局令第4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制定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以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民航总局机关各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民航总局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规章的名称为“规定”、“规则”、“规程”、“办法”、“细则”。

对民航某一方面工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为“规定”、“规则”或“规程”;对某一方面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为“办法”;对某一项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为“细则”。

第四条制定民用航空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有利于民用航空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三)符合我国国情和民航实际情况;(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通常作法。

第五条民航总局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工作。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员,负责组织本部门有关规章草案的拟定,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二章立法规划与计划第六条民航总局编制民用航空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民航法律法规培训2009年8月

民航法律法规培训2009年8月

民航法律/法规培训
6、运行合格审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
民航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民用航空器取 得适航证以后,必须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 定和适航指令,使用和维修民用航空器, 保证其始终处于持续适航状态。
民航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五条 加装或者改装已取得适航证的民用 航空器,必须经民航局批准,涉及的重要 部件、附件必须经民航局审定。
民航法律/法规培训
民航法律/法规培训
第三十九条中规定,《航空法》所称航空人员,是 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 员: (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 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
(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 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民航法律/法规培训
第四十条规定: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 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 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规定:航空人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 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 的工作。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航空人员玩忽职守, 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 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 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的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民航法律/法规培训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 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 政法规。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一、引言中国民航规章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旨在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高效和有序进行。

本文将详细解析中国民航规章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民航规章的分类根据其性质和功能,中国民航规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飞行操作规章:主要包括飞行员的资质要求、飞行器的操作程序、飞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要求等。

其中,飞行员的资质要求包括飞行经验、技能评估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2.航空器适航规章:主要包括航空器的设计、制造、改装和维修等方面的要求。

适航规章确保航空器在安全和有效的状态下运行,并保证其适应不同运行环境和任务的需求。

3.航空器运行规章:主要包括航空器的运行程序、飞行计划、飞行监控和航空器地面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航空器运行规章确保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遵循统一的程序和标准,确保飞行安全和运行效率。

4.航空器维护规章:主要包括航空器的维护计划、维护程序和维护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航空器维护规章确保航空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包括定期检查、故障排除和部件更换等方面的维护工作。

5.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规章:主要包括航空器的航行规则、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和通信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规章确保航空器在空中交通中遵守统一的规则和程序,确保空中交通的安全和有序。

三、民航规章的实施和监督中国民航规章的实施和监督主要依靠中国民用航空局和相关部门。

具体措施如下:1.规章制定: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制定和修订民航规章,根据国内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实践经验,确保规章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培训和考核:中国民航局负责对飞行员、机务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掌握并遵守民航规章的要求。

3.监督和检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相关部门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航空公司、机场和其他相关单位严格遵守民航规章的要求。

4.处罚和奖励:对于违反民航规章的行为,中国民用航空局和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以确保规章的有效实施。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引言:中国民航规章是指中国民用航空业务的管理规定和标准,是确保民航运行安全、有序和高效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详细解读中国民航规章的相关内容,匡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航行业的管理规定。

一、民航规章的制定和发布1.1 民航规章的制定机构:中国民航规章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由各级民航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执行。

1.2 民航规章的发布程序:民航规章的发布需要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等多个程序,确保规章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3 民航规章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管理对象和内容,民航规章可以分为空中交通管理规章、机场管理规章、航空器管理规章等多个类别。

二、民航规章的内容和要求2.1 空中交通管理规章:主要包括空中交通管制、航路规划、飞行计划等内容,要求航空器在空中飞行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空中交通的安全和有序。

2.2 机场管理规章:主要包括机场的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等内容,要求机场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

2.3 航空器管理规章:主要包括航空器的注册、适航、维护等内容,要求航空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飞行安全和运行效率。

三、民航规章的执行和监督3.1 民航规章的执行主体:民航规章的执行主体包括航空公司、机场、航空器创造商等相关单位,要求各方严格遵守规章,确保民航运行的安全和有序。

3.2 民航规章的监督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其下属各级民航管理机构负责对民航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3 违规处理和处罚:对于违反民航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像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确保规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民航规章的更新和完善4.1 规章的更新机制:民航规章需要根据民航行业的发展和变化不断更新和完善,保持规章的时效性和适合性。

4.2 规章的修订程序:规章的修订需要经过征求意见、审查、公示等程序,确保修订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4.3 规章的宣传和培训:为了让泛博民航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规章,需要加强规章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规章的执行效果和质量。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最新修订的《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FS-R3,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与修订前相比,《规定》实现了从技术型规章到行政型规章的改变。

11月8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在京召开宣贯视频会议,并就落实《规定》提出工作要求,要提高对新规的重视程度,抓好贯彻落实,做好后续监察工作。

《规定》共八章46条,包括总则,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校验、试飞和公布、使用和维护,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和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同时将不涉及管理原则的具体技术标准从《规定》中剥离,单独以技术规范和咨询通告的形式下发,便于今后及时修订,并保证规章的严肃性和长期适用性。

民航局于1991年发布了《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规定》(20号令),2001年修订20号令发布了《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规定》(98号令),2003年第二次修订98号令发布了《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规定》(119号令)。

在当时民航基本一体化运行的历史条件下,以上三个规定不仅实现了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方面与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全面接轨,而且对提高民航整体安全
运行水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适应民航深化体制改革的新形势要求,民航局飞标司从2011年开始启动修订工作。

民航局将于11月举办一期《规定》的专题培训,对规章的施行开展进行专题研讨。

明年,还将组织院校开展飞行程序设计培训工作。

同时,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将通过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FSOP)系统组织辖区各监管局对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机场管理机构等行政相对人开展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8•【文号】国办发[1998]71号•【施行日期】1998.06.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8日国办发〔1998〕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的规定,设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正部级)。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行政权力和飞行安全管理相对高度集中的行业特点,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职能,以“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为中心,加强飞行安全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航空运输市场管理和机场安全运行管理以及民航发展规划、宏观调控、行业政策、依法监督等行业管理职能,将民用航空保险的管理职责、组织进行民航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职责、民航运输服务标准及质量的监督检查职能和受理用户投诉的职责交给民航企业、科研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用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程。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发展情况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发展情况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发展情况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发展情况新中国成立以来,民航法规体系逐步完善,特别是是改革开放以来,民航法规体系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根据法律的效力等级,从纵向层次上对民航法规体系可分为法律、行政法规、民航部门规章及国际条约。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定,其效力高于其它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民航最主要的法律是1996年施行的《民用航空法》,它规定了我国民用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制定其他民航法规规章的基本依据。

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现行有效的民航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共有27个,比如:《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

民航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定。

它在民航法规体系中内容最广、数量最多,现行有效的共有118部,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方方面面,是民航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

国际条约尽管并非国内法,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民航国际条约对于我国的民用航空活动仍有约束力,其效力甚至还要高于法律,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根据规范事项内容,从横向类别来看,可将民航法规体系分为行政程序规则,航空器,航空人员,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委任代表规则,航空保险,综合调控规则,航空基金,航空运输规则,航空保安,科技和计量标准,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等十五类。

改革开放前,受限于国民经济整体落后的现实情况,民用航空基础薄弱,发展缓慢,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极少。

1980年2月12日,邓小平对当时的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说:“民航局由国务院直接领导,这是一个重大的改革。

民航一定要企业化,这个方针已经定了。

” 198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关于民航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自1980年3月15日起,民航局不再由空军代管,归属国务院;民航局是国家民航事业的行政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民航的机构、人员和业务,逐步实现企业化的管理。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 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 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 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 行政法规。

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CCA R Chi na Civil Aviatio n Regulatio ns 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 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n 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 )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CCAR-97FS6、运行合格审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我公 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 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7、 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作者: 张露1 部法律(《民用航空法》)、 27 部行政法规和 115 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 CCAR勺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 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 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

如: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 、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183)2、 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R3)3、 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 (CCAR-69)4、 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5、 一般运行规则CCAR12部、CCAR14部等 CCAR- CCAR- CCAR- CCAR-67)CCAR-93TM-R )3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7)8、机场《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CCAR-140)9、经济与市场管理CCAR-289TR-R)1《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CCAR-396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CCAR-395-R1 )11 、航空安全保卫《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CCAR-332) 其他规章介绍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CCAR-11LR-R2)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CCAR-12LR-R1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CCAR-18R2 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CCAR-1冲有描述。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管理规定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管理规定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㊀㊀号:AC-97-FS-2017-03下发日期:2017年7月18日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管理规定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管理规定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从事飞行程序设计工作的人员和单位管理并为局方监察提供指南,根据‘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㊂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飞行程序设计或相关航行服务研究活动的飞行程序设计人员㊁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㊂3.参考文件国际民航组织文件‘空中航行服务程序-航空器运行“(Doc8168)国际民航组织文件‘飞行程序设计质量保证手册“(Doc9906)4.名词定义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在飞行程序设计单位㊁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业主(以下统称为机场管理机构)从事飞行程序设计或相关航行服务研究工作的人员㊂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受地方政府㊁企事业单位(例如:空管单位㊁航空公司㊁机场管理机构等)等委托,从事飞行程序设计或相1关航行服务研究工作的单位㊂飞行程序设计见习:指为获得飞行程序设计能力,参与飞行程序设计或航行服务研究活动相关的工作㊂5.人员管理5.1基本条件飞行程序设计人员从事设计工作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㊂(2)能够正确听㊁说㊁读㊁写并且理解汉语㊂(3)完成了本规定第5.2条的培训要求㊂(4)完成了本规定第5.3条的见习要求㊂5.2培训要求完成民航局要求的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核㊂5.3见习要求(1)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建立真实㊁准确的见习档案并填写见习经历记录本,见习结束后出具见习意见㊂(2)拟从事飞行程序设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在局方备案并有独立设计经验的飞行程序设计人员指导下见习至少1年㊂(3)见习人员应参与到飞行程序设计的具体项目中,完成飞行程序设计项目包含的主要工作,例如:飞行程序方案设计㊁保护区绘制㊁障碍物评估㊁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写等工作,以保证见习人员的见习工作质量要求㊂(4)见习期不包括飞行程序基础培训时间㊂25.4飞行程序设计人员义务(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㊂(2)遵守飞行程序设计相关法律㊁法规㊁规章㊁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文件要求㊂(3)向局方备案并保证备案信息真实㊁准确㊂(4)参加飞行程序设计基础培训和定期培训,并通过相应考核㊂(5)保证飞行程序设计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报告上签字,承担相应责任㊂(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㊁单位和个人的秘密㊂(7)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飞行程序设计单位从事业务工作㊂(8)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工作㊂6.单位管理6.1人员要求(1)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完成局方要求的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少于3人㊂(2)机场管理机构自行完成飞行程序设计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完成局方要求的培训并通过相应考核㊂机场管理机构若承担其他机场的飞行程序设计,则视同为飞行程序设计单位㊂6.2设施设备要求3飞行程序设计单位至少应当具备以下设施设备:(1)固定办公场所,至少包括设计室㊁资料存放空间(存放不同比例的地形图㊁设计报告存档与索引㊁设计人员资料㊁民航规章㊁规范性文件㊁航图㊁设计单位工作制度和手册等)㊂(2)办公设备,至少包括计算机㊁打印机㊁复印机㊁传真机㊁办公桌椅等㊂(3)飞行程序设计相关软件㊂(4)飞行程序设计相关资料,至少包括NAIP资料㊁地形图等㊂6.3技术档案要求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应为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建立并管理个人技术档案㊂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个人基本信息㊁培训记录㊁工作经历㊁设计成果等㊂6.4质量保证要求(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㊂(2)具备明确的组织架构㊁职责分工和岗位授权㊂(3)具备必要的技术㊁质量㊁档案等管理制度㊂(4)具备对本单位程序设计人员的培训制度㊂(5)具备飞行程序设计等报告检查和存档制度,并确保有效执行㊂(6)具备对飞行程序设计资料的保密制度㊂7.备案管理7.1备案要求4(1)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或自行完成飞行程序设计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局方备案㊂(2)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或自行完成飞行程序设计的机场管理机构的备案信息变更,应当及时向局方报送相关更新信息㊂(3)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和人员应确保其备案信息真实可靠㊂若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或人员相关备案信息与实际不符合,经核实存在故意弄虚作假行为,自确认之日起3年内局方不再对其备案并将其列入备案异常名录㊂7.2备案内容(1)单位备案信息至少包括:单位名称㊁成立时间㊁单位地址㊁法人代表㊁符合条件的设计人员数量㊁参与项目等㊂(2)人员备案信息至少包括:人员姓名㊁性别㊁身份证号㊁联系电话㊁毕业院校和专业㊁所在单位㊁从业时间㊁参与项目㊁参加培训等㊂(3)飞行程序设计质量保证管理手册㊂7.3备案流程备案单位向地区管理局提交单位和人员备案相关材料,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民航局在官方网站公布相关备案信息㊂8.监督检查地区管理局对飞行程序设计单位的备案情况㊁飞行程序设计人员的培训㊁资质和记录保存实施监督检查㊂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应配合并接受局方及相关单位监督5检查㊂9.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㊂6。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篇一:民航规章分类行政程序规则(1-20部)部号CCAR-11LR-R1 CCAR-11LR-R2 CCAR-12LR CCAR-12LR-R1 CCAR-13 CCAR-14-R1 CCAR-15 CCAR-17 CCAR-18-R1 CCAR-18R2局令号民航总局第45号令民航总局第185号令民航总局第40号令民航总局第187号令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总局第114号令民航总局第144号令标题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民航总局第117号令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民航总局第147号令的决定CCAR-19民航总局第162号令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I民航总局第186号令的决定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回到页首CCAR-20LR民航总局第60号令航空器(21-59部)CCAR-21-R2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CCAR-21-R3民航总局第183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3-R3民航总局第132号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R2民航总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民航总局第100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7-R1民航总局第112号令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R1民航总局第113号令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1民航总局第181号令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3-R1民航总局第10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34民航总局第108号令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6民航总局第107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R1民航总局第182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7AA民航总局第24号令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9AA民航总局第8号令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43民航总局第159号令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5-R1民航总局第76号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有效有效CCAR-49民航总局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53民航总局第131号令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CCAR-55民航总局第145号令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CCAR-60民航总局第141号令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FS-R1民航总局第33号令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CCAR-61-R1民航总局第115号令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CCAR-61-R2民航总局第137号令CCAR-63FS民航总局第52号令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5TM-TV民航总局第106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FS-R1民航总局第136号令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民航总局第118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2民航总局第171号令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2民航总局第175号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如-R3民航总局第169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民航总局第153号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2民航总局第82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 -R3 民航总局第168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CCAR-67FS民航总局第10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2.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2月13日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2.安全问责制;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4.应急预案的协调;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危险源识别;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2.变更管理;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1.培训与教育;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中国民航规章是指中国民航局制定和发布的针对民航领域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民航规章的制定旨在确保民航行业的安全、有序运营,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

一、民航规章的分类根据中国民航局的规定,民航规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法规: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实施条例》等。

2. 规章:是指由中国民航局制定和发布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民用航空法规》、《中国民航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

3. 规范性文件:是指由中国民航局制定和发布的对民航行业的具体操作进行规范的文件,如《民航机场安全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范》等。

二、民航规章的重要性民航规章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民航行业的安全和发展至关重要。

它们规定了民航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航班运营的程序和标准、航空器的适航要求、机场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了民航行业的安全、有序运营。

1. 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民航规章规定了航空器的适航要求和维护标准,确保了飞机的安全飞行和乘客的安全。

同时,规章还规定了货物的运输要求和安全措施,保障了货物的安全运输。

2. 维护民航行业的公平竞争:民航规章对航空公司的运营行为进行了规范,保护了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3. 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民航规章对民航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规章规定了航空器的运营标准、机场的建设标准等,推动了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民航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民航规章的制定和执行由中国民航局负责。

中国民航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需求,制定和修订相关的民航规章,并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

1. 制定程序:民航规章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议、批准等环节。

起草阶段,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初步起草;征求意见阶段,将起草的规章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审议阶段,相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的反馈进行分析和整理,并进行内部审议;批准阶段,经过审议通过的规章提交上级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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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文号】民航局令第45号修订【发布日期】1995-11-15【生效日期】1995-1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0年4月29日民航局令第1号发布1995年11月15日民航局令第4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制定或者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以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民航总局机关各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民航总局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规章的名称为“规定”、“规则”、“规程”、“办法”、“细则”。

对民航某一方面工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为“规定”、“规则”或“规程”;对某一方面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为“办法”;对某一项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为“细则”。

第四条制定民用航空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有利于民用航空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三)符合我国国情和民航实际情况;(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通常作法。

第五条民航总局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工作。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员,负责组织本部门有关规章草案的拟定,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二章立法规划和计划第六条民航总局编制民用航空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立法规划和计划,由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分别提出关于本部门业务的立法建议,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定规划和计划草案,报民航总局领导审批。

第七条立法规划和计划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规章名称、起草单位、起草负责人、立法目的、工作日程安排、完成时间、经费预算等项内容。

第八条立法规划在前一个五年规划期满前六个月内进行编制,在新的五年规划开始后六个月内下达;年度计划在该年度计划前一年最后一个月内进行编制,在新年度开始后一个月内下达。

第九条立法规划和计划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规划和计划所列项目的具体安排作适当的调整。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民航总局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民用航空规章的建议。

第三章起草和修改第十一条对列入立法规划和计划的规章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成立起草小组进行起草。

第十二条草拟规章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起草大纲,提出起草工作报告;(二)调查研究,搜集资料,草拟规章草案;(三)印发规章草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四)召开讨论会或专家论证会,修改、确定送审稿。

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规章起草工作进度,指导或参和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规章一般应当对立法目的、根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实施日期等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规章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达,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以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

法条较多的,可以分章,章还可以分节。

整个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文字简明。

规章必须使用标准语言,不得使用方言,不得比喻、夸张、形容和修饰。

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第十五条民用航空规章除中文正式文本外,可采用中文通用版和英文版,其章节序号可采用国际上惯用的阿拉伯数字。

第十六条规章的修改除应当草拟修改决定外,按照规章的起草程序进行,并按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和发布。

第十七条规章修改后,应当在新规章中订明废止原规章或者原规章中失效的部分。

第四章审议和发布第十八条规章草案经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核签、法制员附署后,送交法规政策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送审规章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送审报告;(二)规章草案(一式五份);(三)关于制定该规章的说明(一式五份);(四)有关参考资料。

第十九条对送审的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可以退回:(一)不符合第四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二)重大问题没有论证清楚,或者和有关部门有重要分歧没有取得一致意见的。

但是,已经反复协调论证仍未取得一致意见,需报总局领导审批的除外;(三)法条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要求,需作重大调整和修改的。

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在退回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在对规章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将审改后的规章草案和说明,连同原草案送审稿和修改花脸稿一并送审。

第二十一条民航总局设立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民用航空规章草案和行业政策进行审议。

民航总局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民航总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各业务司局负责人担任。

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讨论某一规章草案时,分管该业务司局的民航总局副局长应当参加会议。

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审查行业政策性文件,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章草案经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会议讨论后,由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主任根据讨论情况提出送交民航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直接送民航总局局长审批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规章草案经民航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或者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民航总局局长审批签发。

第二十四条民用航空规章,由民航总局局长签署民航总局令发布。

民航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由民航总局局长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联合签署,以民航总局令或者有关部门令发布。

第二十五条民航总局令,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草拟送批,内容包括批准机关、发布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或批准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等项内容。

第二十六条民用航空规章经批准后,连同发布令一起刊登《中国民航报》。

第二十七条民用航空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规章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将规章的正式文本一式25份,通过法规政策管理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章清理和编纂第二十八条民用航空规章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下统称“ 民用航空法规”)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每年清理一次。

对失效和需要废止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的,应当制定计划抓紧修改。

第二十九条民用航空法规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一负责组织编纂,及时出版发行。

第三十条民用航空法规编纂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民用航空法律、条例、决议、决定、命令等;(二)国务院发布或者国务院批准民航总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三)民航总局发布或者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以有关部门令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和法规性文件;(四)民航总局对外签订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或者航空技术合作协定等;(五)我国批准或者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或者其他和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国际公约。

第三十一条民用航空法规统一印制下列正式版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全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新法规汇编(编年体)。

民用航空法规可以根据需要印制单行本。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印制其他版本,但法规内容和正式版本不一致时,以正式版本为准。

第三十二条民用航空法规的编号,凡由民航总局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同时标明:(一)民航总局令序号;(二)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序号。

民用航空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的编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和编号方法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民用航空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项目报国务院批准后,列入民航总局立法计划。

民用航空法律草案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起草;行政法规草案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对于重要和复杂的,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民用航空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按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并由民航总局局长审核签署后,报送国务院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审议发布。

本条未规定的事项,按照第一章至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民用航空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定或者按规定上报国务院法制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对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送民航总局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草拟复函报民航总局领导签发。

民用航空法规草案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意见时,以民航总局名义或者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名义发送征求意见。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0年4月29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法规起草、制定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说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对1990年4月29日发布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局法规起草、制定程序的规定》(第1号令)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的。

原规定实施五年来,对规范民用航空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保证法规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民航法制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立法经验的增多,原规定也表现出诸多不够完备的方面,有些规定已不符合实际要求,急需加以修订。

《民用航空法》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正式公布,并将于96年3月1日起施行。

值此,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民航立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加快立法进度,提高法规质量,根据《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总结几年来民航立法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原规定中的适用部分制定了本《规定》。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修改工作的思路此次修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承前启后。

修改仍以原规定的内容为基础,尽可能保留其适用部分,对结构只作了适度调整,以利于工作的前后衔接。

2.总结经验。

充分总结和吸收了几年来总局特别是业务司局的立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对原规定中欠规范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并将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有机结合起来,使立法程序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

3.提高效率。

从加强规章起草工作、提高规章草案质量入手,简化工作程序,加快审查速度,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出台更多的规章,尽快建立起民航法律体系,为民航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主要修改和补充1.关于规定的名称。

原规定包括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起草程序。

考虑到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程序国家已有规定,不属我局规章规定的范畴,而且我们的立法实践主要是民航规章的制定工作。

因而本次修改没有再把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作为主要内容加以规定,同时考虑到法律的衔接和本规章的完整性,保留了部分有关内容放在附则中,并据此从结构上做了调整,名称也相应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法规起草、制定程序的规定》改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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