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伦理思考
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
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安乐死是指在不给予患者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的情况下,让患者自然地结束生命。
这个话题一直备受争议,涉及到伦理、法律、医学等多个领域。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伦理学角度对安乐死进行分析和探讨。
伦理学是研究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学科。
在伦理学的框架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安乐死的合理性。
首先,从道德角度来看,安乐死符合尊重患者自主权和尊严的原则。
患者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避免遭受病痛的折磨和无谓的痛苦。
这种选择应该是自愿的、理智的,而不是在身体或精神上受到强制或欺骗的情况下做出的。
其次,安乐死符合道德上对公正和正义的追求。
在医学领域,我们应该尽力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治疗和护理,以帮助他们恢复健康和减轻痛苦。
但是,对于那些无法治愈的疾病,让患者继续承受痛苦和折磨是不公正的,而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尚有尊严时离开人世。
然而,一些人认为安乐死违背了生命的神圣性和尊重生命的原则。
生命是宝贵的,任何形式的终止都是不道德的。
他们认为,即使患者遭受痛苦,也应该尽力维持患者的生命,而不是提前结束它。
然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安乐死并不违背尊重生命的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和折磨,让他们在尚有尊严时离开人世。
此外,安乐死也可以让有限的医疗资源更合理地分配给那些更有希望治愈的患者。
从法律角度来看,安乐死的合法性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在某些国家,安乐死已经被合法化,而在其他国家则被禁止。
对于安乐死的法律性质,主要是涉及到医疗行为和医疗伦理的问题。
在一些国家,安乐死被认为是合法的医疗行为,由医生根据患者的意愿和法律规定来实施。
这种合法化是基于对患者的自主权和尊严的尊重。
而在其他国家,安乐死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非法的行为。
这些国家通常认为生命的神圣性高于一切,任何形式的终止都是不道德的。
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甚至可能被定为犯罪行为。
在实践中,安乐死的实施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患者需要具备相应的医疗证明和诊断结果,证明其疾病无法治愈且遭受着极大的痛苦。
安乐死的伦理思考
安乐死的伦理思考[摘要] 安乐死是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其本质是保证死亡的质量,而不是决定人的生与死。
它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医学名词,还涉及伦理、哲学、医学、法律、风俗等诸多方面,而且在以上每个领域都面临矛盾和困境,它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它的出现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的伦理思考,主张安乐死的合理性。
[关键词] 安乐死生命权选择权伦理随着现代生命科学成果的广泛应用,提出了人类生命结束的新形式,使人在生已无望之时,无痛苦地有尊严地赴死。
于是,安乐死被提起,越来越引起世人的关注。
安乐死不仅涉及人的生命及权利,而且涉及到人们不同的伦理、道德、宗教乃至哲学观念,人们对此做出各自不同的回答。
那么,人到底能不能“安乐”地走向人生的终点呢?本文试图从伦理学角度来探讨安乐死。
一、安乐死的概念、分类及对象(一)安乐死的定义“希腊文中的euthanasia,就是我们说的安乐死,它的组成中包括了两个部分,分别是‘美好’和‘死亡’。
其意思是能够使患者离世时没有苦痛,它的前提条件是患者生命垂危或有不治之症,同时由于受到精神和躯体上的折磨,由患者提出申请,医生同意后使用人道方法毫无痛苦地结束患者的生命。
有些学者也有不同的定义,即对于患了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本人或其家属要求让其安乐地死去时,医生为减少病人难忍受的剧烈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乐死的行为。
”①(二)安乐死类型的划分“目前,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对安乐死最常见的伦理分类就是根据医务人员对濒临死亡的病人的行为不同,分为两大类:主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又称为‘积极安乐死’,是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如肌肉注射针剂),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的死亡过程。
被动安乐死,又称为‘消极安乐死’,是在任何医疗措施对某些晚期疾病无能为力的时候,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治疗措施,任病人自行死亡。
安乐死伦理分析
分类
• 被动安乐死是指对那些确实无法挽救的病 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 人,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其自行 死亡。 死亡。 • 主动安乐死是指根据病人及其家属的意愿, 主动安乐死是指根据病人及其家属的意愿, 要求医务人员采取某种措施, 要求医务人员采取某种措施,结束病人的 生命,使其安然的无痛苦的死去。 生命,使其安然的无痛苦的死去。
• 安乐死的基本条件: 安乐死的基本条件:
– 其对象必须是而且只能是正在逼近死亡的绝 症病人, 症病人,被难忍的痛苦所侵袭 – 申请人必须是患者本人,任何家属均不可代 申请人必须是患者本人, 为申请, 为申请,且病人有诚挚的愿望 – 实施主体只能是瘦受过正规培训,取得合法 实施主体只能是瘦受过正规培训, 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手段是医学手法 – 目的只有一个:解除病人痛苦 目的只有一个:
安乐死的伦理纷争
• 赞成安乐死的理由(有利原则和自主原则) 赞成安乐死的理由(有利原则和自主原则)
– 人总是要死的,每个人都有生和死的权利 人总是要死的, – 人的尊严是最高的,它也存在人类选择控制结束 人的尊严是最高的, 自己的生命过程中 – 绝症的结果无法改变,且给病人带来巨大的痛苦 绝症的结果无法改变, – 安乐死的推广和普及是社会文明化的标志
• 反对的理由
– 违背人道主义 – 是一种变相杀人 – 绝症是相对的,实施安乐死会影响医学科学的 绝症是相对的, 发展 – 安乐死不符合我国的法律
安乐死的伦理透析
安乐死的伦理透析安乐死是指在不给予患者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的情况下,让患者自然地结束生命。
这个话题一直备受争议,本文将从伦理角度对安乐死进行透析。
安乐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在现代社会,安乐死的合法化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
目前,一些国家已经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允许患者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安乐死,而其他国家则禁止安乐死。
从伦理角度来看,安乐死的道德性质存在争议。
一方面,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无法治愈的痛苦,让他们在尊严和舒适中离开这个世界。
另一方面,安乐死也可能会被滥用,导致不人道的行为。
因此,需要对安乐死进行法律规范和监管,确保其合法性和安全性。
在法律方面,安乐死的合法化需要考虑到医学、法律和人权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医生需要确诊患者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并确保他们已经充分了解了安乐死的含义和后果。
其次,法律需要明确规定安乐死的适用范围和申请流程,避免出现滥用的情况。
最后,国家需要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和人权,允许他们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安乐死。
安乐死在文化上也有着广泛的影响。
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对安乐死的看法存在差异。
在一些文化中,安乐死被视为对患者的尊重和关爱,而在另一些文化中,安乐死则被视为对生命的亵渎和否定。
因此,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来提高公众对安乐死的认识和理解,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生死观念。
个人认为,安乐死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被接受的。
首先,患者应该拥有自主权来决定自己的生命,不受到任何外界的干扰和侵害。
其次,医生应该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地判断患者的病情以及是否已经达到了无法治愈的程度。
最后,国家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患者的权益以及避免出现滥用的情况。
在实施安乐死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准则。
我们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家庭和社会的影响。
安乐死不仅是对个体的选择,也会对家庭和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安乐死的制度建设,以确保其对社会和个体都能产生积极的影响。
关于自决权在安乐死中的伦理思考
关于自决权在安乐死中的伦理思考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它涉及道德、宗教、法律和医学等多个领域。
其中一个关键的伦理问题就是自决权在安乐死中的作用和限制。
自决权指的是个体有权自主做出对自己的生命和死亡的决定。
在安乐死的背景下,自决权意味着患者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以摆脱痛苦和病痛。
这一权利也需要在伦理、法律和社会层面做出平衡和限制。
安乐死是一项具有深刻伦理问题的医学行为。
自决权的核心是尊重个体的自主权,倡导个体对自己的生命和死亡拥有最终的控制权。
在安乐死的背景下,患者可以通过自愿的方式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以减少不可忍受的痛苦和病痛。
这被视为对患者尊严和权利的尊重,符合人权和自主权的原则。
在很多国家,安乐死已经合法化或者被视为一种人道的医学选择,这反映了尊重患者自决权在安乐死中的重要性。
自决权在安乐死中也面临着伦理上的挑战。
自决权可能受到患者意识不清、不成熟或者受到外部压力的影响。
患者可能在疼痛和病痛中做出不能恰当的决定,或者受到家人或医护人员的意志影响而做出选择。
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能会受到道德上的质疑,因为患者的自决权可能受到了损害。
安乐死可能导致医生和家属的伦理困境。
医生可能面临着道德责任和医学道德准则的冲突,而家属可能感到内心矛盾和愧疚。
这些都说明了自决权在安乐死中可能不完全受到保障,也可能带来更多的伦理问题和挑战。
自决权在安乐死中也受到法律和社会的限制。
尽管安乐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但是在绝大多数地方仍然是非法的。
在法律和社会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可预见的后果和滥用的风险。
自决权在安乐死中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规定了安乐死的条件和程序,以避免安乐死的滥用和不当行为。
患者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程序,证明其患病的严重程度和无法忍受的痛苦,才能进行安乐死。
社会也对安乐死持保守态度,认为安乐死可能会滑向对人生的不尊重和消极态度。
这些限制反映了自决权在安乐死中的受到法律和社会道德的约束和限制。
关于自决权在安乐死中的伦理思考
关于自决权在安乐死中的伦理思考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涉及到伦理、宗教、法律等多个层面的讨论。
在讨论安乐死时,一个核心的概念就是自决权。
自决权是指个体对自己生死的选择权,包括对生命和死亡的权利。
在安乐死中,尊重患者的自决权往往是支持者的主要论据之一。
自决权在安乐死中以及伦理层面上是如何被认知和思考的呢?首先要明确的是,自决权是一项重要的伦理原则。
作为个体,我们应该对自己的生命有最终的决定权。
尤其是在面临绝境的情况下,比如无法缓解的痛苦、不能恢复的疾病等,人们应该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尊重自决权是尊重个体人格尊严的表现,这也是现代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之一。
从这个角度来看,安乐死可以被视为对自决权的尊重和支持。
自决权也并非是一个绝对的概念,特别是当它牵涉到生命和死亡这样宏大的议题时。
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
这意味着我们在行使自己的自决权时,也应该考虑到其他人的利益和价值。
在安乐死中,这就涉及到医生、家人、社会等多方利益的平衡与权衡,而且这种平衡还需要在道德上得到认同。
自决权虽然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伦理原则,但它并非是一个可以独立运作的原则,而需要在伦理学的框架下来权衡。
自决权在安乐死中也面临一些伦理挑战。
其中一个挑战就是患者是否真正有能力做出自己的决定。
在病痛缠绕下的患者可能无法理智地做出决定,而被外界压力或情绪影响。
另外一个挑战是自决权与医生的义务之间的平衡。
医生不仅要为患者提供治疗,同时也有保护生命和减少痛苦的职责。
在安乐死中,医生如何在尊重患者自决权的同时又能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是一个重大的伦理难题。
而在宗教层面上,自决权在安乐死中也面临挑战。
很多宗教都有对生命和死亡的特定教义和观念,这些教义可能会与安乐死的实践相冲突。
基督教认为生命是上帝的赐予,人类无权干预生死。
伊斯兰教也有类似的观念。
对于虔诚信仰的人来说,他们可能会认为安乐死违背了宗教教义,从而对自决权的行使保持怀疑态度。
关于安乐死的伦理思考_吕林娜
文/吕林娜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原指“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直译为“无痛苦致死术”。
安乐死是现代医学发展所面临的一个无法逃避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对安乐死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医学伦理学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有不治之症且又极端痛苦的病人,在不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出于对其死亡权利和个人尊严的尊重,为解除病人痛苦而由医务人员实施的终止维持生命的措施,使其自行死亡或采取积极措施使其加速死亡的一种医疗行为。
[1]一、安乐死的伦理争论安乐死是生命伦理学中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涉及生物学、法学、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诸多方面,与现行的道德标准和社会习俗有很大的冲突,其引起的争论旷日持久,且十分激烈。
赞成者和反对者各有自己的伦理依据,他们各执一词,针锋相对。
赞成者认为安乐死是人类文明的表现,是符合道德的。
(一)安乐死符合病人的自身利益。
安乐死的对象仅限于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病人,他们的精神和肉体都处于极端痛苦之中。
医疗措施只能维持和延续他们的生命,丝毫不能减轻他们的病痛。
对这样的病人来说,延长他们的生命实际上是延长他们的痛苦,同时给他们的亲属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压力,安乐死既是他们的迫切要求,也符合他们的切身利益。
(二)安乐死尊重病人死亡方式的选择权。
人人都有生存的权利,而人生权力本身就包含对死亡选择的权力。
当生命的最后阶段———死亡来临时,人人都有权去选择“体面舒适的死亡方式”,所以那些无法治疗、终日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折磨的濒临死亡的病人,在不违背自身利益同时也不对家属、他人和社会可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前提下,可以决定拒绝一切救治措施或选择人为医学措施安乐的结束死亡过程。
对病人这种清醒的自主的“优死”选择,社会应该保护,医护人员和家属应该给予同情和支持。
安乐死实际是对人的死亡方式选择权的尊重。
(三)安乐死体现生命价值原则。
安乐死强调生命的价值和质量。
人的生命价值体现在生命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安乐死的伦理思考
安乐死的伦理学思考“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原意是“让苦于不治之症的病人,安详无痛苦地死去。
”现指有意引起一个人的死亡作为提供他(她)的医疗的一部分,有时也译为‘无痛苦致死术’。
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可对安乐死做如下的解释:患不治之症的人在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患者和家属的合理要求下,经过医生鉴定认可,用人为的医学方法使患者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现代社会中安乐死已演变成两种理解与实施:第一种是对某些身患不治之症而又濒临死亡,又遭受重大痛苦愿意接受安乐死的人;第二种是对那些因精神达到崩溃想要自杀却希望快乐死去的人。
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痛苦同样让人痛不欲生,安乐死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安乐死的本质,不是决定生与死,而是决定死亡时是痛苦还是安乐,目的是通过人工调节和控制,使死亡过程避免精神和肉体的痛苦折磨,达到舒适和幸福的感受。
也可以说,这是对死者自我感觉状态的改善。
我国《法学词典》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外国的一个新的法律制度,其大意是当一个面临死亡而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人要求“安乐的去死”,他人出于人道考虑,用致死手段剥夺其生命被认为是合法行为。
《法学词典》对安乐死作的只是一种解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剥夺他人生命不认为是违法的行为,并没有揭示安乐死的本质属性。
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
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
“安乐死”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
由于“安乐死”行为关系到患者生命权的保护这一重大原则的讨论,而且在“安乐死”行为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相关医师和医疗机构法律责任的认定,其中涉及到哲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及现代医学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因此,从“安乐死”行为诞生的那一天开始,关于“安乐死”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问题便一直持续不断的被激烈的争论着。
在我国,“安乐死”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自流传至中国以来,便在中国大地引起了越来越强烈的反响。
关于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的伦理思考
安乐死的伦理思考
然而,安乐死也存在一定的伦理风险。首先,安乐死可能会被滥用,成为一 种逃避责任的方式。例如,一些不负责任的医生可能会轻易地实施安乐死,以避 免治疗失败带来的压力。其次,安乐死可能会引发对死亡的轻率讨论。在某些情 况下,家庭成员或医生可能会迫使患者接受安乐死,以满足他们的期望,这是不 道德的行为。
我国临终关怀发展策略的思考
本次演示通过对我国临终关怀发展策略的探讨,提出了针对现有问题的改进 措施和建议。然而,由于研究时间和资源的限制,本次演示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 不足之处。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拓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如对不同地区、不同类 型的临终关怀机构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影响临终关怀发展的因素等。通过更为深 入的实证研究,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临终关怀发展模式,为推动我国临终关怀事 业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临终关怀的伦理思考
临终关怀的伦理思考
临终关怀是一种致力于提高患者生命质量的服务,主要面向即将离世的患者。 临终关怀的目标是减轻患者的痛苦,尊重他们的意愿和信仰,以及维持他们的人 权。从伦理角度来看,临终关怀具有以下重要性:
临终关怀的伦理思考
首先,临终关怀体现了对患者尊严的尊重。它不仅患者的身体疼痛,更重视 他们的心理、精神和社会需求。临终关怀为患者提供了一个充满关爱和尊重的环 境,使他们能够在这个阶段维持尊严和自主权。
让我们一起思考如何在生命的尽头为患者带来更多的尊严与关爱,同时和维 护我们自己的伦理责任。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更多的理性思考、公众讨论和 教育普及,以确保我们能够在尊重生命的为患者提供最好的关怀和支持。
参考内容
我国临终关怀发展策略的思考
我国临终关怀发展策略的思考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临终关怀成为了一个备受的 话题。临终关怀旨在为即将离世的病人及其家属提供专业、尊重和温暖的支持, 包括医疗、心理、社会和灵性等方面的关怀。然而,我国临终关怀事业的发展仍 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深入探讨和发展策略的制定。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1. 引言1.1 安乐死问题的意义安乐死问题的意义在于探讨人类生命的尊严和自主权,涉及到生命的价值观和伦理原则。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尊严死亡的需求,安乐死逐渐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
人们对安乐死的态度和看法反映了社会对生命、病痛和死亡的态度,也反映了法律和伦理观念的演变与碰撞。
安乐死问题的意义不仅在于为患病者提供一种终止痛苦的途径,更在于引发人们对权利、责任和尊严的思考,对社会公共政策和立法的影响。
深入探讨安乐死问题的意义,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思考生命的意义、尊严和自主权。
1.2 安乐死的定义和分类安乐死是指在患有不可逆疾病、无法缓解痛苦的情况下,经过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在医生的指导下用药或其他手段结束生命的行为。
安乐死可以分为被动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两种形式。
被动安乐死是指在患者没有明确表达不愿接受治疗或延长生命的情况下,医生根据患者的意愿或预先制定的医疗指示,停止对患者继续治疗的行为,如停止输液、呼吸机等。
被动安乐死主张让自然死亡来临,不再延长病人的痛苦。
积极安乐死是指通过特定的药物或其他手段直接结束患者的生命,这需要医生的介入和执行。
积极安乐死立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减轻病人的痛苦和尊重患者的意愿,可以采取积极的手段来结束生命。
安乐死的定义和分类反映了对于安乐死问题的不同立场和观点,也突显了其涉及到人类生命、尊严、伦理等诸多复杂问题。
在探讨安乐死问题时,需要对这些不同形式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以便更好地进行讨论和决策。
2. 正文2.1 伦理学的角度思考安乐死伦理学是探讨人类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的学科,因此在安乐死问题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伦理学家们对安乐死的道德性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辩论。
一些伦理学家认为,安乐死违反了生命的尊严和价值,认为生命应该被尊重并且不可随意结束。
他们认为安乐死会对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产生消极影响,可能导致人们对生命的轻视和滥用,甚至可能会滑向“生命贬值”的道德斜坡。
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摘要:以前,我们一直是这样认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生命是脆弱的,更要尊重生命。
但是事情永远不会像我们想的那样简单,并不是所有想安乐死的人都能如自己所愿,没有痛苦的离开这个世界,从此彻底解脱。
安乐死意味着一个生命以不正常的方式消失,涉及到个人的利益及社会的利益,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如今的“安乐死”采取不同的态度。
关键字:安乐死,生命,价值,权利,法律;一,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这一概念在学界和法律上至今仍然没有得到统一,中国学者经过认真的讨论为“安乐死”下了如下定义: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
除此之外,不同的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还有许多,不过综其所述,这些概念中都包含着一些必要的因素,例如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安乐死的前提、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的实施手段等。
二,安乐死的分类。
安乐死按照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动安乐死(间接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直接安乐死)两大类。
被动安乐死是指在认定治疗不再有效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延续生命的器械或维持生命的治疗措施,仅是采取止痛的办法听任病人自然死亡;主动安乐死是指对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极端痛苦的人实施一种直接的、旨在仁慈的结束生命的行为。
三,安乐死中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人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特别是没有选择安乐死的规定,因此在未立法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主动安乐死)仍属于违法行为。
但在国外部分国家已经立法表示安乐死的合法性,但有明确的条件。
四,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1.支持安乐死的伦理依据(1)人类最大的愿望是生活得好,追求生命的质量。
当一个病人已濒临死亡,而且不可逆转、极端痛苦,没有必要以人性或人道为理由并付出高昂代价去换取低质量的生命。
安乐死帮助病人结束生命,免除临终的痛苦,符合病人的利益,也是人道之举。
【完整版】生物伦理学论文---浅谈安乐死及其伦理思考
浅谈安乐死及其伦理思考学号:11300140 姓名:余冬秀班级:11级一班摘要:生死从古至今都是人生中的一大问题,人有生就有死,死对芸芸众生是必然面对的的。
一般生与死是如何发生的,对绝大部分人来说是不可预约的。
安乐死如今乃成为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却打破了这种常规,它使人有权利选择自己死亡的时间和方式,它涉及到道德伦理学、社会学,及医学和法学。
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将死者以安乐。
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
是在患者自愿前提下通过一种特殊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使死亡安乐化。
本文将简单谈谈安乐死以及对安乐死的伦理思考。
认为安乐死对传统价值观提出严峻挑战,实施符合人道主义原则,但实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符合法定的条件。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学伦理原则Abstract: life since ancient times is a big problem in life, people give birth there is death, death is inevitable in the face of numerous living beings. The general life and death can occur, is not to be reserved for the vast majority of people. Euthanasia is now has become a hot topic in the world, but to break this routine, it makes people have the right to choose his own time and way of death, it relates to the moral ethics, sociology, and medicine and law. The nature of euthanasia is not teach a man to death, but to teach thepeople to happiness. Instead of solving the problem of death, but rather to ensure that the quality of death. Is the optimal regulation of death on the process through a special method in patients with voluntary premise, toavoid mental and physical torture in death, the death of well-being. This article will briefly talk about euthanasia and the ethical considerations on euthanasia. I think it's challenge to traditional values, implementation of theprinciple of humanitarianism, but the implementation should follow certain principles and meet the statutory conditions.Keywords: euthanasia ethics ethical principles前言:安乐死是随着现代生命科学新成果的广泛应用,而提出的一种人类生命终结的新的方式,可以使受严重病痛折磨的将死者,无痛苦地庄严地赴死。
关于安乐死的思考
①生命神圣论的观点。
《黄帝内经》云:“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
”“药王”孙思邈也说:“以为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
”这都是讲人生命的神圣和宝贵,所以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尽力保存人的生命。
②医学人道主义观点。
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医学人道主义是对病人的尊重、同情、关心和救助,医师是病人心目中圣洁的白衣天使,是处于绝境中的病人的唯一依靠,医师只能“救生”,而不能“促死”而安乐死使医师由救人的“白衣天使”变成杀人的“白衣恶魔”,丑化了医师的形象,也打碎了病人心中残存的唯一一点希望。
这违背了医学人道主义。
③不可逆的诊断未必绝对。
对病人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身患“不治之症”,已经“不可救药”。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这种诊断未必绝对。
这有两个原因,其一,不治之症总是相对于时代的医学发展水平和医院的技术水平,随着医学的发展,许多不治之症都可以成为可治之症。
其二,由于医师认识水平的限制,误诊误治的例子在现实中并不罕见。
基于此,安乐死的反对者认为,实施安乐死可能会使病人丧失很多机会。
④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
这是从实施安乐死的后果来考虑安乐死的弊端。
反对者认为,医学之所以不断发展、进步,就在于医学家在所谓“绝症”面前不畏艰险,知难而进。
而安乐死则会使这些勇于进取的医学家失去研究的对象和动力,从而会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
⑤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
“血浓于水”是许多民族都有的传统伦理观念。
反对者认为,安乐死会使病人家属不顾亲情孝道,放任自己亲人的死亡,甚至在医师的帮助下参与结束亲人的生命,显然与这种传统美德相悖。
⑥自愿安乐死中的“自愿”值得怀疑。
反对者认为,所谓的“自愿”值得怀疑。
因为,生活经验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有强烈的求生欲望,特别是在处于死亡边缘的时候,求生欲望更加强烈。
在极度痛苦的时刻,病人也许希望一死了之,但痛苦相对缓解,许多人会改变主意。
因此“自愿”的安乐死是不可信的。
⑦实施安乐死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许多消极后果。
宠物安乐死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宠物安乐死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宠物安乐死是指在兽医的指导下,通过注射药物或其他方式终止患病、老龄或遭受无法治愈病痛的动物的生命。
这是一个涉及法律与伦理问题的敏感话题。
本文将探讨宠物安乐死在法律与伦理层面上所引发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思考和分析。
一、法律问题1.1 目前的法律框架在许多国家,宠物被视为私人财物,其安乐死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一般来说,只有在宠物存在严重病痛、无法生存或有危险攻击他人等特殊情况下,才能合法实施安乐死。
法律通常要求由兽医执行,并在合适的环境下进行。
1.2 法律的局限性与挑战尽管法律已经对宠物安乐死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首先,法律对何种情况下可以实施安乐死存在模糊不清的定义,容易导致滥用。
其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宠物的生命价值,这给兽医在执行安乐死时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此外,法律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这给希望对宠物进行安乐死的人带来了法律风险,或需要跨境寻求合法途径。
二、伦理问题2.1 宠物的伦理地位宠物在人类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其伦理地位尚不明确。
一些人认为宠物与人类有着紧密的情感关系,应被视为家庭成员,享有与人类平等的伦理地位;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宠物只是人类对自然界的驯化和利用,其地位并不等同于人类。
不同的观点会导致对宠物安乐死的伦理看法存在分歧。
2.2 伦理权衡当宠物遭受严重病痛或长期痛苦时,是否采取安乐死行动需要进行伦理权衡。
一方面,宠物的安乐与痛苦是可以被理解和感知的,因此应当尊重其福祉,选择宽容的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宠物也是可以接受治疗和康复的,所以要慎重考虑宠物生命的价值以及其潜在的生存机会。
2.3 避免滥用与滑坡在宠物安乐死的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滥用和滑坡,有必要建立更为严格的伦理指导原则和规范。
这需要从专业的兽医角度,充分考虑宠物的福祉,确保安乐死程序的透明度和合法性,避免滥用安乐死权益,确保其正当性。
三、思考与结论宠物安乐死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凸显了对于动物福祉和生命价值的关注。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引言: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在被患病重症束缚、绝症患者生存质量严重下降、无法忍受病痛的情况下,由医生或其他适当人员以无痛苦方式帮助患者结束生命的一种医学行为。
然而,安乐死被列为众多国家和地区长期争议的话题,其伦理、法律和道德方面的争议依然存在。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问题所引发的伦理、法律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争论和观点。
伦理争议:1. 人类生命尊严:是否应该将自然死亡视为不可触及的边界,不宜通过人工手段进行干涉?一派认为,人类的生命尊严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不应该侵犯人的生命权利。
而安乐死侵犯了生命的自然过程,剥夺了患者被救治或康复的机会,与道德原则相悖。
另一派认为,当患者所承受的痛苦超过其能够忍受的极限,以至于生活没有任何质量可言时,安乐死可作为一种有救济意义的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避免患者长期遭受病痛,保护其尊严。
2. 医学伦理:医生守护生命的职责和道德可否与安乐死相容?一派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治疗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不应该成为终结生命的执行者。
安乐死违背了医生的职业伦理,导致医疗行业的伦理评价失衡。
另一派认为,医生的职责之一是帮助患者缓解病痛,提升生活质量,而安乐死可以被视为一种终极的、极限情况下的疼痛缓解。
当医学手段无法奏效,且痛苦无法忍受时,医生可根据患者及家属的意愿提供安乐死作为一种合法选择。
法律争议:1. 安乐死合法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安乐死的立法和观点不一。
一些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和地区(如美国的俄勒冈州)已经立法允许某种形式的安乐死。
他们认为,安乐死是患者人权的保护,可以缓解痛苦和尊重患者选择。
其他国家(如德国、澳大利亚等)持有不同立场,担心合法化会导致滥用、误杀等问题,同时也存在伦理和道德上的顾虑。
2. 法律执行困难:如何确保安乐死的实施合法和公正?即使在允许安乐死的地区,实施细则和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问题。
需要保证患者自愿、明确表达的意愿,并避免滥用、违背伦理的情况发生。
安乐死与医疗伦理的探讨和分析
安乐死与医疗伦理的探讨和分析一、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是指在有痛苦或者不可治愈的疾病情况下,经过医生和病人协商决定,用某种方法结束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被看做是一种合法的医疗方法,其实质是以较为人性化的方式缓解无法治愈、无法忍受的病痛和不安全感。
二、安乐死的分类关于安乐死,有相应的三种分类方式。
1、被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指的是采取最低限度的医疗措施,放弃维持生命必须的治疗方法。
例如,对于绝症患者,停止人工呼吸、输液、输血等治疗,让病人自然然而行地结束生命。
2、主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某些医疗手段来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其中最常见的方式是注射致死剂。
3、非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指的是在病人未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决定的情况下,被家属或者医生强制性地实施安乐死。
三、安乐死的伦理问题安乐死本身面临着很多医疗伦理问题。
1、人权问题安乐死侵犯了病人的生命权和自我决定权,病人是否具有放弃生命的决定权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2、医生职业道德问题医生职业道德要求医生要尽力挽救病人的生命,而安乐死反其道而行之,存在着悖于职业道德的问题。
3、社会利益问题安乐死是否符合社会利益的根本需求,它是否能缓解患者的痛苦和不安全感,也是存在争议的问题。
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1、安乐死是否合法在大多数国家及地区,安乐死被视为非法行为。
但是在荷兰和比利时等几个国家,安乐死是合法的医疗方法,其合法性与非自愿安乐死的机制和条件有关。
2、安乐死是否具有条件限制在荷兰和比利时等国家,安乐死是合法的医疗方法,但仍然存在很多严格的限制条件,如病人必须经过心理医生的评估、确认病情确实无法治愈、确保病人有无可回头的明确意愿等等。
五、结语安乐死作为一种医疗方法,尽管缓解了患者的痛苦和降低了家庭和社会的负担,但是它也面临着很多伦理和法律问题,需要探讨和分析,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加以遵守,对于医疗人员、病人和家庭的利益都具有深刻的影响和意义。
关于安乐死的思考
关于安乐死的思考安乐死是一种悲哀而复杂的议题,让人们深思,并引发了广泛的辩论和争议。
安乐死指的是有意终止不可逆转终末期病、严重病患或不可忍受疼痛的人的生命。
人们对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立场,而我要思考的是,安乐死是否应该被视为一种选择,且是否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作为一种选择,它是个人自主权的延伸,认同安乐死合法化的人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命是否值得继续,尤其是在不可逆转的病情和痛苦的情况下。
他们主张,作为生活的主体,个人应该拥有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轻病患及其家人的痛苦。
面对终末期疾病和痛苦的折磨,患者和家人可能会感到绝望和无助。
在这种情况下,让病患通过安乐死来结束痛苦,不仅能够让患者感受到尊严,也减轻了家人们的负担和痛苦。
安乐死作为一种选择,为病患和家人提供了一种解脱的途径。
此外,合法化安乐死也可以保护患者的自尊心。
对于一些终末期病患来说,他们可能会失去自理能力,身体残疾和极度的痛苦剥夺了他们的自尊心。
此时,让患者能够掌握自己的生死,维护其自尊心和尊严,是非常重要的。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使患者获得尊重,感觉到自己仍然是有主权的个体。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也存在着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
其中之一是滥用的可能性。
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那么作为一项私人决定,如何确保决定是真实,是来自于真正的需要而不是来自外部压力或滥用?应该严格设立相关的法律和程序来保护人们的权益和安全。
另外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伦理上的困境。
一些人认为,生命是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因此不论生命的质量如何,都应该被保护。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引发道德失当的观点和行为,可能导致滑坡效应,使人们不再重视生命的珍贵。
此外,安乐死也存在一些个体、家庭和社会面临的挑战。
许多宗教信仰视安乐死为对上帝的蔑视。
当一个人选择安乐死时,他的选择可能会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并可能对家庭和社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失。
总的来说,关于安乐死的思考是一个复杂而且具有伦理和道德纠结的问题。
关于安乐死的伦理学思考
二、关于安乐死的伦理思考1.安乐死的伦理原则安乐死是社会对优化的死亡状态的选择和崇尚,是在死亡这个环节和领域实现的社会文明。
既然安乐死是一个社会文明问题,那么对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对象实行安乐死时,就应遵循社会伦理原则和规范。
其一,应坚持有利无害的原则。
一系列的伦理道德规范要求我们不仅不伤害别人,而且还要求我们对维护他人的利益有所贡献。
安乐死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有利无害的原则。
所谓有利无害,就是说对病人实行安乐死时,要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既解除了病人的痛苦,让临终不可救治的病人,平稳、安详、无痛苦、体面地走向人生的终点,又不损害病人的尊严。
同时,还应考虑对病人家属、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如果实行安乐死符合病人自身的利益,但对家属、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太大,那么在伦理上仍是属于不正当之列。
其二,应坚持自主尊重的原则。
一个人无法选择自己的生,那么可不可以选择自己以哪种方式去死呢?人和动物最大的区别就是人有尊严,这尊严包括活的尊严和死的尊严,临终病人有选择自己死亡方式和时间的权利,有尊严地死去的权利。
安乐死的决定是一个人自主性的最终体现,表明了人们对生命控制的终结。
面对病人的痛苦,医生应病人的要求,帮助病人安乐地死去,这既是对病人痛苦的解除,是成人之美,又是对病人安乐死决定的尊重,是符合道德的。
但如果病人做出安乐死的决定是在家属或医生的利诱、欺骗之下做出的,那么这就违反了自主性的原则,是不符合道德的。
同样,如果医生违反病人的意愿,不尊重病人安乐死的自主性决定,即使是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在伦理上仍属于不正当之列。
英国著名思想家汤因比曾说,当“一个人即使还有生命,却已失去了希望”时,“只要这个人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反复思考之后,仍希望去死,那我们就不能妨碍他,在这种情况下的人如果要求安乐死,就应该满足他的愿望,否则,就是侵犯了他的最宝贵的权利——人的尊严。
”[3]2.安乐死的伦理意义对濒临死亡的病人,施行安乐死,于人于己于社会都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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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33No.1Jan.2012第33卷第1期2012年1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近年来,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始终是医学、伦理学和法学等领域讨论的热点问题,但因安乐死的评价体系复杂、合法化后引发的社会问题较多等因素使得推行安乐死举步维艰。
尤为重要的是,人的生命具有至上性和不可逆性,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对待安乐死问题必须慎之又慎。
安乐死作为时代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面对不可避免的死亡而选择的有尊严的“优死”方式,尽管对其研究论证尚存诸多可商榷之处,但笔者认为,这只能说明当下广泛实施安乐死的时机不成熟,却不能否认安乐死在自身的逐步完善中被社会所接受。
在生命至高至上性的前提下,在坚持知情同意原则、病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笔者试从伦理学的视角论证安乐死的合理之意。
一、有利原则下个人利益与家庭、社会利益相统一道德要求我们不伤害别人,更要求我们对维护他人的幸福和快乐有所贡献。
这种“有利”的行动是根据“有利”原则作出的。
以有利原则为立足点,从个人、家庭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的综合视角可见安乐死的合理之意。
人同动物的区别在于动物不区分自身同自身的生命活动,整个生命过程仅仅是一种生命活动,而人则将生命与生活相结合,使生命活动具有社会属性与社会价值,在活着的同时追求如何实现更好的活着。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许多所谓无法治愈的绝症可依附精密的医疗设备延长生命的长度,但当这种延长仅在维持具有生物学意义而无社会学意义的生命,病人备受死亡恐惧,饱受精神上的折磨和肉体上的摧残时,于病人而言确为“生不如死”。
这种不可避免死亡的生命在质量极低的状态下“活着”,与其说在延长生命倒不如说是在延长痛苦甚或延长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安乐死可减缓病人临终前的痛苦,符合病人自身利益,是对个人的一种最高尊重。
多位研究者及病人曾发出呼吁,认为病人在离开世界前生命被剥的体无完肤,恐惧厌恶的同时没有任何尊严可言,认为在死亡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安详离开人世,保持躯体完整和人格尊严是最好的结局。
安乐死在最大限度的尊重临危病人尊严、满足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患者家人及社会利益。
脑死亡患者、终末期昏迷者、癌症晚期不可逆患者在经受巨大折磨的同时,其家人也是处于极度的痛苦与煎熬中。
一方面他们看到亲人濒死的痛苦与折磨,希望亲人尽早摆脱苦痛,即使是以一种结束生命的方式;另一方面在通过仪器来延长不可逆转的濒危亲人的生命,在花费昂贵医疗费用的同时还要日夜照料,对于这些亲人尤其是一般的工薪阶层是一种无意义“生命”对现实意义“生命”的消耗。
满足患者安乐死的要求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家属的一种解脱。
在社会层面上,安乐死可极大的节约社会资源。
生命的不可替代性与医疗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必须寻求医疗资源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
当今社会医疗资源处于珍贵而有限的状态,当一个生命处于死亡边缘无法治愈时,医疗消耗显然没有任何正效益,那么按照有利原则从社会资源分配的角度安乐死的伦理思考马端林(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辽宁锦州121013)摘要:安乐死的评价体系较多,是医学、伦理学、法学等领域长久讨论的热点问题。
当下广泛实施安乐死的时机并不成熟,但不能否认安乐死作为时代产物的合理性。
本文从有利原则、公正原则和人性视角三个伦理学的角度对安乐死问题作以分析,论证安乐死的合理之处。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思考中图分类号:C91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1-0051-0351--讲,应该将这一资源分配给那些最大限度上可获得医疗正效益的病人群体,使更多的人获得被治疗的机会。
社会价值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评价标准,有社会价值的死亡是符合道德的表现,这正是有利原则应有的题中之意。
需要强调的是,生命的至高无上性是不容置疑的,从病人个体角度出发是赞同安乐死的首要前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在病人个体同意安乐死的前提下的附加论证,安乐死的目的是要解除病人无法忍受的痛苦,而不是为了获得社会利益或减轻他人的负担。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安乐死的适用对象是否选择安乐死由其个人决定,且不是一种义务,不选择安乐死不是不道德的行为,否则将会形成被迫安乐死的怪圈而离开安乐死的本原之意。
二、公正原则下个人意志同他人意志的统一公正问题历来是伦理学研究的重点问题,康德认为“一个人的意志得以同他人的意志依自由的普遍法则相统一的总合状态,谓之公正”,“公正法则是确保社会和平与和谐的必要而充分条件”[1]。
然而在安乐死问题上,家人、医生却很难持“公正”原则对待病人。
受传统思想尤其是孝道思想影响,家属对于患绝症的亲人要尽孝心,陪守到死。
儒家传统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孝经·开宗明义章》)孟子有“生亦我所欲”、“死亦我所恶”(《孟子·告子上》)的说法。
荀子讲“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所恶,死甚矣。
”(《荀子·正名》)受传统思想影响人们对死讳莫如深,传统孝道思想在人们心中的根深蒂固,人们坚信“好死不如赖活着”,很大部分患者亲属在这样文化传统下剥夺了患者自愿选择安乐死的权利。
这也是安乐死在我国学理上论证较多,进展较大,但在现实中却举步维艰的重要原因。
我国传统医德强调医生“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天职,著名的希波克拉底医生也公开宣誓:“我绝对不会对要求我的任何人给予死亡的药物,也不会给任何人指出同样死亡的阴谋途径。
”[2]显然,安乐死与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及职业要求有着巨大的伦理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有无权利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显然,亲属家人的愿望及医生的要求不能决定或代替患者独立选择的权利,独立自主的选择权是人之为人的最为基本权利。
诗人阿奇博尔德?麦肯雷斯曾言“如果没有机会可供选择,如果不能做选择,一个就不能称其为人,他只能是一件仪器,一件物品”。
早在1992年在讨论安乐死问题上,加拿大一个委员会的听证会上传出颤抖却又有力的声音:“各位先生,我想问问你们,若我不能批准自己去死,那我这个躯壳的主人是谁呢?究竟我的生命是谁拥有呢?”短短几句话,问得委员们不知所措。
这是患上绝症后,一直争取安乐死合法化的罗得里格斯太太临终前的呐喊和抗争[3]。
独立的选择权利是人最基本的私权,人们有权决定自己以何种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同时,亲属及医生为病人做出的选择未必真正有益于患者。
亲属站在自己的角度为一个有独立思考判断能力的人做出他们认为之所是的选择未必合乎患者意愿,更不一定对患者有利,亲属有的最多只是较大的建议劝阻权,而这种建议劝阻不能代替选择。
通过个人意愿以为患者有利的角度替其做出选择实际是不道德的。
另一方面,医生“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准则应随着时代的发展做出动态理解,当死亡不可避免时,利用现代医疗技术帮助患者尽早解除痛苦于医生而言也未尝不可。
英国唯物主义者培根在《新大西洋》一文中说:“医生的职责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
这样做,不但会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
”[4]三、人性视角下生命质量论与生命价值论的有机统一人之所以为人不仅在于其具有自然生命,更在于其社会意义的价值生命。
正如马克思所说:“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
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
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
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和自己意识的对象。
”[5]在谈论人的生命问题及探讨安乐死的过程中,人之所以为人是生命质量、生命价值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演进,人类对生命的理解也日益深入,在人们追求生命长度的同时在逐步关注生命的质量,将生命看做质量与长度辩证的统一体。
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生命质量的研究日益被人们所重视。
目前,对于生命质量这一概念较为认同是:“生命质量是对由个体或群体所感受到躯体、心理、社会各方面良好适应状态的一种综合测量。
这种多维结构由3个方面所组52 --成:①躯体健康:包括患病情况、慢性症状及自我评价的健康;②社会健康:涉及到社会网络的大小、社会交往的频率、社会参与程度等;③心理健康:包括焦虑、抑郁、人知、幸福感、满意程度等内容。
”[6]美国一位92岁高龄的女病人需做胃溃疡手术,但病人拒绝手术,医生仍坚持手术,结果病人手术后吃尽苦头,中风而亡。
实施手术的医生自责:“我战胜了胃溃疡,但打败了人道地照顾临终病人的一仗。
”安乐死在其本质意义上讲是临危病人面对不可逆转的死亡时,选择以一种优化的状态走进死亡,免除精神与肉体的折磨,维护死亡的尊严,这也正是生命质量理论应有之意。
人同动物的不同在于人不仅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人的根本属性。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7]。
人在延长物质生命长度的同时更要追寻生命的价值,即人不仅要活着,更要探寻如何更好更有价值的活着,将人放置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扮演好属于自身的社会角色。
明确人是生活在一定的价值体系之中,而不是僵化的机器人的世界里。
在人的价值尺度评价上,有自然尺度和社会尺度两个层面,但人的价值评价尺度归根到底应是社会的尺度,为社会和人类造福是人自我完善的根本途径,也是社会尺度最根本的要求。
“从法律上讲,请求安乐死的人,他们的生命中包含着他人的利益,即对他人的义务,要么这些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要么义务人在客观上不可能或无力履行这些义务。
”[8]显然,在死已经成为不可选择的前提下放弃治疗比煎熬痛苦的维持生命更有利于本人、他人和社会。
也就是说,我们在充分尊重患者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对其选择安乐死应持一种客观公正的态度,明确安乐死是在一种患者自愿的情况下,面对不可避免的死亡选择的以一种减少痛苦的有尊严的方式结束生命,这种方式无论对于他的亲人或者社会均有实际的价值与意义,这也是患者本人在离开人世的最后时刻以最为崇高的方式给死亡以道德伦理的最后诠释。
四、结语安乐死从19世纪开始在临床中得以具体应用,20世纪70年代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出现了种种维持延长生命、复苏生命的技术,但在延长患者生命的同时其生命质量却无法保障,近年来学界反复追问安乐死究竟是在“延长生命”还是在“延长死亡”,这种延长是否应该?进而追问科学技术对于人类而言的意义所在。
人不仅是自然界的人,更是社会中的人,人对于科学技术不仅要有技术上的理解,更要有价值上的认同。
科学技术自身“自然建构”过程必须融于人类的“社会建构”之中,利用科学技术的发展目的是要提高人们生活的质量,使人们健康幸福的生活。
我们在面对“是”的同时必须回答是否“应该是”,只有这样科技发展才能真正为人类服务。
我们在对安乐死问题进行反思的同时,亦是从伦理学视角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一种反思和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