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大队迟延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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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派出所民警追责制度

火灾派出所民警追责制度

火灾派出所民警追责制度随着城市的发展,火灾事故不可避免地发生。

面对火灾,消防员是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营救和扑救,他们用自己的生命维护着公共安全。

但是,假如没有得到时间上的保障,即使消防员再勇敢,也会失去宝贵的救灾机会。

故而,为了保障消防员在第一时间到达火灾现场,火灾派出所民警追责制度应运而生。

那么,火灾派出所民警追责制度是什么呢?它是指: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第一时间派遣民警赶往现场进行现场救护,并在到达现场后直接负责现场疏导、保护,指挥和协调消防员展开扑救工作。

同时,当民警没有及时到场或者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如果造成消防安全事故或现场人员伤亡情况,将对民警的追责考核进行评估。

这样可以对民警的责任意识加深,增加了对于职业信心的保障。

在众多公共安全事件中,火灾事故最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救援工作对于消防员和民警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救援行动中,消防员和民警的角色各有不同。

消防员主要负责灭火、营救和救援等方面,如过多人员冗杂掉落等情况需要消防员的现场指挥;而民警则属于现场协调和管理者,他们需要参与现场救援,并进行现场指挥,依据场地、天气、路况等情况,做出应急处理措施。

在救援现场,民警和消防员共同扶持、相互支持,彼此之间的紧密协作可以创造一个更安全、更有力、更有效的现场救援环境。

通过火灾派出所民警追责制度的实行,可以有效地提高民警的责任意识和执行能力,并且能够加强消防员和民警之间的同心协议。

当火灾事件发生后,消防员和民警会通过实施的现场救援计划共同应对救援难题。

民警在到场后指挥疏散现场群众、疏通救援路线、对救援现场进行保护,协助消防员制定灭火策略,使灭火行动更有序、更有效。

同时,火灾派出所民警还将向消防局汇报救援情况,以使救援行动更加协调有序。

总的来说,火灾派出所民警追责制度对于公共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力,通过它,民警的责任意识得以加深,执行力得以提高,消防员和民警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得以增强,从而实现对火灾事故的更加高效和有效的应对。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1.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和财产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 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内建筑物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方责任。

3. 派出所应当设有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监督和管理工作。

4. 派出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及时有效地安装、使用和维护。

5. 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相关的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公众对消防安全的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 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和报送。

7. 派出所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或消防隐患应当及时做出处理或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8. 派出所应当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及时、高效地应对各类火灾事故。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要根据当地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派出所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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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状告消防行政不作为赔偿案纪实

全国首例状告消防行政不作为赔偿案纪实

其他原 因死亡 的 , 法院无法确认 , 故该证
据 不 予 采信 。 告 提 供 的证 据 (0不 是 国 原 1)

火工具 扑火。这时 , 周围的邻居也发现火 情, 在外面 高声大喊 : 胡家失火 了, “ 快救 火 呀 头脑清醒 的人便 急忙抓起 电话拨
打 “ 1 ” 救 消 防 队 。 老 太 一 家 也 不 时 19 求 胡 拨打“ 1 ” 1 9 电话 , 怎 么 也 无 法 打 通 。 眼 但
在 大火中被烧 死,家 中怎么会有这样 大 的损 失7 家商量 , 全 决定请律 师到法院讨
回公道。 2 0 年 1 月 8 , 阳市 中 级 人 民 法 05 2 日 南
上帮你们联 系” 之后 , 1 0 又打来 电话 , “1 ” 2 0 年8 日早 晨6 1 f ,家住 0 3 月2 点 0f 河南省 邓州市年过七 旬的胡老太 一家在 问 : ‘ 1 ’车到 了没有 7 “1 9 ”邻居 回答说 : “ 连个车影也没有看见” 。无奈 , 又一邻居 骑 上 自行车 飞也似 的往 消防 大 队赶 , 同 时 也 有其 他 邻 居骑 着 摩 托车 提 前 赶 到 “ 1” 1 9 报警。 “1 ” 等 1 9 消防车赶 到后 , 为时 已晚 ,胡老的惨境 ,看 着从火堆 中抬 出 拉 往 医 院 的 伤 者 ,看 着 胡 家 所 有 财 产 化为灰烬 ,帮忙救火 的人 们禁不住 潸然
泪下… . .
看着胡老太 家二楼的熊熊 烈火燃烧个 不
停, 围观 的乡邻 却使 不上劲 , 用脸 盆 、 水
桶根 本泼不到二楼上 去 ,消防 队的 电话 究竟 怎么 了, 不是规定 “ 1 ” 1 9 电话 分分秒 秒 都得保持 有人值班接听 吗7责任重 于 泰 山的消防 队此 时人 都到 哪里去 了呢 7 胡 老太一家及邻里 都不得而知 ,只能眼 睁睁 地看 着 无 情 的 大火 肆 无 忌 惮地 燃

项光权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案(瓯消行罚决字〔2022〕第0104号)

项光权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案(瓯消行罚决字〔2022〕第0104号)

项光权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案(瓯消行罚决字〔2022〕第0104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瓯消行罚决字〔2022〕第010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501272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50127261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501272616015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50127261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501272618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5012726670000【处罚日期】2022.03.23【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温州市【处罚对象】项光权【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35:44处罚名项光权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案称行政处罚决定瓯消行罚决字〔2022〕第0104号书文号被处罚项光权对象处罚结果现查明位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高科路由浙江华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高科锦园自动消防系统主机存在故障点,逾期未将这些显示故障的设备整改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浙江华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派高科锦园的物业主任项光权作为直接负责整改的主管人员负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决定给予项光权警告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给予项光权行政警告。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瓯海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3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2022-03-23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关于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行为可诉性的思考

关于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行为可诉性的思考

关于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行为可诉性的思考作者:韩灏凌杨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5期摘要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的行为分析应当以2018年机构改革为界限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具体判断。

关于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行为的可诉性,应当做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两方面的界定,对于程序性问题应当纳入受案范围,对于实体性问题不宜纳入受案范围。

关键词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行政诉讼可诉性作者简介:韩灏凌,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工程师;杨涛,岳阳市公安消防支队。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5.339公安消防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灭火救援的法定职责。

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和依法治国建设的深入推进,实践中出现火灾事故后公民有了新的救济选择途径,即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对其遭受的人身权、财产权损失向实施灭火救援行为的公安消防队索赔。

然而,实践中,许多关于灭火救援的法律案件和纠纷性质不明,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不明确,需要从消防机构权力来源、行使方式、行为性质等角度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和探讨。

一、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行为法律性质的理论争议与司法判例在理论探讨上,关于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行为的法律性质主要有“概念说”、“行为定性说”、“特征说”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类即“概念说”,认为“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消防队”在法律上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承担不同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而在灭火救援行为中所使用的是“公安消防队”,这个概念将承担灭火救援行为的主体视为具有国家武装力量的“武警消防部队”,强调其军事性、国防性,其并非行政主体,从事的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自然不能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类即“行为定性说”。

认为公安消防队从事灭火救援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军事勤务说、社会公益救助行为说、国家行为说等,并非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行为,不是应纳入受案范围。

公安消防大队迟延履行法定职责

公安消防大队迟延履行法定职责

2007年9月21日6时30分左右,原告张云飞住宅发生火灾。

6时43分涟水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6时46分被告涟水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出动指令,6时48分被告涟水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动两辆消防车前往火灾现场。

因涟水往徐集方向的道路正在修路,消防车行驶途中遇到障碍无法通行,即返回从三百工程路经左程村左拐绕行至徐集。

8时多,一辆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展开火灾扑救,8时35分左右,火势得到控制,9时30分左右,火灾被扑灭。

另一辆消防车因车身较长在左程村路口无法左拐,从别处绕行,在火灾扑灭后到达现场。

原告张云飞诉称,2007年9月21日6时25分左右,原告住宅起火,拨打119火警电话后,被告的消防车和消防人员直到8时13分左右才赶到现场救火,9时40分大火被扑灭。

事发后,被告未核定损失数额,也未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

原告认为,原告起火处距被告住所地仅14公里,被告未能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损失扩大,故请求确认被告迟延履行救火的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涟水县公安消防大队辩称,2007年9月21日早6时46分,被告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出动两辆消防车和12名官兵赶赴原告家救火。

行驶约6公里至涟城镇敬老院门前时,因道路施工、障碍,消防车无法通行,消防车又从今世缘大道、城东路经徐集三百工程路,共计行驶31公里才到达徐集。

其中有十几公里是乡村级道路,路况复杂,车速受到严重影响。

到达火灾现场后,被告迅速展开救火,8时35分左右火势被控制,9时20分左右火灾被扑灭。

火灾扑灭后,被告派员开展调查,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有力证据、火灾现场烧损严重,未能确定火灾原因。

2007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原因认定书》。

因此,被告没有拒绝履行职责,而是忠实履行了法定职责,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涟水县公安消防大队是我县的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濮阳对逾期不履行消防处罚裁决者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对逾期不履行消防处罚裁决者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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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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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凌 晨 韩 军 峰 病 情 突 医 院 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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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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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
韩 军 峰 同 志 始终 以 雷 锋 同 志
但当 韩 军 峰 同 志 得 知退 伍 指 标 少 时 主 动 提 出继 续 留 队 履 行 消 防 战
韩 军 峰 同 志 牺 牲 的 噩 耗 传出 后 全 队 官 兵沉 浸 在一 片 悲痛 之 韩 军 峰 同 志 昏倒 后 战 友 们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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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

同时 随着 城 市 规 模 的 迅 猛 扩 大 人 们 的 消 防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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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意识 却 远 远 停 留 在 原 来农村 城 镇 时期农 民意 识 的 基 础上 公 安 消 防 监 督 部 门 严 肃 查 处 火灾 事故 和 督促火 险隐患 整 改 等 消防 执 法 工 作 很 难 开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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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冲锋 在 前 在 一 次 扑救 居 民 楼 火 灾 中 他 冒 着 生 命危 险 冲 入 燃 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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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市 区 几 家 医 院 的 专 家 及 时 会 诊 抢 救 终 因 韩 军 峰 同 志疲 劳 过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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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颁布单位)20120717(颁布时间)20121101(实施时间)公安部令第120号(文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六章 附则《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消防大队执法制度

消防大队执法制度

消防大队执法制度第一篇:消防大队执法制度消防大队执法工作制度目录一执法岗位资格制度...............................................2 二执法工作例会制度...............................................3 三集体讨论制度...................................................4 四法律审核制度...................................................5 五消防执法理由告知制度...........................................6 六消防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制度.......................................7 七罚缴分离制度...................................................8 八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9 九消防执法责任制度..............................................12 十消防执法主责承办制度 (13)十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技术复核制度 (14)十二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15 十三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制度....................................16 十四专家论证制度................................................17 十五建筑工程审验分离制度........................................18 十六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验收备案受理工作交接制度...........19 十七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指令制度.....................................20 十八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制度........................................21 十九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报告和立销案制度..........................22 二十防消联勤工作制度.. (23)二十一行政处罚裁量制度..........................................24 二十二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25 二十三警务公开制度..............................................26 二十四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制度..................................27 二十五执法质量和绩效考核制度....................................28 二十六建立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制度................................29 二十七网上执法监督制度..........................................31 二十八执法情况复查制度..........................................32 二十九执法外部监督制度..........................................33 三十举报投诉处理制度............................................34 三十一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度......................................35 三十二消防监督技术装备保障制度. (36)一执法岗位资格制度一、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安部规定,具备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玉山消防信息网政府信息网·(2012-6-26 9:34: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主官依照权限对本级执法活动负责,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安消防总队、支队的防火监督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立案、调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纪检和政治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对于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认定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的;(二)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违反程序规定,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者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未依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停止举办、强制拆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九)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七)项情形之一的;(十)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十一)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消防队出警慢被判刑案例

消防队出警慢被判刑案例

消防队出警慢被判刑案例今年2月,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道县公安消防大队迟延履行救火的行政行为违法,由被告道县公安消防大队赔偿原告文德利直接经济损失28634.4元。

2005年12月30日19时50分左右,道县生资公司文德利经营的德利电器商行因电起火,当时许多人拨打119火警电话,但均是忙音,19时55分26秒文德利拨通了119火警电话,道县公安消防大队接警出动了专职消防队、消防车前去救火,但直到20时25分左右消防车才赶到现场进行救火。

文德利经营的德利电器商行距道县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为2400米。

后宁远的二台消防车和江华的一台消防车也来增援救火,大火于21时25分被基本扑灭,22时05分余火被彻底扑灭。

经道县公安消防大队核定,文德利的德利电器火灾直接损失为95448元。

法院认为,火灾发生后,多人拨打119火警电话,先是不通,后道县公安消防大队在19时55分26秒接到报警,直到20时25分左右才赶到现场。

当天晚上既没有发生重大交通堵塞事故,也没有其他火灾发生,被告道县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距火灾现场只有2400米,就是按20公里/小时的行车速度,在十分钟内也应该赶到火灾现场,况且是紧急救火,被告从接警到赶到现场长达30分钟,很明显是迟延履行救火这种法定职责。

被告这种迟延履行救火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虽然造成火灾的原因与被告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由于被告未能履行保护性的法定职责,没有通过积极、及时作为来消除本可以避免的损失,致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发生了,也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被告应当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中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就本案而言,虽然被告迟延履行救火职责,造成了原告本可以避免的损失扩大,但它不是主要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只能酌情赔偿。

公安消防执法责任制度

公安消防执法责任制度

公安消防执法责任制度公安消防执法责任制度一.公安消防机构是消防行政执法责任主体。

实行行政执法分工审核责任制,内设机构对主体负责.主体对外承担责任。

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主官是消防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消防执法工作。

二.执法主体责任审核:1•负责抓好对内对外的消防宣传,培训消防执法人员,解答群众咨询,提供社会服务;2.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单位)正确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并督促辖区单位.个人严格遵守;3.负责准确.及时地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4.定期或不定期地负责组织.检查.考核消防执法情况,落实奖惩制度并及时向同级党委•人大通报消防行政执法与社会守法情况;5.负责综合.协管单位职责,共同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设定的各项职责。

三.消防监督执法岗位职责:1.消防大队(1)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消防机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部署消防工作任务。

(2)掌握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消防工作形势,制定消防工作措施,部署各个时期的消防工作任务。

(3)参与制定本地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督促落实。

(4)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各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5)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对不属于管理权限的工程项目督促及时上报,负责施工检查,参与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7)对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或个人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8)对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9)组织实施火灾事故调查和刑事办案,进行火灾统计。

(10)负责本级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组织消防行政处罚的听证。

(11)指导专职和义务消防队伍开展消防工作。

(12)明确分级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丄作。

2.大队消防监督主管领导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

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19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19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19号1999年4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就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要求,认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掌握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做好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

二、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可由火灾事故调查部门和人员来承担,有关部门配合。

在现行的消防编制序列没有调整之前,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原有火灾事故调查部门和人员的基础上,予以充实和加强。

办案人员可内部调整,也可用地方公安编制解决。

三、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对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作出定罪量刑标准或立案标准的规定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征求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意见后制定立案标准。

四、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保证办案专项业务经费。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业务经费,要实报实销,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大要案所需经费实行专项报批。

五、办理刑事案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由县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侦查,地(市)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主要承担重大涉外犯罪和下级公安消防机构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侦查工作。

公安部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消[1999]290号

公安部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消[1999]290号

公安部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公安部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消[1999]290号1999年9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6号),现将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需要明确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消防法》实施之前公安部发布的有关消防监督管理的规章的效力问题。

公安部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制定的规章,在《消防法》实施之后,凡与《消防法》不抵触的条文仍然有效;规章中的个别条文与《消防法》有抵触的,该条文不再执行。

如责令停产停业,过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是强制性措施,现在按照《消防法》规定是行政处罚。

因此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中设定责令停产停业作为强制性措施的条款和法律文书应当停止使用。

二、关于“责令停止举办”的性质。

《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举办”,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解释,“责令停止举办”不是行政处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因此,“责令停止举办”的性质,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三、关于消防监督执法主体的称谓。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和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不得将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大队和消防局、分局、科两种称谓混用,只能使用其中一种称谓;也不得使用各类专用章或者带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字样的印章。

四、关于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11.0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11.09

索引号:000014349/2017-00199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公安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成文日期:2017年10月29日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国办发〔2017〕87号发布日期:2017年11月09日主题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依据《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机关消防机构的行政主官对本级消防监督执法活动负责,分管副职领导依照权限对本级执法活动负责,执法人员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消防行政执法责任。

总队、支队行政主官是本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消防执法过错案件的来源:(一)当事人申诉、控告,群众举报投诉;(二)督查、检查中发现,上级交办;(三)火灾原因重新认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现;(四)其他途径。

第四条消防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由发生执法过错的支队负责查处;总队发现下级执法过错时,应当书面责令支(大)队纠正。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纪律条令》规定和干部管理任免权限执行。

下列执法过错行为可以由总队直接查处:(一)支队申请由总队查处的;(二)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三)处理不当或者要求不予追究的;(四)总队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其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依照有关规定单独或合并作出以下处理:(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四)限期调离执法岗位;(五)停止执行职务;(六)延期晋职或者晋衔;(七)警告、严重警告;(八)记过、记大过;(九)降职(级)或降衔(级);(十)撤职。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建审人员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中,应当发现的下列明显消防设计违法行为,未发现的视情节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限期调离执法岗位;故意遗漏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调离执法岗位、停止执行职务、延期晋职(级)或者晋衔、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处分:(一)建筑安全疏散设施明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当设置消防设施未设置的;(三)防火分区、防火间距设置明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四)耐火等级明显不符合建筑使用用途要求的;(五)大量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明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六)其他明显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易形成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的。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104号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104号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2010年3月25日粤公通字〔2010〕104号)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2009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公安部配套规章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反映对《消防法》和公安部配套规章的一些条款内容理解、认识不一,影响了消防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消防法》和公安部配套规章,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和执法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一、关于贯彻执行《消防法》的工作要求(一)关于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情况的处理。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属于《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六项中所列的违法行为的,应按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不属于这六类违法行为,但构成《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火灾隐患的,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通知其整改,经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依法处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针对火灾隐患下发通知的,适用《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

针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下发通知的,适用公安部下发的配套法律文书中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式样五(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至六项规定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其他的违法行为应按《消防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Ⅹ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ⅩⅩ实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城市区属以下单位、农村乡镇以下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

公安机关应结合派出所警力配置和工作量,适当决定授权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种类和数量。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把消防业务列入民警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将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和年度检查考核,和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评比。

公安机关应逐步加大对公安派出所人力、经费、装备等各方面的投入,确保公安派出所各项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提高其消防监督执法业务水平。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包片责任制。

每个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负责消防监督工作,其他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做好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民警学习消防监督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消防监督业务水平;(二)制定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目标,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逃生预案并开展灭火和逃生预案演练,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四)组织指导街道(乡、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五)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居(村)委治保会、物业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等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确保消防安全;(六)督促指导社区和农村制定防火公约,落实社区和农村防火、灭火措施,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小区、居民区活动;(七)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消防保卫工作,配合上级做好重大活动的消防保卫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突击性、季节性和阶段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八)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九)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好火灾现场、查处火灾事故和进行火灾统计;(十)每半年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每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汇报消防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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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云飞诉称,2007年9月21日6时25分左右,原告住宅起火,拨打119火警电话后,被告的消防车和消防人员直到8时13分左右才赶到现场救火,9时40分大火被扑灭。

事发后,被告未核定损失数额,也未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

原告认为,原告起火处距被告住所地仅14公里,被告未能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损失扩大,故请求确认被告迟延履行救火的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涟水县公安消防大队辩称,2007年9月21日早6时46分,被告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出动两辆消防车和12名官兵赶赴原告家救火。

行驶约6公里至涟城镇敬老院门前时,因道路施工、障碍,消防车无法通行,消防车又从今世缘大道、城东路经徐集三百工程路,共计行驶31公里才到达徐集。

其中有十几公里是乡村级道路,路况复杂,车速受到严重影响。

到达火灾现场后,被告迅速展开救火,8时35分左右火势被控制,9时20分左右火灾被扑灭。

火灾扑灭后,被告派员开展调查,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有力证据、火灾现场烧损严重,未能确定火灾原因。

2007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原因认定书》。

因此,被告没有拒绝履行职责,而是忠实履行了法定职责,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涟水县公安消防大队是我县的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被告认为扑救原告住宅火灾不是其法定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被告涟水县公安消防大队在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出动消防车和消防队员前往原告张云飞住宅扑救火灾。

因为正常通往徐集方向的道路正在修路,无法通行,消防车只得掉头返回,从三百工程路绕行。

因三百工程路路面较窄,加之修路,沿线车辆和行人都从三百工程路绕行,客观上增加了三百工程路的通行压力,导致消防车和消防队员没有在正常时间内到达火灾现场,这是由被告主观不能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不是被告主观上故意拖延履行职责所致。

消防车和消防队员到达火灾现场后,也积极展开火灾扑救,排除险情,将火扑灭。

因此,被告已积极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扑救火灾法定职责,原告认为被告迟延履行救火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云飞要求确认被告涟水县公安消防大队迟延履行救火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15元,合计65元,由原告张云飞承担。

原告张云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张云飞提起上诉理由同原审意见,被上诉人涟水县公安消防大队的答辩意见也同原审意见,双方均提供原审证据证明各自主张,并坚持在原审中对有关证据的质证意见。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同样认为涟水县公安消防大队作为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

被上诉人涟水县公安消防大队未能在较短时间内到达火灾现场,是由于被上诉人主观不能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被上诉人并无消极懈怠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因此,一审判决驳回
张云飞要求确认涟水县公安消防大队迟延履行救火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云飞承担。

【评析】
一、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涟水县公安消防大队是否迟延履行法定职责。

对于这一争议焦点笔者认为,公安消防大队在火灾发生后90分钟左右才到达火灾现场,是双方无重大争议事项,而在此无争议的基础上还要为确定消防大队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作进一步的审查,就是因为必须要厘清两个问题:第一:行政机关因何原因“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第二:“迟延”履行了法定职责是否一定就是违法。

确定行政机关因何种原因“迟延”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从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两个方面来寻找,正如刑法中确定一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时必须从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四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分析论证,四个方面缺一不可。

同样的道理,在确定行政机关因何“迟延”履行法定职责时必须从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这两个主要方面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在本案中,张云飞住宅发生火灾无论是如张云飞所说发生在2007年9月21日6时25分左右,还是如涟水县公安消防大队所说发生在2007年9月21日6时30分左右,这5分钟之差在本案中无特别重大的关系,因为双方基本均认可第一辆消防车在8时左右到达火灾现场,中间相隔了90分钟左右,8时35分左右火势被控制,9时20分左右火被彻底扑灭。

对于无情的大火而言,应当分秒必争,因此从已有事实来看,消防大队未能在较短时间内到达火灾现场是不争的事实,但这只是客观方面,消防大队是否“迟延”履行行政职责,我们还要进一步从主观方面进行分析:涟水县公安消防大队在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出动消防车和消防队员前往原告张云飞住宅扑救火灾。

因为正常通往徐集方向的道路正在修路,无法通行,消防车只得掉头返回,从三百工程路绕行。

因三百工程路路面较窄,加之修路,沿线车辆和行人都从三百工程路绕行,客观上增加了三百工程路的通行压力,导致消防车和消防队员没有在正常时间内到达火灾现场。

因此对于第一个问题公安消防大队是由于其主观所不能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了其“迟延”履行了法定职责,所以说虽然消防大队迟延履行了法定职责也不能认定其行政行为是违法的,那么既然其行政行为不违法那么就更谈不上行政赔偿问题了。

二、本案当中另一争议焦点为:涟水县公安消防大队认为张云飞住宅火灾扑救工作不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因此也就不存在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并举出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建标>【2006】42号《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十一条,普通消防站责任区不应大于7km2(半径约公里)进行证据支持。

但在本案中有其特殊性,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涟水县只有涟水县公安消防大队一座消防站,其理应负责本县辖区内的所有火灾扑救工作,但在火灾地点超过建设部规定的责任区半径时,可以适当放宽其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而不是必须要在接警后五分钟内赶到火灾现场。

此处所讲是“适当”放宽时间限制,而不是无限制的放宽,消防机关应当尽其所能地尽快到达火灾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工
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如在本案当中张云飞家距消防站14公里,如非客观原因所致,涟水县公安消防大队90分钟左右到达事故现场,则是明显超出了“适当”的范围。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涟水县公安消防大队认为张云飞住宅火灾扑救工作不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不应得到支持。

三、由于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其所处的现实社会和体制环境来看,在信息、知识、权利(力)和资源等方面是天然不对等的--行政机关有很多的资源,公民个人和组织拥有的资源相对较少。

为了使双方尽量处于对等状态,就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的设置来实现这一目标,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在对待双方当事人的问题上,要处理好司法救助和诉争对等性的关系,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能不能把所有的举证责任全部加在行政机关身上呢?在实务中,不少人不适当地扩大了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

司法实践证明,把举证责任全部加在行政机关身上,所有事项均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是不科学的。

例如在本案中,张云飞就应当对被告涟水县公安消防大队是否迟延履行法定职责负有举证责任,而不能由公安消防大队对其自身有“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举证。

但这并不是说在本案中公安消防大队就没有任何举证责任,恰恰相反在本案中应当说消防大队承担着绝大多数的举证责任。

因为对于公安消防大队在发生火灾后90分钟左右才到达现场双方均予以认可,这就相对的就减轻了原告张云飞所应负的举证责任。

而对于涟水县公安消防大队来说其认为自身并未迟延履行法定职责、其行政行为不违法,就负有了相应的主要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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