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伦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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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33No.1
Jan.2012
第33卷第1期2012年1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近年来,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始终是医学、伦理学和法学等领域讨论的热点问题,但因安乐死的评价体系复杂、合法化后引发的社会问题较多等因素使得推行安乐死举步维艰。尤为重要的是,人的生命具有至上性和不可逆性,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对待安乐死问题必须慎之又慎。安乐死作为时代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面对不可避免的死亡而选择的有尊严的“优死”方式,尽管对其研究论证尚存诸多可商榷之处,但笔者认为,这只能说明当下广泛实施安乐死的时机不成熟,却不能否认安乐死在自身的逐步完善中被社会所接受。在生命至高至上性的前提下,在坚持知情同意原则、病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笔者试从伦理学的视角论证安乐死的合理之意。
一、有利原则下个人利益与家庭、社会利益相统一
道德要求我们不伤害别人,更要求我们对维护他人的幸福和快乐有所贡献。这种“有利”的行动是根据“有利”原则作出的。以有利原则为立足点,从个人、家庭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的综合视角可见安乐死的合理之意。
人同动物的区别在于动物不区分自身同自身的生命活动,整个生命过程仅仅是一种生命活动,而人则将生命与生活相结合,使生命活动具有社会属性与社会价值,在活着的同时追求如何实现更好的活着。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许多所谓无法治愈的绝症可依附精密的医疗设备延长生命的长度,但当这种延长仅在维持具有生物学意义而无社会学意
义的生命,病人备受死亡恐惧,饱受精神上的折磨和肉体上的摧残时,于病人而言确为“生不如死”。这种不可避免死亡的生命在质量极低的状态下“活着”,与其说在延长生命倒不如说是在延长痛苦甚或延长死亡。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安乐死可减缓病人临终前的痛苦,符合病人自身利益,是对个人的一种最高尊重。多位研究者及病人曾发出呼吁,认为病人在离开世界前生命被剥的体无完肤,恐惧厌恶的同时没有任何尊严可言,认为在死亡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安详离开人世,保持躯体完整和人格尊严是最好的结局。
安乐死在最大限度的尊重临危病人尊严、满足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患者家人及社会利益。脑死亡患者、终末期昏迷者、癌症晚期不可逆患者
在经受巨大折磨的同时,其家人也是处于极度的痛苦与煎熬中。一方面他们看到亲人濒死的痛苦与折磨,希望亲人尽早摆脱苦痛,即使是以一种结束生命的方式;另一方面在通过仪器来延长不可逆转的濒危亲人的生命,在花费昂贵医疗费用的同时还要日夜照料,对于这些亲人尤其是一般的工薪阶层是一种无意义“生命”对现实意义“生命”的消耗。满足患者安乐死的要求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家属的一种解脱。在社会层面上,安乐死可极大的节约社会资源。生命的不可替代性与医疗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必须寻求医疗资源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当今社会医疗资源处于珍贵而有限的状态,当一个生命处于死亡边缘无法治愈时,医疗消耗显然没有任何正效益,那么按照有利原则从社会资源分配的角度
安乐死的伦理思考
马端林
(渤海大学
政治与历史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摘要:安乐死的评价体系较多,是医学、伦理学、法学等领域长久讨论的热点问题。当下广泛实施安
乐死的时机并不成熟,但不能否认安乐死作为时代产物的合理性。本文从有利原则、公正原则和人性视角三个伦理学的角度对安乐死问题作以分析,论证安乐死的合理之处。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思考中图分类号:C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1-0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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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应该将这一资源分配给那些最大限度上可获得医疗正效益的病人群体,使更多的人获得被治疗的机会。社会价值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评价标准,有社会价值的死亡是符合道德的表现,这正是有利原则应有的题中之意。
需要强调的是,生命的至高无上性是不容置疑的,从病人个体角度出发是赞同安乐死的首要前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在病人个体同意安乐死的前提下的附加论证,安乐死的目的是要解除病人无法忍受的痛苦,而不是为了获得社会利益或减轻他人的负担。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安乐死的适用对象是否选择安乐死由其个人决定,且不是一种义务,不选择安乐死不是不道德的行为,否则将会形成被迫安乐死的怪圈而离开安乐死的本原之意。
二、公正原则下个人意志同他人意志的统一
公正问题历来是伦理学研究的重点问题,康德认为“一个人的意志得以同他人的意志依自由的普遍法则相统一的总合状态,谓之公正”,“公正法则是确保社会和平与和谐的必要而充分条件”[1]。然而在安乐死问题上,家人、医生却很难持“公正”原则对待病人。
受传统思想尤其是孝道思想影响,家属对于患绝症的亲人要尽孝心,陪守到死。儒家传统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孝经·开宗明义章》)孟子有“生亦我所欲”、“死亦我所恶”(《孟子·告子上》)的说法。荀子讲“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所恶,死甚矣。”(《荀子·正名》)受传统思想影响人们对死讳莫如深,传统孝道思想在人们心中的根深蒂固,人们坚信“好死不如赖活着”,很大部分患者亲属在这样文化传统下剥夺了患者自愿选择安乐死的权利。这也是安乐死在我国学理上论证较多,进展较大,但在现实中却举步维艰的重要原因。我国传统医德强调医生“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天职,著名的希波克拉底医生也公开宣誓:“我绝对不会对要求我的任何人给予死亡的药物,也不会给任何人指出同样死亡的阴谋途径。”[2]显然,安乐死与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及职业要求有着巨大的伦理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有无权利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显然,亲属家人的愿望及医生的要求不能决定或代替患者独立选择的权利,独立自主的选择权是人之为人的最为基本权利。诗人阿奇博尔德?麦肯雷斯曾言“如果没有机会可供选择,如果不能做选择,一个就不能称其为人,他只能是一件仪器,一件物品”。早在1992年在讨论安乐死问题上,加拿大一个委员会的听证会上传出颤抖却又有力的声音:“各位先生,我想问问你们,若我不能批准自己去死,那我这个躯壳的主人是谁呢?究竟我的生命是谁拥有呢?”短短几句话,问得委员们不知所措。这是患上绝症后,一直争取安乐死合法化的罗得里格斯太太临终前的呐喊和抗争[3]。独立的选择权利是人最基本的私权,人们有权决定自己以何种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同时,亲属及医生为病人做出的选择未必真正有益于患者。亲属站在自己的角度为一个有独立思考判断能力的人做出他们认为之所是的选择未必合乎患者意愿,更不一定对患者有利,亲属有的最多只是较大的建议劝阻权,而这种建议劝阻不能代替选择。通过个人意愿以为患者有利的角度替其做出选择实际是不道德的。另一方面,医生“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准则应随着时代的发展做出动态理解,当死亡不可避免时,利用现代医疗技术帮助患者尽早解除痛苦于医生而言也未尝不可。英国唯物主义者培根在《新大西洋》一文中说:“医生的职责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会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4]
三、人性视角下生命质量论与生命价值论的有机统一
人之所以为人不仅在于其具有自然生命,更在于其社会意义的价值生命。正如马克思所说:“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和自己意识的对象。”[5]在谈论人的生命问题及探讨安乐死的过程中,人之所以为人是生命质量、生命价值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演进,人类对生命的理解也日益深入,在人们追求生命长度的同时在逐步关注生命的质量,将生命看做质量与长度辩证的统一体。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生命质量的研究日益被人们所重视。目前,对于生命质量这一概念较为认同是:“生命质量是对由个体或群体所感受到躯体、心理、社会各方面良好适应状态的一种综合测量。这种多维结构由3个方面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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