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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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02-重庆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2002

最新02-重庆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2002

0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二○○二年六月七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2 ―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渝规发〔2008〕14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共印100份)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4、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5、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6、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7、社会福利与保障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9、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强、万终盛、赵剑、刘桢根目录1 总则 (1)2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2.1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 (2)2.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与分级 (2)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 (4)4 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5)4.1 教育设施类别 (5)4.2 教育设施选址 (5)4.3 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6)5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0)5.1 医疗卫生设施的分级 (10)5.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 (10)5.3 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 (11)6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3)6.1 文化体育设施的分级 (13)6.2 文化体育设施的选址 (13)6.3 文化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13)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9)7.1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分级 (19)7.2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选址 (19)7.3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配置标准 (19)8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23)8.1 社区定义与分级 (23)8.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23)8.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24)9 名词解释 (29)附录A:本导则用词说明 (32)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33)1 总则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合理科学的布局和落实,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11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11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10月20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外)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原则。

附属绿地应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雨水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第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满足《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区域整体绿化评价等规定的最小绿地率要求。

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和要求对各地块的最小绿地率有明确控制要求的,从其规定;规划条件和要求未明确建设用地最小绿地率要求属于2种(含)以上用地性质混合兼容用地,其最小绿地率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所含各类用地最小绿地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旧条文及说明依据对照表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旧条文及说明依据对照表

关地下树立用地运用权人应当依照规划要求实行地下连通义务。

先建单位应当依照规划要求预留树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担任实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六〕地下空间树立项目应增强地上地下一体化树立,预留预控城市轨道、人防、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和公共人行通道的空中出入口、通风口及其他必要隶属设备的位置。

第七十四条〔地质灾祸易发区〕地质灾祸极易发区内,制止从事与地质灾祸防治有关的树立活动;地质灾祸高易发区内,除停止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树立活动;地质灾祸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内确需树立的,应当契合国度和本市有关规则。

第九十四条〔地质灾祸易发区〕地质灾祸极易发区内,制止从事与地质灾祸防治有关的树立活动;地质灾祸高易发区内,除停止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树立活动;地质灾祸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内确需树立的,应当契合国度和本市有关规则。

无修正第七十五条〔河道行洪区和限制运用区〕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

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经过论证。

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运用区。

在限制运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

树立工程的防洪规范依照国度防洪规范的规则执行。

第九十五条〔河道行洪区和限制运用区〕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

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经过论证。

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运用区。

在限制运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

树立工程的防洪规范依照国度防洪规范的规则执行。

无修正第九章附那么第七十六条〔名词解释〕本规则有关名词含义,以本规则名词解释〔附录1〕为准。

第九十六条〔名词解释〕本规则有关名词含义,以本规则名词解释〔附录1〕为准。

无修正第七十七条〔实施时间及实施前各规划管理阶段文书的法定效能〕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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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让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解释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包括建(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应遵守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其他要求)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等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计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多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七)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重庆市规划局2002年3月引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中的第一层次,对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调控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对城市基础设施、开敞空间环境、建构筑物的有序开发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重庆市自1983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以来,逐步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1991年,国家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一直是指导我市控规编制的基本标准。

但是,随着重庆直辖市成立,宏观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原控规编制内容和质量已不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新要求。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WTO规则,充分结合重庆的自然地理特色,反映重庆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批租的需求,体现在投资主体多元化背景下,保证资源共享、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并满足投资主体的合理利益追求,真正实现城市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我们在调查研究和结合重庆市控规编制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编写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以期对我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规范化发挥指导性作用。

本规定主要有以下特色:1、规划控制要点全面、系统、明确,以条文和图则形式,实现规划意图的法制化。

通过重点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开发强度和城市景观,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体现城市设计构想,以保护资源与环境、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破坏资源、环境、自然及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在地理景观、地域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个性。

2、规划技术内容体现了在城市经济、产业、社会结构调整背景下,对城市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土地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为在建立土地贮备制度条件下,有计划招标、成片出让、综合开发土地,为城市财政获取土地经济价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技术依据。

重庆市规划技术规定2021正式版

重庆市规划技术规定2021正式版

重庆市规划技术规定2021正式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公共空间第六章市政及管线第七章特别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试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试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渝城管局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试行)》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度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12月30日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渝委编委〔2019〕77号)的规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局)承担《重庆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事权清单(2021年)》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具体由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实施。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对中心城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官方版)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官方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1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二十八条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九条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

第五章公共空间第三十一条风景名胜区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或者广场、重要河流水体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应当专题论证。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 2021-02-18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1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2(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文详解)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文详解)

2017年图文解释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CONTENTS城市用地分类建筑间距经济指标计算面积计算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E1水域E3其他非建设用地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R 居住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W 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 绿地 D 特殊用地 E水域和其它用地用地分类说明◆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兼容居住用地(R2)◆居住用地(R2)◆公园绿地(G1)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R 居住用地C 公共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仓储用地T 对外交通用地S 道路广场用地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D 特殊用地E 水域和其它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公益性性办公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同时,新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

◆“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 “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重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

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由计划、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五)改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六)从旧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民族地方特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建筑;(八)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震、防空、防止危岩滑坡等要求,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第五条(规划用地兼容性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
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十五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建筑半间距按照建筑功能分别制定。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容积率(far)
住宅建筑净密度
1<far≤1.2
≤40%
1.2<far≤2
≤30%
2<far≤2.5
≤25%
2.5<far
≤20%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高度)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
目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5)的规定。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订)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订)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渝府令第193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S1FAR= ---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

”本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重庆市技术管理规定

重庆市技术管理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黄石路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word版)

黄石路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word版)

xxx高铁新城一期土地储备整治项目xxx路道路及管网工程结构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1、工程概况1.1 项目建设背景近年来,“万开云”板块包括万州区、开州区和云阳县,已成为渝东北最具发展潜力和发展条件的特色经济板块。

另一方面,郑万高铁xxx站将填补云阳铁路空白的基础上,同时在研项目成达开云高铁和渝东北旅游环线铁路规划xxx设站,届时云阳依托多条线路汇集,将形成成渝经济区联通我国中东部地区的门户枢纽,以及三峡景区的旅游集散中心。

xxx高铁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将加速区域发展新格局的成型,提升云阳在区域发展中的综合地位,成为城市拓展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在此背景下,本项目的开展也提上日程。

云阳xxx高铁枢纽站的建设给片区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xxx高铁新城将是未来云阳十年发展的先行区和带动区,是三峡旅游中转联运中心,区域现代服务业高地,云阳北部生态宜居新城。

1.2 工程规模和主要工程内容云阳县xxx高铁新城xxx路长1801.585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设计车速30千米/小时,路幅宽度26米,双向四车道。

挡墙及挖方边坡护坡结构形式的设置主要根据地形、开挖及填土高度、基础条件及环境限制条件,分别采用锚杆框格梁护坡、衡重式挡墙。

其中,锚杆框格梁护坡共计6处,衡重式挡墙共计1处。

根据不同位置及挡墙形式,挡墙分布如下表所示。

挡墙及护坡设置分段表2、设计依据及采用标准规范2.1 设计依据(1)与业主签订的本项目合同;(2)业主提供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3)业主提供片区1:500地形及管线图;(4)外环路平纵线位资料。

(5)云阳县xxx高铁新城xxx路道路工程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021.6 2.2 设计规范及标准(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21)(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7-2021)(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9-2021)(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21)(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21)(2021年版)(6)《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202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21)(2021年版)(8)《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3-2021)(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21)(10)《挡土墙》(17J008)(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1)《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086-2021)(12)《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T 50-100-2021)(1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B 50/5029-2004)(14)《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15)《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21)(1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17)《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21)(18)《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21年版)》(19)重庆市《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21】166号(20)《重庆市建筑边坡支护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重庆市建筑边坡工程方案可行性评估和施工图审查深度规定》(2005年修订)3、建设条件本节内容摘录于《云阳县xxx高铁新城平安路道路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021年01月),以下简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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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欧阳光明(2021.03.07)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3第三章建筑间距9第四章建筑退让14第五章空间形态18第六章公共空间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27第八章特别规定44第九章附则48附录1名词解释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18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年1月23日*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实施建设的,其有关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及规划指标)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1)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附表3)的规定。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在有利于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原则的,相邻多个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以进行总体平衡,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进行修改:(一)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类计容建筑面积不突破;(二)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且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

第五条(规划用地兼容性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

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兼容性质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表4)的规定;(二)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明确主要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其主要用地性质对应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三)商业商务用地混合性兼容(B1B2)以及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与其他用地性质兼容的,商业商务用地之间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可以不作要求,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对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用地复合使用的,各用地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依据经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确定。

第六条(商住比例)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混合性兼容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小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二)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小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居住用地(R)中,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地总*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计容建筑面积的80%。

第七条(零星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一)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城市,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二)规划人口大于 5 万、小于或者等于 20万的城市,小于15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按照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边界,避免出现零星用地。

已有零星用地应当与相邻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禁止实施居住及商业、商务等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八条(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应当确定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建设等级等规划控制要求。

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绿*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地率等规划指标在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以划*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拨方式供地的,在设计方案审查中确定。

第九条(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结合现状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

以堆土对建筑进行掩埋的,不视为地下建筑。

第十条(容积率)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地上建筑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四)超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库,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

第十一条(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住宅建筑净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住宅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住宅建筑净密度=地上住宅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16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第十二条(建筑控制高度)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5)的规定。

建筑控制高度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控制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平屋顶建筑的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二)建筑控制高度大于 10 米、小于或者等于 100米的,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三)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的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四)建筑控制高度为绝对高程的,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不得超过该绝对高程。

前款中,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室内外高差不纳入建筑控制高度。

建筑限低的,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低于建筑控制高度。

第十三条(停车位配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具体配建标准按照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附录3)执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十五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建筑半间距按照建筑功能分别制定。

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计算高度为 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 4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3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 60 米、小于或者等于 100米的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米;*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8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五)建筑计算高度为 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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