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要确立四个观念处理好五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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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要确立四个观念处理好五个关系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得到行政授权的非行政组织,按照法定职责、程序执行和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执法属于行政管理的职能活动,实施着行政管理的具体行为,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效果,影响到单位(部门)的声誉,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核心,也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在行政执法中要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确立“四个观念”,处理好“五个关系”,才能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四民观念”即:
一、尊重人民的观念。人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理应尊重他们,这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美德,也是保证法律顺利实施的必要前提。目前有少数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对公民的权利和人格尊重不够,高高在上,趾高气扬,动辙训斥,个别的还有变相打骂等现象,这些都是与法与情相悖的。尊民,就是要让人民群众达到“四个有权知道”:一是有权知道执法者的确切身份,杜绝执法时不出示证件,虚晃一下证件或以执法服装代替证件的行为;二是有权知道执法者的执法依据,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讲清执法依据的具体内容,告知应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使之心悦诚服;三是有权知道执法者的处罚裁量权,当必须给予处罚时,要讲明处罚条款及幅度,正确裁量的依据以及罚缴分离的规定,避免随意性;四是有权知道如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对此必须明确告诉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忽视或剥夺这一权利。
二、亲近人民的观念。就是要知道百姓冷暖,解百姓忧愁。一是情暖民心。要平
等和睦相处,换位思考,沟通意见,禁止压迫群众,蔑视群众,甚至抓人卡民和搞株连殃民;二是善解民疑。满腔热情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解答群众的疑问,决不能不理不睬或以“法律是这样定的”,“领导就这样讲的”来搪塞了事;三是减轻民负。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公民各种负担的有关规定,决不能乱扣压、乱处理、乱罚款,以减负扶民;四是化解民气。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决不能态度冷漠,甚至束之高阁,要通过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按有关规定和政策耐心引导,以解群众不满。
三、保护人民的观念。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是做好执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要求。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从思想上彻底扭转“法律就是治民”的误区,把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作为首要职责予以定位,并实行以下原则:一是实行不违法不干扰的原则,在行政执法中一定要区分违法与非违法界限,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人民群众就是可以作为的,法律禁止的,人民群众才是不可违背的,行政执法人员决不能滥用法律,搞错对象,伤害百姓;二是实行不经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得作为的原则,执法中绝不允许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三是实行尽可能不毁损财物的原则,要体谅群众的不易,不经法定程序不得乱扣、乱卡、乱损、扰毁、乱砍、乱拆等行为,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四是实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辩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允许行政相对人有申辩权,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五是实行办错案必须道歉、赔偿的原则,凡是在行政执法中办错的案件,行政执法单位与个人必须主动上门赔礼、道歉,对造成一定损害的要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或补偿。
四、廉政为民的观念。执法中不谋私利,是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重要举措。当前在行政执法中吃拿卡要、横蛮硬推、脸
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依然存在,为此,要以纠正存在的不正之风为突破口,做到“四个牢记”,即牢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明确权力是人民给予的,一切言行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准则;牢记共产党人的从政准则,明确执法人员是公仆,只有为人民做好工作的义务,决不能利用职权执法违法,谋取私利;牢记党纪政纪处分条例,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严于律已,不犯错误;牢记某些人以权谋私而放任悬马,栽进阴沟而失去自由的沉痛教训,要安于清贫,乐于奉献,经得住考验,不要因谋取私利、执法犯法而后悔和苦恼终生。
行政执法处于行政管理的最前沿,经常会遇到法与法相互交融,合理与合法相互交织,政策与法规相互牵扯的问题,因此行政执法中除要确立以上四个观念外,还必须要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法与权的关系。权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但在实践中权大于法的现象确实大量存在,在某些地方或某些部门还相当严重,究其原因,一是我国行政权力行使的是首长负责制,是单一的命令和服从,缺乏有效的监督,在客观上造成了执法者在具体执行中只对领导负责,不考虑执行中有否过错或者这种过错是否合法还是非法。这种习惯做法,再加上自由裁量权限的幅度往往过大,极易造成权力滥用的现象;二是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人治至上的思想根深蒂固,实行法治还需要一个过程,而要真正做到法大于权,以法治权,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首先要从思想上转变观念,改变过去按首长意志行事的做法,牢固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依法行使职权的观念,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坚决纠正以权压法的错误做法。
二是
要处理好法与法的关系。行政执法人员要改变过去那种领导指示大于文件,文件
大于法律的观念,要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国家法律效力优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效力优于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效力优于国家部委和省政府颁布的规章,不能在执法中搞变通,钻空子,以法对法搞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
三是处理好政策与法的关系。当一部法律或法规刚刚出台,不可能一下子制定出十分完备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其调整和规范,需要通过制定政策、规定来解决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只有经过不断实践,逐步总结经验,再正式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某些成熟的政策、规定上升为法规规章。法规规章制定颁布后,就不应该再强调政策的提法,更不能随意制定新的政策、规定来代替法的条款,否则有损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是处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对实体法的运用相对较好,但程序法运用比较差,在我国法制史上,一贯就是“重实体、轻程序”,在立法上也表现为实体法制定得多,程序法相对较少,执法上表现为执法者只要抓准了、处理对了,程序上差一点也没有关系,这是极其错误的认识。而在执法工作中,错案的发
生往往不是适用实体法不正确,而是适用程序法不正确或程序法本身有待完善,比如:现阶段房屋的拆迁、土地的征用,政府一度为了加快地方经济发展,采用先斩后奏的方法,先拆除后补办手续,这一做法恰恰违背了程序法的要求。目前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在很大程序上可以说就是一部程序法,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都应当要把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切实依法履行职能,避免因程序不合法而造成执法违法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