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主要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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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主要的法学流派包括:
1. 法理学流派:强调法律的逻辑和理性分析,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

代表人物有欧根·歌提厄斯和约翰·奈尔斯·亚申。

2. 实证主义流派:强调对法律的实证研究,认为法律应该以客观的事实为基础进行研究和评估。

代表人物有波兹南斯基和卡尔·帕特森。

3. 法律社会学流派:强调法律与社会和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影响。

代表人物有马克斯·韦伯和欧文·费舍尔。

4. 制度法学流派:强调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分析,关注法律系统的组织和运作方式。

代表人物有德尔则克和海因茨·韦尔德。

5. 公法学流派:关注国家权力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法律规范,研究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公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卡尔·斯奈德和罗伯特·哈特。

6. 私法学流派:研究私权关系和私人事务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财产法和侵权法等私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桑德尔斯和约翰·埃斯基勒森。

这些法学流派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观点,对法律的研究和理解提供了多元化的视角。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西方哲学可以分为三大流派:形而上学、伦理学和认识论。

这三个流派既有区别,又有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西方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形而上学是西方哲学最古老的一个流派,研究关于世界的本质、存在和实体的问题。

形而上学的主要问题包括宇宙起源、存在的本质、现实和虚假等。

形而上学流派主要有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两个不同的立场。

理性主义认为人类通过理性和思考可以获得关于世界本质的确知知识,而经验主义则认为人类只能通过经验和观察来认识世界。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形而上学理性主义的代表人物,他们认为关于真理和存在的知识是通过思考和理性来获得的。

康德和黑格尔则是形而上学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他们认为人类只能通过直接经验来获得关于世界的知识。

伦理学是研究道德价值和人类行为的哲学分支。

伦理学关注的问题包括道德的起源、道德价值的判断、行为的伦理义务等。

伦理学的主要流派包括道德相对主义、道德客观主义和伦理实用主义。

道德相对主义认为道德价值是相对于个人和社会的,没有普遍的标准可以衡量。

道德客观主义则认为道德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可以通过理性的方式来判断。

伦理实用主义认为行为的价值取决于其结果,应该追求最大的幸福和最小的苦难。

亚里士多德和康德是伦理学的经典代表人物,他们分别代表了伦理实用主义和道德客观主义的立场。

认识论是研究人类认识和知识获取的哲学分支。

认识论的主要问题包括真理的定义、知识的来源和可靠性等。

认识论的主要流派包括经验论和理性论。

经验论认为人类的知识来源于直接经验和感觉,只有通过观察和实验才能获得真知。

理性论则认为人类的知识来自于理性思考和推理,通过思考可以获得关于世界本质的知识。

笛卡尔和洛克是认识论的代表人物,他们分别代表了理性论和经验论的立场。

这三大流派相互交叉和相互影响,形成了西方哲学的多样性和繁荣。

形而上学提供了对世界本质的思考和探索,伦理学研究人类行为的价值和道德,认识论则研究知识的来源和可靠性。

这些流派在现代哲学中依然具有重要的地位,对我们理解人类存在和行为、认识世界有着深远的影响。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3、国际法只能建立在国与国之间连带关系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
狄冀(法)
《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公法的变迁》、《法律和国家》、《宪法论》
杜尔干(法)
《自杀论》
自由法学派
倡导“自由法运动”,主张法官必须根据正义原则,并使用审判过程中积聚的事实做出判决,他们不应受法律的约束,而是应该自由地创造法律。
沃德(美)
《文明的心理因素》《理论社会学》、《应用社会学》
冯特(德)
《生理、心理学原理》、《法律哲学概要》
彼得拉日茨基(波)
《法哲学论文集》、《法律与道德研究导论》、《与道德学说相联系的法律和国家的学说》
现实主义法学派
1、否认传统法学,主张采用现实主义立场,认为法律不过是现在存在的各种事务的符号。
2、反对法的确定性,认为法是不确定的东西
2、法律是一种抽象的逻辑体系,由层层相属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3、国家和法律是同一的,国家就是一种法律现象
凯尔森(美)
《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国家学概论》
新自然法学派
认为来源于人类理性的自然法是最高的主宰,但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提出自然法是从人类本性中推演出来的,如果是不变的话就和不断运动着的生活相违背
3、人们可以自由缔结契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格劳修斯(荷)
《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与自由》、《获法》
斯诺宾莎(荷)
《伦理学》、《神学政治论》、《政治论》
普芬道夫(德)
《法学要论》、《自然与国际法》
霍布斯(英)
《利维坦》《论证体》
洛克(英)
《政府论》
孟德斯鸠(法)
《论法的精神》、《波斯人的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西方法学三大流派是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批判理论。

这三大流派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和方法。

实证主义是一种重视经验和实证的学说,认为只有通过观察和实验才能得到真理。

实证主义流派最早出现在十九世纪中叶的英国和法国,其代表人物有包括康特、赫尔曼、波普尔。

实证主义强调科学的方法和经验的重要性,主张用实证和观察来验证知识的真假。

在实证主义的影响下,科学研究和实验方法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科学的基础。

与实证主义相对立的是理性主义。

理性主义认为真理可以通过纯粹的理性和推理获得,而不依赖于经验。

理性主义的典型代表有笛卡尔、斯宾诺莎、勒布尼兹等。

这些哲学家认为理性是认识世界的基础,通过理性分析和推理可以探寻真理。

理性主义强调逻辑推理和数学原理的重要性,主张通过纯粹的理性来获得知识。

在理性主义的影响下,数学和逻辑学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科学和哲学的重要基础。

最后,批判理论是一种关注社会变革和社会批判的哲学思想。

批判理论的代表人物有阿多诺、哈贝马斯等,他们强调社会批判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性,认为理论应当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批判理论不仅关注理论本身,还关注社会的现实问题,并试图通过批判和变革来改善社会状况。

在批判理论的影响下,社会学和政治学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批判理论是三大西方法学流派,它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出现,并且代表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和方法。

实证主义强调经验和实证的重要性,理性主义强调理性和推理的重要性,批判理论强调社会批判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性。

这三大流派共同构成了西方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科学和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然而,这三大流派之间并不是割裂的,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

实证主义最初是作为对理性主义的批判而出现的,它强调实证和观察的重要性,试图摆脱理性主义的抽象和空洞,使哲学更加贴近实际。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西方哲学可以分为许多不同的流派,但在其中有三个流派是最为重要和具有影响力的。

这三个流派是分析哲学、实用主义和批判理论。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三个流派的主要思想和代表人物。

第一个是分析哲学,它起源于20世纪初的英语国家,尤其是英国和美国。

分析哲学的核心思想是通过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来理解哲学问题。

分析哲学认为大部分哲学问题可以通过精确的语言分析和逻辑推理来解决。

它反对使用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语言来探讨哲学问题,主张使用准确和清晰的语言来表达思想并解决问题。

分析哲学对逻辑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在认知科学和语言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分析哲学的代表人物包括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和威廉·奥康奈尔·奎因(W.V.O. Quine)。

罗素是分析哲学的奠基人之一,他致力于数学逻辑和分析哲学的发展,提出了逻辑原子论和分析原子论等观点。

维特根斯坦是罗素的学生,他以《逻辑哲学论》和《哲学研究》两本书为代表作品,对分析哲学做出了深刻贡献。

奎因则提出了“确认与导致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nfirm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induction)”,并对语言分析和哲学方法进行了深入思考。

第二个流派是实用主义,它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

实用主义强调实践和经验,认为行动的目标应当是实际的效果和结果,而不仅仅是理论的推理和分析。

实用主义认为真理的标准是其实际应用的有效性,即真理是通过实践得出的。

实用主义强调人类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和改善生活,它反对抽象的和追求理论的思考方式。

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包括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约翰·杜威(John Dewey)和查尔斯·皮尔斯(Charles Sanders Peirce)。

西方现代三大法学

西方现代三大法学
《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 乱社会经济秩序。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 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 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 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 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在其遗体 火化前,张学英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蒋伦 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的遗嘱,要求分割财产, 但蒋伦芳拒绝分配财产。当日下午,张学英 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 区人民法院。
问:张学英是否享有继承权?
相关法律规定:
人们生活在无数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但除少数人 外,都自愿履行这些关系所赋予的义务,如履行 父亲或丈夫的义务,尊重他人财产,清偿债务, 等等,其动机并不是出于害怕国家的强制。为了 研究“活的法”,他认为要注意各种法律文件, 并观察社会生活、商业习惯和组织,等等,不论 它们是否为国家的法律所承认。提倡“法的自由 发现”、“自由的判决方法”,即主张法官在法 律规定含糊不明等情况下,应就案件事实根据正 义感加以判决。
西方现代三大法学流派比较
一、自然法学
1、主要观点: (1)客观规律,或上帝或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由 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人的客观规律或行为准则。 (2)法与道德不可分。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 义。由正义所综合的一系列价值目标,如自由、 平等、秩序等。 (3 )恶法非法。 2、代表人物: 马里旦、富勒、罗尔斯等
2、代表人物:庞德、霍姆斯、埃利希等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是经验。 3、埃利希的法学思想
法的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 、法学或判决,而 在社会本身。 法比国家出现得更早 ,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仅是 法中很小的一部分。即使在现代 ,国家对法所起 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大量存在的是活的法 。这 种法不同于国家执行的法,而是社会组织的内在 秩序。尽管这种法在法律命令中没有地位,但它 却支配着社会生活本身。

西方的法学流派一览图

西方的法学流派一览图

西方的法学流派一览图西方的法学流派基本上主要是三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在现代还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学派。

推荐书目:《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吕士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版《当代西方综合法律思潮》,薄正锋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古代时期:一、希腊法学思想(古代的自然法,长于抽象的理性思维)1、前期智者和苏格拉底(法学思想不成体系,是西方法学思想的开端)2、柏拉图(精英治国者,后期思想有所转变,重视法律的作用)3、亚里士多德(比他的老师更尊重法治,论述多个法学命题,如正义等)4、斯多葛学派(自然法和世界观)被认为是自然法理论的真正奠基者。

是塞浦路斯岛人芝诺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

其代表人物:巴内斯、塞内卡、埃彼克泰特、马可•奥勒留(帝王哲学家,著有《沉思录》,是学派晚期最著名的代表)等。

二、罗马时期(注重实践,法典发达,它把蕴涵在自然法中的自由、平等理念转化为实在法的原则,揭示了法治的核心要素,从而奠定了古罗马在西方法治思想史上的卓越地位。

)1、《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篆》2、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乌尔比安,伯比尼安、保罗和莫德斯蒂鲁斯(古代商品社会最好的法官和学者了)三神学法学(恢弘的体系,可怕的束缚)1、奥古斯丁(首位取得巨大成功的神学法学家、主张法律是罪的产物)2、托马斯*阿奎那(最出色的神学法学家)四注释法学派,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阐释重现天日的罗马法,分为前期和后期)近现代时期一、自然法学派(经历了从神的理性,到人的理性,在到社会理性的转变)1、古典自然法学派 [卢梭、洛克、霍布斯等](理性主义社会契约法治思想天赋人权)2、复兴的神学法学派 [马里旦、达班、布伦纳](世俗化的发展了中世纪的神学法学)3、复兴的世俗自然法学 [菲尼斯富勒罗尔斯德沃金](一群牛逼的美国人,除了菲尼斯是英国人)二、分析法学派(主张法是一种规范认为应该区分“法是什么”和“法应当是什么”)1、功利主义法学 [边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2、旧分析法学派 [奥斯丁](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法理学的奠基人之一)3、新分析法学派 [哈特拉慈](批判继承了奥斯丁)4、纯粹法学 [凯尔森](极其纯粹)5 制度法学 [麦考密尔魏因贝格尔](扩大了分析法学的研究领域)6 符号学法学 [杰克森柯尔文森](不懂)三、社会法学派(分支最多的一派生命力强盛把法看作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1、萌芽时期 [休谟孔德韦伯](都是大思想家)2、历史法学派 [胡果萨维尼普赫塔梅因等 ](用历史的实用主义解释法律)3、目的法学 [耶林](人的目的创造了法)4、利益法学 [赫克](法是人的利益)5、自由法学 [埃利希康特洛维奇](主张法官根据正义原则自由创造法律)6、连带主义法学 [狄骥](宣传阶级调和是马克思主义的论敌)7、心理法学派 [塔尔德沃尔德彼德拉任司机](挺有意思的可以研究一下)8、实用主义法学 [霍姆斯庞德](霍是美国第一个有法哲学思想的法官庞德还来过中国,做国民政府的法律顾问)9、现实主义法学 [弗兰克卢埃林卡多佐](又是一群美国人)10、法人类学 [霍贝尔](人类学和社会法学结合的产物)11、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 [哈盖尔斯特洛姆伦德斯特奥里弗克拉纳](这个半岛上出产了一批名字这么难打的学者)12、马克思主义法学(大家都很熟悉)(1)原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恩格斯 ](我个人认为应该归如此类但所有的国内出版的西方法学思想教材都不涉及马派仿佛马派是东方的法律思想莫名其妙)(2)新马克思主义 [法兰克福学派批判法学派等]四、哲理法学派 [康德黑格尔拉德布鲁赫](看不懂没兴趣因为不熟悉暂且单独列在这里)五、其他法学派1、新自由主义法学 [哈耶克诺锡克](哈曾获得过诺贝尔经济学奖一个大家)2、综合法学派 [霍尔斯通博登海默](试图整合三大法学派)3、经济分析法学 [科斯波斯那](真是功利到了极点)4、行为主义法学 [布莱克](丰富了法学思想)。

法理学期末必备知识点

法理学期末必备知识点

一.绪论法——统治阶级意志国家制定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行为规范体系(这个含义就是基本特征的基础,记住这个就是两个知识点嘤嘤嘤)法学——法律科学法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研究对象人文社会科学具有法律制度关联性分类——认识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制定到实施(立法学司法学法律解释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本科边缘法学)法理学——法学体系中重要学科法和法律现象一般规律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法的创制实施一般理论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自然法学派理性至上理性主义天赋人权自然法优于一切下位法恶法非法孟德斯鸠卢梭分析法学派实证主义反对形而上学实在法优先排除人的好恶恶法亦法边沁奥斯汀社会法学派现实的法学反对形式上逻辑研究法律社会性实际效果庞德二.法的特征与本质法的词义——中国,哲理(道理天理)典章(法律法律制度)西方,主观法(人定法法律权利)客观法(自然法法律规则)当代中国的法律(我们老师不考)法的基本特征(分为两块,一个是三种规范,一个是法的特征):1.三种规范自然规范(自然规律,调整自然关系)技术规范(调整自然人类生产资料);社会规范(人与人宗教道德法律)2.法的基本特征(简答题,国家2个,行为1个,权利义务1个)法律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无特殊象征标志国家制定认可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强制性程序性调整行为规范性普遍性权利义务为内容权利义务的一致性3.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论述题可能)程序对效率法律权威人权正义的保障正义——实体正义(强调结果法律适用上的结果事实认定结果裁判结果)程序正义(过程步骤方法)正义不仅要实现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坚持程序正义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不仅是工具性价值有其独立的价值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法的本质(一句话)——被社会客观的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物质制约性)、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统治阶级作为一个长远的整体利益的表达三.法的起源和演进法的起源(起源的原因和规律)原因(四个,往马哲想)——物质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up-私有财产出现-社会分工up-产品交换普及-生产和交换规则出现-法律产生政治贫富差距加大-阶级产生-阶级矛盾不可调和-国家and法律出现社会社会发展-社会事务庞杂-原始社会习惯已经无法适应解决-法律出现意识社会经济up-独立意识up规律(三个,个别、氏族、一体独立)个别调整—规范性调整氏族习惯—习惯法—制定法与道德、宗教规范浑然一体—相对独立法的演进法的历史类型——经济基础阶级意志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法系——共性共同历史传统构成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海洋法法系)归纳性思维类比推理制定法判例法(正式渊源)普通法衡平法(法律分类的基础)对抗制程序当事人主义(诉讼和判决程序)经验主义(哲学倾向)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系、罗马法系)演绎性思维制定法公法私法纠问制诉讼理性主义(很多差异不是绝对的有无,而是程度的不同)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法的继承——不同历史类型法律制度延续继受旧法对新法新法对旧法承继接受(可以用高中政治文化的继承与发展再扯几句,继承中发展发展中继承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依据理由(3决定1验证)——物质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继承性意识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继承性人类文明成果决定继承必要性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继承性法的移植——鉴别认同调整基础上吸收采纳同化外国法必要性必然性——社会发展法的发展的不平衡落后国家借鉴促进发展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根本特征冲破地域限制国内市场国际市场法治现代化社会现代化必然需要对外开放的内容法律全球化——法律跨越国家疆界世界范围内传播流动;法律要素趋同标准模范四.法的作用和法的价值法的作用——行为社会生活社会关系影响国家意志实现分类: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调整统治者同盟者统治与被统治阶级整体长远利益)社会公共事务(基本生活条件生产和交换条件科教文卫事业)法的作用的局限性(论述题)——(只要是在疯狂强调法律以外的社会规范的好,或者说法律规范的好都可以从法的作用和局限性全部糊上。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20C)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20C)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

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恶法是法”。

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7)1)一元论 (7)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法理课资料:西方法学主要流派+法治原理及中国法治(请勿外传!!)

法理课资料:西方法学主要流派+法治原理及中国法治(请勿外传!!)
(五)中国法治建设急需妥善解决的几个重大问题 1.法的至上权威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其中关键是确立宪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2.人民代表大会地位的提高和功能的完善 3.权力制衡机制的确立
法独立 5.法律程序 6.法治精神
一、法治的沿革 (一)西方法治的沿革 (二)中国法治的沿革 二、法治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法治的概念 1.法治概念诸论 个体行为角度、国家治理角度、国家政治角度、社会一般状态角度 2.法治概念 一定政治体所呈现出来的良法权威至上状态
(二)法治的构成要件 1.法律具有至上权威 纵向上,没有比法律更高的权威 横向上,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 2.法律良好 ○法律内容良好 人权:自由 平等 财产 民主:地位 运行 救济 科学:确认 保障 ○法律形式良好: 富勒-法律内在道德性: ①一般性 ②公布(公开性) ③不溯及既往 ④明确性 ⑤不矛盾(协调性) ⑥不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可行性) ⑦稳定性 ⑧官方行为和法律的一致性 三、法治的实现条件 (一)商品经济是法治的经济条件 独立 产权 平等 规律 (二)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条件 公民地位
(二)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及其观点 1.创立时期 边沁(1742-1832),英国思想家,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主要著作《道德与立法原 理》。 边沁的基本思想:(1)法是“国家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2)法有“实际的 法”与“应当的法”之分。(3)法学有“注释法学”与“评论法学”之分。 边沁的上述思想为实证主义法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3)斯多葛学派 代表人物有芝诺、克吕斯帕斯等。 自然是某种和谐的秩序,是人类的理性;根据理性,一切人是平等的;法律应体现这 种理性。 2.古罗马 (1)西塞罗:《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法律是正当的理性 制定法应符合自然法 (2)五大法学家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法上之法-----自然法学派自然法,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

它源远流长,多经波折,一直延袭到今天,我们大体可以划分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复兴自然法)这么几个历史阶段。

一、古代自然法观念的形成1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

2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

3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

4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

二、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三、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推进与特征(一)理性主义。

(二)个人主义。

(三)激进主义。

(四)分权主义。

(五)社会契约论。

四、现代自然法学的复兴自然法观念和自然法理论不会消失的原因在于:第一、一定意义上说,“自然法”是对任何不正义法的一种对抗。

第二,代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法官需要“自然法”。

五、自然法学的具体内容、思想传承和演变(一)西塞罗:理性与德性(二)格老秀斯:人性与理性(三)霍布斯:利维坦与君主专制(四)洛克:自由与权力分立(五)卢梭: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六)潘恩:民主与共和(七)罗尔斯:正义论(八)马里旦:自然法的本体论与认识论(九)富勒:程序自然法与实体自然法(十)德沃金:人权与权利六、新自然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的区别第一,古典自然法理论是新兴的革命的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和法制的理论旗帜,新自然法学则是资产阶级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障碍时的意识形态,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

第二,古典自然法学家所说的“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具有先验性和绝对性。

第三,自然法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法,而是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上的自然法。

七、自然法思想对西方社会的影响与运用(一)人权原则(二)契约原则(三)主权在民原则(四)分权原则(五)法治原则八、自然法的真谛与精神德国学者特洛厄尔奇说:对自然法的信仰,乃是西欧政治思想之独特标志。

这种信仰一方面承认了有一种人性共许的法律的存在,另一方面肯定了人类的基本权利。

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地位002

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地位002

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地位、作用及其体现07法学(1)班 张馨 学 号: 0702010111在西方的近现代史上,众多法学流派“百家争鸣”,提出了许多极具启发性和代表性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代西方社会的发展。

而在这其中,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则是众多流派中的佼佼者,成为在西方历史上地位最高、影响最深远、贡献最大的三大法学流派。

一、自然法学派据我所知,在西方法学中,有中国所没有的关于法和法律的区分。

前者是right,含有权利、公平、正义、法则之意,因此,它也常常被理解为自然法、应然法。

而法律的英语是law,是人们依据主观意志而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然法、人定法。

而人们之所以这样区分,依据的就是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理论。

这对西方的法制和法治观念都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提到自然法学派,我的崇敬之情就油然而生,就我个人喜好而言,我认为,自然法学派是三大学派中的“老大哥”,是对西方影响最大的学派。

具体说来,自然法学派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前者是在17,18世纪,后者是20世纪进入现代化以来发展起来的。

当然,两者的思想有着延续性,只是后者更顺应这个时代。

古典自然法学派有非常多重量级的代表人物,比如格劳修斯,这位伟大的国际法的先驱;英国的霍布斯,他的《利维坦》直接抨击了封建主义;洛克,写出了非常有名的著作《政府论》,除了批驳君权神授外,他还提出了自由主义哲学理论,主张政府通过分权确保公民的自然权利;还有不得不提的卢梭和他的《社会契约论》,里面的思想直接构成了有关法律本质的“人民公意说”。

从这么多伟大的人物和他们的伟大思想可知,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发天主教的有力思想武器,标志着对世界有启蒙意义的以自由、平等、人权和法制为核心的法权世界观的建立。

该学派反对神权宣扬人权,反对专制宣扬自由,反对特权宣扬平等,对现代资产阶级的民主和法制国家的建立都是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的。

所以相比新自然法学派,我倒是更加认为,在神权专制的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尤其不易和伟大!到了20世纪,西方社会各种矛盾凸显,西方法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个多元化的格局,新自然法学派也应运而生。

西方法学流派

西方法学流派

人文主义法学派15~16世纪以法国为中心的、继后期注释法学派兴起的法学派别,因与文艺复兴运动中的人文主义思潮相联系而得名。

旧译博古学派,又称法国法学派。

人文主义是欧洲中世纪资产阶级最早的反封建思潮,其代表人物以人及自然为研究对象,与神学相对立。

人文主义法学派与当时的注释法学派都认为罗马法是人类法律的基本渊源;但它反对后期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的机械注释,甚至为了实用而曲解罗马法。

他们要求将罗马法作为历史现象而不是作为现行法规进行研究,要求从注释法学派、甚至从查士丁尼(527~565在位)时代编纂者对罗马法的曲解中解放出来,用一种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即根据罗马法当时的历史条件或对罗马法原文的比较方法来研究罗马法。

这一派别旨在恢复作为古代文化之一的罗马法的本来面目,并通过人们对罗马法的理性知识的进一步增长,来改革中世纪后期司法实践中的弊端。

随着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对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播,罗马法在西欧大陆和中欧大为普及,成为与各种地方法、教会法相并行的普通法。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主要法学流派介绍一、分析主义流派分析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并列的西方历史上三大法学思潮之一。

其基本特征是把法律规范当作唯一的研究对象,采取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

分析主义法学的历史很悠久,仅次于自然法学。

它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1)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的是注释法学。

这种倾向,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的平民法学家格伦卡留斯到帝国时期的普罗库鲁士学派、特别是三大法学家为代表的一派人物,已有表现。

在中世纪即11到15世纪的近500年时间里,意大利的波伦亚注释法学派发挥了重大的影响。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包括:以解释《拿破仑民法典》为己任的法国一比利时注释法学;在19世纪占据统治地位的J.奥斯丁指导的分析法学,是适应资本间自由竞争需要的一种典型的法学思潮。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即现代分析主义法学。

先后出现过德国实证主义法学、H.凯尔逊的纯粹法学或规范主义法学、H.L.A.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别。

不过,在这个时期,除美国外,分析主义法学的主导地位已由社会学法学所取代。

分析主义法学经历的历史阶段,都是适应各个时期剥削阶级统治的实际需要而出现的。

它们对法律规范的研究作出了某种贡献,但又失之于把这种研究方法绝对化。

注释法学派11世纪兴起于欧洲的,用注释或文字解释研究罗马法、特别是查士丁尼法典的一个法学家派别。

注释最初是加在正文行间或写在边空上的、对难词和难知的解释;后来发展成为对整个段落和有关原则的解释;继而又发展成为对具体问题知识的概述,包括对各种原稿材料、平行段落和冲突段落的批评性注解。

最后成为一种包括总结、解说性实例、一般原则推论和讨论现实问题的全面注释。

注释法学派存在于约1050年到1250年。

13世纪以后,由于对正义的研究代替对注释的研究,所以注释的研究方法开始衰退。

注释法学家们为罗马法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注释者和人本主义者在此基础上把罗马法研究作为法律方面的训练基础,对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方法学派

西方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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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主要法学流派:
从方法的角度把西方的法学流派划分为两大类(包括非实证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两者主要的区别有:
1、研究对象不同。

一个侧重于应然法;一个侧重于实然法。

2、研究方法不同。

一个侧重于理性主义;一个侧重于经验主义。

·非实证主义法学(在研究对象中侧重于应然法;在研究方法中侧重于理想主义),包括:
1、自然法学
1)早期自然法学
2)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3)古典自然法学
4)新自然法学(包括:世俗的自然法学和神学的自然法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2、哲理法学
1)早期哲理法学
2)晚期哲理法学(包括: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在研究对象中侧重于实然法;在研究方法中侧重于经验主义),包括:
1、注释法学
2、历史法学
1)早期历史法学
2)晚期历史法学
3、功利主义法学
4、分析法学
1)早期分析法学
2)晚期分析法学(包括:现代分析法学、纯粹法学和制度法学)
5、社会法学
1)自由法学
2)利益法学
3)北欧法学(斯堪的纳维亚法学)
4)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5)实用主义法学(美国的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
6)法人类学
6、综合法学
7、经济分析法学
·其他法学派
1、批判法学
2、存在主义法学
3、政治自由主义法学
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
5、文学分析法学
6、女权主义法学
7、种族主义法学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1)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
1)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3)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

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恶法是法”。

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评述: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
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

但是,这种法律观只注意到法与国家密切联系,却忽略、否认和割裂了法与其他事物,特别是政治、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他们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工具性、独立性,却否认了它的价值性、目的性、依赖性。

3、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1)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2)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3)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4)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评述:社会法学派的观点,表明了他们坚持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立和斗争,以平衡各种利益。

而且,他们还把法置于整个社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

应当说,法律社会学有利于对法的内涵的理解,有利于扩展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一、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各不相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是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价值表",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启示意义
分析法学在现代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

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
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

既然对正义持道德怀疑论和不可知论的态度,于是凯尔森认为,正义只能是一种"合法性",应当建立与价值无关的纯粹研究法律结构的法律科学(即所谓"纯粹法学"),"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以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

哈特给法下的定义是"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规则",这是他的"语义分析法学"的基本原理,他以奥斯丁的分析实证法学作为重要的理论渊源,主张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并无必然联系",法律应当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将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非道德性区分开来,以体现除了道德之外法律的所有其它复杂的特征。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把我们从自然法学家法律的"理想国"中拉回到实证的现实世界,在对法律形式的逻辑分析上运用了更多的新的方法,继承了传统分析法学对实定法的重视和研究,也吸收采纳了其它法学流派的合理成分,内容丰富.
三、社会学法学的启示意义
社会学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⑦社会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

狄骥提出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

埃利希则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观点而闻名于世。

他认为,这种"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

他让人们注意到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其他行为准则(如习惯、职业道德、行业规定等等)对于社会秩序的意义,摆脱了"纯粹"法律规范分析僵化的法学研究视角和方法,将法律分析的重点引向了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

他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

他还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启示人们关注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强调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抽象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

总之,社会法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了打破'法律关门主义'禁锢的历史重任",它社会本位的立场,法律社会化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对于法律的发展和一定社会的变革,其重大的启示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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