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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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减轻民营企业发展负担,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支持民营企业上台阶。对首次被评选为全省民营经济500强企业,县财政给予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其他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对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且当年同比实现增长的限上零售类企业(含餐饮),每户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补贴,再次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贴;对新获得的在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前3位的“排头兵”企业,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企业,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每户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市级“专精特新”民营中小企业的,县财政给予每户企业省市奖补资金50%配套;对首次落户我县一般性外贸进出口企业当年实现进出口业务500万元

(含)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经信委、住建局、科技局、财政局)

2.培育壮大战新基地(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奖补项目,县财政按照省级、市级最高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对当年认定省级、市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县财政按照省级、市级最高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对首次认定的规模以上战略性新兴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后续两年产值较上一年度增长50%以上的,每年县财政给予每户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

3.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扩大规模),按实际竣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2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

4.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民营企业自身升级改造,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符合城乡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工业项目,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优化服务,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将一等应税土地税额标准由

原10元/平方米调整为5元/平方米,二等应税土地税额标准由原7元/平方米调整为4元/平方米。(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

5.设立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基)金。从x年起,县财政统筹新增扶持产业发展资金2亿元,重点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设立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4亿元,对重大民营经济发展项目进行股权投资。(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产投公司)

6.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新发生银行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财政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财政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将县中小担保公司扶持民营企业的担保总额提高到30亿元;将过桥资金使用频率提高到年12次以上,设立民营经济过桥资金池8亿元,资金占用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按日收取,不予上浮。对民营企业担保贷款的担保费超0.5%以上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委、金融办、中小担保公司)

7.降低金融要素成本。鼓励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上市或挂牌,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经费补助,企业完成股改后支付50%,成功上市或挂牌后支付余下50%;对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按融资额投入我县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县金融办、财政局)

8.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10%给予企业最高1000万元县级地方配套补助,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支持企业围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研发,按经核定的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获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各类创新载体,按同级资助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新产品市场化应用,分别给予生产企业、应用企业按照上级奖励资金50%最高100万元的县级配套补助;支持企业吸纳并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0%,给予企业单个技术合同最高100万元县级配套补贴;对新获批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企业(含试点示范及优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专利奖(含技术发明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1和1:0.5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

9.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政策投资额超5000万元以上的技改类项目(其中采用智能化改造和机器换人经认定后工业企业总投资规模须达1000万元以上),在市级政策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按1:1配套。对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的工业企业,在享受上级政策的基础上,再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县财政给予最高层级奖励

资金1:1配套;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平台的,县财政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

10.优先使用本地企业产品。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商品)。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额在十万元以下不需要向县财政局申报计划由各单位自行采购的,应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商品)。县内国有企业采购和自建施工项目,要按照就近方便、降低物流成本的原则,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商品)。全县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施工方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商品)。建筑、农业、工业、商贸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行业内民营企业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商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公管局)

上述政策重点支持符x东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x县的民营企业。该政策施行前我县已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当年享受的扶持总额按不超过当年企业对我县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原则执行。在我县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由具体政策措施牵头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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