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门诊大病医保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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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门诊大病医保有关规定

门诊大病医保仅限于门诊范围,不包括住院和急诊。

门诊大病医保仅使用于上海普通医保患者,不包括自费患者及离休干部。

门诊大病医保的病人须在我院明确诊断(不能实施手术者)或在我院实施手术者。一、门诊大病医保范围:

尿毒症需要血透、腹透、肾移植抗排异治疗者;恶性肿瘤病人在门诊进行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二、门诊大病医保期限

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的18个月。超过18个月后,确因疾病治疗需要继续进行恶性肿瘤相关的门诊大病医疗项目的(包括中医),可延长享受六个月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

三、申请操作程序

1、先到相关科室就诊,须主治以上的经治医师根据上述条件开出门诊大病医保申请单(分为城镇大病医保申请单、小城镇大病医保申请单及个体大病医保申请单),申请单在科室区域护士台领取;

2、医师需在《就医记录册》上写明诊断和相应的治疗方案,叮嘱病人携带医保卡、《就医记录册》、出院小结(或诊断报告)、大病医保申请单等(小城镇病人还需携带当地医院的转院证明)相关资料到门诊接待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

3、经服务总台总值班人员审核、登记后到方可到卢湾区医保办(重庆南路10号)办理大病医保登录手续(小城镇医保病人到户口所在地医保办办理);

4、患者持医保办出示的大病医保回执单到挂号处登录大病项目及科室,如果登录成功,相关科室即可挂号享受大病医保待遇。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恶性肿瘤病人门诊大病登记以2所为限。同一治疗项目限于在一所定点医疗机构登记。

2、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需重新上述按申请程序申请。

3、大病医保的病人仅限于在本病种的范围内使用,与大病不相关的科室就诊时,不能享受大病医保。

4、大病医保个人承担部分:退休 8%;在职 15%。

5、恶性肿瘤病人门诊大病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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