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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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三)最近三年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报送交易所,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股票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者,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业经本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一般年龄不超过45岁。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不得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担任.第八条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第三章职权范围第九条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权:(一)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本所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依法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保证公司有关信息及时、真实、完整、规范地进行披露;(三)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四)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及本所反映情况。

(五)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确保符合资格的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六)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作;(七)负责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八)负责办理公司与董事、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本所、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任免程序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保证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相关交易所(以下简称"证交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证交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第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公司现任监事;(五)证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证交所报送下述资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候选人取得的证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证交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

关于董事会秘书规定范本

关于董事会秘书规定范本

关于董事会秘书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提高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的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的工作助手,担负着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的法定职责和其他任务。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严守企业机密,忠实履行职责,为董事会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文书处理能力,且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守机密,遵循纪律规定,勤勉尽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私利。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董事会的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向董事会报告并征得董事会的确认。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应当遵循董事会决议,且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一)协助董事会组织召开各类会议,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决议和相关文件;(二)负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的跟踪和落实,并及时报告董事会;(三)管理和维护董事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其完整、准确、方便查阅;(四)协助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其他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五)组织和协调董事会的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六)协调和处理董事会的事务,及时反馈董事会的意见和建议;(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企业章程等文件的研究、解读和执行;(八)承办董事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享有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和条件的权利;(二)按照董事会的授权,享有对董事会办公区域的监控和管理的权利;(三)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参加董事会的会议,并享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四)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参与制定和修改相关规章制度和文件的权利。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将董事会工作中知悉的机密事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得滥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不得从事与董事会工作无关的活动。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资格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拔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岗位职责,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利益,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的重要岗位,主要负责协助董事长和董事会开展工作,确保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有效,保障公司治理的规范运行。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三)熟悉公司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四)具备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五)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员,应经董事会任命,并办理相应聘任手续。

第三章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第七条证券事务代表是上市公司对外的重要代表,主要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方沟通连系,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第八条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二)具备证券法律法规和投资者保护相关知识;(三)熟悉公司业务和运营情况;(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五)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人员,应经公司董事会任命,并办理相应聘任手续。

第四章资格管理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要求,规范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设立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申请和任职情况,确保任命合规。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申请和审核,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公司的审核和考核。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与证券事务部设置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与证券事务部设置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与证券事务部设置1、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机构设置情况:董事会秘书是指掌管董事会文书并协助董事会成员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

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董事会秘书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这是董事会秘书的职业所必须的。

不仅要掌握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还要熟悉公司章程、信息披露规则,掌握财务及行政管理方面的有关知识。

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证券事务代表为上市公司必须岗位,隶属于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部,职责范围多同董事会秘书,一般同时担任证券事务部部长。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与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规定,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也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总体来说,证券事务代表就是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2、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职责: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主要工作为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的沟通,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维护,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安排,记录,与投行、基金公司的沟通及关系维护,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及定向增发、股份回购、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二级市场证券投资操作和实施等资本运作。

部门内部日常工作内容主要负责研究资本市场政策、法律等信息,为公司决策提供证券市场信息支持,贯彻执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按时编制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及时、准确、规范地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保证公司股东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相关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第九条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考试第十条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本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

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承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四)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五)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六)公司现任监事;(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11.01•【文号】•【施行日期】1996.08.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5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8月9日公布,2007年11月1日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运作,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股票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聘任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作为公司与本所的指定联络人。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任职与免职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大会报告,并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披露,同时报本所备案。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者,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法律、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业经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秘资格培训证书》。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副经理或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公司副经理或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兼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分别以不同的身份作出。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不得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担任:(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出具警示函以上监管措施;(三)最近三年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内部通报批评;(四)公司现任监事;(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

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规定

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规定

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规定董事会秘书(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以下简称“董秘”)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做好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就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管理规定的目的和依据1. 目的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行为,加强对其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2. 依据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规定的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

二、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基本职责1. 董秘的基本职责董秘是公司董事会的重要助理,他的基本职责包括:(1)协助董事会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2)参与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3)组织和协调董事会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和决议的执行,确保董事会决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4)负责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公正;(5)协调和沟通公司内外各方的关系,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2. 证券事务代表的基本职责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重要负责人,他的基本职责包括:(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务,包括筹备、起草、审核和发布公司信息披露文件;(2)监督和管理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流程,确保信息披露的规范和一致性;(3)与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则的变化;(4)协助董秘负责与股东沟通,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和问题;(5)参与公司内部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信息披露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三、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要求和责任义务1. 董秘的资格要求和责任义务(1)具备高等学历,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法律法规;(2)具备丰富的公司管理和信息披露经验;(3)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董事会、高层管理人员和投资者保持良好合作关系;(4)履行保密义务,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安全;(5)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诚公司利益,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和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七)公司现任监事、独立董事;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兼任的情形除外。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聘任与解聘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一)本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规定

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二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第九条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考试第十条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董秘和证代的职责》

《董秘和证代的职责》

《董秘和证代的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对证代的规定:《上交所上市规则》3.2.7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深交所上市规则》3.2.8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篇:15期董秘-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与董秘职责.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及董事会秘书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彭文革xx年9月大连目录n一、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n二、董事会秘书的法律义务n三、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一、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一)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1、《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董秘资格39期-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常乐)(PPT)

董秘资格39期-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常乐)(PPT)

四、董事会秘书的履职(续)
(九)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上市公司签订保密协 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不属于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四、董事会秘书的履职(续)
公司法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同类的业务;
四、董事会秘书的履职(续)
(三)负责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 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四、董事会秘书的履职(续)
(四)负责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1.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2.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3.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 买卖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过上证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栏下的“在线 填报”对“董监事声明、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信息”栏目进行更新、维护, 以保证公司各董、监事、高管人员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四、董事会秘书的履职(续)
(四)负责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续)
不得转让情形: 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2.离职后半年内; 3.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4.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4.27•【文号】上证发〔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4.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上证发〔2015〕40号各上市公司、市场参与人:为更好地开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适应监管转型环境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新要求,引导上市公司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增加了本所推进监管转型和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方面的评价内容,将以扣分为主的评价机制调整为主客观相结合的加减分制度,并相应调整明确了具体计分标准。

本次修订已将董事会秘书考核的相关内容吸收于上市公司信息评价工作中,本所不再对董事会秘书单独考核。

为此,本所同步修订了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废止了其中第五章关于考核的规定,并相应修订了第一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中相关考核内容的表述。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详见附件1)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详见附件2)对外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证券公司董秘职责

证券公司董秘职责

证券公司董秘职责
证券公司董秘(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

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政策时,董秘有权要求董事会重新审议。

2. 负责管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记录、文件、资料等,确保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3. 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联络,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

4. 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文件和资料,并负责会议记录和文件保管。

5.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6.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

7. 负责公司的股权事务管理,包括股权变动、增资扩股等事务。

8. 协助公司制定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9. 协助公司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审查,确保公司的业务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10. 完成董事会和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职责可能因公司规模、行业特点、监管要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

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

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法律、证券等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运作情况,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文字处理能力。

(五)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一)信息披露工作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1、协助董事长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包括会议材料的准备、会议通知的发送、会议记录的整理等。

2、负责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文件保管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1、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2、组织筹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提高公司透明度。

(四)股权管理1、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股东名册的管理、股权变动的登记等。

2、协助董事会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治理相关工作1、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2、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培训。

(六)其他职责1、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完成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深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4日17:32 作者: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二月三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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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二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第九条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考试第十条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本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本所根据前条所述考试范围编制法规汇编,并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等有关业务专区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本所根据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对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进行命题,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等类型。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方式,参考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在考试前出示,以便于监考人员核对。

第十六条参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偷看、翻书、代考等舞弊行为。

凡有偷看、翻书等舞弊行为或者扰乱考场秩序者,一经发现,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三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凡有代考行为的,取消代考者及被代考者的当次考试成绩,终身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本所视情况向社会公布上述人员的代考行为,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本所将于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阅卷完成后,及时通过本所网站有关业务专区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第四章后续管理第十八条本所每年根据具体情况,举办各种类型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被我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须参加本所拟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董事会秘书资格:(一)不符合《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三)连续两年未参加本所董事秘书培训的;(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本所在深交所网站及时公布被取消董事会秘书资格的人员名单。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后续培训和资格管理。

本所相关部门可以授权有关单位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第二章资格培训第五条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参考人员”),应基本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参考人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推荐函报名参加资格培训。

推荐函内容包括被推荐人学历、工作经历和推荐理由等。

第七条参考人员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6课时。

第八条参考人员通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本所给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参考人员拟被聘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本所依据资格考试成绩、资格培训出勤率和上市公司诚信档案等情况综合评定,颁发《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章资格考试第九条本所通过本所网站公告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本所根据前述考试范围编制法规汇编,作为资格培训教材,并根据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对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进行命题。

第十二条参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被本所认定存在舞弊、扰乱考场秩序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情形的,将被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且三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参考人员被本所认定存在代考行为的,代考者及被代考者将被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且永久不得参加该类资格考试。

本所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前述人员的代考行为,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阅卷完成后,本所将在本所网站公布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第四章后续培训第十五条参加后续培训的人员是指已通过资格培训的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六条本所每年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网上自学、集中面授、座谈讨论、专题讲座等各种形式举办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七条后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和本所颁布的有关业务规则和相关规定;监管案例与实证分析;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制度专题(针对非财会专业人员);本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题的培训。

第十八条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被本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参加本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条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后续培训的,本所将在本所网站公布相关人员名单。

第五章资格管理第二十一条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届满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董事会秘书应向本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说明自前次年度申报或任职至今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所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合规性为重点,对董事会秘书的年度履职情况或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一)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二)连续两年被本所考核不合格的;(三)最近三年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连续两年未参加本所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本所网站将及时公布被注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前述人员三年内不得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本所已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明》依然有效。

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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