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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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

【制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1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应予初步审定的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

商标复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事人的申请,对不服商标局关于商标确权或撤销的裁决依法进行审议评核,作出终局裁决的法律程序。商标复审在商标评审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包括:驳回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复审;驳回转让复审;驳回续展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

商标复审应依法定程序提起和审理,复审的申请人应是不服商标局裁决的当事人。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复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提起复审的期限为15天,从收到裁定、决定或通知之日起计算。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收文后20天或者收文前20天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申请延期30天,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延期的,须填写《延期申请书》,并缴纳评审费。申请人申请复审都应按规定提交复审申请书,附上有关材料并缴纳评审费,本国人可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代理人提出,外国人应通过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驳回的商标申请,是指在初步审定过程中,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认为不符合商标法的要求,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以公告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进行申辩或解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我国现在每年新商标的申请量高达10几万件以上,其中大约有1/5的商标要被驳回,因此在各种商标评审案件中,驳回商标复审是最常见和为数最多的复审案件。但因形式审查未获通过的商标不能申请驳回商标复审。

商标申请人要求复审的理由,一般有几种情况:一是申请人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法定要素的规定,具有显著性;二是双方的商标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问题;三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违背禁用条款的规定;四是同一天提出申请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先。如美国埃克斯普雷斯科有限公司对驳回的“COMPAGNIE INTERNATIONALE EXPRESS”商标,就从具有显著性和不违反本法第?条的规定为由而申请复审;杭州医疗器械厂对驳回的“西冷——利渤海尔”商标,则以不与使用于电冰箱上的“琴岛——利渤海尔”

商标近似为由而申请复审。

驳回商标复审必须符合如下形式要件:

1.申请人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审。因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人资格。

2.申请时限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本规定,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最后一天如果是假日的,以假日后上班的第一日为限。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有特殊原因,申请人在十五天内不能按期提出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延期后仍来不及办理的,还可以在第一次延期期满前,再次申请延期三十天。

延期申请费每一次200元。

3.申请内容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的确切内容,包括商标文字、图形,指定商品,不得有任何改动。如有更改,该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还可以附送有关证据。

4.申请手续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局驳回原件)、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驳回通知书。

交纳商标评审费200元。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终局决定应予初步审定的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初步审定及公告事宜,其申请日应以原申请书上商标局收文日期和编定的申请号为准。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对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作出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送交的申请对驳回商标进行复审的法律文书。

【文书样式】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

书式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厂/__________前以__________商标申请注册,__________经商标局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以第__________号通知驳回。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现申请复审,请你会予以决定。

理由如下: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章戳)

邮政编码□□□□□□年月日评审费:

代理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章戳)

邮政编码□□□□□□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寄达的商标规费,请信汇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帐号89011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借用),并附信汇单复印件。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代理一栏。附送: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一份,商标局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一份,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有证明材料____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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