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20 年回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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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20年回眸
□杨宜勇
目前,中国的经济结构面临深刻而剧烈的变革。现实对加速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建设提出了前所
未有的紧迫要求。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进行了
20年,我们在这条路上已经走了多远?已取得了哪些
成效?还将去往何方?下面我们分10个问题展开。
一、养老保险
改革后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最早可以追溯到1982年四川省自贡市尝试的社会统筹。经过长时间的经验总结,国家开始着手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自发的试点,过渡到有组织的改革设计阶段。《决定》要求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在颁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
同时,下达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之二,对花样繁多的设计模式进行了归类。1995年12月29日,《劳动部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正式出台,使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入规范化的操作阶段。
到1998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
8505万人,参加离退休统筹的人员达2735万人,养
老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据有关部门统计,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已占到全部企业职工的76%,其中:国营企业为96%,城镇集体企业为45%,其他类型企业
为24%。
199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出台。《通知》指出:为了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调剂力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国务院决定,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部分)、水利部、民航总局、煤炭局(原煤炭部)、有色金属局(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电力公司
(原电力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
工集团公司(原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部分)、银行系统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
行、中保集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通知》要求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到2000年,在省、区、市范围内,要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
二、医疗保险
1984年,国家在公费医疗单位实行定额包干、超
定额部分按一定比例报销的办法。在部分城市的企业实行了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办法。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内外医疗保障制度的经验教训,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统
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1994年,国务院开始在镇江和九江进行医改试点。一年多后,九江、镇江两市的医疗保险改革初见成效,医疗费用增长过猛的势头得到遏制,职工基本医疗有了切实的保障,费用意识普遍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开始提高。1996年年初,国务院在总结九江、镇江两市的医疗保险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
1998年,国务院在继续总结“两江”医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新方案》。新基本医疗保险方案的基本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和方式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基本医疗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三方合理负担;遏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少浪费;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方案一是从筹资总量上控制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二是从基本药物、基本医疗生活服务设施等方面进行控制。三是确定医疗社会统筹基金最高给付限额(即封顶线),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对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可通过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和医疗救济等加以解决。
从现在起,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
三、失业保险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明确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这一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
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出台,待业职工由1986年规定的四种人:(1)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2)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3)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4)企业辞退的职工扩大到七种人:(1)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2)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
(5)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6)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1998年上半年,国家对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进行了调整,企业缴费为工资总额的2%,个人为工资总额的1%。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出台,标志着失业保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四、工伤保险
目前,工伤保险基金一般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适当储备”的原则,以企业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行业实行差别费率、按工伤事故发生情况实行浮动费率来建立的。
1996年8月出台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企业工伤保险改革全面推开。工伤保险基金的建立对补偿职工和遗属费用、调剂使用基金,特别是对企业应付特大事故而减轻经济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前,工伤待遇一般由企业支付,各个企业因经营状况不同,待遇水平也就存在着一定差异,待遇支付标准极不规范。进行改革的地区,按照保障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规范了工伤保险待遇。
今后五年,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坚持对劳动者无责任补偿的原则,做到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职业病防治、职业康复相结合,由国家统一制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伤保险费要根据不同行业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频率的高低,实行差别费率。按照“以收定支、留有适当储备”的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调剂和支付,从而使工伤保险由“企业保险”变为真正的社会保险。打破现行制度“全民执行、集体参照”的格局,使新制度适用于境内所有企业。
五、生育保险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府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1982年3月27日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的待遇规定》,对女职工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